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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簡單房屋租賃合同

欄目: 合同範本 / 發佈於: / 人氣:7.39K

隨着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越發重視合同,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簽訂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為。那麼常見的合同書是什麼樣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簽訂簡單房屋租賃合同,歡迎大家分享。

簽訂簡單房屋租賃合同

簽訂簡單房屋租賃合同1

房屋座落:_________區_________樓_________單元_________號房屋使用面積:_________平方米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乙方承租甲方管理的上列房屋作為_________使用,雙方議定遵守事項如下:

一、本租約為乙方取得承租房屋使用權的憑證。甲、乙雙方均有遵守國家有關住宅法律和本市房屋政策、法令的義務。

二、房屋租金數額因房屋條件或租金標準變動時,其租額得予調整,每月租金,乙方應於_________日前交清。

三、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甲方可以終止租約,收回房屋:

(1)把承租的房屋轉讓,轉借或私自交換使用的;

(2)未經甲方同意私自改變承租用途的;

(3)無故拖欠租金三個月以上的。

四、甲方根據修繕標準檢查,維修房屋和設備,保障安全、正常使用。甲方維修房屋時,乙方應積極協助,不得阻礙施工。在正常情況下,如因檢查不周,維修不及時,以致房屋倒塌,使乙方遭受經濟損失時,由甲方負責賠償。

五、甲方鑑定房屋危險,不能繼續使用,必須騰出時,乙方應按期遷出,其居住房由甲方解決。如乙方籍故拖延不遷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負責。

六、甲方對乙方承租的房屋進行翻建大修後,乙方有優先承租權,但事先應簽訂協議。

七、乙方對承租的房屋及室內裝修設備,應負責保管,愛護使用,注意防火、防凍。如有損壞,乙方應負責修復或賠償。樓梯間、門道、走廊等公用房屋和設施,乙方應愛護使用,注意照管,防止損壞。

八、乙方不得私自拆改、增添房屋或設備。如屬必需時,應事先取得甲方同意或另行簽訂協議後方可動工。否則,乙方應負責恢復原狀。

九、乙方退租房屋時,應於七日前通知甲方,並辦清以下手續:

(1)交清租金和應交納的賠償費。

(2)按照租約負責保管的房屋及裝修設備。

(3)撤銷租約。

十、乙方承租甲方代管、託管的房屋在發還原主時,甲方得終止租約。

十一、乙方承租的房屋因國家建設,特殊需要必須騰讓時,甲方得終止租約。乙方所需房屋按有關規定辦理。

十二、本租約自立約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有效。一或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協議解決。

十三、其他___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代表人(簽字):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簡單房屋租賃合同2

房屋租賃合同是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簽訂的關於轉讓出租房屋的佔有權和使用權的協議,其內容是出租人將房屋交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約定的租金,並於約定期限屆滿或終止租約時將房屋完好地歸還給出租人。房屋租賃合同具體規定租賃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租賃雙方都要受其約束,依照合同先例權利和承擔義務。因此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一定要注意,把租賃關係可能遇到的各種情況在合同條款中予以明確。

根據出租房屋用途的不同,房屋租賃合同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住宅租賃合同,一類是工商用房租賃合同。在住宅租賃合同中按照出租房屋所有權的不同,又可分為公房租賃合同、私房租賃合同和公房轉租合同。目前公房租賃合同的特點一般具有不約定固定期限的租期,租金標準由政府統一規定;而私房租賃合同的內容則是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由雙方協商確定。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租賃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當事人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當事人指出租人和承租人。法律對出租人的要求是其必須是房地產的合法產權人;對於承租人各地有不同要求,一般來講,如果是當地居民,須持有本人身份證,如果是外來居民,須持有本人身份證及公安部門發的暫住證;企業事業單位須持有《營業執照》;非企事業單位的其他組織如機關、團體、部隊等須有縣以上民政部門批准設立的有效證件。房地產租賃當事人必須符合上述資格限制,才能簽訂租賃合同。

2、標的物,即租賃的房屋。在合同中須寫明房屋所在位置即地址、面積、範圍、裝修及設施狀況。對承租人而言,租房的目的是利用房屋的使用價值或是用於居住,或是用於商業目的,因此房屋處於適用的狀態是對房屋的最基本要求之一,所以簽訂合同時必須説明房產交付使用時的基本狀況,這是因房屋不符合使用要求而發生糾紛時區分雙方責任的前提。不但如此,一旦房屋在租期內的毀損或第三人侵害以致妨礙了承租人依約使用房屋時,出租人還有義務修繕房屋,這些補救措施的標準通常應為合同中定明的房屋狀況。

3、租賃用途。即承租人租賃房屋的目的。租賃用途一旦定明,則承租人不得擅自改變用途,尤其不得用房屋從事非法活動。同時,明確了房屋的使用用途後,只要承租人依約用房,則正常範圍內出現的房屋磨損,出租人不得要求賠償。由於租賃用途不同,房屋的租賃價格也會不同,所以,租賃用途對於雙方當事人來説,也是必須定清寫明的問題。

 4、租賃期限。租賃有期限限制,這是房屋租賃與房屋轉讓的.重要區別。明確租賃期限的法律意義在於:(1)期限屆滿,承租人有義務將原房屋退還出租人;(2)如果出租人提前收回住宅的,應當有“必須收回”的理由,並且徵得承租人的同意,賠償承租人的損失,做好承租人住宅安置工作;(3)因買賣、贈與或繼承而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如原租賃合同未到期,則原合同對承租人與新房主繼續有效;(4)承租人為一人時,如其在租期內死亡,共同居住人可以要求合同繼續履行,辦理更名手續。

5、租金,即租賃價格。租金的確定依房屋用途不同而不同:(1)住宅用房,租金的標準應執行國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的租賃政策;(2)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用房,租金由承租人與出租人協商議定。對私有住宅租金,《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有更為詳細的規定:私有房屋租賃,由租賃雙方按照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標準,協商議定;沒有規定租金標準的,由租賃雙方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參照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實際水平協商議定,不得任意抬高。租金的交付方式,即租金是按月、按季還是按年支付,交付的具體日期也應在合同中明確。

6、修繕責任。修繕房屋是出租人的一項義務,指的是出租人在整個出租期間對房屋有進行必要修繕的義務。所謂必要即指:房屋必須使承租人能夠依雙方約定使用並收益。修繕的範圍包括:房屋自身及其附屬設施,以及其他屬於出租人修繕範圍的設備。

7、變更與解除合同的條件。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房屋租賃合同的變更與解除的法定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1)符合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條款的;(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3)當事人協商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