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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fidic合同條件及其應用

欄目: 合同範本 / 發佈於: / 人氣:2.29W

一、 國際諮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情況簡介

新版fidic合同條件及其應用

1、國際諮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法文詞頭縮寫),由歐洲的法國、瑞士和比利時三國的諮詢工程師協會於1913年成立於比利時,fidic總部現在設在瑞士洛桑。1998年全球有68個國家的成員協會,我國唯一的成員協會是——中國工程諮詢協會。

2、fidic合同條件,總結了發達國家近百年工程和國際工程建設的經驗,在合同條件中,集技術、設計、融資、採購、工程施工、竣工試驗、竣工後試驗和缺陷修復,以及法律、有形貿易、無形貿易、服務貿易、投資貿易、國際運輸、國際保險等規則於一體。一句話——就是保障僱主項目能夠順利圓滿地完成的標準合同條件。

3、fidic合同條件源於英國土木工程師學會(ice)、英國皇家建築師學會(riba)和美國同業的某些合同條件,故,具有濃厚的“案例法制度約定法律條件”的法律推理、法律聯繫、法律程序、法律責任推理和時限、時效的規律等特點,也具有與成文法相結合的特點,以適應國際工程承包和國際規則。

4、國際規則就是解決各種不同法律制度和不同法律規定不一致性的問題。特別在國際工程承包商的爭端和仲裁中顯得尤為突出,而fidic合同條件恰恰是符合國際慣例要求標準合同條件的主要範本

5、fidic為諮詢工程師、僱主和國際開發機構、發展中國家工程諮詢業務的發展提供信息、資格預審標準格式、研討會文件,以及客户與工程諮詢單位的協議書等。不難看出,fidic的服務對象主要是諮詢工程師、僱主和國際開發機構,以及促進發展中國家諮詢業務開展。一句話,最終是為僱主服務。同時,為保障僱主工程能夠順利實施的過程中,對僱主、承包商、各類分包商的責任、職責、義務和權利做出了“相對”均衡的分配規定。

6、fidic合同條件,是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非洲發展銀行等國際基金組織推薦使用的標準合同條件範本,也是世界各國較普遍採用的國際招標和國際基金組織招標項目的標準合同條件範本。

7、鑑於目前跨國公司、國際基金組織的對外融資、各國信貸資金的對外融資、招商引資、各國國際招標和國外承包業務的不斷髮展等,fidic合同條件是目前國際上最具仿效性、最具適用性、最具通用性,最具參考性,以及最能符合國際公認規則和各國法律結合的標準合同條件範本。也是國內發包項目的僱主和承包企業與外國僱主、合資項目、融資項目、外國承包商進行合作或國際合作方面與國際接軌的主要合同條件範本。

8、對僱主和承包商來説,研究和探討fidic標準合同條件範本,對於保障僱主項目的順利完成和保護承包商的信譽和權益是尤為重要的,特別是,國內僱主的國際公開招標項目,以及國內外的承包項目。這也是與國際接軌的重要方面。

二、 fidic合同條件的現實意義

隨着我國加入wto之後,隨着國內改革開放政策的不斷深入,政企分開、股份制改造、外資項目的進入、對外國承包商准入規定的變化、全國一體化市場的逐步形成、合資/國外獨資/跨國公司/私人股本企業在國內的不斷增加和發展、國際基金組織在國內的不斷融資,特別是我國對外的資本支持的國外投資項目和國際工程業務的開展等,項目僱主,諮詢、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都面臨着國內外兩個國際競爭市場。一個是,按照“國際慣例要求”的國內外資項目、國際基金組織和外國政府對國內的融資項目的承發包市場;一個是,按照國際慣例要求的國際項目承發包市場。

企業要在狹縫中奮力求生存,在擦肩中奮力求發展,僱主則要求項目技術的先進性、可靠性、安全性、經濟性和項目產品的市場競爭力,同時,又要求承包價格具有競爭力。各類承包商(含專利技術供應商、勘查、設計、施工、勞務、租賃和供應制造商等)都要以技術、質量、安全、工期、服務和具有競爭力的價格優勢來競爭。故,僱主和承包商只有與國際合同條件接軌,方能更好的保護僱主或承包商的應得權益,而fidic合同條件正是承發包行業國際接軌的重要方面。 從僱主的角度來看,為了僱主項目的投資利益,面臨着國內外承包商的投標競爭,如何維護僱主項目的投資利益,其重要的武器之一就是應用fidic合同條件。 但是,對僱主來説,往往是一次性的項目發包,如何儘快的熟悉和掌握fidic合同條件?因為,fidic合同條件是在項目管理的動態過程中約束和促進僱主與承包商的,所以,與國內的合同管理理念有着極大區別。僱主應尋求——既熟悉全過程的項目管理技能,又熟悉fidic 合同條件的諮詢實體或諮詢工程師,是僱主的最佳選擇。所以,fidic合同條件又是工程諮詢實體和工程諮詢工程師應必備的技能。

僱主如何在項目執行過程中用fidic 合同條件來管理工程和約束承包商。按國際的慣例作法,不是成立龐大的基建管理班子所能解決的,這種作法不僅增加僱主額外的投資開支和人員編制的包袱,而且,不瞭解項目動態過程的約束和索賠規定,勢必使我國的僱主或我國的承包商蒙受損失。

國外僱主的作法是聘用具有項目管理(不僅是施工)能力和熟悉fidic合同條件能力相結合的“僱主代表”或“僱主工程師代表”,或聘用有這方面能力的實體派出其“僱主代表”或“僱主工程師代表”,在僱主授權下負責組織完成合同項目。但是,按新的fidic合同條件的規定,有關投資費用的增減、質量缺陷的修復和竣工期的延長縮短都由僱主全權負責,克服了僱主對“代表”在決定重大問題方面的疑慮。

從承包商的'角度來看,儘管fidic主要是為僱主、諮詢工程師、國際基金機構和發展中國家諮詢業務的發展服務的,但是,各類承包商都要受到按國際慣例招標的僱主的fidic合同條件的促進和約束。而且,1999年版本的fidic合同條件對承包商的要求更嚴,儘管增加了對僱主的若干重要約束。但是,只要我國承包商認識到具有“案例法制度”色彩濃厚的與“成文法制度”相結合的fidic合同條件對承包商的要求是嚴謹的、是與工程管理過程相結合的合同條件、合同條件的管理應放在項目部,承包商就會在長期的國際項目的合作中站穩腳跟。承包商要想在國內外兩個國際競爭市場求得長期的生存和發展,fidic合同條件的熟悉掌握和靈活運用是與國際接軌的重要條件之一。既要滿足僱主提出的合同責任、職責和義務的要求,又要學會保護自己的應得權益。對承包商來説,由於能夠長年在該市場上運用fidic合同條件,將會越來越熟悉,運用也會越來越熟練。

三、1999年新版fidic招標的標準合同條件

(一) fidic於1999年為適應不同發包項目內容的國際招標編制了《epc交鑰匙項目合同條件》、《施工合同條件》、《生產設備和設計、施工合同條件》和《簡明合同格式》4個新版本。

1、新的fidic合同條件基本上統一了條款名稱、定義、界定和措詞,條款數目統一為20條,定義和界定分別為40-60個左右,普遍為160款左右,提高了不同版本之間條款解釋的統一性和一致性。

2、四個標準合同條件的最新版本

——新“銀皮本”(epc交鑰匙項目合同條件,適用於工程總承包的發包項目,與原1995年“設計、建造和交鑰匙項目合同條件”有諸多類似之處,但是,合同條件更趨嚴密詳盡,並做了大量的補充和修改,特別是增加了承包商的融資部分等);

——新“紅皮本”(施工合同條件,適用於土建和安裝施工承發包項目,在原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的基礎上涵蓋了土建和安裝施工的發包項目,但是,合同條件更趨嚴密和詳盡);

——新“黃皮本”(工程設備、設計和施工合同條件,適用於成套設備發包、或分項工程的成套設備發包項目,但是,合同條件更趨嚴密和詳盡);

——新“綠皮本”(合同的簡單格式,適用於中小的簡單項目的發包,但是,合同條件更趨嚴密和詳盡)。

(二) 合同價格

“新銀皮本”、“新黃皮本”採用總價合同,有法律變化/僱主原因等調價條件; “新紅皮本”仍然是單價合同,在通用條件中列出了調價公式;

“新綠皮本”列出了計價方式,但合同價方式需雙方約定。

(三) 四個版本串換應用的體會和看法

實行分項工程中的成套設備招標時,可參照承包商與僱主的主合同條件,使用“黃皮本”招標和簽約;如果承包商(或僱主)對土木或安裝施工實行招標時,可參照承包商與僱主的主合同條件,使用“紅皮本”招標和簽約;當承包商(或僱主)對工程中的中小或單專業工程招

標時,可參考與僱主的合同條件,以“綠皮本”實行招標和簽約。

當然,僱主也可以根據自己發包項目的內容和特點,來決定使用那個更加適合發包項目的fidic標準合同條件版本。

四、 新版fidic合同條件關注的主要方面

(一) 新版fidic合同條件對承包商的要求更嚴格,對僱主工程利益是極大保護 對承包商一般義務的要求,提到的許多方面屬於正常義務。但是,為保護僱主的工程利益,新版fidic合同條件寫的全面、巧妙又含蓄,給僱主擺脱了工程從始至終的若干風險和責任。其提法是從工程的完備性、穩定性、安全性和有效運行性等含意內容廣泛的用詞出發,為實施中追究承包商的任何責任隱含了諸多責任條款。如,承包商應為滿足合同“隱含要求”的和合同“未提及”的,但為工程的穩定、完成、安全和有效運行所需要的所有工作;再如,承包商對現場作業、施工方法、全部工程的完備性、穩定性和安全性承擔責任。

(二)轉變觀念,認識fidic合同條件具有與項目管理實施過程相融的特點。下面僅以“epc交鑰匙項目合同條件”為例,即,最高形式的總承包項目為例,談談看法:

1、僱主關注的主線條款

1一般規定(合同協議書)——5設計——7生產設備、材料和加工工藝質量——8開工、延誤和暫停——9竣工試驗——10接收工程——12竣工後試驗——11缺陷責任(含缺陷修復期);

2、僱主關注的保障工程順利實施的約束性控制條款

17風險和責任(指非保險方面的)、18保險(財產險、人身險和責任險。信譽險在保函方面已經提出)、11缺陷責任、13變更和調整、14合同價格和付款、

2.5款〈僱主的索賠〉—正反23個條款和條款、3.5款〈確定〉,正反22個條款;

3、實施工程的法人實體和實體條款

2僱主、3僱主的(行政)管理(含僱主代表和僱員)、4承包商(含分包商、承包商的文件等)、6職員和工人;

4、非保險方面的意外、偶然、或非簽約本意的條款

15由僱主終止、16由承包商暫停和終止、19不可抗力;

5、僱主的應對條款

20.1款〈承包商的索賠〉——正反16個條款和條款;

6、合同雙方爭端解決的條款

20索賠、“爭端和仲裁”;

(三)轉變觀念,fidic合同條件的談判和管理應由項目部全權負責

1、從上述不難看出,fidiic合同條件就是對項目實施和管理過程的動態約束,有條款根據、條款的相互根據、條款的啟動程序、條款的相互啟動程序、能夠證實的合法性的條款根據的證據、時限、時效和相應文件的格式要求等,以保障僱主項目有效完成。所以,必須由項目部在承包工程的實施中負責合同管理。這與國內成文法合同條件下的合同管理是有着根本的區別;

2、項目經理,不能僅僅以組織設計和(或)施工的能力作為項目經理選擇的唯一標準,而應是項目全過程的管理能力、fidic合同的管理能力、有關國際經驗、國際慣例規則和設計/施工組織能力等相結合能力的人員。否則,應按時扣(或收)回的期中付款沒能足數扣(或收)回、應索賠的款項沒有索賠,應屬於合同外的合同沒有簽證,不該丟的款項丟了,如,國際航運、國際保險、僱主變更和調整、法律變化引起的費用增減、竣工期的延長或縮短等。

(四)轉變觀念,努力提高理直氣壯的“索賠”能力

在新的fidic合同條件中,已經明確“僱主的索賠”和“承包商的索賠”條款,使得索賠已經公開化,已經變成日常合同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解決索賠,在條款中也已經明確了,由僱主按“確定”條款的規定,首先與承包商進行商定、協商、談判和調解等方法來解決雙方的索賠問題。一旦無法奏效,僱主可“確定”,對確定的結果無法達成一致,產生了爭端後,方能啟動“一人或三人爭端裁決委員會”(英文簡稱dab)進行“決定”,對該“決定”的不滿,仍要採取“友好解決”的程序,在此之前任一方不應提交仲裁。對決定仍有“爭端”後,以雙方同意的(國際)規則,最終以dab的仲裁方式來解決。所以,僱主和承包商對索賠條件應有新的認識。不能一談到“索賠”就認為是“仲裁或打官司”!

但是,索賠條款在合同條件中,僅僅從正面寫出了幾個(epc是僱主5個/承包商2個)索賠條款,應將其餘10幾個(epc是僱主18個/承包商14個)反向索賠的聯繫條款和其他“阿是” (即與有關事項相關的)索賠條款全部找出來,深入研討,熟練地掌握索賠條款的根據、條款的相互根據、條款的啟動程序和其相互啟動程序、時限時效和文件格式的要求,以及能夠證實的證據,方能達到為遵守合同條件實行索賠的約束目的。

索賠時限的規定是不對等的,僱主可隨時發出索賠通知,而承包商必須在事件或情況發生後的28天內發出索賠通知,承包商逾期提出索賠通知僱主應免除承包商索賠的全部責任。但,對僱主沒有此項規定。

應對上述“僱主的索賠”或“承包商的索賠”條款深入研究措施和對策,建立在僱主或承包商責任、職責、義務和權利的信譽基礎上,減少或杜絕僱主或承包商不必要的原因引起的索賠,對僱主或承包商都是非常重要的。

(五)尋找僱主“確定”條款的反向聯繫條款,做到心中有數,爭取主動

在epc合同條件中,僱主要行使“確定”條款的正反向條款有22個,但,在“確定”條款中正面指出的僅僅是1個條款。掌握反向聯繫的21個條款,便於僱主或承包商抓住實施合同項目中的大事,能夠使僱主、或承包商提前拿出意見,雙方進行商定或確定,誰抓住這方面的條款,誰就能夠爭取部分主動,使項目實施過程中雙方能夠得到更好的協調和統一。

(六)fidic合同條件的學習和應用,是僱主、承包商和諮詢工程師與國際接軌的重要方面

對僱主、承包商和諮詢工程師來説,加入wto後與國際接軌的主要方面是,現代項目管理技術,與工程有關的國際規則(服務貿易、國際經驗、有形貿易、無形貿易、投資貿易、國際運輸和國際保險等)、i t技術,以及合同條件等,而fidic合同條件是國際接軌的重要方面之一。它將起到了依據國際慣例適用的法律來保護僱主、或承包商應得利益的法律條款根據。諮詢工程師掌握了上述,就會對一次性的僱主、或沒有上述經驗的承包商提供有益的諮詢服務。

(七)fidic合同條件學習運用應把握其精髓,學會使用和躲藏“明搶暗箭”

1、從“成文法”觀念上轉到“案例法”與部分成文法相結合的觀念上來

——東西方的思維差距,東方人往往更關注全面的思考問題,關注背景,關注關係,更多的藉助於經驗,而不是抽象的邏輯推理,既能容忍反駁意見,更能艱苦奮進;西方人更具有分析性,創新性和冒險精神。“傾向於事物本身脱離其背景,研究假想的意外和偶然情況的影響,避開矛盾,更多的依賴邏輯推理。這也是fidic合同條件產生的邏輯思維基礎;

——案例法強調的是合同雙方在合同條件中“約定的責任、職責、義務和權利的法律邏輯聯繫、法律邏輯推理和違規的法律責任”,所以合同條件詳盡、嚴謹、嚴密、宂長。因為,在案例法國度中的歷史上,國家就是以類同的諸多歷史悠久、有權威的法官的“案例”中悟出該類事項的法律規律及其法律規則的,國家法律明文規定的事項較少,故,案例法國度有一句通語:“合同是法律的唯一依據。”近代國際間的工程承發包業務的增多和交流,促使了案例法的合同條件與成文法的合同條件有了更好的結合。但,fidic合同條件仍具有案例法的濃厚色彩,所以,fidic合同條件仍具有合同條件詳盡、嚴謹、嚴密、宂長的特點,對承包商較為嚴格;

——成文法國度的合同中,是依據國家立法部門的有關法律規定來簽約的,因為國家在諸多方面都有頒佈的法律、法規、條例和有法律約束的細則,法官的依據主要是國家的法律規定,而不是案例。故,在合同中總是寫出“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合同條件簡捷,簡單,對承包商較寬鬆。所以,國內的僱主和各類承包商必須在成文法的基礎上來適應案例法的合同條件的特點,才能確立學習應用fidic合同條件的英美法的法律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