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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貿易技術溢出研究的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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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進口貿易技術溢出效應發揮的影響因素

進口貿易技術溢出研究的論文

(一)對外貿易開放度

通過進口國外先進的中間產品可以提高一國最終產品的技術含量。貿易伙伴國的R&D活動可以產生新的中間產品,當進口這些中間產品時,進口國企業便可以利用其含有的專業技術知識和相應的研發成果來提高自身的生產力。此外,國內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摸索、瞭解和吸收國外同行的知識和技術竅門,逐步掌握了生產這些含有先進技術或研發成果的產品,最終使企業生產效率和技術水平不斷提高。在這個“進口商品→學習、吸收先進技術→模仿→二次創新”的過程中,產生出了諸如“幹中學”效應、“技術示範與交流”效應等現象,有力地鞏固和促進了一國的技術創新能力的持續性提高。國際發展經驗表明,貿易開放度越高的國家,國外新技術就越有可能被有效複製,從其它國家學到先進技術的機會也就越大。

(二)國內企業的吸收能力

國內自身吸收能力的大小是保證技術溢出效果的重要保證。主要表現在國內研發(R&D)活動和人力資本水平的高低上。一國R&D活動不僅僅是自主技術創新的源泉,也是影響技術吸收能力的關鍵因素之一。較高的國內R&D存量能促進現有資源的進一步有效利用,產生更多的創新成果,提高國內生產力水平;同時也能提高本國對新技術的承接、利用和改進的能力。同時,較高水平的人力資本不僅可以發揮生產要素對產出增長的促進作用,而且能夠有效地實現新技術的採用和貫徹。具有較高素質的勞動者可以更容易地接收新的思想,更加適應先進技術,從而促進新技術在生產中的使用。

(三)與技術溢出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

知識產權保護對國際技術溢出的影響卻是雙重的。知識具有非排他性特徵,而知識產權保護正是要給予創新者適當的壟斷利潤,從而保持國內創新過程的持續性。但是與技術溢出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卻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如果出口國的知識產權不能得到有效保護的時候,由於擔心核心技術的泄露,出口國則傾向於向進口國出口低技術含量的產品。而知識產權保護的加強,能夠使進口國有更多接近並獲取國外先進技術的機會。另一方面,由於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加強,進口國企業在模仿時所分享的知識存量往往只能是知識總量部分內容,從而將減弱進口國獲得更多技術溢出的效果。

三、我國進口貿易技術溢出的條件及其特徵

(一)進口貿易的快速發展創造了良好條件

我國同美國、日本、歐盟等技術先進國的貿易聯繫日益緊密,為技術的溢出提供了更多的機會。自1985年以來,我國從世界發達國家的進口貿易發展迅速。以R&D活動相對集中的G-7國家(美國、日本、德國、法國、英國、意大利和加拿大)為例,1985年我國從G-7國家的進口總額為260.6億美元,其中日本(佔57.7%),美國(佔19.5%),德國(佔9.2%)在G-7中位居前三位,其他四國所佔比例較小;2006年進口額增長了約10倍,達到2468.1億美元,其中位居前三位仍然為日本(佔46.9%)、美國(佔24.0%)、德國(佔15.3%)。在進口商品結構上。近年來我國初級產品的增速有所回落,而機械及運輸設備以及高科技產品的增速增加。其中,機械及運輸設備進口量佔商品進口總額的比重由2000年的40.8%增至2006年的45.1%;高科技產品佔商品進口總額的比重從2000年的23.3%增至2006年的31.2%。我國與技術先進國家進口貿易總量的擴大,以及進口商品結構的不斷改善支持了進口貿易技術溢出效果的實現。

(二)國內吸收能力不足制約了對先進技術的吸收效果

1.研發投入不足,結構不合理。第一,我國用於科研開發的支出與發達國家相比存在很大差距。2006年我國R&D經費支出達到2943億元,佔GDP的比重為1.41%。而發達國家的R&D支出佔GDP的比重一般都在2%以上。比如,2005年美國R&D投入總額為3125.3億美元,佔其GDP比重為2.51%;日本R&D投入總額為1458.8億美元,佔其GDP比重為3.20%;法國R&D投入總額為441.2億美元,佔其GDP比重為2.13%。第二,我國研發投入結構不盡合理、科研成果應用不足。一方面,政府在國家資金不足的條件下,仍然把大量資金投入到資本密集度極大、風險極高的技術研發領域,忽略了國內要素稟賦結構的約束,導致了國內要素配置效率下降;另一方面,研發成果的轉化率或使用率較低,致使研發成果並沒有進入生產領域轉化成現實的生產力。因此,這些問題極大地阻礙了我國對引進技術的消化和吸收,滯緩了自主研發能力的形成,降低了創新速度。同時,國內研發投入不足也會帶來一種“副產品”,即落後國家由於研發基礎薄弱,缺乏及時瞭解和掌握國際技術發展最新動態的能力,難以對引進技術做出客觀的評價,因而往往引進的是一些行將淘汰的技術,結果使其陷入“引進——落後——再引進”的惡性循環中。

2.人力資本短缺嚴重。由於教育投資匱乏等原因,我國人力資本存量與發達國家相比存在很大差距。2005年我國“萬勞動力R&D科學家和工程師”為14人,和發達國家相比,日本2003年為101人,德國為68人,法國為71人,美國在2002年為91人,加拿大為68人,意大利為30人。據統計歐美髮達國家的從事R&D活動人員分佈中,企業的R&D科學家與工程師均佔50%以上,而我國企業中從事R&D的科學家與工程師人數明顯低於在研究機構工作的科學家與工程師數。人力資本短缺已經成為制約我國技術吸收能力的一項重要因素。

(三)知識產權保護的強度不力制約了先進技術的流入

GinarteandPark(1997)建立和發展了一種定性評級法,用於對一國知識產權強度做出較客觀的比較。他們將知識產權保護分為五個方面:覆蓋範圍、加入相關國際專利協議的情況、保護例外、實施機制和保護期限,並根據決定每個方面有效強度的多種因素分別評分,最後加總得到一個“0”到“5”之間的國家評分,即“GP指數”。一般而言,“GP指數”越大,説明該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強度越大。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呈逐年上升趨勢,但上升的幅度時緩時急。其中,1992年前後和2001年前後出現了兩個快速上升的階段,這一現象與1992年、2001年中國大範圍修訂知識產權保護法律的事實有關。但是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仍然遠遠低於發達國家水平,2004年的GP指數僅相當於日本1960年的水平。

四、結論與建議

(一)繼續擴大與發達國家的進口貿易,優化進口貿易結構

對我國而言,進口貿易的技術外溢效應在長期的積極影響是顯著的。如果單純依賴本國的自主創新體系、研發能力帶來國內技術進步是遠遠不夠的。為此,進一步優化中間產品的進口結構,繼續促進技術貿易的發展應該成為是中國今後經濟政策制訂的一項重要內容。一是要進一步改革完善進口體制,調動企業進口積極性,充分發揮進口對國民經濟的促進作用,推動技術進步、產業發展與經濟增長。二是要進一步調整、優化進口關税結構,鼓勵企業及時合理增加國外先進適用技術、關鍵設備的'進口。

(二)要逐步增加研發資金投入

增加研發投入和R&D存量,是提高我國國際技術溢出效果的必要前提。《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中提到,2020年全社會研究開發投入佔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提高到2.5%以上,力爭科技進步貢獻率達到60%以上,對外技術依存度降低到30%以下。要順利實現上述目標,我國政府應適當增加財政科研撥款,特別要加大對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的財政支持力度。同時為鼓勵創新,政府可以依據企業技術創新的力度和市場實現程度,對創新企業給予不同程度的R&D退税補貼等税收方面的優惠,以減少企業的創新成本。

(三)加大教育投入,培育人力資本

政府應科學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在有限的財力中確保教育支出的優先增長。預算安排時,要確保《教育法》中規定的教育經費“三個增長”(中央和地方政府教育撥款的增長要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學生人均教育經費要逐步增長,教師工資和公用經費要逐步增長)的落實。逐步取消對私人部門投資教育的各種限制,動員社會各階層力量,多渠道籌措辦學資金。我國應借鑑西方發達國家的做法,建立完整的税收優惠政策體系,鼓勵社會投資辦學,以解決我國教育資金不足的難題,促進教育水平和人力資本投入的提高。

(四)加強知識產權保護

正確認識和處理知識產權,從長遠來看,是知識溢出良性循環的宏觀控制的必要條件。順應WTO的要求,我國政府要努力完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相關研究表明,當技術差距較大和(或)模仿能力較強時,可以充分利用“技術後發優勢”,這時則偏向於鼓勵模仿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有利於技術進步。要加強知識產權法的法制建設和知識產權的執法力度,保護國外科技企業的在華利益,從而以保證更多外部知識的持續流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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