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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門】贈與合同模板彙總6篇

欄目: 贈與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6.69K

隨着廣大人民羣眾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合同的簽訂是對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範。知道嗎,寫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贈與合同6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熱門】贈與合同模板彙總6篇

贈與合同 篇1

所謂附義務贈與,是指受贈人負一定給付義務的贈與。史尚寬先生指出,附義務贈與,謂以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或第三人負有為一定給付債務為附款之贈與①。因此,附義務贈與合同與一般的贈與合同最大的不同就是受贈人負有一定給付義務。這一“給付義務”在我國民法學界均稱之為“負擔”,我國《合同法》第190條明確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在實踐的生活中因為贈與關係的複雜性,對於附義務的贈與合同存在着許多的爭議。

一、概述

(一)相關概念的辨析

1.附義務贈與與附條件贈與。雖然附條件贈與合同的概念是明確的,但因為在實際運用過程中的混亂,以至於附條件贈與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附條件贈與指的是條件在贈與人一方的附條件贈與。從這個意義上來説,附義務贈與和廣義上的附條件贈與構成了種屬關係,而與狹義上的附條件贈與是一種並列關係。有學者這樣區分:“附條件贈與合同所附條件不成就時,贈與合同不生效,而在附義務贈與合同中所附義務的履行與否並不影響贈與合同的生效。②”可見這裏的附條件贈與僅僅是指狹義的附條件贈與。

2.附義務贈與與目的性贈與。附義務贈與與目的性贈區別在於:第一,由於附義務贈與,在於使受贈人負有為一定給付之義務,因此如果其不履行義務,贈與人可以訴請履行或撤銷贈與;反之,目的性贈與,受贈人之行為並非義務,因此如果受贈人不為符合該目的之行為,贈與人無法訴請履行,只能主張雙方之締約目的無法達成,構成締約基礎喪失,而依不當得利請求受贈人返還贈與物。第二,義務是從贈與之財產中所為之給付,因此其給付通常是有財產價值之給付。反之,目的性贈與,受贈人所為之行為通常未必是財產上之給付。是以如果受贈人所應給付者與財產上之給付無關,而是勞務,則應屬非義務,而是目的性贈與③。

(二)附義務贈與合同的特徵

贈與合同的義務並非雙務合同中雙方均須履行的義務,大多數情況下只是對受贈人使用贈與物的一種限制,但受贈人的履行行為不包括或不應是向贈與人支付某種利益。

1.義務是贈與合同的內容。贈與合同所附的義務,是贈與合同約定的受贈人應負的義務,是贈與合同的一部分,而非另外一個附隨於贈與合同的從合同。但贈與合同所附義務,並非贈與財產的對價,兩者之間不存在條件關係。

2.贈與所附義務是贈與履行後之義務。原則上贈與人履行其義務後,受贈人始有履行其負擔的義務。但當事人約定先由受贈人履行其義務的,是否為贈與,則主要看該義務是否與贈與財產形成對價,如果形成對價,則不為贈與合同。

3.受贈人的義務,可以是對贈與人本人的義務,也可以是對第三人的義務。如果不履行其義務的,不管是對贈與人的義務,還是對第三人的義務,贈與人有權要求其履行。

4.贈與所附義務,應當為有法律意義的義務。該種義務可以是作為的也可以是不作為的。

二、對“義務”的分析

(一)義務性質的辨析

上述敍述已經説明了附義務的贈與合同的特徵,但是贈與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給予的無償性”和“合同的單務性”是贈與合同的本質特徵。那麼附義務贈與究竟是否因為其附加了一定的義務是否與其本質的特徵相互違背呢?在此有必要闡釋附義務贈與合同中的“義務”。

對此問題學界存在着諸多的爭議,有學者主張“附義務贈與仍為單務無償合同”,認為“負擔不是贈與的對價,贈與人不能以受贈人不履行負擔為抗辯。原則上贈與人履行給付義務後,受贈人才發生履行其負擔的義務④”,因此其單務無償性質沒有改變。史尚寬先生認為“無償即不受任何對價,是否為無償,應視主觀決定之。縱令使相對人負擔多少之義務,如其負擔較其所取得之利益為微小,當事人不以為有對價之意義的,仍為贈與⑤”。

從學者的觀點中,筆者認為學者們對於附義務的贈與合同是贈與合同中的一種是作出肯定的回答的,其無償性的特徵也得到了學者的肯定。但是參照國外先進立法,筆者卻發現了一個不可迴避的問題,那就是各國在司法實踐中卻按照合同的`雙務性來解決附義務的贈與合同。德國和日本即是如此。雖然如此,筆者仍贊同學者們的觀點,即附義務的贈與合同具有無償單務性的特點,它是贈與合同中的一種形式。合同以當事人是否有對價關係之債務為標準,可以區分為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雙務合同是各當事人互負對價關係的合同⑥。更確切地説,雙務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對於他方,互有債權債務而彼此給付為對價關係的法律行為⑦。也就是説,成立雙務合同,須具備兩個要件,一是當事人雙方互有債權、債務;二是雙方的債務必須成立對價關係。二者缺一不可,否則就是單務合同。儘管各國立法在制度的設計上突出了它的雙務性特徵,但筆者認為這是為了實踐中操作的便利性,與理論中形成的觀點沒有直接的矛盾和衝突。更深入的研究我們發現,在各國立法中,附義務的贈與合同的所謂的“雙務性”與真正的雙務合同存在着本質的區別:附義務贈與人沒有同時履行抗辯權,而僅僅能在自己履行後以受贈人不履行約定義務為由撤銷贈與。

筆者認為,這種的義務的主要作用與雙務合同的義務其所起到的法律意義是不一致的,此處“義務”是在某種程度上限制了贈與人任意撤銷權的行使,加重了贈與人對贈與財產的瑕疵擔保責任,從而實現了贈與人與受贈人之間利益的公平。

(二)“義務”的效力排除

義務內容是贈與合同內容的一部分,它的效力將直接影響附義務贈與合同本身的效力。所以並不是所有附加的義務都能夠成為贈與合同附加的內容。

第一,義務不應當是法定義務。法定義務與約定義務之間是並列的關係,當贈與人將法定的義務作為贈與合同中的義務加以約定時,筆者認為,這種義務的約定等於沒有約定。筆者認為此時贈與合同的其餘部分繼續有效,即贈與合同為一般的贈與合同,贈與人可以行使撤銷權或者變更其義務的內容。

第二,義務內容應當符合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損害第三人的利益或者違背公序良俗。雖然贈與合同中的附加義務與其他合同中的義務有所區別,但是義務的內容本身應當與其他義務一樣,遵循法律適當的規制。如果義務的內容損害到社會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有違公序良俗,則義務的內容應當是無效的。那麼此時如何判定贈與合同的效力呢?我們不能一概而論,如果贈與合同所附之義務違反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序良俗,足以導致整個合同亦有違法之嫌者,無論其所附義務在性質上屬於停止條件抑或解除條件,贈與合同自始無效。如果違反公序良俗之義務尚未足以至整個贈與合同違法時,依《德國民法通説》“於附停止條件之情形,由於停止條件系合同不可分離之部分,故該不法義務將使整個合同不生效力。而於解除條件之情形,因解除條件具有不同功能”,故“合同雖部分無效,但是除去該部分亦可處理者,其他部分有效”之規定得以適用⑧。

第三,義務應當在合同形成之時可以履行。當贈與合同生效之後,發生義務不能履行之時則贈與人可以行使撤銷權。但是如果在合同成立的過程中就發生了義務不能履行的情節呢?筆者認為,此時合同無效。

三、附義務贈與合同的履行

附義務贈與合同相比較其他贈與合同,具有其獨特的複雜性。筆者參照學者們的研究成果,發現在附贈與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着兩個問題:一是受贈人如何履行其所承擔的義務;二是受贈人的利益在贈與人行使任意撤銷權時如何得到保護?

(一)受贈人應當如何履行所附義務

從附義務贈與合同的特徵中,可以得出受贈人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並不構成合同的對價。一般而言,贈與合同中義務較之本身的財產價值是很微小的。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而言,受贈人履行義務當然以贈與的財產價值為限。一旦所附的義務超過了贈與財產本身,其贈與合同的性質已經發生了變化,也就不再是贈與合同了。所以當超過財產價值限度時,受贈人可以拒絕履行超過部分的義務,當義務不可分時,受贈人可以拒絕履行,此時的合同應當是無效的。

(二)受贈人的利益在贈與人行使任意撤銷權時如何得到保護

贈與合同中的贈與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銷權,要求贈與人返還財產。這是贈與人依法保障自己權利的方式。但是如果受贈人依約履行了義務,而贈與人卻拒絕履行給付義務時,受贈人的利益如何得到保障呢?學者們認為,贈與應當先履行贈與,然後受贈人才有履行義務的可能性。但是在實踐中情形千變萬化,贈與合同作為無償合同,其本身具有着諸多的道德因素在內,如果強調必須先給付財產再履行義務,對贈與人而言,非常容易影響其積極性。

筆者認為英美法系國家的做法值得我們借鑑。英美法系“允諾禁反言”成功地解決了這個問題。允諾禁反言是指:“於適當之個案或者情況下,使贈與人允諾或無償之允諾生拘束力,而得加以強制執行之原則”。⑨該規則是基於信賴而產生的,成為非正式合同得到強制履行的基礎。由此,在附義務贈與契合同的情況下,受贈人因此信賴而履行了約定義務。儘管這樣的義務似乎不構成對價,但贈與人仍然要求履行其財產給付義務。這樣就把問題解決的方式提高到了法律精神的層面,不但在解決這個問題上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在解決其他法律問題時,方法本身也具有借鑑意義。

當受贈人履行了相應的義務之後,贈與人不履行約定的贈與義務時,此時就可將此單獨作為一個問題解決。筆者認為贈與人此時可以行使其法定撤銷權,但是受贈人可以就因為相信允諾人的允諾而產生的信賴利益遭受的損失要求贈與人賠償,尤其是受贈人為此蒙受了較大的損失而贈與人卻因此獲利的情形。

註釋:

①史尚寬.債法各論.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138.

②費安玲.委託、贈與、行紀、居間合同實務指南.北京:知識產權出版.20xx.178.

③黃立.民法債編各論(上).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180.

④郭明瑞,王軼.合同法新論·分則.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65.

⑤史尚寬.債法各論.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5.

⑥黃立.民法債編各論(上冊).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179.

⑦王澤鑑.民法學説與判例研究(第3冊).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136.

⑧趙守東,徐旭.附負擔贈與合同性質辨析.邊疆經濟與文化.20xx(4).35.

⑨楊楨.英美契約法論.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xx.4.

贈與合同 篇2

甲方(贈與人):×××(寫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贈人):×××(寫明姓名、住址)

甲乙雙方就贈送×××(贈與的標的物,應寫明該贈與物是什麼、在什麼位置)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將其所有的×××(標的物)贈送給乙方,其所有權證明為:(寫明證明甲方擁有所有權的證據名稱,如贈與房屋,就應有房產所有權證,贈與微機應有購買該微機的發票等)

二、贈與物的交割

(寫明交割的條件,在什麼時間、什麼地點交割,辦理什麼手續等等)。

三、乙方應在×××期限內辦理所有權轉移的手續逾期不辦的,視為拒絕贈與(也可以約定其他條件)。

四、本合同自××日起生效(可以寫自公證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月×日

贈與合同 篇3

一、贈與合同有下列法律特徵:

1.贈與合同是雙方法律行為。贈與合同必須在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達成一致時才能成立。一方贈與的意思表示而另一方無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或者一方有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而另一方無贈與的意思表示,贈與合同均不成立。正是這一特徵,是贈與合同區別於遺囑。

2.贈與合同以轉移贈與物的所有權於受贈人為目的。贈與是對財產歸屬的一種處分行為,其目的是贈與物的所有權從贈與人處轉移至受贈人處。贈與合同的成立,將導致贈與物所有權的轉移。

3.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在贈與合同中,贈與人負有轉移贈與物的所有權給受贈人的義務,而受贈人則僅享有接受贈與物的權利,並不承擔對價性義務。

4.贈與合同是無償合同。在贈與合同中,贈與人將贈與物的所有權轉移給受贈人是沒有對價格給付條件的,受贈人取得贈與物的所有權無須支付對價。

5.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合同法》第185條把贈與合同規定為諾成合同,與傳統觀點把贈與合同定位於實踐合同不同。按照《合同法》,贈與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不需將贈與財產交付受贈人,合同即告成立。

二、贈與合同的效力

贈與合同為單務合同,故贈與合同的效力主要表現為贈與人的義務及其免除。

(一)贈與人的義務

1.交付贈與物並轉移財產的義務。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合同生效後,按照合同的約定交付贈與物是贈與人的主要義務。贈與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方式等,將贈與物交付受贈人,同時,還應將贈與物的所有權轉移給受贈人。但是,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2.特殊情形中贈與物的瑕疵擔保責任。贈與同同為無償合同,原則上贈與人對贈與物的瑕疵不承擔責任,但是,在下列兩種特殊情形,贈與人負有責任:1.附義務贈與中,贈與物有下次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2.贈與人故意不告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但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損害贈與物的賠償義務。《合同法》第189條規定,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該規定的意旨在於設置贈與人對贈與物的善良管理義務,防止因贈與人的惡意或者重大過失損害受贈人的合法利益,而一旦發生此種損害,則將損失分配給惡意或者重大過失者。

(二)履行贈與義務的免除

贈與合同雖為諾成合同,但是因其為無償合同,在特殊情形,如果拘泥合同效力,難免使當事人利益分配失卻公平。因此,《合同法》第195條規定,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贈與人依該條請求免除履行義務的,負有舉證義務,證明自己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導致經濟狀況惡化的原因並不重要,關鍵是要有經濟狀況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事實。

贈與合同 篇4

贈與人(甲方):

住所:

有效證件號碼:

受贈人(乙方):

住所:

有效證件號碼:

甲乙雙方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扶養贈與協議,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 贈與標的物:

甲方將自己擁有的位於 市 區 街(路) 號,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房屋自願贈與給乙方。

第二條 乙方應按約定履行扶養甲方的義務,否則不動產所有權不發生轉移。

第三條 若乙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則甲方可以撤銷贈與。

第四條 甲方對不動產負瑕疵擔保責任,若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乙方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五條 合同成立後,贈與人應將贈與的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與乙方。

第六條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由乙方負擔與不動產標的有關的一切費用。

第七條 本合同自公證之日起生效。

第八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簽章時間:,

贈與合同 篇5

為明確雙方本次贈與房屋行為的權利義務,甲乙雙方本着誠實信用的原則,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訂本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決定將位於_________區_________街_________樓_________層_________號的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權證號: ,建築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商房、住宅)無償贈與給乙方;乙方同意接受此贈與。甲方保證其對上述房屋擁有所有權。因甲方贈與房產系共有產權,此贈與行為由共有人確認並在此贈與合同上簽字。

第二條 甲方保證本次贈與並無任何不正當目的,甲方已將其所知的一切包括瑕疵在內的注意事項告知乙方(但甲方不保證本次贈與物完全無瑕疵),如有隱瞞導致乙方受贈後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條 根據法律規定和甲方要求,乙方保證將房屋不用於違法(或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等事項。如因乙方用贈與財產從事非法活動,甲方有權撤銷贈與,並收回贈與財產。

第四條 本協議生效後,甲方應在_________日內向乙方移交上述房屋;並應在_________日內協助乙方到有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手續。

第五條 乙方無須向甲方支付任何費用,但與移交上述房屋有關的費用包括到有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的費用以及有關契税應由乙方負擔。

第六條 贈與房屋尚未交付時,贈與人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可以變更或終止合同。但可以適當賠償受贈人因相信贈與人贈與行為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七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消贈與:

(1)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義務的。

(2)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利益的。

第八條 本協議生效後如雙方為履行本協議發生糾紛,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訴訟。

第九條 本協議生效後,雙方共同遵守。如一方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違約方應向對方賠償因履行本合同的一切損失。

第十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在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簽字)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

贈與合同 篇6

附有停止條件之動產贈與合同 附有停止條件之動產贈與合同

贈與者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受贈者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就贈與事宜締結契約:

第一條 甲方於乙方完成第二條所列的條件時,贈與乙方_________制___________牌鋼琴一台。

第二條 本贈與契約生效的條件為乙方必須通過大學入學考試

第三條 乙方達成第二條的約定時,甲方應於一個月內購得________制_____________牌鋼琴一台贈與乙方。

第四條 甲方於乙方尚未達成第二條所列的條件前死亡時,本契約即告失效。

第五條 本契約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贈與人(甲方):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統一號碼:______________

受贈與(乙方):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統一號碼: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附有停止條件之動產贈與合同 附有停止條件之動產贈與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