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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源市輻射事故應急預案推薦

欄目: 應急預案 / 發佈於: / 人氣:2.84W

1. 總則

濟源市輻射事故應急預案推薦

為做好我市輻射事故應急處理工作,控制輻射事故危害,保障公眾安全與健康。根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第449號令),制定本預案。

本預案適用於我市區域內核與輻射恐怖襲擊、放射源應用中發生的事故、放射性物質運輸中發生的事故、伴生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發生的輻射事故、放射性廢物處置中發生的事故、其它輻射事故。

2.組織體系及職責

2.1 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市政府成立輻射事故應急指揮中心,負責輻射事故應急處理的組織協調工作。指揮中心下設辦公室,負責處理應急指揮中心日常工作。

2.1.1 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中心

全市應急處理工作由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中心統一組織協調,總指揮由分管副市長擔任,副總指揮由市政府副祕書長、市環保局局長擔任。成員單位包括:市環保局、市公安局、市衞生局、市財政局、市交通局、市發改委、市工業發展服務局、市建委、市民政局等部門。

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中心的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輻射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的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

(2)負責市輻射事故應急處理預案的審定和組織實施;

(3)組織、協調和指揮全市應急準備和應急響應工作,包括組織事故調查、評價,審定事故應急處理報告等工作;

(4)向省應急指揮中心和市政府報告應急處理工作情況,提出控制輻射事故危害,保障公眾安全與健康,保護環境的措施建議;

(5)負責市輻射事故的新聞和信息發佈;

(6)負責市輻射事故應急處理能力建設;

2.1.2 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

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中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環保局,成員由市環保局、公安局、衞生局、財政局相關科室負責人組成,其主要職責為:

(1)負責輻射事故的接報和應急準備工作;

(2)負責放射源在線監控系統的建設和運行;

(3)負責輻射安全宣傳、人員培訓,組織應急處理演習;

(4)在輻射事故應急響應期間,傳達、執行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中心的指令,協調有關方面的應急響應行動;

(5)編寫輻射事故調查及應急處理報告,提供技術諮詢和支持;

(6)負責聯絡和信息交換工作;

(7)負責管理輻射事故應急響應的裝備;

(8)負責市輻射事故應急處理專家組的聯繫。

2.2 應急組織體系框架

2.2.1 應急組織體系框架

市輻射事故應急組織體系框架如下圖所示:

2.2.2 應急響應小組組成及其職責

在輻射事故應急響應期間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中心下設四個應急響應小組,其職責如下:

(1)現場防護、事故調查與技術評價組:

由市環保局牽頭,公安、衞生、交通等相關單位參加,負責迅速派出警察疏散羣眾,封鎖現場;對事故區實行人員、車輛管制;幫助事故發生區採取有效措施控制輻射事故危害擴散;對可能受輻射事故損傷的人員,立即採取暫時隔離和應急救援措施。根據現場監測分析輻射事故的性質、危害程度,初步確定事故等級,針對具體情況提出進一步處理方案,經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中心同意後,組織實施。

(2)醫療救護組:

由市衞生局牽頭,組織市疾控中心、醫院等單位參加,負責將受照射人員迅速送醫院進行診斷或治療,對現場工作人員進行劑量控制。

(3)後勤保障與宣傳報道組:

由市政府辦公室牽頭,市發改委、財政、民政、新聞等單位參加,做好輻射事故應急處理物資的組織、供應和管理,負責輻射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的統一報道及對外發言。

(4)專家組:根據現場處置情況及有關數據,分析污染程度、污染範圍、潛在危害,針對具體情況提出進一步處理、處置的建議。

3. 輻射事故分級

根據輻射事故的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從重到輕將輻射事故分為特別重大輻射事故、重大輻射事故、較大輻射事故和一般輻射事故四個等級。

3.1 特別重大輻射事故(Ⅰ級)

指Ⅰ類、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造成大範圍嚴重輻射污染後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2 重大輻射事故(Ⅱ級)

指Ⅰ類、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

3.3 較大輻射事故(Ⅲ級)

是指Ⅲ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

3.4 一般輻射事故(Ⅳ級)

指Ⅳ類、Ⅴ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的照射。

4.報警、接警與處警

發生輻射事故後,單位或個人應立即撥打12369環境舉報電話報警,12369接警後向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報告。

處警工作由市輻射染事故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具體負責,主要是對報警的信息進行分析處理,甄別一般、較大、重大、特別重大輻射事故,提出應急響應級別建議,並經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中心審定後,向省核與輻射污染事故及反恐怖襲擊事件應急響應辦公室、市政府報告。

5.應急響應

5.1 應急啟動

發生輻射事故,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中心立即報市政府,同時組織應急監測,根據監測結果決定是否啟動應急預案。

發生輻射事故後,如需啟動應急預案,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中心立即組織、指揮事故的應急工作,進行應急監測,並進行事故先期初步應急處理,根據監測結果初步確定事故危害程度,並按規定報省核與輻射污染事故及反恐怖襲擊事件應急響應辦公室及市政府。

事故發生後,應急響應小組應立即到達現場(I級事故1小時內到達現場,Ⅱ、Ⅲ、IV級事故2小時內到達現場),組織、指揮事故的應急工作。劃出控制區,進行應急監測和現場調查,立即對危害進行控制與消除。封鎖現場,疏散羣眾;對事故區實行人員、車輛管制;幫助事故發生區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或控制損害擴散;對可能受放射性核素污染和超劑量輻射照射損傷的人員,立即採取暫時隔離和進行醫學觀察、診治,進行應急救護,必要時請求省應急中心支援;應急響應小組應及時將事故情況、現場監測結果和應急工作情況報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中心。

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中心應迅速瞭解事故狀況,確定事故等級及工作規模,報告省核與輻射污染事故及反恐怖襲擊事件應急響應辦公室及市政府。同時部署相應的.應急處理工作;必要時宣佈周邊區域進入事故應急期,非常時期可以實施特別管制措施。

5.2 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接到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中心指令後,現場防護、事故調查與技術評價組和醫療救護組應分批分區域進入事故現場,以最少的人員最小的傷害為原則。按照規程進行應急處理、救護,工作完畢,按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中心指令撤離現場;應急處理人員在撤離現場前應進行相應的檢查,確定是否受到污染,若已經受到放射性污染,應進行去污洗消。

5.3 羣眾的安全防護

若發生I級事故,造成大面積深度放射性污染,根據事故應急需要和有關規定,組織羣眾有秩序地撤離,交通等部門配合;及時洗消,撤離人員及衣物等物品應在指定地點進行洗消。若只是小面積污染,應劃出警戒區,禁止附近羣眾進入事發區,避免受到超劑量照射。

市衞生局負責調度衞生技術力量,搶救傷病員,防止放射性疾病的擴散和交叉感染,技術力量不足時,請求省衞生廳支持。

5.4 調查分析

由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中心在應急處理的基礎上,組織市環保局、市公安局和市衞生局及專家組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評估後果。對事故造成的直接、間接損失進行評估,對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建築物受污染情況進行調查;劃定事故等級及污染範圍;對受放射性污染嚴重的區域進行調查分析和鑑定;形成調查總結報告報市應急指揮中心審核後上報。

5.5 新聞報道

輻射事故發生後,按照及時主動、準確把握、正確引導、講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紀律、嚴格把關的原則做好事故的新聞報道工作。

新聞稿件經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中心審閲批准後,由市政府辦公室向媒體和公民發佈。

5.6 應急終止

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中心根據應急調查、應急監測結果做出事故應急監測報告和處置建議,報市政府決定終止應急狀態,轉入正常工作。

6.保障措施

6.1 應急支援與裝備保障

6.1.1 現場救援和搶險保障

應急救援隊伍由市環保局有關技術人員和市衞生部門的醫療人員、公安民警等組成,配備防護服、監測裝備、專用車輛、消防等設備,隨時可以調用其他工程等搶險機械設備。

6.1.2 應急隊伍保障

聘請本領域內的專家組成應急響應專家組提供技術支持,確保決策的科學性。進一步優化、強化以環保、公安、衞生等專業隊伍為主體,羣眾性隊伍為輔助的應急救援隊伍,保障應急工作的有效進行。

6.1.3 交通運輸保障

為事故緊急處置工作提供快速、高效、順暢的交通設施、設備工具、運行秩序等交通保障;及時對事故現場實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據需要組織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並對進出事故區的車輛進行監測和去污洗消工作,減少污染的擴散範圍。

發生特大事故時,市交通局(必要時請求省廳支持)根據市政府指令負責緊急處置所需物質及人員疏散運輸保障的組織與實施,市公安局負責道路交通管制,做好緊急交通保障工作。

6.1.4 醫療衞生保障

組織實施輻射應急處理人員的輻射防護措施、應急照射控制、健康監護以及個人劑量監測;市衞生局負責應急處置工作中救護保障的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各級醫院進行入院前急救及後續救治;紅十字會等羣眾性救援組織和隊伍積極配合專業醫療隊伍,開展醫療救護工作。

6.1.5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負責放射源的安全保衞和道路運輸安全的監管;負責丟失和被盜放射源的立案、偵察和追繳;負責應急處理工作中的治安保障,在救災現場周圍設立警戒區和警戒哨,維持秩序,必要時及時疏散受災羣眾;對重要場所、目標和設施加強警衞。

6.1.6 物資保障

市發改委負責組織、協調應急物資的供應;緊急處置工作中應急物資的調用,由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中心協調,各相關職能部門負責實施;必要時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時動員和徵用社會物資。

6.2 宣傳、培訓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將應急預案有關內容上網,公佈相關部門值班電話;通過各種新聞媒體和形式,廣泛宣傳、普及輻射事故應急法律法規、事故預防與救援的科普知識

組織專家開展諮詢工作;對應急處理技術人員展開培訓,提高應急處理能力;相關單位制定培訓計劃,進行重點培訓,傳播救護知識。

7.附則

7.1 本預案由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7.2 本預案自2008年3月23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