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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農村財政的預算管理問題改革探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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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步推進新農村財政管理體制改革,是減輕縣(市)財政負擔的迫切需要。本文從新農村財政預算管理問題的實際出發揭示其存在的實際意義,並思考如何推進新農村財政預算管理體制改革。

新農村財政的預算管理問題改革探究論文

隨着財税體制的不斷完善和逐步深入,新農村財政管理受到社會的密切關注。由於新農村單位在人力、物力和政府監管力度的相對不足,使得新農村財政管理仍然存在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的不良現象。如果不從根源上解決此問題,便無法做好基層建設,從而影響我國經濟建設的全面發展。要做好新農村財政管理工作,必須充分發揮新農村管理人員的主導地位,在國家上級部門的協調指導作用之下,多管齊下,為新農村財政管理工作共同努力,切實履行自身的政務職責,為新農村基層的發展共同努力,履行造福於人民,造福於國家的神聖使命。

我國新農村財政預算管理當前存在的問題

我國近年財政體制做出了深化改革,新農村財政預算在國家的政府部門的指導之下朝着科學化和精細管理化兩個方面的縱深發展。在鄉鎮財政預算管理制度具體履行方面仍存在各種欠缺。主要表現在,鄉鎮財政預算管理編制不規範,執行和監管力度不夠,農村工作人員整體科學文化素質相對程度較低。因此,現階段就如何加強新農村財政預算管理,建立健全的財政預算約束、監督制度,提高新農村工作人員的自身素質顯得尤為重要。對此就新農村財政預算存在的大體問題進行幾點重要歸納。

(1)財政預算管理編制制度不規範

基層各項目的建設都離不開資金的投入與支持,合理的分配利用資金,做好資金預算管理是一項重要的基本任務。精確的財政支出預算對於基層管理人員合理分配國家財政扶持資金,掌握財政資金的具體實用流程與細節只非常重要的。基層財政預算管理編制的'合理實施需要領導者對新農村做出全面的調查與統計分析,深入瞭解新農村發展的具體現狀與新農村發展支撐個部門的軟件、硬件分配情況。基層管理編制制度在此方面表現明顯不足,調查工作的流於形式,預算編制人員制度計劃不科學,缺乏嚴謹的工作態度,預算編制細則不規範,沒有足夠的針對性和應急管理制度。主要表現在:收入隨意減免,支出數額不精確、隨意性比較大,預算結構不合理以及次序上的混亂,預算編制時間不統一,各種期間的預算追加沒有相應的審核監督管制條列,實施力度不夠等方面。這就使得管制工作猶如一團亂麻。此外,財政預算不規範的原因還在於上級部門對基層單位缺乏關注與指導,上級單位的缺少關注與管制,使得基層財政管理制度顯得鬆弛無力度,而又得不到應有的指導方法。

(2)專項資金管理不到位

由於現今我國對於基層項目管理體制方面尚不夠完善,導致基層專項資金管理上過於分散,尤其對項目審批量多、資金投入大的基層,在對項目資金實行專項核算時候未能按照規定具體歸束。很大程度上一部分預算支出在經常性科目中核算,各個分項目之間交叉混亂,缺少相應的資金挪用規定章程與監督制度,導致很難有效進行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監督管理上的流於形式,資金挪用的審批的隨意與缺少約束和審批制度,致使基層財政支出預算普遍存在擅自挪用專項資金和資金擠佔等現象。

(3)基層財政收支矛盾突出

目前,部分基層在農村基金會、商業銀行貸款等方面存在數額加大的債務,導致此現象產生的原因大體有:一、工程項目在實施之前沒有做好科學調查,對項目的可行性缺少全面的可行性評估,結果企業效益不好,資金長期拖欠無法收回;二、部門基層盲目搞“門面”建設,不根據本基層的具體經濟實力來分配項目,導致資金缺口日益增大。

加強基層預算管理問題改革的對策分析

(1)嚴格規範財政預算編制制度

基層單位財政預算編制制度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標準執行,確保預算編制的規範可行性與嚴謹性。保證基層財政預算後續執行的監督力度和各種預算支出的數據真實性,統一設置的收支項目,項目實施設置科學縝密並提高預算計劃的準確性和合理性。另一方面,基層財政做好預算,比如今年的辦公費用、會議費、差旅費、交通費用等等應該控制的具體數額範圍,甚至是各個股站所控制在什麼線度,做好細緻精確的預算,如果超標由專門的審查部門審批,嚴格執行預算執行流程:編制預算、預算來執行、預算來控制、預算來評價。

(2)強化基層財務監管檢查力度

上級單位以及基層監督管理局強化檢查約束制度,制定行之有效的預算資金管理辦法。特別是對涉及民生、農業設施領域的專項資金,加強資金從挪用到具體分配的跟蹤監管政策。不敢加強並完善財政監督檢查力度,設置專項觀察調查小組,由不同級別單位的人員配置協同調查,在監督範圍和領導審核制度上加以重視,健全覆蓋所有政府性資金和財政運行全過程的監督機制。做到監督管理和具體實施的雙向結合。

(3)推行“鄉財縣管”政策

目前我國縣級政府採購和財政預算評審工作開展效果較科學嚴謹,基層級政府的財政預算管理活動無序性和隨意性較大,基層級政府工程預算與決算不能嚴格的組織投資審核,降低了資金的實用效益。針對此情況建議鎮級政府的投資評審職能由縣級財政代理,分配基層財政進行具體的項目實施工作。目前鄉財縣管的功能方面仍未能夠實踐實施,這就需要政府部分和工作人員的共同努力,使得這一政策能走向規範化、系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