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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勞動合同的內容

欄目: 勞動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6.49K

附:  編號:

梅州市勞動合同的內容

梅州市勞動合同

甲方(用人單位):

名 稱: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地 址:

乙方(勞動者):

姓 名:  性別:

居民身份證號碼:住 址:

梅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編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雙方同意選擇以下第 種勞動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本合同從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本合同從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終止條件出現時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從起至工作任務完成時止。該工作任務完成的標誌為  。

其中試用期個月,從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地點和工作內容

第二條 乙方的工作地點為  市 縣(區) 。

第三條 乙方的工作崗位(或工種、或職位)為 ,工作內容為  。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四條 乙方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不超過40小時。

實行計件工時制的,計件定額(即日標準工時內工作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經當地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甲方因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最長每日不超過三小時,每月不超過三十六小時。

甲方應當保證乙方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第五條 乙方依法享受節日假、年休假、婚假、喪假、探親假、產假、看護假等帶薪假期。

四、勞動報酬

第六條 乙方的月工資不低於元。有試用期的,其試用期的月工資為  元。 乙方工作滿一年或續簽此合同後,甲方應根據當地政府公佈的物價指數、工資指導線、工資指導價位、社會工資水平,結合本單位的經濟效益和薪酬制度以及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商的約定,適時合理地調整乙方工資。實行計件的,按雙方約定的計件工資執行。

第七條 甲方每月日前以法定貨幣形式足額支付乙方(當月/上月)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時,甲方應當在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當日結算並一次性支付乙方已付勞動的勞動報酬。

第八條 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在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加班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停工、停產,甲方應支付乙方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或生活費。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十條 甲方依法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並按政策規定比例由甲乙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十一條 乙方患病或非工傷的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三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勞動衞生標準的勞動作業場所,如乙方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甲方應按《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保護乙方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

第十四條 甲方根據乙方從事的工作崗位,發給乙方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第(年/季/月)免費安排乙方進行體檢。

第十五條 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有權要求改正並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

第十六條 經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七條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八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五)甲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本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或者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十九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乙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本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後,可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本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一條 甲方符合法定原因需裁減人員,並經過法定程序後,可以解除本合同。但甲方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時,應當通知乙方,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乙方。

第二十二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解除本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出現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情形時,本合同終止。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期滿,有本合同第二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乙方有本合同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情形的,其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八、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二十六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應依法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一)乙方依照本合同第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甲方向乙方提出並與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除甲方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乙方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因本合同期滿終止本合同的;

(五)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終止本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經濟補償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二十條第(一)項解除本合同的,還應發給乙方醫療補助費。

第二十七條 甲方違反法律規定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繼續履行本合同的,甲方應當繼續履行;乙方不要求繼續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甲方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賠償金。已支付賠償金後,依法不再支付經濟補償金。

九、勞動爭議處理

第二十八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一方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調解或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調解或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其他約定

第二十九條 培訓、服務期和競業限制等其他事項約定:

第三十條 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內容。變更的內容應採用書面形式,並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國家有關規定不一致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方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勞動者簽名或蓋章):法定代表人:年月日 年月日

鑑證機構(蓋章):鑑證人:

鑑證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