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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法學實習報告4篇

欄目: 實習報告 / 發佈於: / 人氣:2.26W

在生活中,報告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寫報告的時候要注意內容的完整。一起來參考報告是怎麼寫的吧,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法學實習報告4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精選】法學實習報告4篇

法學實習報告 篇1

從哲學角度講,實習是認識的來源,也是檢驗認識正確與否的唯一標準,法學大學生暑期實習報告。平時的課堂學習已讓我深深感覺到缺乏實習的法學學習是沒有價值的。比如民事訴訟法課上講了舉證責任,看上去似乎很簡單,書上和法條也都很明白,照理理解起來根本不困難。但是理解容易運用可就難了,講完舉證責任老師讓我們小試牛刀——分析案例,我們大家全部暈頭轉向,被簡單的案例搞得稀裏糊塗,即便勉強答對的也説不出清晰的邏輯思路。經歷了幾次這樣的尷尬後我明白了,那種只要讀懂書就萬事大吉的學習方法該被扔進垃圾箱了,這樣或許能應付考試,但絕對無法適應實際工作的需要。那麼在就業壓力凸現的今天,沒有實際工作能力的“人才”如何在社會上立足?

因此我利用暑假在法院進行了為期半個月的實習,這也是我進入大學以來第一次比較正式的假期實習。其中具體工作主要是在書記員辦公室一些輔助性事務,比如複印、掃描資料,協助整理卷宗,草擬法律文書(判決書等),填寫、送達法律文件(傳票、協助執行通知書等)。但是就是這些看上去不起眼的瑣屑工作卻讓我們切切實實得到了實習的鍛鍊。

在這次短暫的實習中,我發現我們學生的能力離實際工作的要求確實有相當的差距。舉個例子,在卷宗整理完後,需要用打碼機在每一頁打上號碼,如XX年的卷宗的第一頁即為060001,以此類推。另外,對合議庭審理的案件,同一案件的卷宗分為正、副兩卷,正卷存放起訴狀(及答辯狀)、案件受理通知書、傳票、各種證據、本案的判決或裁定,有時還有財產保全的相關材料等;而副卷則存放合議庭評議筆錄等內部文件,實習報告《法學大學生暑期實習報告》。對這種卷宗,正、副卷是要分開打碼的。但很不幸,平時做事有些粗枝大葉的我可是犯了大錯誤,給副卷打完碼忘記調整號碼機順序即繼續打碼,結果正、副卷的號碼連起來了,只好隨後返工。而在這個過程中,有時要從某一頁接下去打,我居然沒看清開始頁碼便草率開始,結果自然是多次返工。後來我提醒自己不要急於求成,看清要求再開始,這才正確完成了任務。但在這當中的多次返工也給人家單位造成了麻煩——比如一頁紙上的頁碼劃了再打,一片塗塗改改的墨團影響美觀。

還有一次我被派去給當事人的代理人遞送法律文件,證件到了才知道來人是那個代理人委託的人(也就是轉委託),我也沒重視送了文件收了他的委託書就上了樓,回去才知道因為是轉委託,需要把領文件者的身份證複印件收上來,只得再跑一趟,還好人家沒離開法院,不然還會麻煩。另外在草擬判決書時,因為是用人家原來的判決書為模板擬製的(即在電腦上找一份類似的判決書,但把當事人信息、案情、證據、實體法依據及判決結果進行更改),有個地方竟然還寫着原來當事人的名字!我頭上冒汗啊……

這幾件事讓我思考了好些時間,結是我必須重新認識自己,重新評價自己的能力。大學生是“天之驕子”,都是心比天高的一羣,包括我在內的學生們都對自己自視甚高,對大學生找工作難感到憤憤不平或者大惑不解。不過這半個月的“工作”卻讓我有些放平心態了。我們兩個(還有個同學和我一起實習)“天之驕女”連打碼這樣的小事都要出錯,而且是一而再再而三地出錯。當然我們可以拿我們沒打碼經驗當“擋箭牌”,不過我不想這樣。因為仔細探究錯誤產生的根本原因,還是我們平時只顧死讀書,動手能力太差。其實我們一天到晚“教學樓—食堂—宿舍”三點一線的生活模式讓我們的生活顯得太簡單了,離紛繁複雜司法實習也太遠了;我們曾經以為我們會很多東西,但一到實際中才發現什麼都要從頭開始學。也難怪剛畢業的學生不好找工作了——人家要的是會幹活的人,而不是“學生”。

法學實習報告 篇2

首先,我想向所有為我的實習提供幫助和指導的市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員和我的指導老師××致謝,感謝你們為我的順利實習所作的幫助和努力。

×××年月日至××××年月日,我在市人民法院進行了實習。通過實習,我在法學領域獲得了實際的工作經驗,鞏固並檢驗了自己幾年本科學習的知識水平。實習期間,我瞭解並參與了大量民事訴訟的庭審過程,在一些案件的審理中還擔任了書記員的工作,並且對部分參與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間,我進一步學習了民法及民事訴訟法的有關知識,對程序問題有了更深的理解,將理論與實踐有機結合起來。我的工作得到了實習單位充分的肯定和較好的評價。

實習期間,我接觸了大量的民事案件,通過參加這些案件的庭審,使我對原本掌握不紮實的民法的基本知識有了生動形象的理解,通過理論知識與現實案件相結合,才能更準確的掌握法律的內涵。

這次實習是我大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經歷,其收穫和意義可見一斑。首先,我可以將自己所學的知識應用於實際的工作中,理論和實際是不可分的,在實踐中我的知識得到了鞏固,解決問題的能力也受到了鍛鍊;其次,本次實習開闊了我的'視野,使我對法律在現實中的運作有所瞭解,原創: 也對法言法語有了進一步的掌握;此外,我還結交了許多法官和律師老師,他們對於我的實習提供了良好的環境和悉心的指導,在指導我理論學習的同時,也教了我很多做人的道理。

通過這次實習,我也發現了一些問題。首先,我們在學校所學到的理論知識和實際中的操作還有一定的差距;其次,就是人們的法律意識不強,不知能有效的利用法律手段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對人們進行普法宣傳還是很有必要的。

在“依法治國”方針的指引下,我國的法制建設一定會更加完備與合理,會給我國的經濟建設提供更好的法制環境。在此,再次感謝學校給我們安排的這次實習機會,感謝××老師給我的指導和幫助,感謝市人民法院給我提供的實習場所和在實習過程中給我的幫助,使我學到了很多書本上學不到的知識!

法學實習報告 篇3

我叫xxx,在學校學習的是法律專業,我在區人民法院刑庭進行法學專業畢業實習已經結束了,與之前的既興奮又有些緊張相比,現在的我,多了一份淡定與自信。由於之前一直聽説在法院這種很有等級觀念的單位實習,還要端茶倒水,所以一直對在法院實習沒有什麼好感。而且由於興趣等原因,並不想在法院工作,去實習最初的想法只是想不要給自己的法學學習留下什麼遺憾,去法院感受一下他的威嚴。但實際證明,如果我真的放棄了這次機會,一定會有遺憾。

我最初到法院的時候,我和法官、書記員都有一個熟悉的過程,有時候相視而笑卻不知説什麼好,弄的大家都有些尷尬,但很快,工作使我們有了共同的話題。雖然許多書記員和我們同齡,有許多專業知識不如我們,但三人行必有我師,他們的工作經驗還是讓我瞭解了許多以前不知道的東西。還有法官,他們對自己的工作很認真,對我們提出的問題更是耐心解答。比如,一次和法官去價格鑑定中心,由於是刑事案件,我覺得像價格鑑定這樣的事應該由公安局或檢察院來做,而法官告訴我法院作價格鑑定是被告要求重新鑑定,而這些是我在課本上沒有學到的,或者説,如果不是遇上實際的問題,憑空是很難想到的。

我們從填寫各種表格這種最瑣碎的事情做起,但在完成這些工作的過程中,徹底改變了我之前認為的“打雜”沒用的看法,只要你用心,就會從中學到很多。比如,在整理案卷的過程中,會發現,一個案卷就是一個案件從發生到審結、罪犯被送到監獄的全過程。案件的審判流程表反映了一個案件的基本信息,從收案、分案到結案都被歸入了電子信息檔案。檢察院會將案件的起訴書及相關材料提交到法院。公安機關關於各種案件的刑事偵查,一個案子並不是簡單的幾個物證或口供,而是非常詳細完整的環環相扣的證據鏈,從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人體損傷鑑定、價格鑑定、勘驗筆錄、工作記錄、辨認事蹟降緇扒宓ァ⒏髦治鎦ね計房芍っ饕桓靄訃氖寄B墒Φ奈惺欏⒈緇ご剩褂忻袷虜牧稀⒌鶻饈椋洳皇敲扛靄訃忌婕埃匆彩且桓魴淌擄訃淖槌剎糠幀A傅羌潛懟⑹瞻副事際欠ㄔ旱墓ぷ鰲?公告、庭審筆錄、宣判公告、判決書還有送達判決書回證、執行書及回證、提票,我們目睹的這些,其實已經是一個刑事案件從公安局到檢察院再到法院的最後的程序。這讓我真正把課本上的東西連了起來。

在實習的過程中,我們幫助核對起訴書、判決書的正本和副本,瞭解了起訴書、判決書的格式及寫作方式。填寫了送達起訴書和判決書的記錄,這些本應當事人親自填寫,但在法院約定俗成。幫法官寫工作記錄,明白了工作記錄的作用。訂案卷正卷副卷,編編號,填寫卷宗目錄,卷宗內容,這項工作人見人煩,但沒有他,在法院的實習將是不完整的。和法官討論案情、法條、定罪量刑,學習十七大,氣氛很好,讓我在實踐中運用了學到的知識。填寫提押票、換押票、律師的出庭通知、結案報告、執行書還有上訴報告、審委會報告什麼的,瞭解了律師、看守所、審委會各個部門的職能。去檢察院、價格鑑定中心、看守所,開闊了眼界,知道了許多從不曾涉及的東西。

在實習的過程中,我們經歷最多的,還是聽了各種格樣的案件,從一個案件送來到結案的全過程。在這些案件中,有賣淫的,有招搖撞騙的,有在女廁所盜竊的,有打架故意傷害的,有運輸毒品的,有故意殺親人的,有盜版光盤的,有故意碰瓷的,有妨害公務的┅┅

以前認為刑事罪犯大逆不道,對他們深惡痛絕,所以第一次見到穿黃馬甲的罪犯,嚇得不敢和他對視,而是從後面繞到了旁聽席。而當我聽了許多的案件審理,親眼見到法官和罪犯、被害人、當事人、家屬談話,瞭解了案件的全過程,逐漸改變了看法。有的罪犯多次犯罪,裝瘋賣傻;但也有那種剛高中畢業甚至只念了小學就出來打工,不懂法律再加上一時邪念就犯罪的。有許多甚至比我們還小的人多次被執行強制措施;還有許多人家境很不好,父母離異,沒人管,許多罪犯沒有工作,很多人請不起或根本不懂請辯護人,聽不懂法庭上的問話,不會寫自己的名字。讓我覺得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其實他們就是一些再普通不過的人,對罪犯,感到從最初的害怕還有像孫繼秋老師説的好奇到後來的麻木。每天看着罪犯和一些家屬出出入入,每天看着來往法院的人,會覺得本認為不會很多的刑事案件實際很多,會覺得生活的世界原本複雜,什麼事情都有可能發生,而幾百個法條又如何能解決得了紛繁複雜的社會的各種問題。

就像我遇到的一個案例,有兩個老人,沒有工作,只有低保金,因道路整改失去了以賣報紙為業的生活來源,在家門口擺攤,被城管制止,雙方發生衝突,造成城管手指骨折,被指控妨害公務,取保候審,後被判緩刑。

其實,法庭就是一個社會的縮影,體會着社會中的悲歡離合。看着每天寫的幾年甚至十幾年的刑事判決書,其實就是決定了一個人的命運,.以及他的家庭,但這都是他們自己做的,偶然也好、故意也罷。這些都警示我們,尤其是作為一名學法學的學生,不要一時衝動誤入歧途,要好好珍惜來之不易的學習和生活。

在實習的過程中,讓我思考了一些司法工作上的不足。比如,在庭審的過程中,看到了陪審員的審理經過以及他們和法官和議的過程,真正理解陪而不審的現實。在簡易程序審理中,看到了法官的權力,看到了獨任制的不足。在執行的過程中,看到了司法實踐對是否是本地人,是否有人管等不同人的區別對待。在定罪量刑過程中,看到了認罪與賠償的重要性,不知是否是富人、圓滑的、厲害的會少一些麻煩呢?這罪與非罪、罰的多與少的界限究竟該如何定義呢?

我國的司法實踐尚有許多需要改進和完善的地方,但那是中國司法亟待解決的事情。而法院人員認真的工作態度,嚴謹的作風,仍然是我們今後工作和學習的榜樣。

在實習的過程中,感到原本威嚴的法官,其實是那麼平易近人,沒有一點架子,細心回答我們提出的問題,認真對我們的工作進行指導。每當有案子的時候,法官會和我們一起研究案卷,分析證據,針對案情查找法條、案例及相關資料,讓我們針對量刑提出自己的看法,這無疑幫助我們將學過的知識加以複習,並最大限度的把知識在實踐中得到了應用,也切實感到了作為一名準法律工作者的神聖與莊嚴。讓我深深感到法官走下神壇,成為我們身邊值得崇敬的師長。

另外,在我們接觸的檢察院人員、律師的身上,也有許多我們值得學習的地方。沒有機會到檢察院實習,也是一大遺憾,所以建議學校能夠對暑期的實習也做一定的組織,也許時間不用很多,但公檢法各個工作部門的良好氣氛一定對我們的學習有益而無害。

在實習的過程中,雖然問了許多幼稚的問題,有的工作可能做得還不是很到位,但瑕不掩瑜,實習的收穫仍將是我們的專業學習的重要組成部分。

為期三個月的法學專業畢業實習結束了。感謝北京市宣武區人民法院接收我們實習,讓我們在那裏度過了一段難忘的日子。感謝刑庭的法官們、書記員們,是他們耐心的幫助讓我們學到了許多知識,讓我們變得成熟、自信的面對今後的工作和學習。他們認真的工作態度,嚴謹的作風,將是我們今後工作和學習的榜樣。

法學實習報告 篇4

首先,我想向所有為我的實習提供幫助和指導的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員和我的指導老師致謝,感謝你們為我的順利實習所作的幫助和努力。我的實習是由南開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過實習,我在我的第二專業領域獲得了實際的工作經驗,鞏固並檢驗了自己兩年本科學習的知識水平。實習期間,我瞭解並參與了大量民事訴訟的庭審過程,在一些案件的審理中還擔任了書記員的工作,並且對部分參與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

在此期間,我進一步瞭解民法及民事訴訟法,對程序問題有了更深的理解,將理論與實踐有機結合起來。我的工作得到了實習單位充分的肯定和較好的評價。實習期間我主要對關於郭繼魁與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四平市中興建築公司、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及尹傑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參加了案件審理的全過程,並被特許參加合議庭評議。案件具體情況如下:

一、案件的由來和審理經過

郭繼魁與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中興建築公司、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及尹傑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由四平市鐵西區人民法院20xx年4月29日作出(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號民事判決。宣判後,郭繼魁不服,提出上訴,四平市中院於20xx年7月4日立案,並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郭繼魁、委託代理人蓋如濤,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貿公司)委託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建築公司(以下簡稱建築公司)委託代理人蘇軍,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公司)委託代理人付佳賓,被上訴人尹傑、委託代理人竇樹法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情況

上訴人(原審原告):郭繼魁委託代理人:蓋如濤。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經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劉連貴委託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建築公司法定代表人:劉連貴委託代理人:蘇軍,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法定代表人:吳孝貴委託代理人:付佳賓,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尹傑,委託代理人:竇樹法

三、原判要點和上訴的主要內容

原告郭繼魁訴稱:1999年6月7日原告與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築公司簽訂商品房出售協議書,將中興二期工程⑥—⑦,2/0A—B軸約86平方米商網出售給原告,原告按合同約定交房款30萬元,後又於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兩筆交增面積款13萬元。但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於20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賣給第三人尹傑,是重複買賣,這種行為是無效的。現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並承擔訴訟費。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貿公司)辯稱:原告所述無異議。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築公司與原告所籤的合同是受經貿公司的委託,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買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應予以保護。第三人與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所籤購房合同是重複買賣行為,開發公司發現重複出售後,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現金,是用一輛車折抵了20萬元房款,是無效合同,經貿公司可以按照規定賠償第三人損失。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築公司(以下簡稱建築公司)辯稱:被告建築公司與原告簽訂的購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約定交納了全部房款,第三人與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購房合同屬於重複買賣,是無效合同,不應支持。被告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做答辯。

第三人尹傑訴稱:第三人於20××年4月6日與被告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經貿公司已確認了第三人的買賣關係;他們之間是惡意串通,損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原審法院認為:與原告籤合同的被告建築公司不具有銷售房屋主體資格,與第三人籤合同的被告開發公司具有銷售房屋的主體資格,雖然原告購房時間早於第三人買房時間,但原告與第三人的各自買受行為不是建立在同等條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買受權問題,原告與被告建築公司簽訂的《購房協議書》無效。但被告建築公司明知不具有預售商品房條件就與原告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經貿公司在同意此房賣給原告之前,就已給第三人換了房款收據,因此二被告的行為對原告是一種欺詐行為。被告經貿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許可證》為由,願將爭議房屋賣給原告,但《許可證》是在20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對抗以前的買賣行為。被告開發公司發現該商網重複出售後,於20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發出通知,因無權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經貿公司於20xx年5月17日給第三人更換了交付房款的收據,換收據的行為就是被告中興經貿公司同意將此房出售給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單方行為,是無效的。

因此,第三人與被告開發公司所籤購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判決:被告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與第三人尹傑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其買賣關係成立;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築公司與原告郭繼魁簽訂的合同無效,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築公司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還原告郭繼魁購房款43萬元,並給予房款43萬元一倍的賠償損失,兩項合計86萬元。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