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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房屋買賣合同模板集錦六篇

欄目: 買賣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1.86W

隨着廣大人民羣眾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它也是實現專業化合作的紐帶。那麼合同要怎麼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房屋買賣合同6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精選房屋買賣合同模板集錦六篇

房屋買賣合同 篇1

賣方(甲方):

買方(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甲、乙雙方遵循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將自有的房屋及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房地產)轉讓給乙方。房地產具體狀況如下:

(一)房地產座落在上海市___________[區][縣]________________(部位:__________)房屋類型________結構:____________;

(二)房屋建築面積__________平方米,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面積][分攤面積]____________平方米。

(三)房地產四至範圍

(四)該房地產土地所有權性質為[國有][集體所有]土地;土地使用權以[出讓][劃撥]方式獲得;

(五)房屋平面佈局及附屬設施狀況、套內裝飾標準 (六)甲方依法取得房地產權證號: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對甲方上述轉讓的房地產具體狀況已充分了解,自願買受上述房地產。

第二條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地產轉讓價格為(______幣)計_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千__________百________拾__________萬_________千________ 百________拾_________遠整。 甲、乙雙方同意,在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的__ 天內,乙方將上述房地產轉讓價款分__付與甲方,具體付款方式、期限另立付款協議。乙方交付的房價款,甲方應開具收款憑證。

第三條 甲方裝讓的房地產為[出讓方式][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供下列第[一][二]款辦理。

一、甲方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________年(從______年____月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其中乙方按本合同約定受讓上述房地產,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年限為_____年(從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為乙方依法使用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有效期限。甲方將上述房地產轉讓給乙方後,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一併轉移給乙方。

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應辦理][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應由[甲方][乙方]按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

第四條 甲、乙雙方同意,本合同生效後,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外,甲方定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將上訴房地產交付(轉移佔有)乙方。交付標誌:_____________.

第五條 除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依法作出不予過户決定外,上述房地產權利轉移日期以_______[市][區][縣]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受理該房地產轉讓過户申請之日為準。

第六條 上述房地產風險責任自該房地產[權利轉移][轉移佔有]之日起轉移給乙方。

第七條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繳納税、費。在上述房地產[權利轉移][轉移佔有]前未支付的使用該房屋所發生的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煤氣、電訊費等其他費用,按本合同附件四約定支付。自[權利轉移][轉移佔有]後該房地產所發生的費用,按本合同附件四約定支付。

第八條 甲方轉讓給乙方的房地產根據原房地產權證記載的屬[居住][非居住]房屋,其相關關係(包括抵押、相鄰、租賃等其他關係)見附件五,業主公約見附件六。

乙方在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和使用性質,乙方對該房地產有關聯的公共部位、通道和設施使用享有相應的權益承擔相應的義務,並應維護公共設施和公共利益。 乙方確認上述受讓房地產的業主公約,享有相應的權利和承擔相應的義務。

上述房地產在辦理轉讓過户變更登記後,甲、乙雙方共同到物業管理單位辦理該房地產轉讓後變更使用、維修管理户名及有關手續。

第九條 甲方保證在上述轉讓的房地產交接時沒有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如上述房地產轉讓交接後發生交接前即存在的產權或財務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條 乙方未按本合同約定期限付款的,應按逾期未付款向甲方支付利息,利息自應付款之日起第二天至實際付款之日止,利息按_____________計算。逾期_______天后,甲、乙雙方同意按下列[一][二][三]款內容處理。

一、乙方除應支付利息外,還應按逾期未付款的_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二、甲方有權通知乙方單方解除合同,甲方從乙方已付款中扣除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逾期未付款______%的違約金,餘款返還給乙方,已付款不足違約金部分,乙方應在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______日向甲方支付。若乙方違約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乙方應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應由乙方據實賠償。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 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甲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將上述房地產交付給乙方的,應按已收款向乙方支付利息,利息自約定交付之日起第二天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利息按__________________計算。逾期_______天后,甲、乙雙方同意按下列第[一][二][三]款內容處理。

一、甲方除應支付利息外,還應按已收款的_______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二、乙方有權通知甲方單方解除合同,甲方除應在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________日內向乙方返還已支付的房款和利息(自乙方支付房款之日起至解除合同之日止)外,還應按已支付房款的__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若甲方違約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乙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甲方應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應由甲方據實賠償。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 驚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未盡事宜,在不違反本合同原則的前提下,可訂立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甲、乙雙方訂立的補充條款和補充協議及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鉛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簽定][_______________公證處公證]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對各自的權利,義務清楚明白,並按本合同規定履行。

第十四條 本合同使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在旅行本合同過程中若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選定下列一種方式解決:(不選定的劃除)

(一) 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份,__________________[市][區][縣]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一份,______________[市][區][縣]房地產登記機構一份(本合同經公證的公證部門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______(簽字或蓋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2

原告與妻子吳某於1988年在*村*組修建房屋150平米,吳某於1999年去世。現原告發現被告尼某某未經其允許於20xx年將該房屋作價3.5萬元售予被告王某某,且,王某某是安徽人,不符合在南京地區購買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的資格。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並判王某某返還房產。

被告王某某辯稱:

尼某某出售房屋時已經與家人協商一致,且原告知情,房款已經付於尼某某。現被告王某某已經居住該房屋多年,原告主張超過訴訟時效,應駁回。

被告尼某某辯稱:

本人將父母房屋售予王某某時未經原告同意,請法院依法判決。

【法院判決】:

涉案房屋的村鎮房屋所有權證上產權人為吳某,吳某去世後未進行繼承析產,該房一直由尼某某居住。在尼某某以自己名義將房屋賣給王某某時,有證據證明原告尼某是明知的,但交易過程中沒有提出質疑。吳某除尼某、尼某某外無其他法定繼承人。

訴訟爭房屋土地使用權性質為集體所有性質,王某某系外省户口,王某某與尼某某所籤協議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該買賣協議應屬無效。

但,基於尼某某交付房屋多年,原告尼某未提出異議,王某某也在此居住多年,買賣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為保護交易安全與維護誠信原則,減少當事人損失,訟爭房屋已不適宜返還。據《合同法》第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第五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確認王某某與尼某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

二、駁回原告尼某要求被告王某某退還房屋的訴訟請求。

吳延波律師提醒:買賣房屋是家庭日常生活中的大事,應當引起足夠的重視並謹慎處理,否則,後患無窮.首先,產權上不要有爭議;其次,房屋質量要做到心中有數;還有,合同一定要所有的權利人簽字;其他諸如有無空掛户,違約責任有無明確約定等也不能大意.特別是對於國家法律的特殊規定,更要慎重.比如案中當事人集體土地上的房屋.

房屋買賣合同 篇3

出賣方: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國籍:_____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碼):_____

地址:_____

郵政編碼:_____聯繫電話: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國籍:_____電話:_____

地址:_____郵政編碼:_____

買受方: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國籍:_____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碼):_____

地址:_____

郵政編碼:_____聯繫電話: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國籍:_____電話:_____

地址:_____郵政編碼:_____

第一條 房屋的基本情況。

出賣方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坐落於_____;位於第_____層,共_____(套)(間),房屋結構為_____,建築面積_____平方米(其中實際建築面積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為_____;該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該房屋內部附着設施見附件二;(房屋所有權證號、土地使用權證號)(房地產權證號)為_____。

第二條 房屋面積的特殊約定。

本合同第一條所約定的面積為(出賣方暫測)(原產權證上標明)(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面積。如暫測面積或原產權證上標明的面積(以下簡稱暫測面積)與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的面積有差異的,以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面積(以下簡稱實際面積)為準。

該房屋交付時,房屋實際面積與暫測面積的差別不超過暫測面積的±_____%(不包括±_____%)時,房價款保持不變。

實際面積與暫測面積差別超過暫測面積的±_____%(包括±_____%)時,甲乙雙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_種方式處理:

1.買受方有權提出退房,出賣方須在買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內將買受方已付款退還給買受方,並按_____利率付給利息。

2.每平方米價格保持不變,房價款總金額按實際面積調整。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土地使用權性質。

該房屋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為_____;土地使用權年限自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止。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批准文件號為_____;該房屋買賣後,按照有關規定,買受方(必須)(無須)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第四條 價格。

按(總建築面積)(實際建築面積)計算,該房屋售價為( 幣)每平方米_____元,總金額為( 幣)___億___千___百___拾___萬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

第五條 付款方式。

買受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向出賣方支付定金( 幣)___億___千___百___拾___萬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並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日內將該房屋全部價款付給出賣方。具體付款方式可由雙方另行約定。

第六條 交付期限。

出賣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該房屋的產權證書交給買受方,並應收到該房屋全部價款之日起_____日內,將該房屋付給買受方。

第七條 買受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受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時間付款,出賣方對買受方的逾期應付款有權追究違約利息。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___計算。逾期超過____天后,即視為買受方不履行本合同。屆時,出賣方有權按下述第____種約定,追究買受方的違約責任。

1.終止合同,買受方按累計應付款的_____%向出賣方支付違約金。出賣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買受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買受方據實賠償。

2.買受方按累計應付款的_____%向出賣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出賣方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出賣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期限將該房屋交給買受方使用,買受方有權按已交付的房價款向出賣方追究違約利息。按本合同第十一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_____個月內按_____利率計算;自第_____個月起,月利息則按_____利率計算。逾期超過_____個月,則視為出賣方不履行本合同,買受方有權按下列第_____種約定,追究出賣方的違約責任。

1.終止合同,出賣方按買受方累計已付款的_____%向買受方支付違約金。乙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出賣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甲方據實賠償。

2.出賣方按買受方累計已付款的_____%向買受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關於產權登記的約定。

在買受方實際接收該房屋之日起,出賣方協助買受方在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規定的期限內向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登記手續。如因出賣方的過失造成買受方不能在雙方實際交接之日起_____天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買受方有權提出退房,出賣方須在買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內將買受方已付款退還給買受方,並按已付

款的_____%賠償買受方損失。

第十條 出賣方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有關按揭、抵押債務、税項及租金等,出賣方均在交易前辦妥。交易後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出賣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一條 因本房屋所有權轉移所發生的土地增值税由出賣方向國家交納,契税由買受方向國家交納;其他房屋交易所發生的税費除另有約定的外,均按政府的規定由甲乙雙方分別交納。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並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三條 本合同之附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項,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第十四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同意由蘇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五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 本合同連同附表共_____頁,一式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_____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出賣方(簽章):

出賣方代理人(簽章):

___年___月___日

買受方(簽章):

買受方代理人(簽章):

___年___月___日

附件一:房屋平面圖(略)

附件二:室內附着設施(略)

房屋買賣合同 篇4

(一) 房屋買賣未採用書面形式。

法律規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合同中應當載明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

《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房到買賣合同的簽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我國也《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法律分析由此可見,房屋買賣合同即使未採用書面形式,也並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如買賣雙方均實際履行了主要義務,買受人已交付了房款,並實際使用和佔有了房屋,又沒有其他違法行為,只是該買賣合同沒有書面形式的,應認為買賣關係有效。但為了過户的需要,應補籤書面的房屋買賣合同,買方可要求賣方協助辦理產權過户手續。如雙方未履行口頭合同的主要義務且並不能就此達成一致,則該合同應認定為無效的合同。

(二) 賣方轉讓沒有所有權證書的房屋買賣合同。

法律規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規定不得轉讓。但從該條立法目的上看,其規定應當是屬於行政管理性的,違反這一規定,僅是產生房屋轉讓不能及時頒證或不能如期過户的結果。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於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可見,只要標的物合法且有權處分,對於標的物是否有相關證照,合同法並無特別要求。

《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也可以推導出:房屋買賣合同簽訂時,儘管該房屋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合同也有效。對此應理解為:房地產權利人沒有現實房屋的產權證而不能辦理房屋轉讓過程中涉及到的登記過户手續,但不應據此認為預購房買賣合同必然無效。如雙方在簽訂協議時對房屋權屬證書尚未領取的狀況是明知的,且當條件或期限成就時就可以辦理過户手續,產權亦無其他爭議或購買的房屋已交付原告入住時,一般應認定為有效。如賣方隱瞞無證的事實或因存在屋建造存在違法行為且已被有關機關確定,根本不能取得所有權證的,則此類合同應為無效。

(三) 沒有辦理過户手續而引起發一方反悔的。

法律規定

《關於私房買賣的成立一般應以產權轉移登記為準的覆函》(1990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強調:“簽訂房屋買賣協議以後,提出解除買賣協議,未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應認為該民事法律行為依法尚未成立。一方翻悔是允許的。”

《關於範懷與郭明華房屋買賣是否有效問題的覆函》(199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答覆:“房屋買賣系要式法律行為,農村的房屋買賣也應具備雙方訂有書面契約、中人證明、按約定交付房款以及管理房屋的要件;要求辦理契税或過户手續的地方,還應依法辦理該項手續後,方能認定買賣有效。”

《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明確規定:“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中規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手續,或者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准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如果原告請求被告交付該訟爭房屋,則人民法院應當責令被告繼續履行其合同,並責令被告協助原告辦理房屋過户手續。”

法律分析

由此可見,房屋買賣合同是否進行登記已在法律上確認不是生效條件,僅是未辦理有關手續之前,不具有將合同指向標的房產權屬變更的效力。本質上説,這涉及到的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二元劃分的理論,只要雙方簽訂的不動產轉移合同(債權行為)依法有效,當事人雙方就應按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辦理不動產登記(物權行為)手續。因合同一方原因未辦理過户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責令其繼續履行,辦理過户登記。

房屋買賣合同 篇5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見證方(以下簡稱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在自願、平等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下,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共同委託丙方見證甲、乙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行為,並訂立本合同,以茲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房產狀況:甲方擁有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產,房屋所有(共有)權證書號為__________________;房屋所有權人為__________;房屋建築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以上內容以《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為準)。乙方自願購買甲方上述房產。

第二條、成交價格: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本合同項下房產及其配套設施的總價款為:人民幣(大寫)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小寫¥____________元)此價格下,包含該房屋的相關配套設施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乙方於本合同簽訂時支付定金、佣金及代辦費(大寫)_____________元整,(其中佣金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元整,代辦費(大寫)__________元整,餘額作為代收的定金。)甲方同意該定金在辦理完房產過户手續前由丙方保管。甲方自本合同簽訂時將【售房保證金】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元整或《房屋所有權證》交由丙方保管,作為對房屋的真實性提供擔保。

第四條、付款方式:甲乙雙方同意使用本條的第___________種付款方式。

1、一次性付款:乙方應在立契的當日,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同時定金衝抵房款並轉為物業交割保證金,仍暫由丙方保管,待物業全部及時、完整交割完畢時,甲方憑買賣雙方簽字的物業交割清單及有關單據,向丙方領取物業交割保證金。

2、 按揭貸款:甲、乙雙方於簽訂合同後,應共同到貸款銀行辦理相關按揭手續。乙方應在立契時,將首付房款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小寫¥________元)交付甲方,剩餘房款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小寫¥__________元)由銀行放貸之日向甲方支付。以上款項具體金額以貸款銀行確定的金額為準,如果貸款銀行確定的貸款金額少於本合同約定的貸款金額,乙方應當在首付房款交付時一次性補足。定金衝抵首付房款的同時轉為物業交割保證金,仍暫由丙方保管,待物業全部順利交割完畢後,甲方憑買賣雙方簽字的物業交割清單及有關單據,向丙方領取物業交割保證金。

第五條、立契過户時間:甲、乙雙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___個工作日內,共同到房管局立契並辦理房產過户及相關手續。如甲方在購買交易時未交税費或欠交税費的,由甲方補交税費。房改房、經濟適用房面積超標需補交房產面積差價的,由甲方補交差價。因房改房、經濟適用房需補交差價的,上述立契時間自動延長,即:上述立契時間加房管局補交差價後可過户的時間。

第六條、甲方須保證該房屋權屬真實無爭議,且房屋財產的共有人對出售此房屋無異議。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權屬糾紛或債務糾紛,由甲方負責解決並承擔一切後果及違約責任。若甲方房產不符合國家及鄭州市房屋上市交易的政策法規及有關規定,雙方均有權解除合同,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條、交付房屋:

甲方應在收到物業交割保證金之外的房款之日起_____日內向乙方完整有效的交付本合同項下之房產及其它相關配套附屬設施,並保證在立契之日起_____日內將房產名下所有户口全部遷出。

乙方應在接收房產的同時進行物業交割驗收,如果甲方怠於辦理物業交割,經乙方書面通知後十日內仍不予辦理的,乙方憑藉書面通知的證據可向丙方要回物業交割保證金,甲方同意按照此種方式辦理,並同意丙方將上述物業交割保證金交於乙方。

交房時甲方應保證以下設施的正常使用,並完整地交付給乙方(如有不符,甲乙雙方同意暫扣物業交割保證金):

本條款內所有房屋的設施及水電、氣、暖、物業費等交付情況由乙方在交付房屋時驗明,交付之前發生的費用由甲方結清。自交付的次日起,房屋及其配套設施物品損壞或所發生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4、在簽訂本合同之日起,甲方應維持房屋現狀,不得改變。若交付房屋時,房屋狀況與本合同約定的房屋狀況不符,甲方應當恢復原狀,如果經乙方書面通知 後甲方仍不恢復原狀的,則視為甲方放棄全部物業交割保證金,此時丙方有權直接將物業交割保證金交付乙方。

第八條、甲、乙雙方共同到鄭州市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產權過户手續時,應依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交納有關税款及相關費用,甲方負擔總税費用的_______%,乙方負擔總税費用的_______%。丙方的佣金由甲方支付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元,乙方支付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在本合同經甲、乙、丙三方簽字成立時,甲乙雙方應向丙方及時、足額支付佣金。因甲、乙任一方違約或雙方違約,而導致本合同解除、終止履行,三方確認,按以下方式支付佣金;單方違約時,由違約方承擔全部佣金,甲乙雙方同時違約時,各負擔總佣金的一半。

第九條、甲乙雙方同意共同委託丙方代為辦理房屋交易相關手續,並商定簽定本合同時,由_______方向丙方支付代辦費用人民幣__________元整。

第十條、如乙方採用按揭貸款方式付款,則房屋過户後,乙方應按約定按時辦理抵押登記和貸款手續。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1、甲方若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的約定,則視為其單方解除合同,應雙倍返還乙方交付的定金(原交丙方代為保管的定金,甲方無權要回,丙方有權將定金直接給付乙方,除非三方達成新的協議)。

2、乙方若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的約定,則視為其單方解除合同,其無權要求返還定金(丙方有權直接將定金、房屋產權證或售房保證金交付甲方,除非甲、乙、丙三方達成新的協議)。

3、如甲、乙雙方均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的約定,在甲乙雙方各向丙方支付本合同約定總房款1%的佣金後,丙方應將房屋產權證或售房保證金退還甲方,同時,將保管的定金交於乙方。

4、甲乙雙方立契後,如甲、乙任一方未按本合同的約定履行相關義務,每逾期一日,違約方應向本合同房屋買賣的守約方支付本合同約定總房價款1‰的違約金。

5、房屋過户後,如甲方不按本合同約定履行交房義務,每逾期一日,甲方應當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約定總房價款1‰的違約金,若逾期30日甲方仍不履行,乙方將行使房產所有權人之權利,並且乙方有權依前述之約定 獲取違約金,同時甲方同意該款由丙方直接從物業交割保證金中扣取交付乙方,如物業交割保證金不足,不足部分甲方仍須償付。

6、如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十條的約定及時履行義務,每逾期一日,乙方應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約定總房價款1‰的違約金,並賠償甲方因此所造成的損失,若逾期30日乙方仍不予履行,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應當承擔房屋交易過程中所發生的全部費用。

7、任何一方當事人違反本合同相關約定,守約方應當憑生效的法院判決書、調解書或仲裁裁決書、調解書從丙方處領取或收回本合同中約定的定金、物業交割保證金、佣金、售房保證金或房屋產權證,除非甲、乙、丙三方達成新的協議。

第十二條、其他約定事項(須經叁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以上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如果本合同第十二條的約定與其他條款的約定不一致,以第十二條約定的內容為準。

第十四條、爭議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由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種方式解決糾紛。

1、提交鄭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本合同如有內容變更或其他未盡事宜,經叁方協商一致後,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本合同自叁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壹式叁份,甲、乙、丙叁方各執壹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丙方(簽字):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或授權代表):

代理人: 代理人: 經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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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 篇6

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適用違約金的情形較多,如購房人遲延付款、開發商逾期交房或逾期辦理房產證等,本文就審判實踐中由此所引發的違約金問題進行如下分析:

一、違約金的性質:

《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等法律規定已確定違約金具有補償和懲罰的雙重性質,但以賠償守約方的損失為主要功能,而非嚴厲懲罰違約方。

二、違約金過高的認定標準問題:

一般而言,衡量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是否“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可以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是否超過造成損失的30%為標準;但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雖未超過造成損失的30%,但仍遠高於實際損失,我國現行法律對此並未明確規定一個比例或標準,法院通常會根據合同履行的實際情況以及雙方舉證的情況,決定是否對已經約定的違約金進行調整。

三、違約金過高的主張方式:

由於支付違約金是違約方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之一,因此對數額過高的違約金條款,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適當進行調整;當事人可以通過反訴的方式提出,也可以通過抗辯的方式主張,對於當事人未提出調整違約金請求的,人民法院不得主動援引合同法的規定干預合同的明確約定。

四、法院對違約金過高的調整:

目前法院一般在調整違約金過高時,為保證實質公平往往不會簡單採用固定比例等“一刀切”的做法,而是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為基準,綜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當事人的過錯、預期利益、當事人締約地位強弱等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綜合權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