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山東能源肥礦集團陳蠻莊礦(簡稱甲方)
乙方:山東煤安礦山提升設備安裝有限公司(簡稱乙方)
甲方將陳蠻莊煤礦副井尾繩更換工程承包給乙方施工,為加強安裝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規範安全管理行為,防止傷亡事故的發生,根據有關煤礦安全法律法規,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共同遵守執行。
一、協議期限
2014年 6月14 日工程施工開始至結束
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有對乙方的工程質量、機電設備安裝質量、安全設施的使用情況、安全規程措施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權利。
2、有對乙方所屬人員違反煤礦“三大規程”(即:《煤礦安全規程》、《操作規程》、《作業規程》)以及有違反上級安全管理文件規定違章行為進行處罰的權利。
3、有向乙方提供安全規程和質量標準的義務。
4、在乙方發生人身事故及其它非人身事故時,有協助進行事故搶救、分析及善後處理的義務。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有對承包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組織指揮的權利。
2、有自主承擔安全管理責任及安全事故處理的權利。
3、有要求甲方協助進行安全技術有嘗培訓的權利。
4、有要求甲方提供安全規程和質量標準的權利。
5、有要求甲方協助處理安全事故的權利。
6、有接受甲方及上級主管部門進行安全、質量監督檢查以及對隱患、違章行為進行處罰的義務。
7、有按照甲方提供的安全規程措施和質量標準組織施工和管理的義務。
三、其它約定
1、本協議期內,乙方對承包工程區域的現場及人員安全負全面責任。乙方自行承擔一切安全事故及全部經濟及法律責任。甲方有權按本企業與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對乙方實施安全處罰及追究損失。
2、乙方人員在本協議期內所發生的一切傷病(含職業病)、殘、亡,由乙方全權負責。事故處理及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按勞動保險條例、工傷保險管理辦法支付的費用和治療後的安置費用及善後工作),由乙方按國家規定辦理,並負擔全部費用。
3、因乙方原因造成傷亡和一至三級非人身事故,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時,按損失額由乙方向甲方賠償。
4、乙方發生人身事故,所發生的一切搶救、處理、醫療等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
四、乙方在施工期間發生傷亡事故
必須立即報告礦方,雙方共同組織搶救,並報告當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有關部門。
五、乙方處理重大安全事故,導致無力繼續承攬工程任務時,本協議隨承包合同的終止而終止。
六、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經雙方簽章後生效。
七、因本協議發生的糾紛雙方協商不成時,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審理。
八、本協議其它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山東能源肥礦集團陳蠻莊礦
代表簽字:
乙方:山東煤安礦山提升設備安裝有限公司
代表簽字:
2014年1月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