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文學常識 簡歷 公文文書 文學名著 實用文 人生哲理 作文 熱點話題作文
當前位置:文萃咖 > 事務文書 > 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

欄目: 勞動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2.17W

一、主要內容

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連續訂立2 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下述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①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②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③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⑤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⑥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⑦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另外,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

7.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五項。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人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二、勞動合同約定條款

(一)試用期

試用期屬於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雙方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試用期。

1.試用期期限

(1)關於試用期限;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l年的不得超過l個月;1年以上(包括1年)不滿3年的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包括3年)(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得超過6個月

(2)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提示: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2.試用期工資

(1)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勞動合同約定工資,是指該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者試用期滿後的工資。

(二)服務期

1.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的違約責任

(1)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對已經履行部分服務期限的,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一般而言,只有勞動者在服務期內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時,用人單位才可以要求其支付違約金。不過,為了防止可能出現的規避賠償責任,如果勞動者因下列違紀等重大過錯行為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仍有權要求其支付違約金:

①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②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③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⑤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情形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下述情形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②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③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④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⑤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⑥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⑦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保守商業祕密和競業限制

1.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提示:補償金的數額由雙方約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簽訂競業限制條款,就必須給予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否則該條款無效。

3.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4.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