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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房屋買賣合同10篇

欄目: 買賣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2.83W

現今很多公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合同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合同的簽訂是對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範。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麼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房屋買賣合同10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推薦】房屋買賣合同10篇

房屋買賣合同 篇1

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編號:)

合同雙方當事人(須由本人親自填寫,並確保所填聯繫方式真實可靠,以便能及時取得聯繫;如聯繫方式發生變化,應及時通知對方):

出賣人(甲方)姓名:___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買受人(乙方)姓名:___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鑑於:

1、甲方系本合同項下房屋的所有權人,且其對該房屋的處分已徵得該房屋相關權利人的同意;

2、甲方願意將房屋出賣給乙方;

3、乙方願意購買上述房屋;

4、乙方已向甲方交付定金共5000元整;

5、本合同項下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及《土地使用權證》尚未辦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屋簽訂本合同,以資雙方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甲方保證對所出賣的房屋享有完全的處分權並保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而且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如因甲方原因,造成該房屋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二條房屋的坐落、面積情況。

1、本合同所稱標的房屋是指位於長沙市雨花區鄉村組棟單元房及該棟底層東頭南向第二間雜屋。

2、該房屋102房套內面積為_____平方米,雜屋套內面積為_____平方米。3、本合同項下房屋相應的土地使用權隨房屋一併轉讓。

第三條計價方式與價款。房屋的交易總價為:人民幣___________元整(大寫: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 ____拾____元整)。乙方已向甲方支付的定金轉為房款,乙方還應向甲方共支付房款人民幣___________元整(大寫: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本合同項下房屋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價款已包含在交易總價中。

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不再另行計價。第四條付款方式及期限。

甲乙雙方同意以下列方式付款:

1、乙方已向甲方交付定金共伍仟元整,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天內乙方支付首付款人民幣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給甲方;

2、剩餘房款人民幣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於乙方取得該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及《土地使用權證》之日起____天內支付。

第五條房屋交付及產權登記的約定。

1、甲方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天內將本合同項下房屋全部交付給乙方,並應在交房當日將_________等費用結清。

2、甲方應當在房屋產權登記機關開始辦理產權登記後 日內(最遲不超過房屋所在地其他所有權人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之日),及時辦理權屬登記(指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

3、甲方應當在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指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或《土地使用權證》)之日起日內,及時將房屋權屬登記過户至乙方名下。

第六條税費分擔約定

1、甲方辦理房地產權屬證書所需要的税費、產權登記費、交易手續費等一切税費由甲方承擔。

2、甲方將房地產過户至乙方名下所花費的交易税費、產權登記費、交易手續費等一切税費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違約責任

1、乙方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 的違約金。

2、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房屋交付,自本合同規定的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支付房價款萬分之的違約金。

3、如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房屋交付及產權登記的約定,乙方有權選擇下列任一種方式處理:

A.乙方退房,甲方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內將乙方已付房價款退還給甲方,並按已付房價款的 %賠償乙方房屋損失,同時按乙方投入房屋裝修的費用賠償乙方的裝修的損失。

B.乙方不退房,甲方按已付房價款的%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八條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第九條 特別約定房屋交付後,如發生房屋徵收或拆遷等對房屋及相應土地的補償,由乙方所有。

第十條免責條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或造成的損失,甲、乙雙方互不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2、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十一條陳述和承諾條款

1、甲方承諾:甲方擁有對本合同項下房屋完全的處分權。

2、乙方承諾:真實地願意購買本合同項下的房屋。

第十二條本合同經湖南君安達律師事務所見證。

第十三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律師事務所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後生效。

第十四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其補充約定經雙方簽章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出賣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權利人書面同意聲明

見證人:

房屋買賣合同 篇2

(一)宅基地使用權本質的釐清——從“利用”到“所有”

通常認為,在法制史上存在着兩種不同類型的物權制度,即羅馬法的物權制度和日耳曼法的物權制度,代表了兩個不同的傾向,亦即個人主義和社會主義的對立。羅馬法以所有權之絕對處分力為中心,強調物的全面支配。用益物權是限制物權,乃為一時的限制所有權之支配權,限制物權消滅,則所有權自動的回覆其完全支配力。因此產生於羅馬法的地上權制度主要是阻止“地上物屬於土地”的附合原則,其以地上物為中心,如果沒有現實的可支配的地上物存在於土地之上,就不認為有地上權的存在,強調對地上物的獨立權利。因繼受羅馬法的結果,德國、瑞士、奧地利民法的地上權都是以地上物為中心,認為沒有地上物就不得成立地上權,其本質在乎“有”而非“用”。與此不同,日本民法和我國台灣地區現行“民法”則是以“利用”為中心,以最大限度地發揮土地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地上物的有無不是地上權的成立要件,地上權也不因地上物的滅失而消滅。

筆者認為,任何一項法律制度都應當同其社會經濟的現狀相適應,地上權本質從“有”到“用”的轉變也正是因為經濟社會的不斷髮展而發生。我國新頒佈的《物權法》沒有采用地上權的概念,與地上權概念最接近的應是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實踐中,建設用地使用權權利人在權利期限內可按土地用途自由使用土地,地上物的有無並不影響權利的存續或消滅,因此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本質在於“土地利用”。而宅基地使用權的設立不是以經濟利用為目的,考察我國的宅基地使用權分配製度,能夠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只侷限於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並且只有符合建房條件才可以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因此,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以物的利用目的不同,保有地上物才是宅基地使用權的本質。雖然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均屬地上權性質,但我們沒必要將兩者的本質認定一致。《物權法》未採用基地使用權的概念將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的涵蓋入內正是由於兩者的制度差異太大,因此應當確定宅基地使用權的本質在於保障地上物的所有。

(二)宅基地使用權的權能

新頒佈的《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可見,佔用、使用是宅基地使用權的權能。《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這裏的國家有關規定所指為何呢?市場經濟是以分工為基礎的交換經濟,交換之所以能夠進行必須要滿足“有商品和貨幣、商品和貨幣所有者能自由處分”這兩個條件,物權法是以規範財產歸屬關係和保障財產歸屬秩序為任務的,其與債權法構成了現代市場經濟的兩大法律基礎,是民事基本制度之一,宅基地使用權規定在物權法用益物權編內,其也應屬於民事基本制度。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中規定“民事基本制度事項只能制定法律”。因此,上述所謂“國家有關規定”應解釋為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現行的國家有關部門的規範性文件不能作為宅基地制度的法律淵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對宅基地有關制度進行了規定,該法條只言明“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並沒有明確宅基地使用權是否可以轉讓,反之該條肯定了農村村民可以出賣、出租住房。從理論而言,宅基地使用權系由我國學説所創造,傳統民法上與此相當的概念為地上權,而收益是傳統地上權制度的應有之意,因此,在無法律相反規定的前提下,宅基地使用權可適用《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之規定,通過體系解釋的方法確定宅基地使用權收益的權能。

(三)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流轉制度的構建

宅基地使用權流轉帶來的巨大利益可能會導致權力尋租、違規批發宅基地使用權情況的大量發生,對國家的土地政策造成衝擊,但禁止宅基地使用權流轉以期杜絕上述現象,是通過侵犯農民房屋所有權的手段規避了本應通過其他手段實現土地控制的國家責任。因此要有效控制宅基地的數量,應從宅基地使用權的分配、流轉制度上下功夫。

如前所述,宅基地使用權的本質在於保有地上物。城鄉二元社會結構正在發生改變,一方面農村還實施着一貫的土地制度,另一方面農村經濟又已融入了市場經濟之中。從這兩個方面出發,宅基地使用權的本質應有兩層含義。

一層含義是保有農民的房屋,重點在於實現農民居有定所,相應的分配製度可分為原始取得和轉讓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本集體經濟組織中符合建房條件的村民,經審批獲准從集體經濟組織中分配取得宅基地使用權。轉讓取得是指符合建房條件的村民,經審核批准購買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房屋並取得房屋宅基地使用權。應明確的是,只有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才具有分配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資格,這種分配是無償的,具有村民福利、社會保障的性質。村民出賣、出租房屋,即意味其不需依靠這種福利,集體經濟組織無須將有限的資源花費在有自立能力的村民身上,因此村民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的,不予批准。

另一層含義是保有房屋這一地上建築物,重點在於物盡其用,使房屋在流轉中實現其交換價值,目前相應的流轉制度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對能否流轉法律也無禁止性規定。宅基地使用權是集體經濟組織給予其成員的福利,目的是為其成員建造房屋提供權利基礎。收益權能是宅基地使用權的權能之一,體現在農村房屋買賣中即是,農村村民出賣房屋的價款不僅僅是房屋的建造成本,因為農民在出賣房屋後不可能再申請到宅基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的有限性必然會體現在房屋的市場價值中。由此,農村村民在房屋買賣中將宅基地使用權的福利性貨幣化,實現了宅基地使用權的收益權能,這也是宅基地使用權福利性的自然延伸。為了使買賣中實現的房屋價值能得以保值,避免社會財富的浪費,在農民出賣房屋後,其宅基地使用權應隨之轉移,但這種轉移與“房地一致”原則不同。“房地一致”原則是在房屋與土地使用權分開作為各自獨立的物權客體的情況下規定的,而宅基地使用權從屬於房屋,是為房屋的存在而存在。故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應受房屋物理狀態的限制,當房屋倒塌或新的房屋所有人以翻建、加蓋、改變結構等方式對房屋進行實質建設時,應認定地上物滅失,宅基地使用權保有地上物的存續理由已然消失,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宅基地所有人可依物上請求權要求佔有人返還宅基地。

房屋買賣合同 篇3

印刷編號no:

存量房屋買賣中介合同

寧波市房地產管理局

寧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製

《存量房屋買賣中介合同》使用説明

一、本合同為示範文本主要用於房屋出賣方(甲方)、購買方(乙方)和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丙方)三方就存量房屋

買賣中介事宜達成協議時籤用;

如因客觀情況,甲、乙方不能同時與丙方簽約時,也可用於甲方與丙方或乙方與丙方雙方簽約。但乙方在申領房屋所有權證時,必須提供該房屋甲方與丙方所籤合同。

二、本合同所稱存量房屋是指國有土地上已經交付使用且已申領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對於房地產開發企業預(銷)售的商品房,不屬存量房屋。

三、對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商品房委託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出售的,可直接套用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推廣使用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四、方括號""內以斜槓"/"區分的不同內容,供簽訂合同時據實選用的,未被選用的應以橫線刪去。有的斜槓後有留空部分,是供簽訂合同時根據實際需要另外可以添加註明的。

五、簽訂合同時,未採用的內容可不填寫,但應劃上斜槓"/"或註上"此處空白"字樣。

六、簽訂合同之前,委託人有權查看房地產中介機構的營業執照、機構資質證書和經辦人的經紀人資格證書等證件材料。

七、所籤一式多份合同,印刷編號號碼必須相連。

八、本合同條款由寧波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合同編號:甬(縣、市、區)---中介年第號

房屋買賣合同 篇4

出賣方

身份證:

(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方:

身份證: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有一套房產

(1、有房產手續;

2、無房產手續),經與乙方協商,賣與乙方所有,為明確權利義務關係,訂立本合同。

一、房產位於,面積平方米。東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

二、價款 ,於簽訂本合同時一次性支付現金。

三、甲方保證所出賣的房產產權為自己獨立所有,無抵押、擔保等他項權利。

四、交付,甲方於本合同簽訂日將房產鑰匙交與乙方視為交付房產。

五、違約,如甲方所出賣的房產在本合同簽訂後發生爭議或者有第三人主張權利,均為甲方違約,甲方應當向乙方退還本合同規定的房價款並支付違約金額為房價款的30%的違約金。

六、本合同所轉讓的房產由甲方委託 為保證人,保證人保證本合同所轉讓的房產沒有權利瑕疵,否則承擔本合同第五條約定的支付款項的連帶義務。

七、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補充規定: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保證人(簽字):

年 月 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5

出賣人(甲方):身份證號碼:買受人(乙方):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前提下訂立本合同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願將其村證房位於石家莊市___________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建築面積_________平方米)以人民幣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萬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整(¥________元)的價款出售給乙方。(含地下室——號——平方米)

二、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保證定金壹萬元,如甲方反悔本合同,雙倍賠償;如乙方反悔本合同,定金不退。

三、本合同簽定時,甲乙雙方都不具備過户條件。等過户條件成熟時,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房屋產權手續。個人簡歷本合同發生的契税,土地出讓金等由乙方負擔。其他税費按有關法律規定負擔。乙方一次性將房款交付甲方。

四、本合同簽訂後,甲方對——的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擔保、抵押、買賣、佔有等權利一併轉讓給乙方。

五、本合同簽訂後,甲方保證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居住權利,乙方保證按期繳納各項物業費用。本合同簽訂後,甲方不得就該房屋與他人訂立《買賣合同》;

六、違約責任

1、甲方應當於xxxx年月日交付乙方房屋,甲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價總額千分之一計算違約金支付給乙方。逾期超過____五___個月時,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解約時,甲方除將已收的房價款全部退還乙方外,並應賠償乙方經濟損失人民幣___四萬______元。

2、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應加付按日千分之一計算的違約金給甲方。逾期超過___五____個月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解約時,乙方已付房價款的_________作為甲方的損失賠償金。

3、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影響到乙方居住權利的行使,一切責任由甲方承擔,並應賠償乙方的損失。

4、本合同簽訂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觀原因導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應按照市場評估價返還乙方房屋價款,並賠償乙方的房屋裝修費用。

5、如因規劃部門、設計部門的原因導致房屋質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應當通知乙方,如有補償款發放,甲方應當全額退還乙方。

七、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區人民法院起訴。

八、其他約定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以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5份,甲乙方各執一份,見證人各一份。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見證人:年月日年月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6

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特別是市場經濟體制發展及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農村房屋買賣現象已相當普遍,且愈演愈烈。無論是經濟發達地區還是經濟欠發達地區,農村房屋買賣都已大量存在,特別是城鄉結合部是農村房屋買賣的主要區域。這就不可避免地產生了大量的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從審判實踐來看,主要涉及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和所有權的認定兩個問題。

一、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

目前我國法律未明確規定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但是,農村房屋的買賣必然導致宅基地使用權的轉移。宅基地是農民的重要財產權利,我國法律、法規嚴禁宅基地進入市場進行交易。《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國務院辦公廳早在1999年就在《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通知》作出了“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的規定。由於宅基地關係到農民的基本居住條件,所以上述法律明確規定獲得農村宅基地要受農業人口身份上的限制,只有具有農村户口的人才能在本集體所有土地範圍內申請宅基地。

因此,對於城市居民購買農村房屋和具有農民身份但雙方非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情形,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應以認定無效為原則。對於雙方均是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情形,因這類購房者具有在該地申請宅基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這便排除了宅基地不能進行流轉的障礙,只要買賣雙方所訂立的買賣合同符合《合同法》關於合同效力的要件,原則上應認定為有效合同。

二、農村房屋所有權的認定問題

《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房屋固然屬於不動產,依照物權法的物權公示原則及相關規定,不動產是需要初始登記的,轉讓時則需過户登記。但對於農村房屋,其不屬於商品房,自身具有特殊性。針對當前農村房屋的所有權大部分沒有登記的現狀,我國亦沒有強制性的規定要求農村房屋所有權的認定必須辦理初始和變更登記。

因此,當前農村房屋所有權的取得如果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未免脱離實際。登記的首要意義在於物權變動的公示與公信。在農村,由於國家對農村宅基地的申請人有着嚴格的規定,這樣在客觀上就限制了擁有農村房屋的人羣大都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可以説人人都處在一個“熟人社會”,並且村民之間大多都參與彼此的房屋建設,相互之間僅通過佔有行為就已經能起到客觀公示作用。村民委員會的見證和記錄即完成了公示的作用,並不需要更大範圍的公示,即使登記其效果也不一定比村民之間的監督更有利。

對於當前農村房屋買賣的現狀,一方面對於合法有效的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所有權即使沒有進行變更登記,在滿足一定條件時,應確認買受人取得了房屋所有權。如:房屋買賣行為經過了村民委員會同意,買受人支付了房款並實際佔有。

另一方面,有條件的地區應開展集體土地房屋普查登記,建立較為詳細的產權產籍資料。房屋登記機構要積極開展工作,可以聯合國土、規劃等部門,依靠鄉鎮及農村基層組織對城鎮規劃區內的集體土地房屋進行普查。通過普查登記,建立起較為詳盡完整的產權產籍資料,為推進農房登記打好基礎。

房屋買賣合同 篇7

房屋手續是否齊全

房產證是證明房主對房屋享有所有權的惟一憑證,沒有房產證的房屋交易時對買受人來説有得不到房屋的極大風險。房主可能有房產證而將其抵押或轉賣,即使現在沒有將來辦理取得後,房主還可以抵押和轉賣。所以最好選擇有房產證的房屋進行交易。

房屋產權是否明晰

有些房屋有好多個共有人,如有繼承人共有的、有家庭共有的、還有夫妻共有的,對此買受人應當和全部共有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如果只是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買受人與其簽訂的買賣合同未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況下一般是無效的。

交易房屋是否在租

有些二手房在轉讓時,存在物上負擔,即還被別人租賃。如果買受人只看房產證,只注重過户手續,而不注意是否存在租賃時,買受人極有可能得到一個不能及時入住的或使用的房產。因為我國包括大部分國家均認可“買賣不破租賃”,也就是説房屋買賣合同不能對抗在先成立的租賃合同。這一點在實際中被很多買受人及中介公司忽視,也被許多出賣人利用從而引起較多糾紛。

土地情況是否清晰

二手房中買受人應注意土地的使用性質,看是劃撥還是出讓,劃撥的土地一般是無償使用,政府可無償收回,出讓是房主已繳納了土地出讓金,買受人對房屋享有較完整的權利;還應注意土地的使用年限,如果一個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僅有40年,房主已使用十來年,對於買受人來説是否還應該按同地段土地使用權為70年商品房的價格來衡量時,就有點不划算。

市政規劃是否影響

有些房主出售二手房可能是已瞭解該房屋在5到10年左右要面臨拆遷,或者房屋附近要建高層住宅,可能影響採光、價格等市政規劃情況,才急於出售,作為買受人在購買時應全面瞭解詳細情況。

福利房屋是否合法

房改房、安居工程、經濟適用房本身是一種福利性質的政策性住房,在轉讓時有一定限制,而且這些房屋在土地性質、房屋所有權範圍上有一定的國家規定,買受人購買時要避免買賣合同與國家法律衝突。

單位房屋是否侵權

一般單位的房屋有成本價的職工住房,還有標準價的職工住房,二者土地性質均為劃撥,轉讓時應繳納土地使用費。再者,對於標準價的住房一般單位享有部分產權,職工在轉讓時,單位享有優先購買權。買受人如果沒有注意這些可能會和房主一起侵犯單位的合法權益。

物管費用是否拖欠

有些房主在轉讓房屋時,其物業管理費,電費以及三氣(天然氣、暖氣、煤氣)費用長期拖欠,且已欠下數目不小的費用,買受人不知情購買了此房屋,所有費用買受人有可能要全部承擔。

中介公司是否違規

有些中介公司違規提供中介服務,如在二手房貸款時,為買受人提供零首付的服務,即買受人所支付的全部購房款均可從銀行騙貸出來。買受人以為自己佔了便宜,豈不知如果被銀行發現,所有的責任有可能自己都要承擔。

合同約定是否明確

二手房的買賣合同雖然不需像商品房買賣合同那麼全面,但對於一些細節問題還應約定清楚,如:合同主體、權利保證、房屋價款、交易方式、違約責任、糾紛解決、簽訂日期等等問題均應全面考慮。

房屋買賣合同應具備的條款

1、合同雙方當事人。買賣雙方的名稱(姓名)、地址、郵政編碼、聯繫電話。如果有委託代理人的話,那麼還包括委託代理人的名稱(姓名)、地址、郵政編碼、聯繫電話。

2、標的。標的是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標的就是房屋。

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屋的坐落位置;

(二)所買賣房屋的面積,應分別註明實得建築面積和所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

(三)房屋是現房,還是期房;

(四)房屋的配套設施和維修標準。

3、房屋的價格及付款時間約定。一般新建的商品房及預售的商品房都是按所買賣房屋的建築面積來計算房屋的價格,即約定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售價為多少元,然後用單價乘以建築面積來計算房屋所需支付的價款。舊房的買賣有時就直接約定每套房屋或每幢房屋所需支付的價款。在合同中一般要列一個付款時間進度表,買方按該進度表將每期所需支付的價款交付賣方。

4、交房期限。賣方應在某日期之前,將房屋交付買方。買方應在實際接收該房屋之日起,在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規定的期限內向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登記,賣方應給予必要的協助。或者由賣方代理買方進行上述工作。在交房的同時或一段時間後將房屋所有權證(所有權人為買方)交付買方,由買方支付有關的費用。

5、權利擔保。賣方保證在交付房屋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保證在交付時已清除該房屋上原由賣方設定的抵押權。如房屋交付後發生該房屋交付前即存在的權利糾紛,由賣方承擔全部責任。

6、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的當事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違約責任的規定為督促當事人自覺而適當地履行合同,保護非違約方的合法權益,維護合同的法律效力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時也能避免日後雙方互相扯皮的情況。在合同中應明確約定買方不按期支付購房款所應承擔的違約責任,賣方不按期交付房屋所應承擔的違約責任,以及賣方所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約定所應承擔的違約責任等。

總之,應對房屋買賣合同的注意事項是一個複雜的過程,實踐證明,由具備一定法律知識和工作經驗的律師來處理,既可以防範法律糾紛,也可以更好地解決法律糾紛,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經濟損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權益。為了更好地幫您解決房屋買賣合同的注意事項問題,防止陷入法律誤區,您可以通過委託當地有經驗的律師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使您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

房屋買賣合同 篇8

賣房人:_____ ___(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 _____ ___

買房人: _____ ___ (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_____ ___

為了保證甲乙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雙方通過110得知,未登記領取權屬證書 房屋買賣合同有效。經過協商特簽訂此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願將座落於 的房屋(平米)連帶在的車庫( 平米)賣於乙方,空口無憑,立字據為證。

第二條 該房屋帶車庫的房價款共計人民幣整( 元)。

第三條 甲方將房屋和車庫按實際面積交付乙方。乙方一次性付清該房屋帶車庫的房價款。甲乙雙方都不得因後來房價的變動向對方提出補償要求。

房屋協議簽訂生效後雙方不得反悔,如有反悔將10倍房款賠償,自此,乙方擁有房屋所有權,政府的一切房屋補償歸乙方所有。

甲方無條件協助乙方辦理房屋所需各種證件。(所需任何費用由乙方支付)。

第四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按手印後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房屋買賣合同 篇9

甲方(買方):馬增昌 身份證號:

乙方(賣方):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一致,就坐落於伊金霍洛旗阿鎮瓦窯圪台“阿鎮Al 6.02地塊"西悦城(原名稱為“陽光160商街”)的商業用房(一至四層)(以下簡稱此商業用房)的買賣等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合同:

一、此商業用房的來源為政府徵用乙方所在村社的集體土地給予乙方的商業安置,此商業用房正在建設中且沒有確定具體樓號、單元、房號(即尚未具體分配),建築面積為240平方米。

二、乙方將此商業用房以壹佰捌拾萬元(1800000)的總價款出售給甲方。在簽訂此合同時,甲方一次性付清,乙方給甲方出具收款收條。

三、此商業用房的質量標準,以20xx年4月1日伊旗阿鎮查幹四社村民委員會與鄂爾多斯市勝達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的《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書》)第六條的約定為準(可以寫具體內容)。

四、乙方在接收到此商業用房後的三日內,將此商業用

房交付甲方使用。否則,乙方按總價款1800000元的每日千分之五承擔違約金。

五、乙方向甲方交付的此商業用房建築面積如超過約定建築面積在3平方米以內的,甲方不向乙方找差價;對超過3平方米以上的部分,甲方向乙方按照開盤後市場銷售價找差價。乙方向甲方交付的此商業用房建築面積如小於約定建

築面積,乙方必須按照開盤後市場銷售價向甲方找價。

六、在乙方收到鄂爾多斯市勝達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辦理的關於此商業用房的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後三日內交付甲方。否則,乙方按總價款l800000元的每日千分之五承擔違約金。

七、甲方辦理此商業用房過户的正常費用(包括:交易税、印花税、勘查費、登記費、工本費等)由甲方一方交納和承擔,乙方無條件協助。兩共基金按照《協議書》)第七條的約定,由鄂爾多斯市勝達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承擔。

八、在簽訂本合同後,此商業用房的所有權由甲方一方享有。乙方保證此商業用房在出售前不存在與第三方的經濟糾紛。

九、在簽訂本合同後,如乙方又將此商業用房出售給第三方,乙方承擔房屋憩骱喇nⅨ㈣元兩倍的違約責任。在簽訂此合同

後,如乙方反悔不賣,乙方承擔房屋總錛菇H踟伽師兩倍的違約責任;如甲方反悔不買,乙方收取的房屋總價款l800000元不予退還甲方。

十、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十一、如因政府原因,取消“阿鎮Al 6.02地塊"西悦城(原名稱為“陽光l60商街”)的商業用房建設項目,乙方收取的房屋總價款l 800000元應及時退還甲方,乙方並按月利率2%承擔資金實際佔用期間的利息。

十二、如阿鎮查幹村民委員會採用“抓閹”方式分配此商業用房時,由乙方給甲方出具書面授權委託書,由甲方親自“抓閹"。

十三、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以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

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和中介人各執一份,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中介人(簽字):

20xx年XX月XX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10

出賣人:

買受人:

出賣人:(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

地址: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

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屋簽訂本合同,以資雙方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

甲方應對所出賣的房屋享有完全的處分權並保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而且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

第二條

房屋的坐落、面積情況:

1、本合同所稱標的房屋是指位於貴州省遵義市海爾大道錦城花苑某幢某單元某層某號房屋。

2、該房屋建築面積共154。03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築面積為136。65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為17。38平方米。

3、本合同項下房屋相應的土地使用權隨房屋一併轉讓。

第三條

計價方式與價款:房屋的交易總價為:人民幣381994元整(大寫:叁拾捌萬壹仟玖佰玖拾肆元整)。

第四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乙方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2個月內先向甲方支付首付款30萬元,剩餘房款81994元應當在辦理過户登記前全部付清。

第五條

房屋交付及產權登記的約定:

1、甲方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0天內將本合同項下房屋全部交付給乙方。

2、由於房開商還未將該房屋產權證辦理完成,甲方現未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指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或《土地使用權證》)。甲方應當在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之後,及時協助乙方將房屋權屬登記過户至乙方名下。

第六條

税費分擔約定:

1、甲方辦理房地產權屬證書所需要的税費、產權登記費、交易手續費等一切税費由甲方承擔。

2、甲方將房地產過户至乙方名下所花費的交易税費、產權登記費、交易手續費等一切税費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違約責任:

1、乙方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三的違約金。

2、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房屋交付,自本合同規定的交付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已支付房款萬分之三的違約金。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特別約定:房屋辦理過户登記後,如發生房屋徵收或拆遷等對房屋及相應土地的補償,由乙方所有。

第十條

免責條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或造成的損失,甲、乙雙方互不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2、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十一條

陳述和承諾條款:

1、甲方承諾:甲方擁有對本合同項下房屋完全的處分權

2、乙方承諾:真實地願意購買本合同項下的房屋。

第十二條

本合同簽訂地為貴州省大方縣,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後生效。

第十三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其補充約定經雙方簽章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賣人(甲方):

身份證號碼:

地址:

聯繫電話:

買受人(乙方):

身份證號碼:

地址:

聯繫電話:

見證人:

身份證號:

聯繫電話:

簽訂時間:20xx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