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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反洗錢徵文範文

欄目: 敍事作文 / 發佈於: / 人氣:2.15W

反洗錢對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健運行,維護社會公正和市場競爭,打擊腐敗等經濟犯罪具有重大的意義。洗錢是嚴重的犯罪行為。

保險公司反洗錢徵文範文

  保險公司反洗錢徵文範文【篇一】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以下簡稱《反洗錢法》),為打擊洗錢犯罪提供了專門的法律依據和有力武器。《反洗錢法》分別於第二章明確了反洗錢監督管理機關職責,第三章明確了金融機構反洗錢義務。同年11月,央行發佈《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此規定是金融業反洗錢方面的一個統領性的法律文件,於第二條的顯著位置明確地定義了適用範圍,保險公司位列其中。這標誌着我國保險業悄然拉開金融反洗錢“序幕”。

隨後,更為具體的金融機構反洗錢法規相繼出台,2007年3月1日起施行《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2007年6月11日起施行《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管理辦法》;2007年8月1日起施行《金融機構客户身份識別和客户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這三部金融機構反洗錢法規對反洗錢工作從不同方面規範了可量化標準,針對銀行、保險、證券公司的不同行業特性提出了具體的客户身份識別要求。上述法律制度明確了金融機構的反洗錢義務,是做好反洗錢工作最主要的法律依據,對於落實反洗錢工作打下了堅實的基礎,具有很強的指導性意義。2009年12月30日,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正式發佈了《中國2008-2012年反洗錢戰略》,總體目標是在2012年前,構建符合國際標準和中國國情的反洗錢體系,建立完善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法律法規體系,建立覆蓋金融業和特定非金融業的可疑資金交易檢測網,維護金融管理秩序,保障國家利益和經濟安全。

根據《反洗錢法》的相關規定,金融機構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金融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對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有效實施負責。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根據我國有關反洗錢的規定措施,不僅僅適用於銀行,也適用於非銀行的所有金融機構,作為保險公司同樣具有相同的應盡義務。僅就北京地區保險業機構而言,截至2009年末,制定或修訂的反洗錢內控制度已達150餘份。2010年4月21日,人民銀行北京營業管理部反洗錢處組織召開了北京市保險業金融機構2010年反洗錢會議,會上央行披露,截至2010年,北京地區113家保險機構共配備反洗錢人員800餘人,其中專職反洗錢人員80餘人,反洗錢人員隊伍得到了有效充實。

在反洗錢工作實務操作中,大部分保險公司的反洗錢工作牽頭部門為法律或合規部,為落實各項反洗錢法律法規要求,結合實際明晰定義,負責根據本機構具體情況建立內部客户身份識別制度、客户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執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同時,根據法律法規要求細化規則,將反洗錢制度融入到公司核保規則、變更規則、理賠規則等日常營運規則中,以便一線操作人員對風險控制點有更為清晰地把握。作為保險公司其中控制風險的重要部門之一的核保部,在反洗錢監控方面,也是在遵循法制法規和管理辦法等指引下,在公司完善的反洗錢監控制度中不遺餘力地執行着各項反洗錢監控措施。核保部在反洗錢工作方面的基本職責是:確保核保程序包含反洗錢要求,通過在實際工作中貫徹這些程序要求來確保保險營銷員和其他渠道銷售人員取得客户身份的相關信息,檢查獲得的客户信息的一致性,並要求客户提供足夠的信息以確認其身份。向反洗錢負責部門報告大額和可疑交易。

目前,大部分保險公司所配合反洗錢監控工作主要體現在:

對公司反洗錢政策的執行

針對《反洗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出台,公司反洗錢牽頭部門負責及時作出反應,擬定完整的公司層面的反洗錢政策,並隨着中國人民銀行的最新指引、細則和辦法的出台,不斷及時更新和完善。該政策對公司在客户身份識別、反洗錢報告機制、信息記錄保存、為公司員工和保險營銷員提供反洗錢培訓,並積極開展反洗錢宣傳工作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指引,對公司實際操作層面落實反洗錢工作提供有效措施。同時,反洗錢牽頭部門負責督促監督各項措施的落實情況。

對客户身份識別制度的控制

客户身份識別,也稱“瞭解你的客户”或者“客户盡職調查”,是指金融機構在與客户建立業務關係或者為客户提供金融服務時,針對具有不同洗錢或者恐怖融資風險特徵的客户,採取相應措施,確認客户的真實身份,瞭解和關注客户的職業情況或經營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質以及資金來源、資金用途、實際受益人等。

保險公司核保部作為客户審核的重要關口之一,在各類新單核保過程中嚴格按照反洗錢主管部門的要求,對符合標準的客户作出身份識別制度的控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局發佈的函件,對《金融機構客户身份識別和客户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所規定的“保險費”定義——“保險費金額依照客户按照保險合同應繳納的所有保費來計算,既包括客户已繳納的保費,又包括客户應繳納但實際尚未繳納的保費”。公司在審核投保客户身份時應滿足如下要求:

1.對需要提供客户身份證複印件的標準明確分類:

①若為自動轉賬方式支付保險費,則單個被保險人單張保險單保險費累計之和大於等於人民幣20萬元,需要提供客户身份證複印件;

②若為現金方式支付保險費,則單個被保險人單張保險單保險費累計之和大於等於人民幣2萬元,需要提供客户身份證複印件;

A.首期以現金方式支付保險費,且沒有遞交續期保費自動轉賬授權聲明,則單個被保險人單張保險單保險費累計之和大於等於人民幣2萬元,需要提供客户身份證複印件;

B.首期以現金方式支付保險費,但同時遞交續期保費自動轉賬授權聲明,則按照自動轉賬支付保險費處理,單個被保險人單張保險單保險費累計之和大於等於人民幣20萬元,需要提供客户身份證複印件;

③若選擇終身交費產品,在投保時均要提供客户身份證明覆印件。

2.對客户身份證複印件範圍作出了明確規定,包括:投保人身份證複印件、被保險人身份證複印件、法定繼承人(父母、子女、配偶)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證複印件(當未成年人沒有相關的身份證明文件時,必須提供其父母的身份證明文件作為相關證明)。

3.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確保客户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的安全、準確、完整,為客户保密。

配合反洗錢對各類表單進行及時的更新

保險公司首先從保險營銷員展業的材料入手,各營運部門不斷完善和更新各類表單以配合反洗錢的監控工作。包括各類投保單、保險銷售人員報告書、各類問卷等。通過第一線的保險營銷員獲取客户投保目的、投保動機和保險費來源等相關信息。

加強財務核保配合反洗錢監控

財務核保是人身保險對風險篩選的重要措施之一,為了配合反洗錢監控,財務核保從過去單純的保額財務核保,發展到了保額、保險費支付能力和保險費來源三者財務核保的統一,並將有關做法大力向保險營銷員進行宣導和教育。改變了以往壽險公司承保過程中,僅針對客户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審核的觀念。

按要求提供反洗錢大額交易與可疑交易報告

各營運部門作為反洗錢一線部門發現可疑交易線索,及時向反洗錢主管部門提交可疑交易,經過更為深入地調查分析後,認為確實可疑的案件報送人民銀行數據監測中心。有合理理由認為該交易或客户與洗錢、恐怖主義活動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有關的案件,同時作為重大可疑報送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配合人民銀行進行反洗錢行政調查工作。

對高風險客户的客户身份識別

按照客户的特點,保險公司承保過程中考慮地域、業務、行業、客户是否為外國政要等因素,進行客户風險等級劃分,並針對高風險客户採取加強的客户身份識別措施,對高風險客户進行重點關注和監控。

反洗錢培訓和教育

保險公司根據反洗錢工作的要求,應逐步建立與健全反洗錢培訓工作制度,制定和落實反洗錢培訓計劃,使員工瞭解和熟悉反洗錢法律法規、內部規定以及工作流程,明晰相關責任,全面提高員工反洗錢工作意識,增強反洗錢工作能力。公司的內外勤工作人員均參加反洗錢培訓。

保險公司可通過上述各個層次、各個環節對反洗錢的防範、控制與教育,達成預期的防範目標,做好風險管理工作,對符合反洗錢法規標準定義的大額及可疑交易及時上報處理,履行反洗錢的義務。

我國的反洗錢工作處於逐步完善過程中,隨着社會經濟發展和全球經濟一體化的不斷推進,仍然會不斷湧現各種不同類型的洗錢手段,反洗錢的制度與體系和控制手段也必然隨之不斷更新與完善。

保險公司的風險控制部門則更加期待能擁有一套完整的控制系統,得到監管機關的更多支持,並將監控系統納入綜合治理洗錢的法律網絡,形成防範和打擊洗錢犯罪的安全網,預防各類洗錢活動,維護金融秩序和遏制洗錢犯罪。

  保險公司反洗錢徵文範文【篇二】

一、保險機構作為一般金融機構在反洗錢中面臨的現實困境

(一)動力不對稱

洗錢者可以分為主動洗錢者和被動洗錢者。主動洗錢者主要基於以下目的:一是將犯罪收益變成表面合法的資金,即洗錢是販毒、走私等上游犯罪的下游犯罪,其動力來自於“價值創造”的使命,即“實現價值”;二是把合法資金洗成黑錢以用於非法用途,如把銀行貸款通過洗錢來資助恐怖行動或其他非法活動,主要是基於利益之爭,達到政治宗教甚至是報復目的;三是將一種合法資金洗成另一種表面合法實際不合法的資金,如把國有資產通過購買團體年金,將公款轉移到個人賬户以達到侵佔目的,即“公飽私囊”,滿足私利。而被動洗錢者在洗錢過程中,既增加了收入,又過失地成為了主動洗錢者的幫兇,如,保險公司增加了保費;中介人得到了佣金;跨國洗錢中,資金流入國增加了外匯收入和税收收入。無論是主動洗錢還是被動洗錢都給洗錢者帶來一定實際意義上的好處,洗錢帶來的巨大收益就如同一個磁力超強的磁場吸引着洗錢犯罪者。

反洗錢是一種國際組織和各國政府領導的行政行為,其動力主要來自於社會的正義感。反洗錢行為會使反洗錢的積極參加者付出一定的經濟或其他成本。而我國又有規定:罰沒收入和追繳的贓款要全部上繳國庫。如此一來,保險機構反洗錢所付出的制度成本、僱員成本、展業成本、核保成本……根本無從得以補償;對於協助國而言,成本大於收益,一部分外匯無償流出,可能還會因此導致國際收支的困難。如由於缺乏國內法規的直接管制,地下保單的保單中介人很少有反洗錢的意識。再加上地下保單的佣金提成非常高,一般來説,首期佣金高達60%,有的甚至達到80%—100%,為了招攬業務,他們通常不會嚴格追查保費的來源,對客户資料的審核也是能寬則寬。可見動力的嚴重不對稱,很可能會導致洗錢犯罪惡性膨脹,而反洗錢行動熱情不高、力度不夠的局面。在我國目前以保費作為保險公司業務評價的體制下,參與洗錢還可增加一定時期的保費。所以,對於以營利為目的的保險公司,追求短期利益,會使其樂於看到資金流到自己的手中,而懈於追究資金的性質及來源,不願去監控資金的流向,更不願意去建立一套顯然要增加保險機構成本但又不直接創造利潤的反洗錢體系。

(二)外部效應的不對稱性

若從經濟學的外部性角度來分析洗錢與反洗錢,則洗錢作為一個獨立的“行業”具有負外部性,即“向他人施加成本,而非為他人帶來收益”——洗錢活動損害了合法的商業活動和健全的金融市場,造成一國經濟政策的失控,導致經濟扭曲和動盪,所有這些都由國家和無辜的其他人來承擔。而反洗錢是典型的具有正外部性的活動,即“不被補償的收益向他人溢出”——反洗錢行為維護了社會正義,穩定了金融市場,使國家和人民受益。這種外部效應的嚴重不對稱,給反洗錢工作埋下了嚴重的隱患。下面建立模型來説明這個問題。

假如將洗錢與反洗錢看作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一般商品,如圖1所示SS、DD是滿足有效市場假設的“反洗錢產品”的供給、需求函數,姑且以政府代表反洗錢的受益方,政府和各金融機構為供給方。Q1是消費者在該產品可以排他性消費時的需求。而反洗錢活動存在正的外部性,“直接消費者”對此產品的消費就會為他人創造價值或收益,故反洗錢給社會、國家帶來的附加收益由外部需求函數DeDe反映,所以整個社會反洗錢的需求函數為D*D*,“反洗錢產品”的真實需求為Q2,而實際供給卻停留在Q1點,這樣就會造成供給不足,也就是整個社會對反洗錢投入力度不夠。

洗錢的負外部性推論恰好與前面相反,由洗錢人支付的成本SS,但因洗錢帶來的社會危害的外部成本為SeSe,因而洗錢的總成本為S*S*,其中犯罪組織、非法機構為“洗錢產品”的需求方,而各種地下金融機構以及合法金融機構中的洗錢參與者為供給方。如圖2所示:“洗錢產品”的真實需求為Q1,而實際供給卻停在Q2,這樣就會造成供給過多,即整個社會洗錢活動猖獗。

保險公司作為一般金融機構,必然會考慮其外部效益和內部效益。銀行業參加反洗錢最為直接的受益在於免受監管機構的處罰並且能夠從中央銀行獲得再貸款、貼現的好處。保險業反洗錢不但失去一筆可觀的保費收入,還增加了核保、監管、報告等成本,而這些成本並不能得到直接的補償。保險業洗錢與反洗錢外部效應的嚴重不對稱導致洗錢犯罪受經濟利益的刺激作用,勢頭強勁,而反洗錢供給不足,從而容易造成大量黑錢逍遙法外,金融體系混亂,無論是公眾利益,還是政府利益都得不到保護。

(三)信息的不對稱

從總體來看,金融領域的反洗錢要立足於防範,金融機構本身不具有執法權,其反洗錢作用説到底是提供情報,也就是説金融機構的反洗錢核心職能就是提供金融交易報告。對於保險機構而言,就是對投保信息、退保信息等可疑性信息進行報告。保險業在洗錢與反洗錢的較量過程中,也存在信息不對稱。洗錢方與反洗錢方的信息不對稱,如承保時,並不知道這筆資金是否合法,退保時也並不知道退保人退保的真實意圖;反洗錢體系內部存在信息不對稱,反洗錢的監管機構(保監會和央行)與反洗錢的執行部門(保險機構)存在委託——代理關係,在這一關係中,監管機構很難知道執行機構的任務執行力度,以及是否存在隱蔽行為,這就存在了道德風險。

信息劣勢方為了增進自身的利益,就必須積極行動,消除非對稱信息的方法是信息搜尋和信息甄別。由於信息甄別的成本低於信息搜尋,而且信息搜尋往往是為信息甄別服務的,因此,信息劣勢方消除非對稱信息的方法主要是信息甄別。保險機構和中國保監會在藉助信息甄別行為消除非對稱信息的過程中存在規模不經濟和外部性問題。以保險機構為例,規模不經濟是指保險機構在信息甄別的過程中,由於單個保險公司信息甄別的規模過小,難以達到規模經濟要求而使信息甄別的邊際成本過高,導致信息甄別的邊際成本大於邊際收益,從而使信息甄別呈現規模不經濟。保險機構信息甄別的積極性不足,使其難以完全消除非對稱信息。

二、保險業參與反洗錢的策略

保險業本身的行業特徵,以及其保險產品特性,使保險業暗藏洗錢通道,壽險領域尤其嚴重。在團體壽險中,當事人通過長險短做,躉交即領,團險個做等不正常的投保、退保方式,達到將集體的或國家的公款轉入單位“小金庫”,化為個人私款或逃避納税的目的。首先,保險合同的關係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可以不是同一個人,這樣洗錢者便可直接達到模糊監管者視線,掌握“黑錢”流向的目的。如甲為自己投保三年儲蓄返還性保險,但受益人是乙,乙通過保險公司過一下手就可拿到甲的錢。其次,保險合同遵循“投保自願,退保自由”原則,保險公司無法阻止退保,因為投保人有退保的權利,何況保險當事人各方有時出於利益關係而保持相當的默契,因而隱蔽性較強,查處難度更大。再次,洗錢者也經常在保險期限上做文章,如長險短做,利用長期保險合同做幌子,私下和保險公司約定在一定保險期限屆滿時退保後再重新投保,這筆交易並不記入公司的賬上,這樣就完成了祕密的洗錢交易。

保險業反洗錢的主要困境是無約束機制和利益問題,因而要有效地遏制保險業反洗錢,就必須加強法律法規和制度建設,對金融保險領域進行全方位的監控,全面圍剿保險洗錢。

(一)建立保險業反洗錢監管體系。首先要從法律層面完善保險業反洗錢監管的法律制度,有法可依是執法必嚴和違法必究的前提。2007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反洗錢法》,正式建立了我國預防、監控洗錢活動的基本法律制度,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制裁、打擊洗錢犯罪的法律條款共同構成了我國全面預防、控制和打擊洗錢犯罪活動的基本法律框架,形成了一道全面預防監控洗錢活動的反洗錢“法網”。中國保監會也於近日公佈了《保險公司合規管理指導意見(草案)》,並向社會徵求意見,其中明確將反洗錢列入保險公司合規管理部門的主要任務之一;其次建立交易申報制度和嫌疑交易報告制度,要求保險機構從事超過一定數額的現金交易須向保監會報告,發現涉嫌洗錢的交易應主動向保監會或司法部門報告;再次在反洗錢立體監管網絡體系中保監會應充分發揮其執行和監管職能,做好對保險機構報送的大額和可疑交易的甄別、篩選、分析和檢查,充分發揮規模經濟效應。

(二)加強保險業反洗錢的制度建設。建立全國統一的中央監測系統,適時監控境內所有保險公司的出單系統,通過監控系統掌握退保受益人與投保人的全部信息,對於沒有血源和姻緣關係的受益人要進行密切監控;加強制度約束,對提前退保的團體險,尤其是國企和國企控股的公司,保險公司有義務上報有關部門,追蹤錢的來源和去向,並且不準國有企業把年金交給外資保險公司,對身居要職的公務員和國企高管層,不準在外資保險公司投保;出台相應規定,要求保險公司對大額(10萬以上)付款金建立檔案制度,保留線索。

(三)建立保險業反洗錢利益補償和利益激勵機制。根據科斯定理,只有當交易費用為零時,市場才不會失靈,但在現實中交易費用均為正,所以解決外部性問題只能靠制度建設,所以有效反洗錢要建立相應的利益補償機制,逐漸改變以單一的保費規模評估保險公司效益的制度,應逐步加入資金運營狀況、償付能力等各項指標;建立完善的獎懲制度,出台一系列政策重獎提供保險洗錢重要線索的人員,同時對合夥造假進行洗錢的保險公司和保險業務員要實行嚴懲;實行收繳黑錢利益部分返還制度,對國內而言,將收繳的黑錢作為國有資產的一部分向參與反洗錢的保險公司投保,使反洗錢外部效應內在化,對國外而言,雙方可簽定“黑錢分割協議”,以增強國際反洗錢合作的積極性。

(四)完善保險產品的設計,提高保險業的聲譽。要查與研相結合,即提高保險從業人員的反洗錢意識,改進保險業反洗錢的技術手段,完善保險產品的設計,對現有保險產品存在的可能被洗錢者利用的漏洞進行監督、預防,制定嚴密的防範洗錢的處理程序;完善保單條款,如對退保理由進行核查,並設立不同等級的解約防範措施,杜絕黑錢從保險系統流過。積極研發出更優質的,且能有效預防成為洗錢工具的新型保險產品,增強本國保險產品的競爭力,提高保險業聲譽,積極有效的遏制“地下保單”的盛行。

(五)聯合互動工作制度。為加強保險業的反洗錢工作,保險業要與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機構、中國保監會、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等監管機構加強配合,互通信息,形成合力。按照分業監管,職責明確,規則透明,講究實效的原則,建立聯席會議工作制度,及時研究解決保險業反洗錢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和跨行業監管的複雜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