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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簽字後可以反悔嗎

欄目: 協議書 / 發佈於: / 人氣:6.61K

【案情簡介】

離婚協議簽字後可以反悔嗎

2001年10月,李先生與何小姐經人介紹結為夫妻。婚後,育有一子,因李先生脾氣暴躁,夫妻二人經常爭吵。2012年3月,因李先生因醉酒與何小姐爭執,並動手暴打何小姐。長期積累的鬱悶不滿至此如火山爆發,何小姐極度失望之下向李先生提出協議離婚。二人簽訂離婚協議,約定:婚後所購房產歸何小姐所有;小孩隨何小姐生活,李先生不再支付撫養費。後二人未赴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李先生反悔,訴至法院,主張協議無效,要求判決離婚,重新分割財產。

【律師點評】

本案中,李先生與何小姐僅就小孩撫養權及房屋歸屬作了約定,對夫妻其他共有財產、所負債務等未有約定。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夫妻雙方需攜帶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前往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相關的離婚登記手續後,離婚協議才能正式生效。該協議既然沒有生效,李先生自然可以反悔,法院應當按照婚姻法關於共同財產的認定,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離婚協議作為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應當載明雙方對子女的撫養、財產及債務的處理等平等協商一致的意見。為了避免在離婚過程中自己權益受到損害,建議委託專業律師來代擬離婚協議,在專業指導下完成協議離婚。

【相關法律】

《婚姻法解釋(二 )》

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婚姻法》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