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協議書-通用
為了加強建築隊的安全生產管理,保障施工人員的安全和健康,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特制定本安全生產協議書:
甲乙雙方必須認真貫徹國家制定的安全生產政策、法令、規定。嚴格遵守國家建設部頒發的建築安裝工人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甲乙雙方應共同遵守“各級領導及施工人員的安全責任制。”
甲方應承擔的安全責任:
1、甲方對乙方施工安全,應負監督、指導、檢查的責任。
2、甲方對乙方安排生產任務的同時,必須有書面安全技術交底,並辦理交底雙方簽字手續。
3、甲方對乙方新進場的施工人員,必須進行“三級”安全教育。
4、甲方提供的安全防護設施(機、電、架等)應完整齊全符合安全要求。
5、甲方有權制止違章作業,對施工現場不戴安全帽、穿拖鞋、高空(2米以上)獨立作業不拴安全帶或拆除、破壞安全防護設施等違章者,勒令停工,並按甲方規定給予當事人罰款。
6、甲方有權對安全素質差,不聽安全生產指揮的司索人員令其退場,或終止勞務用工合同。
7、工地安全負責人,應對安全隨時檢查,督促個工種,各工序遵守安全防範措施,杜絕事故的發生。
8、項目動力組針對此項,將定期做安全學習及安全技術交底活動,班組全體成員必須認真參加。
乙方應承擔的安全責任
1、乙方應嚴格執行甲方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制度。
2、乙方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培訓、考核,或有關部門發給操作許可證後才能上崗操作。
3、乙方必須根據承擔的`施工任務和特點,安排身體素質、工藝技術、安全專業符合要求的人員上崗作業。
4、乙方對甲方提供的安全防護設施不能保證安全施工時,應及時提出,或拒絕施工。
6、乙方必須對施工班組進行施工前書面安全技術交底,組織好設備的安裝、附牆、拆卸、調試、等相關安全技術工作。
7、乙方施工人員對違章指揮和危及人身安全無措施保證的作業,有權拒絕施工。
事故的責任
一、由於沒有盡到自身安全責任,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情節嚴重的主要和非直接責任者已觸及刑律,其處理報檢察院和勞動監察機關聽其制裁。
二、對違章作業,冒險進入非施工禁區,及損壞安全防護設施,不按安全技術交底組織施工,造成傷亡事故,應由責任者自已承擔經濟損失和刑事責任。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使用單位):乙方(安裝單位):
負責人(簽章): 負責人(簽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