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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貿易術語與倉至倉條款論文

欄目: 論文 / 發佈於: / 人氣:3.3W

[摘要] 目前,進出口貿易普遍利潤微薄,而貨物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卻有所增,貨運保險顯得尤為重要。但是如果對貿易術語與貨運保險的基本原理理解不清,即便投了貨運保險,也有得不到賠償的可能。因此,凡從事國際貿易的人士都有必要了解和掌握有關國際貨物運輸保險的基本知識,這對減少進出口貿易風險具有重大意義。

淺析貿易術語與倉至倉條款論文

[關鍵詞] 貿易術語 倉至倉條款 可保利益 集裝箱運輸

國際貿易是在相距甚遠的兩個國家的貿易商人之間進行的,把所訂貨物從一個國家運往另一個國家,往往要經過長途跋涉的運輸過程,包括裝載和存貯,在此期間難免遇到各種各樣預想不到的風險,使貨物發生損毀,給貿易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尤其是現在進出口貿易普遍利潤微薄,而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卻有所增加。因此,在國際貿易中,對貨物的保險顯得尤為重要。

國際貨物通過投保運輸險,將可能發生的損失變為固定的費用,在貨物遭到承保範圍內的損失時,可以從有關保險公司及時得到經濟上的補償。這不僅有利於進出口企業經濟核算,而且也有利於進出口企業保持正常業務,從而更有效地促進國際貿易的蓬勃發展。

提起保險,一定要弄清保險的原理,不能盲目地認為只要投保就能得到保險公司的賠償。使用何種貿易術語,由誰來辦理貨物運輸保險,選擇怎樣的保險條款等,都是國際貿易中至關重要的問題,國際貿易貨物運輸保險與國際貿易術語息息相關。凡從事國際貿易的人士都有必要了解和掌握有關國際貨物運輸保險的基本知識。

一、什麼是“倉至倉條款”

目前世界上幾乎所有國家的海上貨物運輸保險都採納了“倉至倉條款”。所謂“倉至倉條款”是海運貨物保險責任起訖的基本原則,它規定了保險人承擔責任的時空範圍,從保單載明的發貨人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在正常運輸過程中繼續有效,直到保險單載明的目的地收貨人最後倉庫或儲存處所或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貨物進入倉庫或儲存處所後保險責任即行終止。如未抵達上述倉庫或儲存處所,則以被保險貨物在最後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後滿60天為止。如在上述60天內被保險貨物需轉運到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時,則以該項貨物開始轉運時終止。

“倉至倉條款”是運輸貨物保險中較為典型的條款,它具有充分性、嚴密性的特點。貨物保險人對被保險貨物的保障程度貫穿於貨物運輸全過程的每個環節,涉及各種運輸方式,整個運輸過程無遺漏。正因為“倉至倉條款”具有如此特點,常常會使對外貿知識掌握粗淺的人誤認為,只要採用了此條款,運輸過程中貨物發生損毀,就會得到保險公司的賠償。對“倉至倉條款”認識的侷限,往往會導致進出口企業的經濟損失,其主要原因是人們忽略了採用何種貿易術語、風險責任由誰承擔、對被保險貨物有無可保利益、索賠人與保險人有無直接的法律關係等因素。

二、什麼是“可保利益”

“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上,因具有某種利害關係而享有的併為法律所承認、可以投保的經濟利益。可保利益是保險合同的重要條件,世界各國的保險法都規定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利益,才能跟保險人簽訂有效的保險合同。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備可保利益或超出可保利益的範圍,則他們同保險人所籤的保險合同無效。換句話講,當保險標的的損害對於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造成相應的經濟損失時,稱該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該標的物具有可保利益,相反則不具有可保利益。在國際貿易中,通過貿易術語來劃分買賣雙方的責任和義務、決定貨物風險轉移的界線,而風險的轉移又與可保利益的轉移緊密相關。因此,貿易貨物從賣方的倉庫到買方的倉庫之間,由誰來辦理貨物運輸保險,誰享有可保利益,以及誰具有向保險公司索賠的權利,都取決於買賣雙方所採用的貿易術語。

在國際貨物運輸保險中,任何承保的險別,其中亦包括“倉至倉條款”,都應該是在可保利益原則基礎上成立的。當貨物發生損失,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索賠的前提,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第一,保險人與索賠人之間必須具有合法有效的合同關係;第二,索賠人對保險標的享有可保利益;第三,所發生的風險損失在承保責任範圍之內。

三、貿易術語與“可保利益”原則的關係

在國際貿易中,採用不同的貿易術語,買賣雙方所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各有不同。僅就由誰辦理貨運保險而言,亦取決於所採用的貿易術語。在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2000中,明確規定由賣方辦理貨運保險的術語僅有CIF和CIP兩種。那麼,其他術語項下就不用辦理貨物保險了嗎?其實不然,只不過辦不辦保險不是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強求的項目而已,買賣雙方要根據各自的情況酌情辦理。目前,隨着各個貿易企業對風險防範意識的不斷提高,買賣雙方都有必要對屬於自己的貨物加以運輸保險,以避免可能發生的不必要的經濟損失。依照國際貿易慣例,誰負擔貨物的風險,誰就有可保利益。因此,對貨物風險歸屬於自己的貨物,一定要加以投保,切莫抱有僥倖心理。保險費用也不過於貨物總值的千分之幾,不要為了節省保險這點費用,而蒙受更大的經濟損失。

在現行的國際貿易中,許多運輸貨物投保時,都採用了“倉至倉條款”。但是當貨物發生損失時,有時卻得不到賠償,其主要原因就是投保時沒有弄清風險界線與可保利益的關係。儘管“倉至倉條款”涵蓋整個運輸過程,但不具備可保利益則得不到保險賠償。以下分析各組貿易術語風險的歸屬,以避免投保貨物保險時的盲目性。

1.E組術語

E組術語,只有EXW(工廠交貨)一個術語,是指賣方在賣方的場所或其他指定地點,將未經出口清關的貨物置於買方支配時即完成交付,也就是説風險轉到買方。買方從此時就具有了可保利益,買方為了使屬於自己的貨物安全地運達目的地,對運輸貨物加以投保,投保時可採用“倉至倉條款”。如果貨物在承保範圍內發生損失,買方有權向保險公司索賠。 F組術語

F組術語,包括FCA、FAS和FOB三種貿易術語。這三種貿易術語雖然同屬於主運費未付貿易術語,但是根據各自的交貨地點以及所採用運輸方式的不同,風險轉移的時間與地點亦不相同。因此,貨物運輸投保的起訖範圍,也不能一概而論。

就FCA(貨交承運人)而言,是指賣方在指定的地點將已經出口清關的貨物交付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時,即完成交付,風險轉移是以貨交承運人為界,此貿易術語主要適用於包括集裝箱運輸在內的多種運輸方式。由於這種貿易術語涉及多種運輸方,所指的承運人接貨地點也不固定統一,因此貿易雙方在此貿易術語下,一定要對承運人接貨的地點加以明確。在承運人接收貨物之前,風險屬於賣方;承運人接收貨物之後,風險轉於買方。那麼,投保貨物運輸保險亦不能以為採用了“倉至倉條款”就萬事大吉。為了避免經濟損失的發生,在風險轉移之前賣方應根據情況,對貨物加以投保;在風險轉移之後,買方要酌情加以投保。在FCA貿易術語項下,特別是採用集裝箱整箱運輸方式(FCL)時,承運人一般不對貨物進行清點,常常在提單上註明“不知條款(unknown clause)”,當集裝箱內貨物發生貨損、貨缺,甚至空箱時,承運人很難查明其原因,一般以承運人向貨主交付貨物時,集裝箱的鉛封是否完好為準。如果集裝箱表面及鉛封完好,承運人不負責任。既然承運人不負責任,保險公司也常常以風險未曾發生為由不予理賠。因此,採取集裝箱運輸方式時,最好是讓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清點貨物,以免貨物發生損失時無據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