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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倫理學》讀後感

欄目: 讀後感 / 發佈於: / 人氣:1.78W

當閲讀完一本名著後,相信大家都有很多值得分享的東西,此時需要認真地做好記錄,寫寫讀後感了。那麼你真的會寫讀後感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關於《倫理學》讀後感,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關於《倫理學》讀後感

《倫理學》讀後感 1

斯賓諾莎是17世紀歐洲理性主義哲學家的代表,和同時期的其他哲學家相比,他更重視倫理學,致力於知識和倫理的結合,並且其一生都在踐行自己的倫理學,所以斯賓諾莎是思想自由、品德高尚的哲學家的榜樣,同時斯賓諾莎的幸福成為精神幸福,就像柏拉圖戀愛成為精神戀愛的代名詞,所以斯賓諾莎的思想遺產主要就在其理性倫理學。

斯賓諾莎為了克服笛卡爾的身心二元論,設定了一個實體(自然或者神)來統一身體和心靈,即把可廣延的物質和可思想的心靈看作實體的兩種屬性,屬性並且會以“樣式”方式出現在具體事物當中;而人則分有物質和心靈兩種屬性,分別對應着人的身體和思想(理性),思想的內在標誌是真觀念,主要表現為理性知識和直觀知識,真觀念沒有對象,表現出清晰、真理、確定、必然、永恆等特徵,其倫理學的追求就是用理性認識真觀念,用真觀念駕馭思想的其他樣式(個別觀念),“心靈一旦認識了這個真觀念,則我們就可以明瞭真觀念與其他表象之間的區別”,“若心靈愈能認識到自己的力量,則它就愈易於指導它自身,建立規則來輔助求知。如果心靈對自然法則的知識愈增加,則它就更易於抑制它自身使它不要馳騖於無用的東西”;思想還表現在個別事物的觀念上,這觀念主要有外在的物質或者身體引起,身體對於思想來説,除了身體的感觸而引發的感性外,心靈可以説對身體一無所知,這種感性在知識上表現為意見或者想象,對個別事物的觀念或者知識是有對象的,表現出模糊、不確定、意見、片面、偶然等特徵,所以是理性要規整的對象,人對外在事物比如財富、榮譽和感官快樂的追求,使它們在人心靈產生的快樂、痛苦和情緒等都屬於這類對象,這些由外在事物引其心靈的感性知識就是理性要控制的對象。

首先,斯賓諾莎肯定了這些情感的意義,他用了數學的例子,數學中的負數和複數都是虛構的,相對於實數來説就是不存在的,但是如果沒有負數和複數,數學推理將無法進行,所以情感對於理性來説必不可少。

其次,人生不可能一步就認識到真觀念,需要一步步走向真觀念,應該把對感官快樂、資財和榮譽得追求看作手段而不是目的,看作達到人生至善目的過程中必須超越的`階段,超越感官快樂就是第一步,超越資財又是一步,超越榮譽又是一步,經過這逐級超越人才會認識到真正的善;“特別是當我確切認識到,如果把追求財富、榮譽、肉體享樂當作自身目的,而不把他們當作達到其他目的手段,實在有百害而無一利時,則我的心靈便愈覺得沉靜不為所動。但是,反之,如果只認對於財富、榮譽及快樂的追求為手段而非目的,則它們就會受到一定的節制,這不但沒有什麼妨害,而且對於我們所以要把它們作為手段去追求的那個目的的實現,也有很大的幫助,這一點我得便將加以適當的説明”。

最後,將獲得財富、榮譽和感官快樂看作起點而不是終點,對其追求必須要做到節制和超越,即當你真正擁有財富的時候,而不把人生目的停留在此,而是超越它,經過這個階段才能把求真當作人生最終目標;畢竟一個窮人説自己多麼看不起財富,總讓人有偽善的感覺,只有得到然後能放下這才算進步。

《倫理學》讀後感 2

在亞里士多德的《尼各馬可倫理學》中,“選擇”一節主要隸屬於第三卷“行為”這一章中。雖然亞里士多德對“選擇”這一章節的文字描述並不多,但是筆者看來“選擇”在亞里士多德的《尼各馬可倫理學》中還是應予以其應得的地位與必要的重視。筆者認為亞里士多德大章篇幅的所描述的善、德性、勇敢、節制等美德品質都要落實到具體行為中來體現,而快樂與幸福也最終將歸宿到人的現實生命與實踐活動中。由此看來,“行為”這一卷不可忽視。雖然亞里士多德強調沉思在合乎德性的活動中的作用,認為沉思是最完美的活動,完善的幸福是某種沉思。然而沉思固然重要且深得亞里士多德的青睞,但關乎選擇所引發的一系列具體活動,不管是心理活動也好,還是身體力行的行為也罷,我們同樣不可忽視。所以,在《尼各馬可倫理學》中基於選擇所體現的行為活動是筆者所關注的,而由此引發的“選擇與意願行為”、“選擇與考慮”、“選擇與責任”的關係也是筆者試圖從《尼克馬可倫理學》中對此加以捋清與説明的。

一、選擇與意願行為

在《尼各馬可倫理學》一書中,首頁便出現了“選擇”一詞,即“每種技藝與研究,同樣的,人的每種實踐與選擇,都以某種善為目的。”其譯者在註釋中説道:“選擇的意義為自由選擇的、有目的的活動。”由此我們可知,亞里士多德的選擇概念同時包含着意圖與能力以追求目的(善)的實踐。但值得強調的是,在這種實踐活動中,選擇主要是對手段和方法的選擇,即在行為的時刻、在可能的範圍中,對最能實現目的的手段和使用這種手段方式的選擇。這種選擇,由於不是直接對於目的(正如希望是直接對於目的的,而選擇並非如此),其所包含的'目的性意圖已不是目的本身,而是從屬性的目的性意圖。

另一方面,亞里士多德在《尼各馬可倫理學》中明確的説道:“選擇顯然是出於意願的行為,但並非所有出於意願的行為都是選擇。”因此,我們可以看出我們願意去做的事成為我們的選擇,但選擇並不完全等同於意願行為。選擇雖出於意願,但又不能被自我意願所奴役,因為選擇仍需考慮到德性,德性意味着選擇,好的選擇同實踐理性的德性——明智不可分離。因此,選擇不能簡單等同於慾望、怒氣、希望以及某種意見。選擇體現於有所取捨,正如孟子所説“魚,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魚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義,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捨生而取義者也。”“魚與熊掌”、“生與義”都是我們出於意願想要獲得的,但是我們在兩者之間必須要有所判斷,有所抉擇,有所割捨。哪種選項更符合我們的願望,更合於我們內在的德性,我們便由衷的傾向於這種選項,並且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訴諸於我們自身的行為,這便是一種體現於現實的選擇活動。同時,亞里士多德也承認“選擇包含了邏各斯和思想,它的意思就是先於別的而選取某一事物。”即選擇就是包含了在先考慮的意願行為。

二、選擇與考慮

選擇不僅像知識與意見一樣包含着邏各斯與理智,更重要的是包含着預先的考慮,所以,選擇也是包含了在先考慮的意願行為。首先,何為考慮?考慮即是考量、思慮。而亞里士多德在“考慮”一節中主要是對考慮的題材作出規定,即我們能夠考慮的是對我們力所能及的事物的考慮,這是行為的始因。漢語裏常説的“三思而後行”,其實這也體現出在先考慮對於自身行為的重要性。與此同時,亞里士多德在《尼各馬可倫理學》中也説道:“考慮的對象也就是選擇的對象,除非是選擇的對象已經確定的……一個人如果已經把行為的始因歸於自身,歸於自身的那個主導的部分(邏各斯或理性),他也就不用再考慮該怎麼做的問題了。因為,我們自身中作選擇的也就是這個部分。”由此,我們可以看出考慮其實是邏各斯或理性在我們思維中的外化形式,沒有考慮其實也無邏各斯可言,我們的任何行為(包括選擇)其實都離不開邏各斯的參與,我們的任何選擇都要經過考慮的反覆篩選,選擇就是一種包含着在先考慮的意願行為。

三、選擇與責任

亞里士多德的《尼各馬可倫理學》主要在第三卷的“德性、惡與能力”這一節中出現了“責任”或“負責”一詞,即“私人與立法者都懲罰和報復做壞事的人——除非那個人的行為是被迫的或出於他不能負責的無知的。”“所以在身體的惡之中,受到譴責的是由我們自己的原因造成的惡,而不是我們不能對之負責任的那些惡。”由此可知,在《尼各馬可倫理學》中談論“選擇與責任”的關係首先關乎選擇的性質問題,即選擇是否是真正的出於意願,違反意願的行為是被迫的或出於無知的,被迫選擇就無所謂責任可言,而自我主動選擇的就有責任需要承擔。而在亞里士多德看來“無知”對於選擇來説也是一種惡,“無知”在一定場合也要受到譴責,例如亞里士多德所舉的“醉酒”之例,“如果一個人是應當對於他的無知負責任的,我們還要因這種無知本身而懲罰他。對於醉酒後肇事的人加倍刑量,因為肇事的始因在他自身:他無知的原因是他喝醉,而他本可以不喝醉。”所以無知在一定情況下也不能免去責任的擔當,那種因疏忽的無知也是有罪的,我們也應當為之承擔起我們的應有之責。

其實,涉及選擇與責任的關係,我想我們更多要探討的是選擇與德性的關係,德性意味着以選擇為條件或者做選擇,按亞里士多德的看法,選擇對於德性的獲得,對於使活動完成得好至關重要。選擇意味着在當下顯得令我們愉悦而總體上有害的事物和本身有益於善的事物之間作出決定。在此意義下,選擇常是一種困難的決定,但由此也凸顯出“責任”之於“選擇”的重要性。雖然我們可以出於自我意願自覺能動的選擇,但與此同時,我們更應在選擇之前經過理性的思考,作出周全的考慮,作出合乎我們自身德性的選擇,由此為善的目的所作出的選擇,才能更好地承擔起我們人之為人的責任。

在此,筆者只是圍繞着亞里士多德的《尼各馬可倫理學》談一談對“選擇”的淺顯之見以及梳理一下《尼各馬可倫理學》第三卷中圍繞着“選擇”而展開的“選擇與意願行為”、“選擇與考慮”、“選擇與責任”之間的關係。文末關於“選擇與責任”的梳理,由於亞里士多德在《尼各馬可倫理學》中並沒有詳細論述“責任”這一概念,所以筆者只是略微聯繫“選擇與德性”從而試圖給以“選擇與責任”更好的説明,但至於其聯繫是否合理,以及“責任”到底在何種維度下得以展開,基於筆者的能力也難以論述清楚,所以這也是筆者讀亞里士多德的《尼各馬可倫理學》所留下的一個疑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