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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執法行政自由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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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規範和技術標準,初步形成了消防法律體系。下面就是小編整理的消防執法行政自由論文,歡迎來參考!

消防執法行政自由論文

【摘 要】

行政自由裁量權就是指行政主體根據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權限,基於法律法規及行政的目的和精神,針對具體的行政法律關係,自由選擇而做出的公正而合理的行政決定的權力。在消防執法過程中,合理應用自由裁量權,對於促進消防行政處罰合法、合理、公正、公平,規範消防行政執法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消防;行政自由裁量權;控制

一、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表現形式

法國社會學家孟德斯鳩早就指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就是萬古不易的一種經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對於行政自由裁量權而言,最大的問題在於在運作中權力易被濫用,在消防行政執法過程中同樣存在自由裁量權的問題。其具體表現形式如下:

(一)在行政處罰幅度內的自由裁量權。即行政機關做出行政處罰時,可在法定的處罰幅度內自由選擇,包括處罰種類幅度的自由選擇和處罰種類的自由選擇。

(二)選擇行為方式的自由裁量權。即行政機關選擇具體行政行為的方式時,有自由裁量的權力,包括作為與不作為。

(三)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時限的自由裁量權。如《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只要符合“聽證的7日前”,具體哪一天通知,行政機關可自行決定,這説明行政機關在何時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有自由選擇的餘地。

(四)對事實性質認定的自由裁量權。即行政機關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行為性質或者被管理事項的性質的認定有自由裁量的權力。

(五)對情節輕重認定的自由裁量權。即我國的行政法律、法規不少都有“情節較輕的”,“情節較重的”這樣語意模糊的詞,《消防法》也不例外。

(六)決定就是否執行的自由裁量權。即對具體執行力的行政決定,法律法規大都規定由行政機關決定就是否執行。如《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二、行政自由裁量權濫用原因分析

(一)行政自由裁量權自身的靈活性決定其易於被濫用。權力本身存在着自然腐化的傾向。行政自由裁量權又賦予行政機關一定的選擇權,給徇私枉法者鑽法律空子提供了客觀條件。如果在具體執法過程中出現利益、感情的因素,就極有可能導致自由裁量權的濫用。

(二)社會法律意識淡薄,客觀上為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濫用提供了温牀,在人們的意識中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即代表國家行為,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影響,對於行政機關的不公正對待普遍採取忍讓態度,長此以往,執法者對行政自由裁量權濫用不以為然,在一定程度上加劇自由裁量權被濫用。

(三)部分行政機關執法人員業務水平,認識能力較低,行政自由裁量權雖就是國家賦予行政機關的,但具體實施人員還就是執法人員。執法人員對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實施取決於其自身對法律法規相關條文的理解,不就是每一個執法人員都經過正規、系統的法律學習培訓,加之每個人的價值判斷不盡相同,所以造成在執法過程中對自由裁量權選擇的差異,從而造成自由裁量權濫用。

三、對自由裁量權的防範措施

(一)從立法層面上,在立法之初就要儘可能的做到明確和科學,處理好法律條文的“彈性”和執法“可操作性”之間的關係,減少行政自由裁量權發揮的'空間。《消防法》第五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由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一)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消防設計經公安機關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等等五種情況。消防執法機關又從三萬至三十萬元罰款幅度的自由裁量權,幅度之寬可見一斑。將立法科學、準確地表述作為今後立法的趨勢,勢必減輕自由裁量權被濫用的風險。

(二)從行政機關內部層面上,從內控制度入手,控制自由裁量權。

1、行政機關制定法規、規範、細則等行政法規將模糊的法律規定進行細化。對於《消防法》中經常出現的“情節較重”、“情節較輕”等作出明確的規定。公安部消防局為規範消防行政處罰裁量行為,確保公平、公正執法,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據《行政處罰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定了《消防行政處罰裁量導則》。在此基礎上河南省消防總隊修訂了《河南省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標準使用規則》和《河南省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標準》,針對36類違法行為區分為較輕、一般、嚴重三個階次,明確了96項具體裁量標準。例如規定上文中提到的《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中較輕的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為:未經依法審核或審核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主動停止施工,積極申報審核或者整改不合格意見,及時改正違法行為,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其對應得行政處罰標準為責令停止施工並處三萬元(含本數)以上九萬元以下罰款,將原有籠統的規定細化,大大增加了消防執法中的可操作性,從而降低自由裁量權濫用的風險。

2、借鑑司法中的判例制度,定期將本地區具有普遍代表性的案例進行彙編,指導該地區的消防執法工作。需要特別指出的就是案例彙編的時效性和地區性。我國地大物博,社會發展日新月異,不同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程度不同,不同時期社會生活發展程度更就是大不相同,對同一事物的評價會隨着社會發展而不斷變化。所以不同地區要根據本地區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將近期本地區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典型案例進行彙編,並定期更新,這樣才能真正實現其指導意義。

3、建立迴避制度。即在消防執法過程中,如果執法人與執法活動有利害關係,該執法人應當迴避。迴避應實行主動迴避相結合。迴避與否,由該工作人員所在單位的領導決定;領導需要回避的,由班子集體決定。

4、建立執法責任制。執法責任制要明確區分濫用自由裁量權的情況,就是主觀濫用還就是客觀濫用,就是偶爾濫用還就是一貫濫用等等。針對不同的情況來區分其應承擔的責任。

5、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提高執法水平。部分消防執法人員自身不能適應消防執法需要。針對這種情況,首先要強化公僕意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要明確權力就是人民賦予的,我們必須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從主觀上保證自由裁量權不被濫用。其次要增強執法能力,不斷提高業務水平。

(三)在外部監督層面,充分發揮監督主體功能。

1、司法機關監督。《行政訴訟法》第五條規定了人民法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原則,但這並不就是説人民法院對自由裁量權無法進行司法監督,對自由裁量權的法律監督主要就是通過司法審查。司法審查就是司法機關以第三者的身份介入。即可以對消防執法的程度進行審查,也可以對消防執法機構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法律依據、有無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進行審查,從而最大保障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2、社會監督。社會監督的主體更加廣泛,新聞媒體、企事業單位、公民都可以對自由裁量權進行監督。但社會監督的實施有一個必要的前提,那就就是執法公開化。只有將消防監督執法情況通過適當形式向社會公開,才能使社會監督自由裁量權的作用充分發揮,加快全社會法制化進程。

對消防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可通過各種措施進行有效控制,確保其不被濫用,但不管隊自由裁量權如何控制,都要掌握一個尺度,那就就是控而不死、用而不濫。調動自由裁量權高效靈活的積極因素,抑制其容易被濫用的消極因素,為經濟社會的發展創造良好的消防法制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