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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贈與合同模板9篇

欄目: 贈與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5.04K

隨着人們法律意識的建立,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它也是實現專業化合作的紐帶。那麼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贈與合同9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有關贈與合同模板9篇

贈與合同 篇1

贈與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贈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願將其下房屋無償贈與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雙方自願達成房屋贈與協議如下:

一、甲方自願將其房屋無償贈與給乙方,房屋歸乙方個人所有,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乙方自願接受該房屋。

二、該房屋具體狀況如下:

(一)房屋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房產證編號為:___

(三)房屋全部產權人:____,建築面積_______平方米;

該房屋所有權及使用權、相關權益和責任即一併贈與乙方。

三、甲方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_日內應當協助為乙方辦理過户手續。因房屋過户產生的公證費、税費、手續費等費用由_承擔。

四、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此房屋抵押、轉賣或出租他人,否則抵押、轉賣或出租行為無效,甲方有權撤回贈與。

五、贈與的撤銷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撤銷贈與:

1.嚴重侵害甲方或者甲方的近親屬;

2.對甲方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3.因乙方的違法行為致使甲方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甲方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並要求乙方返還贈與的財產;

4.不履行贈與協議約定的義務。

(二)甲方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六、甲乙雙方在協議履行本協議中若發生爭議,應本着友好平等的態度,積極協商處理。

七、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訂立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均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部分。

八、本協議一式兩份。其中甲方留執一份,乙方留執一份。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贈與合同 篇2

茲證明______(男或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現住______省______縣______鄉______村)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來到我處,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贈與書上簽名(蓋章或按手印)。

______的贈與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___省___(縣)公證處

公證員:__________(簽名章或簽名)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贈與合同 篇3

第十一章 贈與合同

第一百八十五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七條 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第一百八十八條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條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一百九十一條 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條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條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第一百九十五條 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贈與合同範本

贈與人:___________ 受贈人: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

為明確雙方本次贈與不動產行為的權利義務,雙方本着誠實信用的原則,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訂本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贈與財產

贈與人將其所有的_________(寫明標的物)贈送給受贈人,其所有權證明為:_________(寫明證明贈與人所有權的證據名稱)

第二條 贈與財產的狀況

名稱:_________數量:_________質量:_________價值:_________位置:_________

第三條 贈與目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贈與財產的交付

贈與人會同受贈人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到_________(寫明具體的不動產產權登記機關名稱)進行贈與的不動產移轉登記及轉讓手續。

第五條 手續辦理

受贈人應在_________(寫明具體的期間)期限內辦理所有權轉移的手續,逾期不辦的,視為拒絕贈與。

第六條 權利保證

贈與人確認本件贈與不動產土地及房屋,在贈與前並無積欠税金,倘有贈與人應負責繳清。

第七條 費用負擔

受贈人無須向贈與人支付任何費用,但與移交上述房屋有關的費用包括到有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的費用以及有關契税應由受贈人負擔。

第八條 贈與的撤銷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

第九條 贈與物的交付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十條 贈與物的損毀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贈與物的瑕疵

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

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責任。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贈與的撤銷

1、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2)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4)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並要求受贈人返還贈與的財產;

(5)_________.

2、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

贈與合同 篇4

甲方(贈與方):_________(姓名)

乙方(受贈方):_________(姓名)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就贈與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贈與物的狀況:_________ 。(包括贈與物的名稱、質量、數量、所在地等)

第二條.甲方對贈與物應承擔如下責任、義務:_________。(明確甲方的權利擔保,瑕疵擔保義務及相關的責任)

第三條.甲方享有_________的權利。(明確甲方的撤銷權及其他權利)

第四條.乙方為接受贈與應履行下述義務:_________。(甲、乙雙方應對所附義務有明確約定,乙方應按約定履行義務)

第五條.其它:

甲方(簽字、蓋章):_________        乙方(簽字、蓋章):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贈與合同 篇5

甲方(贈與人):

身份證號:

聯繫電話:

送達地址:

乙方(受贈人):

身份證號:

聯繫電話:

送達地址:

甲方為,自願贈與乙方,並就具體贈與事宜與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贈與標的物

甲方自願將贈與乙方。

第二條:贈與生效的條件

第三條:贈與履約期限

甲方應於乙方成就第二條約定的條件之日起日內向乙方交付第一條所陳述之。

第四條:合同的解除

若甲方於乙方成就第二條所陳述條件之前死亡,則本合同自動解除,雙方不再履行本合同約定內容。

第五條:乙方不得為獲取甲方所贈,採用不正當手段促成條件成就,否則視為條件未成就,甲方不再負贈與義務。

第六條:若乙方有前述不正當行為,甲方將有權利撤銷本合同。

第七條:違約責任

除因甲方經濟狀況突然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家庭生活外,若甲方未能按合同約定的期限交付於乙方,則乙方可限定甲方交付期限,逾期仍不交付的,乙方有權請求甲方交付相當於價值的貨幣。

第八條:本合同自各方簽字之日起對各方生效。

第九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各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或簽章):

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簽字或簽章):

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贈與合同 篇6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____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____

開户行:________開户行:____________

帳户:____________帳户: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為攜手合作,促進發展,滿足利益,明確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之相關規定,本着誠實信用,互惠互利原則,結合雙方實際,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甲乙雙方就贈送(贈與的標的物)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將其所有的(標的物)贈送給乙方,其所有權證明為:(寫明證明甲方擁有所有權的證據名稱,如贈與房屋,就應有房產所有權證,贈與微機應有購買該微機的發票等)

二、贈與物的交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寫明交付的條件,在什麼時間、什麼地方交付,辦理什麼手續等等)

三、乙方應在期限內辦理所有權轉移的手續,逾期不辦的,視為拒絕贈與(也可以約定其它條件)。

四、本合同自日起生效(可以寫自分證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________

乙方:(簽字、蓋章)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贈與合同 篇7

贈與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贈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為父女關係,甲方自願贈與乙方XXX公司股權,並就具體贈與事宜與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 贈與標的物

甲方欲贈與乙方的是XXX公司股權。

第二條 贈與生效的條件

1、乙方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乙方取得大學本科學歷滿五年;

3、具備一定的經營管理能力;

第三條 甲方的履約期限

甲方應於乙方成就第二條約定條件之5日內向乙方交付第一條所陳述之股權。

第四條 贈與的撤銷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撤銷贈與:

(1)嚴重侵害甲方或者甲方的近親屬;

(2)對甲方有贍養義務而不履行;

(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2、甲方在贈與股權變更登記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第五條 乙方不得為了獲取甲方所贈股權而採用不正當手段促成條件成就,否則視為條件未成就,甲方不負贈與義務。

第六條 若乙方有前述不正當行為,甲方將撤銷本合同。

第七條 甲方有權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贈與乙方XXX公司股權的比例。

第八條 乙方在第四條撫養義務未完全履行前,非經甲方同意不得將受贈股權處分、設定典權、抵押、任何債權的擔保等。

第九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

贈與合同 篇8

贈與者x x x(以下簡稱甲方)、受贈者x x x(以下簡稱乙方)雙方締結如下贈與契約:

第一條 甲方將後記的不動產依以下各條約定贈與對方。

第二條 甲方會同乙方於x x x x年x月x日進行後記的不動產移轉登記及轉讓手續。

第三條 前條的轉讓系以現有狀況下交付乙方。而自簽約日始至x x x x年x月x日止,乙方得繼承為後記不動產建築物的出租人。

甲方須將前述房屋租賃契約書交付予乙方。

第四條 乙方受贈後記的不動產後,應負撫養甲方夫妻之責。不動產贈與合同範文節選!

但,乙方應自後記不動產租賃所得租金x元於每月前交付與甲方。

但,當甲方夫妻之一生病時,或乙方生子時,雙方可重新酌商前述的約定。

第五條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可撤銷本契約:

(1)無法履行前述的撫養義務時。

(2)對甲方犯下重大罪行。

第六條 乙方若因前條任一事由遭致撤銷契約時,不得將後記的不動產轉讓,並應立即將之歸還甲方。

第七條 根據第二條所述後記不動產於辦理移轉登記或交付日之前損壞時,則撤銷後記不動產建築物的贈與,而僅贈與土地。

乙方可不支付第四條但書中的撫養費。

不動產標示:

(1)土地:

坐落於x市x街x號

面積:x x畝

(2)建築物

木造房屋二層

面積:一樓x x畝

二樓x x畝

上列建築物正租賃中。

本契約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契約人

贈與人(甲方):

住址:

身份證統一號碼:

受贈人(乙方):

住址:

身份證統一號碼:

x x x x年x月x日

贈與合同 篇9

合同法頒佈之前,儘管學術界對贈與合同究竟是實踐性合同還是諾成性合同一直存在爭議,但在司法實踐中,審判人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民法通則意見)第128條的明確規定,將贈與合同定位於實踐性合同,並運用於審判實踐,成為基本共識。合同法頒佈以後,對贈與合同性質的爭論比過去更為激烈,不僅理論界主張不同的觀點,審判人員在學習新合同法的過程中對贈與合同的性質也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出現這種情況,説明合同法對贈與合同性質的規定不十分明確,容易讓人形成不同的理解。筆者試對贈與合同的性質作出自己的分析,以期有所啟示。

一、有關贈與合同性質的幾種觀點

(一)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據筆者的瞭解,多數學者都持此種觀點。其主要理由在於:

1、如果規定贈與合同為實踐性合同,贈與合同自贈與物交付時成立,則贈與人在未交付贈與物之前可以不履行交付義務,贈與的意思表示對贈與人沒有任何拘束力,那麼受贈人作出的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及其為接受贈與而付出的經濟上的花費可能因贈與人的不履行行為而落空,這與誠實信用原則是背道而馳的①。

2、合同法第185條有關贈與合同概念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這條規定已明確表達出這樣的意思:贈與合同經一方表示贈與,另一方表示接受時即成立②。

3、合同法第186條第一款“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規定表明,贈與合同的成立僅僅需要贈與人與受贈人就無償轉移財產意思表示一致,而無其它任何條件,“一諾即成”,因而是諾成性合同③。

4、合同法第188條關於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的規定,是贈與合同為諾成性合同的有力例證。

(二)贈與合同是一種效力較弱的諾成合同。持這種觀點者認為,“合同法對於贈與合同的性質進行了明確規定,即贈與合同為諾成合同。因為,贈與自受贈人表示接受該贈與時生效,不以接受贈與物為生效條件。但這種諾成合同的效力較弱,如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④基於相同的理由,有人稱贈與合同為可以撤銷的諾成合同⑤。不管是效力較弱的還是可以撤銷的諾成合同,實質都是承認贈與合同的諾成性質,其主要依據都來自合同法第185條對贈與合同概念的規定。

(三)口頭贈與合同是實踐性合同,書面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⑥。口頭贈與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不僅需要當事人之間意思表示的一致而且需要有贈與物的實際交付。而當事人如以書面形式訂立贈與合同,表明其意思表示已較慎重,一旦達成書面協議,贈與合同即已成立,而無需以贈與物的交付為其成立要件。

(四)動產贈與合同是實踐性合同,不動產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⑦。其依據來自於對民法通則意見第128條的理解,認為該條規定公民之間贈與關係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贈與人在交付贈與物之前撤銷贈與的,不承擔法律責任。而贈與房屋的,如根據書面贈與合同辦理了過户手續,應認定贈與關係成立;如未辦理過户手續,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將產權證書交與受贈人,受贈人已經佔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户手續。由此可見,房屋贈與合同的成立是以雙方當事人的意思一致並辦理過户手續為條件,而不要求必須交付房屋。

(五)贈與合同原則上為實踐性合同,諾成性合同為例外⑧。該觀點認為合同法並沒有單獨將贈與合同定位於實踐合同或者諾成合同,而是根據現實的需要,分兩種情況作出了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為諾成性合同;其餘的贈與合同為實踐合同。依據在於:

1、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規定,帶有實踐合同的性質,即未交付標的物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此時對於受贈人不產生法律效力;從另一個角度講,如果已經交付了贈與物,除了法定情形外不能撤銷贈與⑨。

2、合同法第188條對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的規定,説明這兩類贈與屬於實實在在的諾成合同。

二、對各種觀點及贈與合同有關條款的質疑

以口頭或書面協議形式來確定贈與合同是實踐性合同或諾成性合同,顯然不能成立。按合同法第188條的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管其以口頭還是書面形式訂立,均是諾成性合同。認為口頭贈與是實踐性合同,書面贈與是諾成性合同的觀點,對此無法作出解釋。此外,以贈與物是動產或不動產來確定贈與合同的性質的觀點,從其依據來看,其完全無視新合同法有關新的規定,仍僅僅囿於從民法通則意見第128條的規定進行分析,其觀點自然也難以讓人苟同。筆者在此結合合同法條款具體規定主要對贈與合同是諾成性的觀點提出如下意見:

(一)從合同法第185條對贈與合同概念的規定並不能得出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的結論⑩。主張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者很重要的一個理由是合同法第185條在表述上落腳點在於“受贈人表示接受”,但這並不當然推出一方表示給予,另一方表示接受,合同即成立的結論,不排除將第185條的前段表述理解為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實際無償給予受贈人,另一方面受贈人有接受的真實意思,合同始成立。如果立法者意圖在贈與合同的概念中對其是諾成性合同作出明示,可以這樣表述:“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允諾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由於合同法沒有作出類似的規定,以致不同的人在理解此條時,在無法揣摩立法本意的情況下咬文嚼字,作出不同的理解。

(二)如何理解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的規定。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主張是實踐性合同者認為該規定帶有實踐合同的性質,即“未交付標的物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此時對於受贈人不產生法律效力”。主張是諾成性合同者則認為該規定是諾成合同的證明,即“贈與合同的成立僅僅需要贈與人與受贈人就無償轉移財產意思表示一致” 。何以對同一條款會得出兩種截然對立的結論,筆者試圖作如下分析:

1、主張是實踐性合同者認為,此條款規定中贈與人之所以可以行使撤銷權,正是因為贈與物尚未交付,故贈與合同沒有成立;如果合同已經成立,除發生法定情形外,贈與人不能行使撤銷權。即此條款規定中的“撤銷”僅指合同成立之前的撤銷。對此理解筆者又有兩點疑惑:一是合同既然沒有成立,對雙方當事人本就沒有約束力,贈與人可拒絕受贈人要求履行義務的請求,又何必設定一個撤銷權呢?二是未交付標的物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提法是不準確的,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的提法是“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二者不是簡單的不同。權利轉移與交付的內涵並不一樣。權利轉移可能存在三種情況:第一種情況,一般來講,贈與物的所有權是同贈與物的交付一併轉移的;第二種情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特別規定,需要辦理登記手續才發生權利轉移的,贈與物即使已經實際交付,也未發生權利轉移;第三種情況,在當事人約定發生權利轉移的情況下,即使贈與物沒有交付,也會發生權利轉移或者贈與物雖已實際交付,卻沒有發生權利轉移。在第一種情況下,贈與物未經交付即“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在第二種情況下,贈與物雖已實際交付,但由於仍在“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仍得以撤銷贈與;至於在第三種情況下,撤銷贈與與贈與物是否實際交付更是沒有必然的聯繫。由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對於非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無論是贈與物交付之前或之後,都有可能產生贈與人任意撤銷權的行使,這一方面説明“未交付標的物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提法不完全準確,另一方反過來説明合同法第186條僅僅是對任意撤銷權行使的條件作了規定,但並不能由此得出贈與合同是實踐性合同抑或是諾成性合同的結論。

2、主張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者如何從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的規定得出“贈與合同的成立僅僅需要贈與人與受贈人就無償轉移財產意思表示一致”的結論,筆者一時還難以理解,但筆者認為

從該條款得出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只有一種可能,即主張能被撤銷的,只能是某種已經成立的關係。既然贈與人在贈與物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已經成立”的贈與,也就是承認了贈與物權利轉移(包括交付轉移等三種情況)之前贈與合同已經成立,亦即贈與合同的成立不以交付贈與物為要件,而只需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此種觀點是否成立,難下定論。筆者在此僅僅是提出問題,希望能為關注合同法者提供參考。

(三)合同法第188條對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的規定,一方面表明此兩類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另一方面又説明其他贈與合同為實踐性合同。因為從立法技術上看,如果承認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則無論是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還是除此兩類合同以外的其他贈與合同,贈與人交付贈與物為其義務,受贈人要求交付為其權利是贈與合同的基本內容,法律無需特別對某種情況作出特別規定。相反,法律作出特別規定,往往説明一般情形下適用一般規定。即一般情形下的贈與合同仍適用傳統理論,其為實踐性合同。

但主張是諾成性合同者認為,在贈與合同中,受贈人請求交付贈與物只發生在特別情形,對於一般情形,由於贈與人交付贈與物之前可單方面撤銷贈與,使雙方的權利、義務解除。所以,這類合同,在合同履行期屆滿時,受贈人無權請求贈與人交付贈與物 。筆者對此有如下異議:1、這種觀點一方面主張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一方面又將諾成合同的本質特徵,即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贈與人有交付贈與物的義務,受贈人有請求交付贈與物的權利限定在特別的情形,那麼認為一般情形下的贈與合同為諾成性合同的意義何在呢?2、這種觀點,認為“贈與人在交付贈與財產之前可單方面撤銷贈與合同,使……雙方的權利、義務解除”,故受贈人無權請求贈與人交付贈與物。在贈與人先期行使任意撤銷權的情況下,這種分析無疑是成立的。但法律並未禁止在受贈人主張交付以後,贈與人再行使任意撤銷權。在後述情況下,對於非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而言,會出現這樣的矛盾:一方面因贈與合同已經成立,受贈人行使請求交付贈與物的權利;另一方面,贈與人以贈與物的權利尚未轉移為由行使任意撤銷權,拒絕交付。這同樣使得在諾成性合同中受贈人請求交付的權利和贈與人履行交付的義務變得毫無意義。而如果將一般情形下的贈與合同仍定位於實踐性合同,則不會出現這種矛盾。但作這樣的理解,仍然存在着合同既然沒有成立,何必設立撤銷權的困惑。

(四)合同法第189條是對諾成性合同的規定,但該條應當只在特別情形下適用。該條規定,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裏“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一般應指在贈與物仍為贈與人佔有的情況下發生。既然贈與物尚未交付,所有權尚未轉移,贈與人使自己的財產毀損、滅失,何以要對外承擔責任呢?唯一的解釋是贈與物雖未交付,但贈與合同已經成立,贈與人承擔起了妥善保管贈與物的義務,否則就可能承擔一定責任。如此分析,又得出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的結論。如果認為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合同法第189條的規定就又成為支持該觀點的一個理由;如果認為贈與合同原則上是實踐性合同,則對第189條只能理解為在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下適用,因為這兩類合同為諾成性合同。筆者傾向於後一種理解,但認為在條款設計上把第189條作為第188條第2款更顯合理。即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一經訂立即成立,併產生兩個法律後果: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三、筆者的傾向性意見

(一)新合同法並沒有將贈與合同在傳統認識上予以突破,確定其是實踐性還是諾成性合同,民法通則意見第128條關於贈與合同(公民之間)是實踐性合同的規定沒有改變。立法者只是根據現實的需要,如在抗洪救災中,一些商家為了達到宣傳的目的,在媒體上宣稱向災區捐款,待宣傳目的達到後,卻不履行贈與的實際情況,對贈與合同分兩種情況作出了規定,即除去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外,其他的贈與合同仍為實踐性合同。當然,這種觀點仍然不能完全令人信服,如無法闡釋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的準確意思。有望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比較明確的解釋。

(二)主張贈與合同為諾成性合同者理論上總是以若規定贈與合同為實踐性合同,“那麼受贈人作出的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及其為接受贈與而付出的經濟上的花費都可能因贈與人的不履約行為而落空”,這樣對受贈人不公平為依據。筆者認為,對此完全可以合同法總則第42條關於締約過失責任的規定進行規範。在當事人協議過程中,贈與成立之前,如果贈與人作出贈與的鄭重承諾,對方又表示接受,但後來贈與人無正當理由不交付贈與物,屬於合同法第42條第3款規定的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因此使受贈人有實際損失的,贈與人應當賠償。關於這一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日本人紀平孝訴湖南省人民醫院贈與一案的答覆》中指出,“紀平孝在未交付贈與物之前撤銷贈與的意思表示,依我國法律是允許的,……如果紀平孝的反悔行為給受贈人造成了直接經濟損失,紀平孝應負賠償損失的責任”。另外,為了解決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和追究贈與人的締約過失責任的矛盾,筆者認為,贈與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必須同時滿足:1、贈與人無正當理由出於故意反悔;2、因贈與的反悔行為給受贈人造成了直接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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