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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買賣合同模板八篇

欄目: 買賣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3.4W

隨着法律觀念的深入人心,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合同,它也是實現專業化合作的紐帶。那麼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書怎麼寫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商品房買賣合同9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商品房買賣合同模板八篇

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1

申請再審人(一審原告、反訴被告、二審上訴人):唐xx,男,漢族,1950年2月16日出生,住xx省xx縣xx鎮浙大北路116號4號樓502室。

委託代理人:徐越,xx文福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楊曉明,xx文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反訴原告、二審被上訴人):xx聯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貴陽市新添大道南段289號中天花園玉蘭花園a座2單元4層2號。

法定代表人:雲xx,該公司經理。

委託代理人:汪xx,xx君躍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傅xx,xx君躍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申請再審人唐xx與被申請人xx聯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匯公司)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一案,xx省xx縣人民法院於20xx年5月7日作出(20xx)湄民初字第597號民事判決。唐xx不服,向xx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xx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xx年8月26日作出(20xx)遵市法民三終字第166號民事裁定,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xx省xx縣人民法院重審。xx省xx縣人民法院重審後,於20xx年2月24日作出(20xx)湄民重字第13號民事判決。唐xx不服,向xx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xx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xx年7月1日作出(20xx)遵市法民三終字第239號民事判決。唐xx仍不服,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於20xx年12月5日作出(20xx)黔高民申字第477號民事裁定,裁定提審本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申請再審人唐xx及其委託代理人徐越,被申請人聯匯公司的委託代理人汪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20xx年4月1日,唐xx向xx省xx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1、解除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2、由聯匯公司退還唐xx購房款753617元,並支付違約金7563.17元。 聯匯公司提出反訴。請求判令:1、由唐xx繼續履行合同;2、由唐xx支付未付的購房欠款90000元及違約金直至付清所有款項時止(截止起訴日違約金為17190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唐xx承擔。

一審查明,20xx年8月8日,唐xx與聯匯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聯匯公司將其修建的位於xx縣xx鎮“茗城峯景”4期3幢山景庭2單元16層1號住房賣給唐xx,該房建築面積129.96㎡,套內面積107.3㎡,房屋總價款xxxx元;購房款的付款方式及期限為:20xx年8月8日支付xxxxxx元,20xx年10月1日支付xxxxx元,20xx年10月1日支付xxxxxx元;房屋的交付時間為20xx年12月31日前,辦理產權轉移的時間為20xx年12月31日前;該合同還對逾期付款、逾期交房及違約金等事項進行了約定。20xx年8月8日,唐xx通過原xx縣農村信合銀行轉賬支付給聯匯公司350053元。該收據的收款方式:轉賬(信合),收款事由:1期車庫、4期首付款。20xx年1月17日,唐xx向聯匯公司支付140000元(其中現金xxxx元,轉賬1xxxx元),收款方式為:轉賬加現金,收款事由為:四期房款。以上兩筆款項唐xx提交有關轉賬的證據材料。唐xx另外向聯匯公司繳納了現金xxxxx元的會費。另查明,唐xx在20xx年8月12日還與聯匯公司簽訂了另外一份購買“茗城峯景”1期20號車位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總價款為xxxxx元。購房款的付款方式為:20xx年8月12日前支付全部房價款。

一審認為,雙方當事人於20xx年8月8日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雙方對合同的條款及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後作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規定,予以確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關於“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之規定,雙方於20xx年8月8日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有效合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對購房款的支付金額發生爭議,爭議的焦點:唐xx認為,編號分別為0002346、0002359的兩張收款收據(金額分別為xxxxx元、xxxxx元)是唐xx之妻杜德智於20xx年8月8日交付的現金223564元,加上會員費20000元和認購定金xxxxx元(編號分別為0001898、0002003、0002019的三張收款收據)形成的;聯匯公司認為,編號分別為0002346、0002359的兩張收款收據(金額分別為244309元、19255元)是收款收據為xxxxx元(編號為0002448)拆分而來。唐xx所提供的證據和陳述不能充分證明自己的主張,其理由:1.20xx年8月8日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分期付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為:20xx年8月8日支付244309元,20xx年10月1日支付140000元,20xx年10月1日支付90000元),唐xx即在20xx年8月8日就支付了573617元{(350053元(轉賬)+(244309元-40000元(會員費和認購定金))+19255元=573617元},大大超出了唐xx購房的總價款;2.20xx年8月8日唐xx就支付了244309元(首付款)和19255元(代收費),履行了合同義務,又在當日轉賬支付了350053元,唐xx不能説明理由;3.唐xx訴稱交付的現金223564元,現金來源是華峯水泥廠收取的他人購買的水泥款,但唐xx未提供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4、唐xx提交的編號分別為0002346、0002359的兩張收款收據(金額分別為xxxxx元、xxxxx元)載明的收款方式是轉賬(信合),而唐xx訴稱交付的是現金223564元(其餘為會員費xxxxx元和認購定金xxxxx元),唐xx未提供與該收據中載明的收款方式(轉賬(信合))相一致的信合銀行轉賬記錄的證據材料;5.如果截止20xx年1月17日前唐xx已向聯匯公司交納了613617元,已超出購房總價,那麼在20xx年1月17日又向聯匯公司交納了xxxxx元,履行了合同約定的第二期付款義務,唐xx不能説明理由。因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之規定,對唐xx請求解除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要求聯匯公司退還其購房款753617元,並支付違約金7563.17元的訴訟請求,因唐xx未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和陳述,應不予支持。

對聯匯公司的反訴請求,結合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對唐xx在20xx年8月8日向聯匯公司支付xxxxx元、20xx年1月17日向聯匯公司支付xxxxxx元以及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前唐xx向聯匯公司繳納了20000元會員費後轉化為購房款的事實,予以確認。因唐xx提供的20xx年8月8日向聯匯公司支付350053元的收據中收款事由一欄,載明瞭:“茗城峯景1期車庫,4期首付款的內容”,且雙方對唐xx購買了聯匯公司所修建的“茗城峯景”1期的車庫這一事實不持異議。聯匯公司辯稱將唐xx轉賬的xxxx元拆分後剩餘的1450元和唐xx繳納的20000元會員費轉入唐xx購房款(唐xx購房總價款518103(包括代收費20207元)=唐xx轉賬支付給被告聯匯公司的xxxxx元+唐xx繳納的xxxxx元會員費+唐xx繳納的xxxx元會員費+唐xx轉賬xxxxx元拆分後剩餘的1450元+按揭xxxxxx元+代收費20207元),雖然聯匯公司及工作人員在工作中不謹慎,導致其重複開具收款收據,但其辯稱符合情理和事實。故該筆金額中所包含的屬於本次房屋買賣合同的金額,應為雙方在20xx年8月8日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八條第2款中載明的“20xx年8月8日支付房款244309元”的首付款金額,對聯匯公司要求唐xx繼續履行雙方於20xx年8月8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

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2

合同編號:

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賣人:

註冊地址:

營業執照註冊號:

企業資質證書號: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語:

郵政編碼:

委託代理人: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委託代理機構:

註冊地址:

營業執照註冊號: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郵政編碼:

買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國籍: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註冊號】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委託代表人】姓名: 國籍: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項目建設依據

出賣人以 方式取得位於 、編號為 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號】【土地使用權劃撥批准文件號】【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批准文件號】為 該地塊土地面積為 ,規劃用途為 ,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出賣人經批准,在上述地塊上建設商品房,【現定名】【暫定名】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為 ,施工許可證號為 。

第二條 商品房銷售依據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 為【現房】【預售商口房】。預售商品房批准機關為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為 。

第三條 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的基本情況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以下簡稱該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房號以附件一表示為準)為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項目中的:

第 號房。

該商品房地的用途為 ,屬 結構,層高為 該商品房陽台是。

該商品房建築面積共 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築面積 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 平方米(有關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構成説明見附件二)。

第四條 計價方式與價款

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下述第 種方式計算該商品房價款;

1. 按建築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 幣)每平方米 元,總金額( 幣) 千 百 拾 萬 千 百 拾 元整。

2. 按套內建築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 幣)每平方米 元,總金額( 幣) 千 百 拾 萬 千 百 拾 元整。

3. 按套(單元)計算,該商品房總價款為( 幣)每平方米 元,總金額( 幣) 千 百 拾 萬 千 百 拾 元整。

4. 。

第五條 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根據當事人選擇的計價方式,本條規定以(本條款中均簡稱面積)為依據進行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當事人選擇按套計價的,不適用本條約定。

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

商品房交付後,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發生差異,雙方同意按第 種方式進行處理:

1. 雙方自行約定:

(1) ;

(2) ;

(3) ;

(4) ;

2. 雙方同意按以下原則處理:

(1)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的(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2)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並按 利率付給利息。

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於合同登記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面積誤差比=(產權登記面積-合同約定面積)÷合同約定面積×100%

因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雙方不解除合同的,應當簽署補充協議。

第六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買受人按下列第 種方式按期付款:

1. 一次性付款 。

2. 分期付款 。

3. 其他方式 。

第七條 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按下列第 種方式處理:

1. 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內,(合同範本 )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 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 日後,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的 %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願意繼續履行合同的,經出賣人同意,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 (該比率應不小於第(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本條中的逾期應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到期應付款與該期實際已付款的差額;採取分期付款,按相應的分期應付款與該期的實際已付款的差額確定;

第八條 交付期限

出賣人應當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具備下列第 種條件,並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商品房將交付買受人使用;

1. 該商品房經驗收合格。

2. 該商品房經綜合驗收合格。

3. 該商品房經分期綜合驗收合格。

4. 該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外,出賣人可據實予以延期:

1. 遭遇不可抗力,且出賣人在發生之日起 內告知買受人的;

第九條 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除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出賣人如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種方式處理:

1. 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過 日,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到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 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 日後,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 天退還全部已付款,並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的 %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 (該比率應不小於第(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第十條 規劃、設計變更的約定

經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下列影響到買受人所需商品房質量或使用功能的,出賣人應當在有關部門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

(1);

(2) ;

(3) ;

(4) ;

(5) ;

(6) ;

(7) ;

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覆。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書面答覆的,視同接受變更。出賣人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須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 利率付給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應當與出賣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一條 交接

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後,出賣人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出賣人應當出示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證明文件,並簽署房屋交接單。所購商品房為住宅的出賣人還需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説明人》。出賣人不出示證明文件或出示證明文件不齊全,買受人有權拒絕交接,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

由於買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第十二條 出賣人保證銷售的商品房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的。因出賣人原因,造成該商品房不能輸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出賣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三條 出賣人關於裝飾、設備標準應符合雙方約定(附件三)的標準。達不到約定標準的,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按照下述第 種方式處理:

1. 出賣人賠償雙倍的裝飾、設備差價。

2. 。

3. 。

第十四條 出賣人關於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正常運行的承諾

出賣人承諾與該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關連的下列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按以下日期達到使用條件:

1. ;

2. 。

如果在規定日期內未達到使用條件,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1. ;

2. 。

第十五條 關於產權登記的約定

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 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下列第 項處理。

1. 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已付房價款的 %賠償買受人損失。

2. 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 %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3. 。

第十六條 保修責任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商品住宅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出賣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非商品住宅的,雙方應當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詳細約定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內容。

在商品高度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出賣人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賣人原因造成的損壞、出賣人不承擔責任,但可協助維修,維修費用由購買人承擔。

第十七條 雙方可以就不列事項約定:

1. 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屋面使用權;

2. 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外牆面使用權;

3. 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命名權;

4. 該商品房所在小區的命名權;

5. ;

6. 。

第十八條 買受人的房屋公作使用,買受人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商品房的建築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規定者外,買受人在使用期間有權與其他權利人共同享有與該商品房有關連的公共部位和設施,並按佔地和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面積承擔義務。

出賣人不得擅自改變與該商品房有關連的公共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性質。

第十九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不述第 種方式解決;

1. 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可由雙方約定後簽訂補充協議(附件四)。

第二十一條 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條 合同連同附件共 頁,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況如下:

出賣人 份,買受人 份。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條 商品房預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內,由出賣人向 申請登記備案。

出賣人(簽章) 買受人(簽章)

20xx年 月 日

附件一:房屋平面圖

附件二: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構成説明

附件三:裝飾、設備標準(外牆、內牆、頂棚、地面、門窗、廚房、衞生間、陽台、電梯、其他)

附件四:合同補充協議

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3

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售方:

身份證號碼:

註冊地址:

聯繫電話:

委託代理人:

地址:聯繫電話:

購買方:

身份證號碼:

註冊地址:

聯繫電話:

委託代理人:

地址:聯繫電話:

一、銷售依據:

出售方依據取得號土地使用權及開發權,並依據取得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築用地規劃許可證。

二、購買方所購商品房的基本情況:

1、出售方所購商品房按規定項目中的第幢單元號房。

2、該商品房用途為住宅,框架,水泥面,毛地平,屋內上頂不粉。

3、此樓窗户為塑鋼,無色玻璃,入户安裝防盜門。

三、計價方式與價款:

出售方與購買人約定該商品房價款:

1、按建築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小寫)元/平方米,建築面積寫)(小寫)元。

2、本協議所指的商品房價款,不包括車庫,煤棚及商品房買賣的有關費用(如物業管理費、律師費、公證費、保險費、維修基金、有線電視、電話、寬帶網開户等一切費用),除雙方有約定外,一概由購買方承擔。

四、付款方式及期限:

購買方按下列第種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清(優惠2%),優惠後總金額大寫小寫¥元。

2、分期付款,首付定金交付總金額的%,首付計款小寫¥,封頂後付總金額的%,交房時一次性付清,交鑰匙時提前通知,十天內絕對領取,不領者視為違約。

3、結算時憑收條為依據。

注:車庫、煤棚不參與優惠,單價/平方米,建築面積為小寫(車庫、煤棚)處於規劃建設項目中第幢單元號(見附圖二)。

五、關於房屋產權手續與交接的約定:

1、房屋產權手續由購買方自行辦理(包括房權證的過户費、水、電開户費),由此產生的費用均由購買方承擔。(如辦房權證所產生的契税、地税、人防等一切費用),如需出售方協助辦理,購買方應提供相關證件(如:身份證、户口薄、結婚證、未婚證、私章等)。

2、交房約定完善後,購買方必須按約定時間付清所有房款,否則每推遲一天,出售方收取購買方按天計算2‰的滯納金。

3、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後,出售方應當書面通知購買方辦理交付手續(合同有約定交付期限的按合同約定時間為準),如購買方接到通知後,不履行義務,購買方視為違約合同,預交的房款作為違約金賠償給出售方。

六、交付期限:

出售方應當在_____年____月____日交付使用(為合同約定時間),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並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商品房,經驗收合格後,交給購買方使用,但如遇政府有關部門規定調整,修改或驗收的原因及遭遇不可抗力時,購買方在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日內通知購買人。

七、房屋質量承諾和保修責任:

1、在商品房保修內和保修範圍內發生質量問題,由出售方履行保修義務,因不可抗力自然原因或非出售原因造成損失,出售方不承擔責任,但可協助維修;維修費由購買方承擔。

2、保修期為一年()。

3、購買方裝修房屋時,不得擅自改變承重牆受力結構,否則承擔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後果。

八、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簽定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出售方與購買方各執一份,如有一方違約,賠償對方總金額的10%損失,雙方簽字後生效。

出售方(簽章):購買方(簽章):

委託代理人:委託代理人:

簽訂時間: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4

發展商(甲方):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買受人(乙方) :

身份證號碼:

甲方與乙方於 年 月 日簽訂了購買位於

商品房的《中山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編號號: ),合同約定建築面積: M2,購房總價: 元,已於 年 月 日在中山市房地產交易登記管理所(下稱交易所)辦理了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現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決定終止該合同,並達成協議如下:

1、甲乙雙方簽訂的上述商品房買賣合同於本協議書生效之日起正式終止。

2、本協議書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3、終止上述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的手續費由 方承擔。

4、本協議一式二份,由交易所留底存檔。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簽章)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簽章)

年 月 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商品房,甲乙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用地依據及商品房坐落位置

甲方以_________方式取得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編號為_________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號/土地使用權劃撥批准文件號]為______________。

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批准文件號為______________。

土地使用權證號為______________,土地面積為_________。地塊規劃用途為_________,土地使用權年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甲方經批准,在上述地塊上建設商品房,[現定名/暫定名]______________,主體建築物的性質為_________,屬________結構,建築層數為_________層。工程建設規劃許可證號為______________。

本房屋位於_________市_________區(縣)___________路_________號_________樓_________層_________室,施工進度情況參照由甲方提供的照片;房屋所在樓房共有_________單元_________層,乙方所購房屋以自然習慣計數處於_________單元_________層,朝向為_________,房屋結構為_________,房屋用途為_________。

第二條 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根據當事人選擇的計價方式,本條規定以[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本條款中均簡稱面積)為依據進行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當事人選擇按套計價的,不適用本條約定。

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

商品房交付後,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發生差異,雙方同意按第_________種方式進行處理:

1.雙方自行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雙方同意按以下原則處理:

(1)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2)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乙方有權退房。

乙方退房的,甲方在乙方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內將乙方已付款退還給乙方,並按_________利率付給利息。

乙方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乙方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甲方承擔,產權歸乙方。產權登記面積小於合同登記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甲方返還乙方;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甲方雙倍返還乙方。

產權登記面積-合同約定面積

面積誤差比=——————————————×100%

合同約定面積

因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雙方不解除合同的,應當簽署補充協議。

第三條 甲方出售的樓宇須經_________市建築質量檢驗部門驗審合格,如質量不合格時,乙方有權提出退房,退房後甲方應將乙方付款在三十天內退回。

第四條 價格與費用

甲方與乙方約定按下述第_________種方式計算該商品房價款:

1.按建築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位為(_________幣)每平方米_________元,總金額(_________幣)_________元整。

2.按套內建築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_________幣)每平方米_________元,總金額(_________幣)_________元整。

3.按套(單元)計算,該商品房總價款為(_________幣)_________元整。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除上述房價款外,甲方依據有關規定收取下列税費:

1.代收_________,計(幣)_________元整;

2.代收_________,計(幣)_________元整;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代收税費合計(幣)_________元整。

第五條 價格與費用調整的特殊約定

該商品房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房價款和代政府收取的税費可作相應調整:

1.由於該商品房屬於政府定價的預售商品房,有權批准單位最後核定的價格與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價格不一致,按政府有關部門最後核定的每平方米價格調整。

2.預售商品房開發建設過程中,甲方代政府收取的税費標準調整時,按實際發生額調整。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付款時間約定

乙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______幣)_________元整,並按以下時間如期將房價款當面交付甲方或匯入甲方指定的_________銀行(帳户名稱: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1.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支付全部房價款的_________%,計(幣)_________元;

2.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支付全部房價款的_________%,計(幣)_________元;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交接商品房時的付款額約定

在雙方交接該商品房時,乙方累計支付的款額應當佔全部房價款的_________%,計(幣)_________元。其餘房價款在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辦完權屬登記手續之日起_________天內付清。

第八條 乙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時間付款,甲方對乙方的逾期應付款有權追究違約利息。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_______計算。逾期超過______天后,即視為乙方履行本合同。屆時,甲方有權按下述第______種約定,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1.終止合同,乙方按累計應付款的____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乙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乙方據實賠償。

2.乙方按累計應付款的____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交付期限

甲方應當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具備下列第______種條件,並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

1.該商品房經驗收合格。

2.該商品房經綜合驗收合格。

3.該商品房經分期綜合驗收合格。

4.該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除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依法作出不予過户決定外,上述房地產權利轉移日期以_________(市/區/縣)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受理該房地產轉讓過户申請之日為準。

上述房地產風險責任自該房地產_________(權利轉移/轉移佔有)之日起轉移給乙方。

如遇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延期不得超過三百六十天,特殊原因是: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

(2)施工中遇到異常的困難及重大技術問題不能及時解決的;

(3)其它非甲方所能控制的事件。

上述原因必須經_________市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文件為依據,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交付時,甲方提交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出具的《_________市建設工程質量合格證書》,並辦妥全部交接手續。

甲方同意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_________市建設工程質量條例》及有關規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對乙方購置的房屋進行保修。

第十條 甲方逾期交付的違約責任

除本合同第九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乙方有權按已交付的房價款向甲方追究違約利息。按本合同第九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_____個月內胺______利率計算;自第_____個月起,月利息則按______利率計算。逾期超過_____個月,則視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權按下列第_____種約定,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1.終止合同,甲方按乙方累計已付款的_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甲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甲乙方據實賠償。

2.甲方按乙方累計已付款的_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 交接

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後,甲方應當書面通知乙方辦理交付手續。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甲方應當出示本合同第九條規定的證明文件,並簽署房屋交接單。所購商品房為住宅的,甲方還需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説明書》。甲方不出示證明文件或出示證明文件不齊全,乙方有權拒絕交接,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甲方承擔。

由於乙方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__________________。

因本房屋所有權轉移所發生的土地增值税由甲方向國家交納,契税由乙方向國家交納;其他房屋交易所發生的税費除另有約定的外,均按政府的規定由甲乙雙方分別交納。

第十二條 關於產權登記的約定

甲方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_________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甲方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甲方的責任,乙方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_____項處理:

1.乙方退房,甲方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日內將乙方已付房價款退還給乙方,並按已付房價款的_____%賠償乙方損失

2.乙方不退房,甲方按已付房價款的____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 關於物業管理的約定

該商品房移交後,乙方承諾遵守小區(樓宇)管理委員會選聘的物業管理公司制定的物業管理規定;在小區(樓宇)管理委員會未選定物業管理機構之前,甲方指定_________公司負責物業管理,乙方遵守負責物業管理的公司制定的物業管理規定。

第十四條 保修責任

自乙方實際接收該商品房之日起,甲方對該商品房的下列部位和設施承擔建築施工質量保修責任,保修期內的保修費用由甲方承擔

1.牆面保修_________月;

2.地面保修_________月;

3.頂棚保修_________月;

4.門窗保修_________月;

5.上水保修_________月;

6.下水保修_________月;

7.暖氣保修_________月;

8.煤氣保修_________月;

9.電路保修_________月;

10._________保修_________月。

保修期內,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其他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損壞,甲方無須承擔責任,但可協助維修,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五條 雙方可以就下列事項約定

1.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屋面使用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外牆面使用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命名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該商品房所在小區的命名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條 乙方的房屋僅作_________使用,乙方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商品房之房屋結構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規定者外,乙方在使用期間有權與其他權利人共同享用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並按佔地和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面積承擔義務。

甲方不得擅自改變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設施、公共用地的使用性質。

乙方所購樓宇,如發生出租、抵押、轉讓等法律行為,應經_________市公證處辦理公證後,由_________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產權轉移、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甲方關於裝飾、設備標準承諾的違約責任

甲方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裝飾、設備標準應符合雙方約定的標準。達不到約定標準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照下述第__種方式處理

1.甲方賠償雙倍的裝飾、設備差價。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條 甲方關於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正常運行的承諾

甲方承諾與該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關聯的下列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按以下日期達到使用條件:___________________。

如果在規定日期內未達到使用條件,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__________。

第十九條 甲方保證在交接時該商品房沒有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保證在交接時已清除該商品房原由甲方設定的抵押權。如交接後發生該商品房交接前即存在的財務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二十條 自該商品房交付之日起,_________[_________號劃撥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甲方與_________簽訂的_________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規定的甲方權利、義務和責任依法隨之轉移給乙方。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並簽定補充協議。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之附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項,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第二十三條 甲、乙一方或雙方為境外組織或個人的,本合同應經該商品房所在地公證機關公證。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同意由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甲、乙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_________[經甲、乙雙方簽字/經_________公證(指外銷房)]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要求終止合同的,除雙方簽訂補充協議外,責任方須按本合同及其補充協議的有關條款之規定承擔違約責任,並按實際已付款(已收款)的_________%賠償對方損失。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_________天內,由甲方向______________申請登記備案。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連同附件共_________頁,一式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_________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用鋼筆填寫的與打字油印的文字,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代理人)(簽字):_______ 代表人(代理人)(簽字):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附件

附件一 房屋平面圖(略)

附件二 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構成説明(略)

附件三 裝飾、設備標準

1.外牆:___________________

2.內牆:___________________

3.頂棚:___________________

4.地面:___________________

5.門窗:___________________

6.廚房:___________________

7.衞生間:_________________

8.陽台:___________________

9.電梯:___________________

10.其他: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四 合同補充協議(略)

為加強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本物業”)和管理,維護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環境和秩序,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根據國家有關物業管理的法規政策制訂本公約。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須自覺遵守。

第一條 在使用、經營、轉讓所擁有物業時,應遵守物業管理法規政策的規定。

第二條 執行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大會的決議、決定。

第三條 委託物業管理企業負責房屋、設施、設備、環境衞生,公共秩序、保安、綠化等管理,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遵守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政府有關法規政策和業主委員會委託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四條 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積極配合物業管理企業的各項管理工作。

第五條 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對物業管理企業和管理工作如有意見或建議,可直接向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發生爭議時可通過業主委員會直轄市解決。

第六條 加強安全防範意識,自覺遵守有關安全防範的規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盜工作,確保家庭人身財產安全。

第七條 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裝修房屋,應遵守有關物業裝修的制度,並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對裝修房屋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並將注意事項和禁止行為告知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違規、違章裝修房屋或妨礙他人正常使用物來的現象(如滲、漏、堵、冒等),應當及時糾正,造成他人物業損失的應承擔賠償損失,對拒不改正的,物業管理公司可採取相應措施制止其行為,並及時告知業主委員並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貪污處理。

第八條 業主發委託物業管理企業對其自用部位和毗連部位的有關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應支付相應費用。

第九條 凡房屋建築及附恬設施設備已經或可能妨礙、危害毗連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礙外觀統一、市容觀瞻的,按規定應有由業主單獨或聯合維修、養護的,業主及時進行維修養護,拒不進行維修養護的,由業主委員會委託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維修養護,其費用由當事業主按規定分攤。

第十條 與其他非業主使用人建立僉租賃關係時,應告知並要求對方遵守本業主公約和物業管理規定,並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一條 在本物業範圍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1.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外貌含外牆、外門窗、陽台等部位的顏色、形狀和規格.、設計用途、功能和佈局等;

2.對房屋的內外承重牆、樑、柱、板、陽台進行違章鑿、拆、搭、建;

3.佔用或損壞樓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車場、自行車房棚.等公用設施及場地;

4.損壞、排除或改造供電、供水、供氣、供暖、通訊、有線電視、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設施;

5.隨意堆放雜物、丟棄垃圾、高空拋物;

6.違反規定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險物質等;

7.踐踏、佔用綠化用地;損壞、塗畫園林建築小品;

8.在公共場所、道路兩側亂設攤點;

9.影響市容光煥發觀瞻的亂搭、亂貼、亂掛、設立廣告牌;

10.隨意停放車輛;

11.聚從喧鬧、噪聲擾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為;

12.違反規定飼養家禽、家畜及寵物;

13.法律、法規及政府規定禁止的共他行為。

第十二條 人為造成公共設施設備或其他業主設施設備損壞,由造成損壞責任人負責修復或賠償經濟損失。

第十三條 按規定交納物業管理企業應收取的各項服務費用。

第十四條 業主使用本物業內有償使用的文化娛樂體育設施和停車場等公用設施條場地時,應按規定交納費用。

第十五條 自覺維護公共場所的整潔、美觀、暢通及公用設施的完好。

第十六條 加強精神文明建設,弘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互助友愛,和睦相處,共同創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

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6

甲方(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以上述甲方系夫妻關係):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

乙方(買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為房屋買賣有關事宜,經雙方協商,訂立合同。如下:

一、房屋狀況:(按《房屋所有權證》填寫)

1、甲方所擁有的坐落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建築面積為________平方米,其現用途為__________。

2、甲方已於房屋所有證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甲方已於用證,國有土地使用證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甲方自願將上訴房屋所有權及所屬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乙方,乙方自願購買該房屋。甲方保證上述房屋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無財產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否則,由甲方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二、房屋價款:

買賣雙方同意按套計價,該房屋總價款為___________(RMB: 元整)

三、付款方式:

四、房屋支付:

甲方應於辦理房屋立契過户之日起5日內按合同約定將房屋交付給乙方。

五、甲乙雙方權利義務:

1、在辦理產權過户手續時,所產生的費用,一切由甲方負責。

2、房屋交付前所發生的所有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六、甲乙雙方若出現法律糾紛,可向房屋所在法院進行起訴。

七、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按手印: 乙方簽字、按手印: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7

為正確、及時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相關法律,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本解釋所稱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統稱為出賣人)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並轉移房屋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二條 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第三條 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説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説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條 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第五條 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第六條 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第七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照所有權調換形式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明確約定拆遷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如果拆遷人將該補償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被拆遷人請求優先取得補償安置房屋的,應予支持。

被拆遷人請求解除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按照本解釋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第九條 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第十條 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

第十一條 對房屋的轉移佔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後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 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第十四條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據實結算,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買受人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房屋實際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第十五條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第十六條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第十七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第十八條 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第十九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第二十條 出賣人與包銷人訂立商品房包銷合同,約定出賣人將其開發建設的房屋交由包銷人以出賣人的名義銷售的,包銷期滿未銷售的房屋,由包銷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包銷價格購買,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出賣人自行銷售已經約定由包銷人包銷的房屋,包銷人請求出賣人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對於買受人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與出賣人發生的糾紛,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包銷人蔘加訴訟;出賣人、包銷人和買受人對各自的權利義務有明確約定的,按照約定的內容確定各方的訴訟地位。

第二十三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第二十四條 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致使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應予支持。

第二十五條 以擔保貸款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一方請求確認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或者撤銷、解除合同的,如果擔保權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提出訴訟請求,應當與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糾紛合併審理;未提出訴訟請求的,僅處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擔保權人就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糾紛另行起訴的,可以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合併審理。

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後,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貸款和購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別返還擔保權人和買受人。

第二十六條 買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約定償還貸款,亦未與擔保權人辦理商品房抵押登記手續,擔保權人起訴買受人,請求處分商品房買賣合同項下買受人合同權利的,應當通知出賣人蔘加訴訟;擔保權人同時起訴出賣人時,如果出賣人為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提供保證的,應當列為共同被告。

第二十七條 買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約定償還貸款,但是已經取得房屋權屬證書並與擔保權人辦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權人請求買受人償還貸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優先受償的,不應當追加出賣人為當事人,但出賣人提供保證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本解釋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後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發生的糾紛案件,本解釋公佈施行後尚在一審、二審階段的,適用本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後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發生的糾紛案件,在本解釋公佈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發生的商品房買賣行為,適用當時的法律、法規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8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及_________市房地產法規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商,簽訂本協議。

一、銷售模式説明

本項目商業類產品施行分期銷售。

本協議不表明甲乙雙方對_________商業類產品進行認購或者進行類似性質的活動,而僅是甲、乙雙方約定,待_________商業類產品正式發售後,乙方有按優先權順序依次享有優先挑選、認購、購買產品的權利。

二、標的物

1.產品:_________商業產品

2.物業地址:_________。

三、優先權確認

姓名/公司名稱: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護照號碼:_________

公司註冊號/法人代碼:_________

地址/法定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電子郵箱:_________

乙方有意購買本協議第二條第一款所指明的物業產品類型,本協議確認的優先權號碼為_________。_________居住類產品正式發售後,乙方按優先權順序依次享有優先挑選、認購、購買本種類產品的權利。

四、優先權保證金

1.為了確保在項目正式開盤銷售時,乙方能夠按照所擁有的優先權享有相應的優先挑選及購買產品的權利,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乙方願意以每套產品_________元金額向甲方支付優先權保證金。乙方意向購買的產品數量為_________套,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幣_________元整。

2.甲、乙雙方正式簽訂《_________市商品房預售合同》,本協議優先權保證金自動充抵部分乙方所購產品首期款。首期款不足部分根據甲、乙雙方簽訂的《_________市商品房預售合同》,乙方需另行補齊。

五、優先權終止及失效

1.甲方在正式簽訂《_________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前三個工作日電話或書面通知乙方選房,並辦理相關購房手續。

2.乙方與甲方正式簽訂《_________市商品房預售合同》之前,乙方有權放棄優先權。

3.在甲方正式通知乙方選房後的三個工作日內,若乙方尚未與甲方正式簽署《_________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則視為乙方自願放棄本協議約定的優先權。

4.自甲方接到乙方書面告知其自願放棄優先權之日起,甲方開始為乙方辦理免息退還優先權保證認金的手續,並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將乙方按本協議支付的優先權保證認金無息退還給乙方。同時,本協議自動終止。

六、其他

本協議共三頁,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