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井蓋採購合同
合同編號:CZ2012--3 甲方:
乙方:
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條款規定,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合同。
第一條: 標的、數量、價款
1、
2、
標的名稱:球墨鑄鐵井蓋; 規格、型號、數量: (單位:mm)
3、
4、
5、 生產廠家: 總金額: 273668元(支付以實際到貨為準); 以上價格含普通發票及運輸費。 第二條: 質量要求與技術標準:
1.乙方按甲方提供井蓋圖樣生產,甲方需簽字蓋章生效;
2.方形井蓋800*800,合同簽訂前,乙方提供樣品,經雙方共同檢驗確認後封樣存放於甲方,作為本合同約定標的物材料進場驗收的依據;
3.圓形重型井蓋按圖集97s501-1(41.43)生產, 圓形輕型井蓋按圖集97s501-1(37.39)生產,並依次為驗收的依據;
4.雨水篦子450*750, 按圖集05s518生產,並依次為驗收的依據;
5、圖集由雙方共同簽章確認,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三條: 交貨時間、地點及方式
1、甲方通知乙方將貨物送至指定地點宏潤機電城院內;
2、運輸費用由乙方支付,甲方負責卸車費用。
第四條: 結算依據
1、 結算總額為:單價×供貨數量。
第五條:貨款支付
1、 貨物運至現場甲方驗收合格後一次性付清所運送貨物的款項。
第六條:合同履行期間雙方文書往來送達地址
合同履行期間雙方互相提供並確認自己準確的送達地址,包括送達地址的郵政編碼、詳細地址以及受送達人的聯繫電話等內容,作為雙方商定履行合同事宜的聯繫放式。
甲方送達地址:邯鄲市機場路中斷宏潤機電城院內
郵編:056000 聯繫人:聯繫電話:
乙方送達地址: 邯鄲市勇鋒鋼材市場西區30-31號。
郵編::056002 聯繫人: 聯繫電話:
合同當事人各方必須用書面形式按照各方提供確認的送達地址用特快專遞送達方式送達相關通知時;因受送達人自己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不準確,或送達地址變更未即使告知另一方、受送達人本人或者受送達人指定的'代收人接到郵遞員領取郵件通知不去領取或拒絕簽收,導致特快專遞未能被收送達人實際接收的,郵件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第七條:違約責任
1、甲方逾期付款的,按逾付金額日萬分之五計算違約金。
2、乙方逾期交付貨物的,給付甲方按逾付貨物價格日千分之五計算的違約金。
3、運進現場的產品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遲延交貨時間超過合同約定工期20日以上時,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請求乙方退換貨物,並請求乙方給付違約金為本合同約定總價款的百分之二十,給甲方造成損失的,還應賠償甲方損失。
4、已經安裝完畢的產品質量不符合同約定的,乙方除承擔本條第3款的違約責任外,給第三人造成損失的,還應賠償第三人損失。
第八條:不可抗力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或不能完成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關部門的證明以後,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並根據情況全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
第九條:其他
1.合同簽定後,根據工程需要,如部分材料規格、數量調整,由甲方及時提出清單,結算貨款時合同中的單價不變,總金額根據調整後實際數量計算。
2.按本合同應該償付的違約金、賠償費用和各種經濟損失,在明確責任後十日內付清,否則每逾期一日,加收應付款額0.5‰的滯納金。
第十條:爭議解決的辦法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有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附則
1.合同執行期內,甲、乙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材料款付清後自行終止。
甲方代理人: 乙方代理人:
傳真: 傳真: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帳號: 帳號:
簽定時間:20xx年 月 日
篇二:井蓋購銷合同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供方: 需方: 項目名稱:
供需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經協商一致,就該項目球墨鑄鐵井環、井蓋的買賣事宜,同意按下列條款簽訂本購銷合同(以下稱“本合同”):
二、 質量要求:產品符合國標GB/T 23858-2009的的要求及歐洲EN124標準的要求,供方提供產品出廠合格證。
三、 質量保證:排除人為使用不當及不可抗外力的因素,供方對產品質量提供 個月
質保期及質保金為結算總金額的 %(由本工程竣工最終驗收合格確認之日起計),負責質保期內因產品自身質量問題產生的維修、更換。如因基礎沉降、不平整或施工質量等原因造成井蓋或支座變形、斷裂等情況不在本承諾範圍。 四、 交貨期限:本合同簽署後個工作日內,供方向需方開始供貨。
五、 交貨方式、地點及費用負擔:供方負責將貨物運送到 ,並承擔長途運費;需方負責卸車。
六、 驗收方式:需方應指定(身份證號碼:聯繫電話:)為收貨人,對貨物的外觀、型號、規格及數量進行驗收;指定收貨人代表需方對供方所移交貨物予以受領、妥善保管,並在供方的《發貨清單》上簽字確認驗收。需方如有任何異議,須於收到貨物當時提出。
七、 結算方式:
貨到簽收後,需方在每個月底結算一次,結算按實際送貨數量為準。供方須提供相應的《發貨清單》及收據。
八、 貨物所有權的轉移:對於各批貨物,自需方結清該批貨物價款時,貨物所有權發生轉移;但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需方指定收貨人簽收貨物時起由需方承擔。如需方未按本合同規定結清貨款,供方有權收回貨物,由此造成的額外費用由需方承擔。
九、 自然不可抗力:由於不可抗力原因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時,供需雙方應提供有關公證機構所出具的證明,並且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及時協商處理。
十、 保密:供需雙方有義務保守有關商業機密,未經對方許可,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否則,另一方有權對因此造成的損失追究泄密方責任。本條規定即使本合同終止仍持續有效。
十一、 違約責任:本合同經雙方正式簽署後即行生效,任何一方均需嚴格履行有關義務;
如有違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有關條款執行。如需方不按照本合同規定如期付款,供方有權收回貨物、停止履行協議、向需方追索有關貨物的裝卸及運輸費用,並保留追究需方違約責任的權利。
十二、 爭議的解決:在執行本合同的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本着“誠實信用”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就本合同糾紛向廣州市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其裁決為最終裁決,雙方應無條件服從。
十三、 其他事項
1.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並簽署書面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一式貳份,供需雙方各執壹份,自雙方簽字蓋章時即生效。
供方: 地址: 郵編:
電話: 傳真: 法定代表人(簽字): 授權代表(簽字):
日 期: 年 月 日
需方: 地址: 郵編:
電話: 傳真: 法定代表人(簽字): 授權代表(簽字):
日 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