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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合同模板彙總五篇

欄目: 贈與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2.53W

隨着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越發重視合同,人們運用到合同的場合不斷增多,合同協調着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係。那麼正式、規範的合同是什麼樣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贈與合同5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贈與合同模板彙總五篇

贈與合同 篇1

隨着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人們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各式各樣的家用電器,電子產品對於現在的家庭來説已經不算什麼,私有房產已經成了現在城市每個家庭的普通財產,隨着我國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大部分家庭都只有一個孩子,但是卻擁有多處房產,按照中國傳統的思想,長輩都希望把自己的值錢的財產留給子女,尤其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更希望把財產留給唯一的孫子或外孫。正是因為這樣,贈與這種方式在社會生活中被大量採用。贈與公證也在逐步增多。在《贈與公證細則》第四條中規定辦理贈與公證,可採取證明贈與人的贈與書,受贈人的受贈書或贈與合同的形式。贈與書是贈與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將財產無償贈與他人;受贈書是受贈人單方以書面形式表示接受贈與;贈與合同是贈與人與受贈人雙方以書面形式,就財產無償贈與而達成的一種協議。這就給了當事人按照自己實際情況選擇用哪一種贈與公證的方式。但是兩種方式都有各自的利弊。我來談談自己的觀點。

首先,贈與書公證存在有一定的必要性。贈與合同和贈與書都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贈與他人的形式,但是,贈與合同公證必須贈與人和受贈人雙方都要到場簽署贈與合同,贈與合同公證是不能委託辦理的。隨着國際間交流的增多,人員流動變得日益頻繁。這就使得一些比如在外打工、上學、或受贈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弱、或贈與人年紀大又不在贈與房產所在地的。再或着出國定居的受贈人,因無法到場或不能簽署合同而喪失一些權利。比如“512”大地震發生後的一些贈與行為,如果通過贈與合同,那受贈人不特定,或人數眾多,此時要通過贈與合同來完成贈與行為就變成了可望不可即的事情。但是此時贈與書恰好彌補了這一點,可以不考慮空間因素,解決贈與合同無法解決的問題。因此贈與書的存在是有必要性的。但是新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只規定了贈與合同沒有規定贈與書和受贈書,因此有會有人對贈與書的效力產生懷疑,覺得贈與合同比增與書效力更高。但我認為《合同法》沒有規定贈與書,受贈書的內容,是因為贈與書、受贈書是當事人單方的意思表示,不屬於《合同法》調整的範圍。而《合同法》規範和調整的是雙方民事法律行為,因此並不能以合同法有沒有規定而忽視了贈與書、受贈書的法律地位和在社會實踐中的優勢地位。《贈與公證細則》以贈與書、受贈書和贈與合同兩種形式分別對單方民事法律行為、雙方民事法律行為的肯定。但有人認為贈與書是要約,受贈書是承諾,應該受合同法調整。《合同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而贈與書卻在受贈人做出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之前在贈與人單方做出贈與行為時就生效了。贈與書也不會因為受贈人沒有做出接受贈與而失效。合同法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它必須向要約人發出通知並且送達到要約人時才生效,此時合同成立;受贈書是受贈人做出表示接受增與書內容的意思表示,一經作出即刻生效,不需要向受贈人發出通知,告訴其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而且承諾可以對要約的非實質內容作變更,而受贈書則不能對贈與書的內容做任何的變更。只能表示接受。贈與書和受贈書的弊端就是無法滿足雙方當事人想贈與和受贈同時完成的目的,解決了空間的問題就無法解決時間上的問題。

其次,贈與合同公證應該成為贈與人的首選。《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合同訂立之日所產生的僅是民事權利義務關係,並沒有發生合同標的財產所有權的轉移的法律後果。而所有權的轉移是在實際交付或辦理變更登記才得以實現。這就出現一個問題,贈與合同生效,合同標的所有權轉移之前,贈與人死亡了,會不會影響到贈與合同的效力?我認為贈與合同產生了贈與人與受贈人之間的贈與財產之債務,按照《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繳納税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這樣贈與人的繼承人如果繼承遺產就應按照繼承法履行贈與合同的義務。如果放棄繼承遺產,受贈人也可通過其他法律途徑實現贈與合同的權利。而贈與書是財產所有人自願將其所有的財產無償贈送他人的單方法律行為。贈與書公證僅能證明贈與人實施贈與財產的單方民事行為是真實合法的,並不能產生贈與財產轉移的結果,贈與人死亡,其民事行為能力終止,其贈與行為消失,沒有產生權利義務,即使辦理了贈與書的公證,贈與行為不復存在,受贈人也無權要求贈與人的繼承人對贈與人的不存在的行為履行義務。無法獲得贈與的財產。

再次,贈與合同可以附條件,條件成立時財產權利轉移。法律規定贈與合同中可以指明財產只贈與給受贈人一人所有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沒有規定贈與書是否可以指明財產只給予受贈人一人所有不作為夫妻共有財產。但是並沒有規定贈與書是否可以指明財產共有或一方所有的問題。

以上幾點淺薄的看法,謹是本人認為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辦理贈與合同更為妥帖。

贈與合同 篇2

甲方(贈與人):_________(寫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贈人):_________(寫明姓名、住址)

甲乙雙方就贈送_________(寫明贈與標的物)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將其所有的_________(寫明標的物)贈送給乙方,其所有權證明為:_________(寫明證明甲方所有權的證據名稱)

二、贈與財產的狀況:

1.名稱:_________

2.數量:_________

3.質量:_________

4.價值:_________

三、贈與目的:_________

四、合同生效時間:_________(寫明將來合同生效的具體時間,也可以寫明當事人約定的以將來必然會發生的某一事件為合同生效時間,如乙結婚之日或乙滿50週歲生日等)

五、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六、本合同未作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執行。

七、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

八、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贈與合同 篇3

甲方(贈與人):

乙方(受贈人):

甲乙雙方就贈送________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將其所有的________贈送給乙方,其所有權證明為:車輛行駛證、車輛合格證、機動車登記證書、車輛購置税完税證明。

二、贈與物的交割:甲方將________車於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交與乙方,並於當天配合乙方到_________車管所辦理過户手續。

三、乙方應在簽字合同的一個星期內辦理所有權轉移的手續逾期不辦的,視為拒絕贈與。

四、該車需辦理過户手續,過户手續由乙方辦理,過户費用由乙方負責。

五、該車自交車之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所發生的交通事故或因違法而產生的責任均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六、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

七、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執貳份,乙方執壹份。

甲方:(簽章)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簽章)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贈與合同 篇4

甲方(贈與人):

乙方(受贈人):

為明確雙方本次贈與車輛行為的權利義務,甲乙雙方本着誠實信用的原則,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訂本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將其所有的XXXXXXXXXXX一輛(車牌號: )無償贈送給乙方,乙方同意接受贈與。

第二條 甲方保證其對上述車輛具有所有權,其所有權證明為:XXXXXXXXX購車發票,車輛行駛證號 。

第三條 在本協議生效後,甲方應在當日內將車輛向乙方移交。自移交之日起由該車發生的相關一切責任,事故、賠款和交通罰款均與甲方無關,均由乙方自行負責。

第四條 乙方無需向甲方支付任何費用,但若與移交上述車輛有關的費用包括到車輛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的費用以及有關契税應由乙方負擔。

第五條 甲方保證本次贈與並無惡意,而且已將其所知的一切包括瑕疵在內的注意事項告知乙方,乙方完全知曉並願意對因此之後造成的任何損失與甲方無關。

第六條 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簽訂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

之日其生效。

甲方: 乙方:

20xxx年 月日 20xx年 月日

贈與合同 篇5

合同編號:_________

贈與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受贈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為明確雙方本次贈與不動產行為的權利義務,雙方本着誠實信用的原則,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訂本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贈與財產

贈與人將其所有的_________(寫明標的物)贈送給受贈人,其所有權證明為:_________(寫明證明贈與人所有權的證據名稱)

第二條贈與財產的狀況

名稱:_________

數量:_________

質量:_________

價值:_________

位置:_________

第三條贈與目的:_________

第四條贈與財產的交付

贈與人會同受贈人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到_________(寫明具體的不動產產權登記機關名稱)進行贈與的不動產移轉登記及轉讓手續。

第五條手續辦理

受贈人應在_________(寫明具體的期間)期限內辦理所有權轉移的手續,逾期不辦的,視為拒絕贈與。

第六條權利保證

贈與人確認本件贈與不動產土地及房屋,在贈與前並無積欠税金,倘有贈與人應負責繳清。

第七條費用負擔

受贈人無須向贈與人支付任何費用,但與移交上述房屋有關的費用包括到有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的費用以及有關契税應由受贈人負擔。

第八條贈與的撤銷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

第九條贈與物的交付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十條贈與物的損毀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贈與物的瑕疵

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

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責任。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贈與的撤銷

1、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2)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4)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並要求受贈人返還贈與的財產;

(5)_________。

2、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第十三條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十四條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徵得對方同意後,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_________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五條合同的轉讓

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或經雙方協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規定雙方的任何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在未經徵得另一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轉讓給第三者。任何轉讓,未經另一方書面明確同意,均屬無效。

第十六條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儘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並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_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於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後,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並於本合同簽訂日之後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颱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十七條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