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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欺詐因素管理的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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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經濟領域中各種商業欺詐行為愈演愈烈,已經成為一個世界性問題而受到普遍關注。商業欺詐行為的泛濫一方面反映了經營主體的道德淪喪,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現有市場經濟存在的諸多制度缺陷。當有道德缺失的經濟主體發現利用信息矇蔽進行商業欺詐有利可圖,並得不到現有制度的有效懲罰,就會鋌而走險,並因示範效應而引發更多的類似行為。通過從信息經濟學、博弈論和制度經濟學等諸多角度,對商業欺詐的成因進行深入探究,以期從倫理德性及制度理性兩方面結合找到治理商業欺詐的綜合有效的良策。

商業欺詐因素管理的論文

關鍵詞:商業欺詐;成因剖析;治理對策

商業欺詐是指經濟領域中某些經營主體為了獲取短期經濟效益和謀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在經營活動過程中採取的種種欺騙他人、損害他人利益的欺詐行為。目前,國內各種商業欺詐投訴案件連年上升,眾多消費者和企業深受其害,商業欺詐已成為擾亂我國正常經濟秩序的一個重要原因。事實上,商業欺詐並非我國獨有,而是一個普遍的國際現象。世界知名的反商業欺詐機構卡羅爾(KROLL)推出的《2007—2008全球反商業欺詐報告》中的數據顯示,過去3年中,全球每5家企業就有4家成為商業欺詐的受害者。收入在50億美元以上的大型企業因商業欺詐蒙受的平均損失超過2000萬美元,其中10%的企業損失逾1億美元[1]。可見,商業欺詐是一個世界性難題,防治商業欺詐是各國政府和經濟組織的共同目標。多年的實踐表明,要有效治理商業欺詐,必須挖掘出其背後產生的深層次原因和機理,才能找到綜合治理的具體良策。

一、商業欺詐成因的經濟學剖析

商業欺詐行為的泛濫一方面反映了經營主體的道德淪喪,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現有市場經濟存在諸多制度缺陷。當有道德缺失的經濟主體發現利用信息矇蔽進行商業欺詐有利可圖,並得不到現有制度的有效懲罰,就會鋌而走險,並因示範效應而引發更多的類似行為,最終導致市場上劣幣驅逐良幣,推動商業道德進一步滑坡[2]。因此,對於商業欺詐形成的原因,我們不僅要從道德層面上加以溯源,還應從信息經濟學、博弈論和制度經濟學等諸多角度加以深入探究。

(一)信息不對稱的客觀存在是商業欺詐產生的首要條件

信息經濟學對商業欺詐產生的基本條件做了深刻的分析。信息經濟學家告訴我們,現代經濟社會中的商品交換絕大多數是在信息不對稱條件下發生的。所謂信息不對稱是指經濟主體對於同一經濟事件掌握的信息量有差異,即部分經濟主體擁有更多更良好的信息,而另一部分則僅擁有較少的、不完全的信息。信息不對稱的程度因交易雙方身份的不同而有所區別。例如,生產經營企業對於產品質量和成本的信息擁有量相對於普通消費者來説是不對稱的,消費者有關商品效用狀況的信息經常是直觀的、膚淺的、零碎的、似是而非的,消費者在交易活動中由於信息方面的缺陷而構成了消費盲區,這一消費盲區的廣泛存在為商業欺詐提供了生存空間,使得商家極有可能利用信息缺失甚至有意製造虛假信息來進行欺詐牟利,從而使交易行為產生了一定的道德風險[3]。

一般來説,若市場主體在確立某種經濟關係或簽約之前後,相互對應的參與人之間出現信息分佈不對稱狀態,當掌握信息優勢的一方在確立某種經濟關係之前,通過提供虛假資料與掩蓋真實情況——即隱蔽信息,而獲得對自身有利的合約;或者在確立某種經濟關係之後,通過隱蔽行動而轉嫁風險或直接侵佔委託人的利益,這就是現實生活中所謂的經濟“機會主義”行為。與誠信背道而馳的經濟“機會主義”行為在一方謀取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同時,不僅直接損害了另一方的利益,而且最終大大降低了市場運作的效率。HalVarian(1992)的研究得出,一個低質量的企業往往通過廣告、做宣傳和做活動等方式來發出信號,提高產品知名度進而形成與高質量產品相似的市場影響,這個過程,可以簡單描述為通過價格和信息公開度模仿尋求一種混同效應[3]。劣質產品在其“一錘子”買賣中,只要其廣告能吸引足夠多的`消費者,使其銷售利潤高於公司對該產品的廣告支出,劣質產品企業就會通過較高的廣告投入,混淆信號給消費者高質量的印象,從中牟取暴利。這樣,劣質產品企業傳遞的信息就製造了噪音,使消費者無從區分不同品質的產品,形成優質和劣質產品的混同均衡,在這種情況下,最終可能出現“檸檬市場”和“逆向選擇”問題,擾亂市場交易的正常秩序。

由於“機會主義”行為的普遍存在,要解決市場中有關信息模糊不清的問題,需要進行信息甄別。以斯蒂格利茨為代表的信息甄別理論,正是研究在信息不對稱的市場中,處於劣勢的一方如何調整交易合同以篩選具有信息優勢的一方,從而確立起誠信原則。這種信息甄別理論是建立在信息優勢方説真話的基礎之上的,即通過提供不同的交易合同,讓信息優勢方自我選擇,只要信息優勢方是理性人,他就無法隱瞞也不願隱瞞自己。但如果信息優勢方不願説真話或故意説假話,則信息甄別理論本身無法解決信息不對稱帶來的“檸檬市場”問題。因此,這就需要加入一種外力,促使信息傳遞渠道通暢,信息披露完全,並努力消除各種信息噪音。

(二)短期化一次性交易行為為商業欺詐提供了大量生存土壤

為了進一步瞭解商業欺詐產生的原因,還可以從搏弈論中尋找解釋。首先從構建一個簡單的搏弈模型,參與博弈的雙方具有以下共同特點:(1)博弈雙方所有可選策略只有兩種:誠信與欺詐;(2)博弈雙方都是理性人,追求利益最大化,並具有機會主義傾向,即當企業發現欺詐可以獲利時,企業就會選擇欺詐策略。構建的這一搏弈模型非常類似“囚徒困境”,有四種不同的效益組合:雙方都講誠信,即雙方都得5個單位的效益;乙誠信,甲不誠信,則甲得到的10個單位的效益,乙則損失5個單位的效益;甲誠信,乙不誠信,則乙得到10個單位的效益,而甲損失5個單位的效益;若甲和乙都不誠信,則雙方各得0個單位的效用。從上述分析中可看出,為了追求自身的最大利益,甲、乙雙方都希望對方講誠信,而自己選擇欺詐。之所以會出現這種結局,是因為在單次博弈過程中博弈雙方均發現在不知道對方是否信守承諾(即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如果對方欺詐,而自己誠信,誠信則有可能吃虧;如果對方誠信,而自己欺詐,欺詐反而可以得利。因此,從自身利益最大化原則出發,欺詐自然是博弈雙方的最優策略。但是,如果上述博弈是重複進行的,即交易雙方的一次性博弈能演變成為以一次博弈為原博弈的無限次重複博弈,則雙方都不會為了佔一次便宜而犧牲掉繼續合作、長期獲利的機會。如果某方企業在上一次博弈中因採取欺詐策略獲利,則在下一次博弈中另一方企業將會選擇欺詐策略來報復對方,最終兩敗俱傷。在重複博弈裏,參與者每次行為都會關係到他們名聲的形成,任何失信,都會造成合作的中斷、利益的受損。因此,以彼此間誠信為基礎進行的重複博弈所形成的合作才會維持下去。

當然,如果每次欺詐行為發現概率很大且會受到嚴厲的法律制裁,則經濟主體會重新評估欺詐和誠信行為的代價和收益,此時,依賴欺詐行為獲利的動機將減弱,當事者為了合作的長遠效益,願意抵擋欺騙帶來的一次性短期效益的誘惑。因此,在一次性博弈中,交易中任何一方都沒有信守道德承諾的動力,騙一次就跑是一種經常發生的現象。只有在多次博弈中,誠信道德才顯示出應有的價值[4]。而經濟社會中一些小企業本着“撈一把是一把”的心理,根本不打算進行多次重複博弈,於是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驅使下選擇了商業欺詐行為。即使是一些大企業由於過分注重眼前的經濟效益,忽視了商譽所帶來的長期經濟效應,對於一些欺騙消費者和交易夥伴損害商譽的做法不予警惕,反而沾沾自喜於一點蠅頭小利,導致企業經營行為短期化、經營方式邊緣化、經營手段灰色化越來越普遍。

(三)市場經濟中的制度缺陷是商業欺詐得以盛行的重要原因

制度經濟學對商業欺詐盛行的根本原因做了最好的註解。新制度經濟學認為經濟人的行為是有限理性的[5]。這種有限理性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環境的複雜性,人們面對複雜的環境不能掌握完全的信息;二是人們對環境的認識能力有限,不能準確預測未來的變化。因此,這就必須通過設立制度或進行制度創新來降低交易過程中的不確定性風險,協調不完全契約引起的利益衝突。此外,由於經濟人天生具有機會主義傾向,在追求自身利益時會採用諸如説謊、欺詐或毀約等不正當手段達到自己的目的。因此,政府要通過設立各種制度來約束人的行為,以便抑制人們的機會主義傾向。

一系列的約束人們相互行為的規則之所以能影響經濟人的選擇行為,是因為隨着行為的約束規則的變化,當事人的收益預期也會隨之改變,從而會使追求自身福利或效用最大化的個人行為發生變化。因此,有什麼樣的制度就會有什麼樣的經濟人行為[6]。路徑依賴原理也告訴我們,一旦某制度被選定,該制度所帶來的收益就決定了制度變遷的方向:當收益遞增普遍發生時,制度變遷極大地調動了人們的積極性,使得人們不受約束地把一切可以利用的資源都用來從事收入最大化的活動,這反過來又成為推動制度進一步變遷的重要因素,從而出現互為因果、互相促進的良性循環局面;當收益遞增不能普遍發生而是有利於少數特權階層的利益需要時,制度變遷就沿着非績效的路徑發展,並且愈陷愈深,最終陷入“鎖定”的軌跡中[7]。

商業欺詐的出現也是如此,當社會制度不完善使誠信行為得不到應有的效益而欺詐行為卻能獲取暴利時,商業欺詐會越來越盛行,誠信危機會越來越嚴重,越陷越深。如果市場機制完備,政府監管有力,商業欺詐行為發現概率較高,則意味着其所付出的代價較大,這種高昂的成本將迫使經濟主體遵循道德規則。就我國的情況來看,由於我國正處在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內在約束機制和外在法律制度尚不健全,為欺詐者提供了可乘之機[8]。一是市場自身的激勵與約束機制尚未建立,源自市場自身通過道德工具來配置資源的功能尚未形成,有德者並未獲得相應回報,無德者也未獲得相應懲罰;二是法律制度尚未健全,還存在許多法律漏洞,且執法力度不夠,我國經濟實行市場化以來屢禁不止的造假現象在某些地區是公開進行的,甚至被作為利税來源加以保護,這無疑是我們法律制度缺陷所造成的。上述問題帶來一個怪圈:一方面由於市場機制還不完備,還不能真正讓市場機制褒獎有德者,淘汰背棄無德者;另一方面由於政府缺乏監管經驗和存在法律及規章制度上的漏洞,欺詐行為被發現的概率低且懲罰過輕,難以形成有效震懾力。在違規經商可以逃避制裁而能獲得豐厚利益回報的制度環境下,不講商業道德的奸商就會多起來,這正是我國目前經濟生活中商業欺詐行為擴大蔓延的主要原因。

二、治理商業欺詐的對策思路

毫無疑問,商業欺詐行為不僅將擾亂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也將嚴重破壞一個社會賴以形成的誠信基礎。由於商業欺詐的產生既有經濟人內在的倫理根源,又有市場經濟外在的制度根源,治理商業欺詐將是一個系統工程,既要有外在的制度保證,也要有內在的道德保證,亦即不但要構築制度的堤防,更要構築道德的堤防,這就需要企業、政府和行業協會等多方面力量的共同努力,最終形成一個良好的市場環境。

從企業的角度來看,首先,由於經濟領域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信息不對稱現象,為了儘量消除信息不對稱帶來的負面影響,提高消費者的信息甄別能力,誠實守信的企業必須加大自己的信息披露,努力提高自己的信譽,塑造自己的品牌,通過品牌,將產品的屬性、利益、價值、文化、個性和使用者形象等信號傳遞給相關的消費羣體,使之區別於一般企業產品。其次,企業內部要加強倫理道德建設,大力倡導企業誠信價值觀和誠信文化。基於倫理道德的企業價值觀管理要在企業中紮根,最重要的是倫理道德觀念在企業內部的培育、維護和擴展,從企業內部培育出一種內在的、自發的、不需第三方力量強制的誠信道德觀念,只有如此,才能從企業內部治理企業經營中的欺詐問題。企業誠信道德不僅僅是約束防範性的,還具有進取性的功能,這是人們從長久以來對誠信道德發展的歷史及其本身職能的探索中得出的結論,也是為經濟活動的實踐所證明的。許多企業在一些無法預測的突發事件面前,寧願自己虧本,也要信守合同,雖然付出了高昂的代價,卻換來很高的美譽度,使公司絕處逢生,創造出豐厚的收益。因此,企業必須把誠信當作資本來經營,牢固樹立誠信道德理念,要在企業中形成講信用、重信譽的企業文化,尤其要在產品質量、售後服務、客户管理、營銷管理、資金管理、税務管理、公共關係等環節嚴把信用關,在市場中樹立良好的誠信形象。只有每個企業牢固樹立了自己的誠信文化,全行業的誠信倫理建設才有望形成並得以長久。

從政府的角度來看,要加快建立市場信用管理體系,加大信息透明度,實現信息共享。在“信息不對稱”和“不確定性”普遍存在的商業環境中,進行買賣交易所需要的“準確信息”不可能全是企業的誠實守信所能保障給予的,會出現一些不良企業的“搭便車”行為。當有關產品和服務的信息製作者和提供者有意造假,並把承諾當作謊言和戲言時,獲取準確信息就會成為很大問題。因此,建立對市場主體的信用狀況進行記錄和評價的社會信用體系是十分必要的。目前,我國當務之急是要加快建設企業徵信的專門信用制度,包括對信用記錄的徵集、調查、評估、保證等信用業務活動的組織及信用機構的設置等加以規範,以確保信用活動的正常進行。要儘快規範税務、工商、海關、司法、銀行等與公共信用記錄有關的政府部門與企業的行為,必須要求這些部門依法向社會信用機構和公眾提供信用信息,並制定可操作的信用服務規則和信息傳遞披露機制,增強經濟主體道德狀況的透明度,使企業、中介機構和個人的信用狀況真正成為其參與社會經濟活動的重要依據。

政府要繼續完善各項法規和管理制度,加大對商業欺詐的制裁力度。任何一種法律制度,只有在實際運用中能基本杜絕它要禁止的那些不當行為發生,才能算是有效的,反之只能是低效或無效的。必須根據這個標準去逐一衡量和修訂既有的法規制度,使其變得合理有效。一旦消費者或企業受到商業欺詐的侵害,可以依法追索超額補償。其次要加大對商業欺詐的制裁力度,讓商業欺詐行為在經濟上得不償失。要在法律制度安排上要鼓勵誠信行為,讓講信用的人通過依據其道德資產獲得利益的可持續增長,讓企業通過靠道德資本作為擴大規模的必要條件。同時,在“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層面上,一定要講法律信用,起到懲罰欺詐行為、警示企圖敗德者和保護有德者的效果。讓欺詐行為及時曝光並受到應有的經濟和法律制裁,讓進行商業欺詐的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無法找到交易夥伴,讓“有德者”能夠“有所得”和“無德者”傾家蕩產。只有這樣,經營者就會視商業欺詐為畏途,商業欺詐就會失去自我繁育功能而呈現萎縮和消亡趨勢。

從行業協會等角度來看,行業協會和中介組織要充分發揮自身的監督作用,促進行業自律。由於市場經濟中人們之間的交易手段日益多樣化和隱蔽化,諸如票據,存摺和電子商務等,主體間面對面的交易日益式微,主體間的距離的放大無疑為商業欺詐提供了機會,而社會中介組織本身具有多方參與自治自律的特徵和在交易中保持中立性公正性權威性的獨特優勢,它們大多在社會生活中發揮着監督和溝通的作用,例如具有公正和監督功能的公正處、仲裁處、質量檢測處、計量認證處、資產評估處等,具有溝通功能的各行業協會和商會等。因此,行業協會和中介組織有義務有能力發揮自身的協調、監督和制約職能,在反商業欺詐中成為一支重要的力量。行業協會和中介組織要積極開展社會信用管理和研究,提出有關信用的立法建議或者接受委託研究信用立法,提出有關社會和國家信用管理的法律法規等;制定各行業從業標準以及行業涉及的有關規章;協調企業與政府、媒體、消費者和企業等利益相關者的關係與溝通等;促進行業自律,加強信用服務行業人員培訓,健全懲罰機制,確保市場誠信行為不斷生成。

行業協會也要承擔義務教育消費者的功能,提高消費者的鑑別能力,幫助消費者識別商業欺詐。要向消費者如實介紹產品檢驗的性能、質量標準、檢測手段、成本信息,幫助消費者掌握各種反欺詐的方法。對本行業出現的商品質量問題追查源頭,從流通領域一直往上追溯,以徹底消滅假冒偽劣產品出現的窩點。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要積極接受消費者的申訴,代表消費者向商家進行協商,並將發現的商業欺詐行為提交有關部門處理甚至上訴,通過各種形式為受害者爭取補償和應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