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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彙編七篇

欄目: 買賣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2.87W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關於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合同的簽訂是對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範。擬定合同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房屋買賣合同7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閲讀。

房屋買賣合同彙編七篇

房屋買賣合同 篇1

甲方(賣方) ,男, 縣 鎮 村 莊村民,身份證號:,女, 縣 鎮 村 莊村民,身份證號:

乙方(買方) ,男, 縣 鎮 村 莊村民,身份證號:

根據國家《合同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合同標的即房屋狀況

1、該交易房屋坐落 縣 鎮 村 莊(或 路 旁)

2、該房屋為(如兩層磚混結構樓房), 南北長 米,東西長 米,共 層。房屋佔地面積約為 平方米,院子佔地面積約為 平方米。左緊鄰 的房屋,右緊鄰 房屋。

3、該房屋為(如宅基地自建房或村鎮開發自建房,宅基地審批文件編號: )

第二條:合同房屋交易價款:人民幣 萬元整

大寫:

第三條:付款時光及方式

1、 在 年 月 日 付人民幣 萬元。

2、 在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過户手續辦理完畢之日付款 人民幣 萬元。

3、 在交付房屋之日,付清尾款人民幣 萬元。

每次付款,甲方收到後因出具收據。

第四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保證該房屋在合同簽訂前確實專屬自我所有,出具村級以上單位對甲方專有該房屋的證明並交付給乙方。

2、甲方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收取乙方交付的全部房屋交易價款並有義務開具收據交付給乙方。

3、甲方應保證不存在任意第三人對該交易房屋主張任何未被告知的權利狀況。

4、甲方應保證該房屋不屬於違章建築、不屬於已被或已確定將被列入新規劃而拆除或徵用的範圍。

5、甲方應告知乙方有關該房屋的質量狀況。

6、甲方應將該房屋的宅基地審批文件等相關手續交付給乙方。

7、該合同簽訂後甲方應將該房屋全部交付給乙方,且甲方不得以自我的行為致使該合同無效。

第五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給付甲方該交易房屋價款並向甲方索要收據。

2、乙方購買該房屋後,若根據有關規定能夠辦理相關權屬登記的,甲方有義務給予協助。

第六條:個性約定

1。 因乙方所購房屋為農村羣眾土地上建築,改房屋買賣過程中所發生的交易或過户需要本村村民委員會同意或有關部門審批的手續問題,甲方應當用心全力配合乙方一齊解決妥善。若因此引發相應糾紛的,由甲方負責處理。

2。 若今後房屋重建,甲方應承認乙方的住房面積。如國家徵地,土地賠償及住房面積賠償均歸乙方所有,甲方負責用心配合。

第七條:違約職責

1、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約定,對方可要求違約方在必須期限內改正,違約方應當改正。

2、甲方違反第四條的有關約定導致乙方在合同簽訂後無法對該房屋行使所有權的,乙方可要求解除合同並同時要求甲方全額退還房屋價款及其相對應的銀行定期存款利息和全部房屋價款的20%的違約金。

第七條:本合同發生爭議時雙方應先進行協商,無法協商或協商不一致的能夠透過有關法律途徑解決。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現住址: 現住址: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簽約時光: 簽約時光:

房屋買賣合同 篇2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甲方現有位於 的私房一套,結構是 聯 層,建築面積 平方米,合計面積 平方米,已辦理土地使用證、城建用地許可證、房產證,另有一處有使用權的院落共計 平方米,甲方自願轉讓給乙方,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1、甲方房屋及院落總價 萬元,乙方願以此價格成交。

2、甲方須確保自己的土地、城建、房產證件真實合法、有效,且必須確保乙方改建施工過程中,與四鄰沒有糾紛。如果乙方在城建與施工中與四鄰有產權、界限、風 水等糾紛,甲方必須負責處理、調解。

3、甲方有義務提供資料協助乙方辦理相關證件的過户手續,費用由乙方承擔。

4、付款方式:本協議簽字之日付 萬元,除下部分 萬元在過户手續完成後一次性付清。

5、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3

一、什麼是違約金?我國違約金的性質是什麼?

按照合同法第114條的規定,違約金是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一方違約時應當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其具有以下法律特徵:1、違約金是在合同中事先約定的,它主要是在訂立合同時作為合同的手段之一規定在合同中,也不排除在合同訂立時或訂立後對違約金進行專門的或補充的約定。2、違約金是違約時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對違約方承擔損害賠償數額的一種約定。3、違約金是對承擔責任的一種約定。

在我國違約金的性質具有多重屬性:它具有補償性為主、懲罰性為輔的性質,同時具有擔保屬性,為了使違約金的性質整體發揮功能,國家應當對違約金進行適當干預。這是本條司法解釋出台的歷史背景。

房產律師寇志中特別提示:為什麼要在這裏9特別提到違約金的法律屬性,是要弄清在法院審理時可以對違約金的支持程度。還有,如果你想在合同中加大對違約的懲罰力度,制裁違約,想適用懲罰性違約金時,就特別註明,“本違約金的約定,是經雙方慎重磋商,用以嚴懲不誠信的違約方的,屬懲罰性違約金,故不適用調整條款。”這樣法官就會支持特別約定條款。沒有特別約定的,則一般適用補償性違約金處理原則,即以補償損失為適當。

二、本條司法解釋適用的條件是什麼?

本條司法解釋的內容為: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從該條款規定可以看出,要適用減少或增加違約金的主張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必須有約定的違約金條款;

2、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過低;什麼是過高或過低,在下文中討論。

3、要有合同一方當事人請求;不請求則一般不處理,但也有法官依職權裁判的實例。

三、什麼是違約金過高?什麼是違約金過低?

本條司法解釋是對合同法114條第2款的具體規定,合同法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那麼什麼是違約金過低?合同法已有原則性規定,即以低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為標準,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則為過低;

本條司法解釋也直接引用了合同法的過低的原則性規定,“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什麼是違約金過高? 合同法沒有原則性規定,合同法支持的是過分高於造成損失的,但什麼是過分高於,實踐中不便把握。

本條司法解釋, 對什麼情況下屬“違約金過高”,也即“違約金過高”的具體標準作了明確規定。明文將“超過造成損失的30%”定為標準,具有司法實踐上的指導意義,可説是提高了處理具體案件時的可操作性。

四、違約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包括哪些?

賠償損失的.範圍在我國學術著作和司法實踐上有直接損失和間損失的提法,但我國現行合同法並沒有使用這兩個概念。《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直接損失就是實際上造成的財物減少、滅失或損毀,以及因此增加的支出;間接損失就是可得利益的損失或其他可能造成的損失。實際上,我國司法實踐中一直對違約損失的賠償範圍限制過嚴,正如某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所説:“國內通常的做法則考慮得太複雜,對損失額一壓再壓,對判決後能否執行也作為損失額考慮的因素。”

在實踐中,通常有這樣一些原則來界定違約損失的範圍:(一)確定賠償的目的是在金錢的是在金錢力所能及的範圍內,使受害人置於合同正常履行所能達成的同樣的狀態;(二)損失是在正常和自然情形下發生的損害;(三)違約受害人有權取得實際損失是訂約時可以合理預見的違約可能產生的結果;(四)如何確定當事人是否可以合理預見,要根據當事人的知識來認定。認定的方法有兩種:一種是推定,另一種是根據實際具有某種知識確定。

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合同雙方因一方違約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通常包括各種手續費、銀行利息及路費、誤工費、在合同中還可以約定因主張違約損失而訴諸法院的合理費用,並特別註明律師費、等等。具體數目可以由雙方在違約後共同協議商定。

對可得到利益的損失,可以主張,但計算要有度。這在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中有明確的規定,“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造成的損

房屋買賣合同 篇4

(一) 房屋買賣未採用書面形式。

法律規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合同中應當載明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

《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房到買賣合同的簽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我國也《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法律分析由此可見,房屋買賣合同即使未採用書面形式,也並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如買賣雙方均實際履行了主要義務,買受人已交付了房款,並實際使用和佔有了房屋,又沒有其他違法行為,只是該買賣合同沒有書面形式的,應認為買賣關係有效。但為了過户的需要,應補籤書面的房屋買賣合同,買方可要求賣方協助辦理產權過户手續。如雙方未履行口頭合同的主要義務且並不能就此達成一致,則該合同應認定為無效的合同。

(二) 賣方轉讓沒有所有權證書的房屋買賣合同。

法律規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規定不得轉讓。但從該條立法目的上看,其規定應當是屬於行政管理性的,違反這一規定,僅是產生房屋轉讓不能及時頒證或不能如期過户的結果。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於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可見,只要標的物合法且有權處分,對於標的物是否有相關證照,合同法並無特別要求。

《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也可以推導出:房屋買賣合同簽訂時,儘管該房屋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合同也有效。對此應理解為:房地產權利人沒有現實房屋的產權證而不能辦理房屋轉讓過程中涉及到的登記過户手續,但不應據此認為預購房買賣合同必然無效。如雙方在簽訂協議時對房屋權屬證書尚未領取的狀況是明知的,且當條件或期限成就時就可以辦理過户手續,產權亦無其他爭議或購買的房屋已交付原告入住時,一般應認定為有效。如賣方隱瞞無證的事實或因存在屋建造存在違法行為且已被有關機關確定,根本不能取得所有權證的,則此類合同應為無效。

(三) 沒有辦理過户手續而引起發一方反悔的。

法律規定

《關於私房買賣的成立一般應以產權轉移登記為準的覆函》(1990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強調:“簽訂房屋買賣協議以後,提出解除買賣協議,未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應認為該民事法律行為依法尚未成立。一方翻悔是允許的。”

《關於範懷與郭明華房屋買賣是否有效問題的覆函》(199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答覆:“房屋買賣系要式法律行為,農村的房屋買賣也應具備雙方訂有書面契約、中人證明、按約定交付房款以及管理房屋的要件;要求辦理契税或過户手續的地方,還應依法辦理該項手續後,方能認定買賣有效。”

《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明確規定:“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中規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手續,或者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准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如果原告請求被告交付該訟爭房屋,則人民法院應當責令被告繼續履行其合同,並責令被告協助原告辦理房屋過户手續。”

法律分析

由此可見,房屋買賣合同是否進行登記已在法律上確認不是生效條件,僅是未辦理有關手續之前,不具有將合同指向標的房產權屬變更的效力。本質上説,這涉及到的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二元劃分的理論,只要雙方簽訂的不動產轉移合同(債權行為)依法有效,當事人雙方就應按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辦理不動產登記(物權行為)手續。因合同一方原因未辦理過户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責令其繼續履行,辦理過户登記。

房屋買賣合同 篇5

甲方(賣方):開發公司

乙方(賣方):開發公司法人(預售房產登記人)

丙方(買方):

丁方(擔保人):

經以上各方協商,就丙方購買甲方開發的房產(房產的具體情況:)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開發的上述房產已與乙方簽訂預售協議並在房管部門辦理登記。

二、甲乙雙方均同意以單價元/平方的價格將上述房產出售給丙方,房屋總售價元,以房管部門核准的房產面積結合單價計算的總價為準。

三、如該房產能直接在房管局更改合同則由甲方負責辦理房產及土地證;如不能直接更改合同則由乙方負責辦理房產及土地證的過户手續。為確保丙方能夠購得上述房產,甲方及乙方均應與丙方就該處房產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同時甲方及乙方對兩份合同中的出售方互負連帶責任。

四、該房應於年月日前上房。

五、如非因丙方責任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或不能如期上房或不能在上房後日內無法辦理房產及土地證,則丙方有權終止或解除合同,並有權要求甲方及乙方連帶償還丙方雙倍購房款。

六、丁方自願以其自有房產(房產具體情況、房產證號)作為對甲方及乙方履行交付房產的擔保,並應到房產及土地部門辦理抵押登記。丁方擔保範圍包括所有甲方及乙方應對丙方履行的全部義務。

七、丙方應支付的房款在丙方辦理完上述抵押登記後一次性交付給甲方或乙方。

本協議一式四份,各方各執一份,自各方簽字(章)起生效。

房屋買賣合同 篇6

出 售 方:(以下簡稱甲方) 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購 買 方:(以下簡稱乙方) 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出售方與購買方就位於江西省上饒市信州區上玉路56號 的房屋買賣事項(因出售方急需長期流動資金),經雙方充分、平等 ,友好協商一致,自願達成本合同。

一、本合同雙方當事人均為上饒市信州區合法常住居民。

二、房屋情況:

1、 本合同交易的房屋位於上饒市信州區的上玉路56號,建築面積約為______平方米,房屋結構為大門朝東坐北朝南。

2、 該交易房屋由出售方全額出資建造,使用的土地為______村集體土地,並徵得其他村民和村集體同意,可以長期佔有、使用。該房屋在交易前為出售人完整所有、佔有、使用,並可以出售轉讓該房屋。

三、 為保證本合同切實履行以及房屋的交付使用,出售方保證並承諾如下:出售人自願根據本合同條款將本合同項下房屋售予購買方,對此不反悔;本合同項下房屋質量符合居住需要,不存在任何質量瑕疵;本合同項下房屋與他人及村集體不存在經濟糾紛,出售方僅將該房屋售予購買方;該房屋售予購買人後,該房屋(包括土地、房屋及附屬設施)的所有權益歸購買人,例如可以獲取的徵地補償、拆遷補償等;出售方願意積極 配合購買人辦理房屋產權的相關手續以及願意積極配合購買人爭取和維護對該房屋的權益。

四、房屋價格:

1、本合同項下房屋交易價格為人民幣_______萬元,為固定不變價格。該價格包括了該房屋使用所佔土地的費用、房屋建造的費用、附屬設施的價值、合理的增值價值以及應當繳付的相關税費。

2、購買方: 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當天,一次性將現金人民幣 萬元支付給出售方,出售方開具收款收據以為憑證。

五、出售方因本次房屋出售事出緊急,故一時未找到新的居住場所,且出售方同購買方雙方關係較友好;所以購買方同意把本協議購買之房屋暫時借給出售方居住,但最長居住期限不得超過______個月(自本合同簽訂之日算起);且出售方只限於享受暫時居住權,該房屋的其他一切權益包括但不限於該房屋的轉讓權出售權和徵地補償、拆遷補償權全部歸購買方獨享。

六、購買方根據第四條支付清購房款之日起,出售方應交付本合同項下房屋以及相關資料;購買方支付價款後不能正常佔有(雙方另有商議的除外)、使用該房屋及獨自享有該房屋的轉讓權出售權和徵地補償、拆遷補償權的;出售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暨(購買方一次性全額返還購買方:購房本金共計人民幣 萬元及支付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至購買方一次性全額返還購房本金及違約金之日止,按總購房款計量每日千分之二的違約金。

七、出售方、購買方雙方同意上述協議,各無異議,不得反悔。如果雙方就本合同事項發生爭議,雙方無法協商解決時應當首先請求本村村委會、所在街道辦事處協調解決,協調解決不了可上訴當地人民法院仲裁。

八、本合同正本一式貳份,每份共二頁;雙方每人各持一份;自雙方簽字摁手印之日起生效,並持續有效。

九.本合同條款中若有無效條款並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有效實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7

甲方(賣方):

身份證號:

地址: 聯繫電話:

乙方(買方):

身份證號:

地址:

聯繫電話: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平等、自願、公平、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房屋買賣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標的房屋

1、轉讓房屋情況

甲方自願將此房屋賣給乙方,房屋(以下簡稱“房屋”)坐落於 區(縣) 小區(街道) 號(棟) 單元 號(室)。該房屋所在樓層為 層,建築面積共

平方米(以產權證記載為準),房屋性質為 ,房屋的抵押情況為。

隨該房屋同時轉讓的房屋附屬設施設備、裝飾裝修、相關物品清單等。

2、房屋面積

房屋面積以甲方與房屋開發商所籤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編號 )記載面積為準。如房屋最終取得房地產權證的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編號 )不一致,則以房地產權證記載為準。

3、房屋產權

甲方與房屋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編號 ),但該房屋尚未取得房地產權證。

第二條 房屋金額

經買賣雙方協商一致,該房屋成交總價格為:人民幣元(小寫), 元整(大寫)。

上述房屋價格包括了該房屋附屬設施設備、裝飾裝修、相關物品和其他與該房屋相關的所有權利。

第三條 付款方式

1、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日,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定金合同金額的95% 元整,定金最終抵作房屋款。

2、二手房屋交易公證辦完後,甲方將與房屋開發商所籤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編號 )、購房發票等等一切合同、票據、資料、鑰匙等等的原件交付給乙方後 日內,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額的95%,即人民幣 元整。

3、待該房屋取得房地產權證後,甲方與乙方辦理產權過户手續後日內,乙方向方支付合同金額的 %,即人民幣 元整。

第四條 房地產權證辦理

如本合同項下房屋已具備辦理房地產權證的條件,甲方應積極予以辦理,如在前述條件具備的前提下甲方一個月內未予辦理,則逾期一日按合同金額的1‰向乙方無能為力付違約金。

第五條 房屋交付

1、甲方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將該房屋交付乙方使用,並於交付當日辦理完畢配套交接手續。

2、如房屋開發商尚未交房,則待收到開發商交房通知後7日內,乙方需辦理物業、入住或管理等手續的,甲方應於配合辦理。

第六條 房屋過户

甲方應於本合同項下房屋取得房屋產權證後7日內,與乙方辦理產權過户手續;如該房屋有貸款,則應於取得房屋產權證後7日內,辦理貸款清償及房屋過户等手續。

第七條 税費的交納

合同履行中,乙方承擔過户(或更名時產生的房屋交易税,契税、個人所得税等其它費用)。

因一方不按法律、法規規定繳納相關税費導致諮易不能繼續進行的,其應當向守約方支付相當於合同金額40%的違約金。

第八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本合同簽訂之後,乙方即實際享有房屋所有權,並履行相應的付款義務。在辦理房屋過户前,乙方在行使權利時需要甲方協助的,甲方應當協助;

2、房屋實際交付給乙方前,房屋風險責任由甲方承擔;房屋完成驗收交接後,實際交付給乙方之日起,房屋風險責任轉移給乙方承擔。

第九條 聲明及保證

1、甲方保證:

1.1 房屋上不存在任何權利瑕茲和質押擔保的情況,且房屋所有權真實、合法、有效;

1.2 甲方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如為代理人則代理人已經過權利人的授權;

1.3 本合同簽訂後,甲方不將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2、乙方保證:乙方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約定的期限和條件將該房屋交付乙方的,按照如下規定處理:

1.1 如因甲方原因,造成該房屋不能過户到乙方名下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乙方有權選擇解除合同,甲方應當自收到合同解除通知之日起3日內退還乙方全部已付款,並按合同金額的4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1.2 逾期在30日之內,自約定的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交付或過户之日止,每逾期一日按合同金額的1‰向乙方按日計算違約金,並於該房屋實際交付或過户之日起3日內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1.3 逾期超過30日後,乙方有權選擇解除合同,甲方應當自收到合同解除通知之日起3日內退還乙方全部已付款,並按照合同金額的40%支付違約金。

1.4 如發生本條1至3款的違約情況,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或最終解除的,甲方還應賠償乙方對房屋的實際裝修損失。

2、乙方未按照第四條約定的時間付款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2.1 逾期30日的,自約定的付款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每逾期一日按照合同金額的1‰向甲方按日計算違約金,並於實際付款之日起3日內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2 逾期超過90日後,甲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7日內按照合同金額的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並由甲方退還乙方全部已付款。

3、本合同簽訂後,甲方再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乙方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甲方應當自收到合同解除通知之日起3日內退還乙方全部已付款,並按合同金額的4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十一條 合同的轉讓

除經雙方協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規定雙方的任何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在未經徵得另一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轉讓給第三者。任何轉讓,未經另一方書面明確同意,均屬無效。

第十二條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另一方當事人,並自不可抗力事件結束之日起 日內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證明。

第十三條 爭議的處理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將爭議提交乙方所在地法院通過訴訟解決。

第十四條 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