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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實習總結範文

欄目: 工作總結 / 發佈於: / 人氣:1.99W

轉眼間一個辛苦的實習生活又結束了,回顧過去這段時間的實習經歷,收穫頗豐,需要回過頭來對這段實習經歷認真地分析總結了。但很多人説起寫實習總結都是毫無頭緒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法官實習總結範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法官實習總結範文

法官實習總結1

自今年六月份辦案以來,本人共辦理了10件民事案件,雖然只有區區十個案件,但使得我對於初任法官辦案工作有了許多新的認識:法官辦案不僅僅是經過某種固定的儀式,而是通過案件的審理髮現事實,準確適用法律,並通過對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充分衡量,作出判決的結果的一系列複雜的司法活動的總和。實踐出真知,只有通過漫長的實踐,才能熟練掌握司法活動的技能,鍛煉出敏鋭的職業敏感,運用法律解決案件,為當事人鈍化矛盾,解決糾紛提供有效的司法服務。在實習階段即將結束的時候,我個人對本人實習階段的所學作出如下總結:

1、審與判的關係。

審判活動是人民法院所有訴訟活動的核心,從邏輯上講,可以分為兩個部分,一個可以理解成審明事實,另一個可以理解成判決結果。就司法活動而言,查明事實是基礎,形成判決結果是法官運用法律進行裁判的過程。我以前總是將事實審理與適用法律相區別開,實則這種理解是錯誤。當我們初步接觸一個案件的時候,我們首先得閲讀訴狀瞭解案件中原告的訴求以及支持其訴求的事實,然後根據被告的答辯狀,有時可以發現相反的事實,而兩者所稱的事實如果相反並對訴求是否成立具有決定性作用時,那麼是我們需要通過庭審調查查明的。其過程充滿了運用規則的判斷,從對請求權基礎的剖析,再到案件事實的理解以及歸納出爭議焦點等,最後確立待證事實,都是一個運用法律規則進行思維的過程。對於案件中的事實無法查清的,則需要通過運用證據規則,對案件事實進行總結,對舉證、質證過程的結果進行分配,因而,在審理事實的過程中,仍會運用到法律。一個優秀的法官應該具備在事實和法條自由穿插的能力,熟練掌握從大前提確定小前提所需要查明的事實,然後在庭審中查明事實,最後運用法律規則進行裁斷。

2、調與判的關係。

調解與判決正如一個硬幣的兩面,兩者有着極強的聯繫,又有顯現出截然相反的特點。我以前存在一個錯誤的認識:調解其實就是要讓一方對於自己的訴訟利益進行讓步,而判決卻是對當事人權益的一種全面保護,為什麼捨棄強而有力的判決,而尋求調解解決案件呢。在實踐中我知道了,在中國傳統文化中,“尚和”的理念一直影響我們到了今天,正所謂一世官司三世仇,如果有和解的可能,大部分老百姓是不願意將官司到底的。其次,在商業活動中,很多案件雖然按照法律規則判決,結果符合法律的規定,但是很多利益卻得不到充分的考慮,如果生硬地判決則可能產生其他糾紛,而當事人願意在訴訟接受調解,則是其理性地衡量利益作出調解的合意,應予尊重。那麼一個法官究竟在調解與判決如何選擇呢?曾經看過一部關於宋魚水法官的電影,她説調解與判決哪樣有利於當事人,就選擇哪樣。從職業目標上講,當代法官審理案件不能僅僅追求一個判決結果,而是應當最大可能地實現鈍化矛盾,案結事了。我們在從事司法實踐的時候,有時我們去當事人住處送達訴狀和應訴通知書等材料時,一開始很多當事人態度都很牴觸,可是當我們説我們過來是為了幫助他們化解矛盾,調解糾紛的,當事人的態度就會發生很大轉變。在中國古代,司法官員被民眾稱為大人,清如鏡明如水的大老爺,其高尚的道德和人格能夠使得爭議雙方都服從其司法安排,其司法智慧在今天仍有用武之地。然而調解與判決之間的關係遠遠沒有這麼簡單,在實踐中發現,調解要實現雙方利益均衡的狀態,往往需要案件的事實清楚,訴訟主張經過激烈的碰撞以後才能達成,而這都是為判決作出作準備的。那麼在訴訟過程的前一部分,調解與判決的區分並不是那麼明顯,判決是調解達成的保證,以判決的姿態達成調解的效果可以説以司法的威嚴實踐息訴寧事的效果。

3、庭審查勘的技巧。

正如上面所説,審判審判先審後判。查明事實是基礎,而我們雖為科班出生,但涉世未深,遇事經驗猶顯不足。查勘事實需要我們在部分了解案件事實的基礎上,發現當事人言語上的虛假,審明案件事實。經過實踐我認為,庭前準備異常重要,我們通過庭前準備可以先閲讀訴狀,瞭解原告當事人的訴求及訴由,以及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據,再通過被告提供的答辯狀,發掘不一致的地方。通過訴由分析,可以瞭解矛盾產生的基本原因,對於證據的分析,可以印證當事人所稱之事由。但是在庭前中需要審查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的是原始證據還是傳來證據,直接證據還是間接證據,對案件的證明力究竟有多少,這些在庭審前大致心裏有數則可以在庭審中把握大致方向。除此之外,我們還應對證據的證明的內容進行分析,以借貸糾紛為例,欠條的內容如借款人,時間,數額以及訴狀答辯狀裏面所稱的借款形成的原因和借款本金數額變動的事實進行一一查實,一一對照印證,發現一絲疑惑都需要在庭審中發問查明。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借貸糾紛中,可能被告並不會到庭,在這種情況下對於事實的查清,具有很高難度,一定要在庭審中就案件的證據進行認真仔細的核對,並在庭審筆錄中加以記錄,避免出錯。

4、正確地對待證據。

證據是當事人在訴訟中取勝的關鍵,是訴訟之王。那麼如何對待證據,如何查實案件事實是從事審判實踐所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曾經辦理的一起繼承權確權糾紛裏,因為繼承之房屋有數十年之歷史,無任何房屋產權證明,且向法庭提交的證據均為言辭證據,那麼能否作為定案依據,依法確認原告對房屋的確權要求。從證據的證明力角度分析,當事人提供的都是言詞證據,而且房屋的形成年代久遠,房屋的實際建造者均已過世,證人所提供的證言也僅能説明一個事實,無法考證,系孤證,此種證據效力較低,故法院不能支持原告訴求。後來經過我們大量的協調工作,原告與被告之間就補償達成協議,雙方達成調解。在這裏,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協調工作無處不在,當訴訟過程中隨着證據的出示,雙方對於訴訟過程中的狀態就會有重新評估,對自己訴訟結果(可得的利益)進行謹慎衡量,就有可能達成協調一致的結果。我們庭長所辦理的一起行政案件中,對我也是非常有啟示的:這是一起不服勞保局的工傷認定案件,原告認為勞保局未向其依法送達工傷認定權利告知書,這點對於認定勞保局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具有關鍵性作用。

原告在庭審提供其所經營的金江水暖經營部已經歇業,其所從事的是安華衞浴的店面的事實,而第三人所提供的認定工傷的主要證據是一份關於勞動關係的證明上面蓋有金江水暖的印章。後來,我們經過到工商登記部門調取證據,發現金江水暖並未註銷,而且每年進行年檢,原告所經營的安華衞浴僅僅是產品的品牌並非有獨立資質的經營部,雖然工商登記上的經營地點與原告實際經營地點不一致,但是原告與登記地點的經營業主是親戚關係,勞保局向其送達的法律文書,其親戚已經代為轉交。在證據面前,原告已經認識到謊言被拆穿,於是在行政訴訟階段就答應給第三人工傷賠償,主動要求撤訴。通過這兩個案件我們可以認識到,證據不僅具有認定案件事實的作用,同時也是迫使弱勢一方要求其作出讓步達成調解的一件重要武器。以上是我在實習階段的所學的心得,但是在實踐中我發現自己仍然有諸多不足:

1、實踐經驗較差,辦案思路不明晰,拿到一個案件有時候不知從哪裏下手,審查訴狀不仔細,對法律關係理清不到位,沒有形成固定的思維慣例,不能及時不發現問題;

2、對於證據審查,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敏感性不強,對於案件事實和證據之間的聯繫的確定度把握不高,沒有形成對證據的種類及效力分析與訴求之間聯繫形成固有模式。應當説,我身上存在的問題很多,但以後實踐的路很長,需要慢慢去體會,慢慢去提高。

法官實習總結2

根據《法官培訓條例》、國家法官學院《關於進一步規範預備法官培訓工作的意見》和《預備法官培訓實習大綱(試用)》的規定,我有幸參加了由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組織的預備法官培訓。通過近一年的培訓,我經歷了在校集中授課和校外實習兩個階段,使我的法學理論和實踐經驗得到質的提升,感謝授課老師及實習指導老師無私的傳授與指導,現將我近一年的培訓情況總結如下:

一、在校集中授課期間

我認真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各教學環節學習課程、遵守學習紀律、維護教學秩序、認真聽課、獨立完成作業、積極參與各項討論、主動向老師請教。面授期間,我認真學習社會主義法制理念,學習法官職業道德、法律文書製作等內容,從整體上提高了自己政治理論水平,培養自己法律思維能力,樹立起現代司法理念。經過培訓,我對刑事、民商事、行政審判中法官應具備的基本能力即適用法律、駕馭庭審、製作裁判文書等“三個能力”有了較好地掌握。經過培訓學習,強化了我的職業技能,初步掌握審判技能和技巧。對一審刑事審判、民商事審判、行政審判和立案、審判監督以及執行等審判實踐中所出現的熱點、難點、疑點問題,通過運用相關理論的分析研究及司法解釋的闡釋,使我深刻理解立法本意,正確把握法學基礎理論知識,熟悉相關司法解釋,掌握解決問題的思路、方法和基本對策,不斷地提高運用理論解決審判實際問題的能力和水平。

通過在校期間的學習,我的理論知識得到極大的豐富,但是學習期間還是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的,主要表現在主動思考能力不強,與同期學員進行案例探討期間不能克服膽小心理大膽提出觀點。

二、校外實習期間

由於實習單位領導的重視和實習指導老師的無私指導,我被安排到立案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第一庭、執行局實習,實習期間受益匪淺。

(一)在立案庭實習期間

我認真學習了立案審查和信訪接待工作。通過指導老師的指導,我學習並掌握了基本的立案知識,能獨立的完成案件的審查工作,並根據審查結果作出立案與否的決定。信訪接待方面,我認真學習了信訪接待用語及司法禮儀,熱情接待當事人,仔細傾聽訴求,盡最大可能的化解當事人的不滿情緒。通過參與信訪接待工作,我深刻的感受到作為審判人員在辦案過程中不能簡單辦案、機械辦案,應注重案結事了,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最佳統一。

(二)在刑事審判庭實習期間

我虛心求學、刻苦認真。指導教師對我在辦案過程中的各個環節進行認真細緻地指導,傳授寶貴的辦案經驗。從庭前閲卷,做好閲卷筆記,製作庭審提綱,從開庭審理及相關工作應注意的事項。在每一次庭審後,我都會對庭審中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案件可能需要進一步查明的問題及途徑,審判案件的初步思路及時地進行總結,並和主辦法官、合議庭成員進行交流,請他們提出自己的看法。在指導教師的指導下我還作為旁聽人員參與案件的庭審、合議,學習如何駑駕庭審、如何對證據進行分析認定。在庭審結束後和合議庭評議之前在指導教師的指導下及時製作審理報告。在評議案件我對案件發表審判意見後,指導教師對我的審理思路和審判意見進行點評,我對指導教師的點評做好記錄,並對自已審理案件的過程、存在的問題的原因及感受和體會進行小結。根據評議的結果,我按照裁判文書的規範樣式製作裁判文書。指導教師對我製作裁定文書作出具體的指導意見。

(三)在民事審判第一庭實習期間

我直接參與案件的審判,從庭前審查起訴材料、做好閲卷筆記、組織證據交換、製作庭審提綱,到開庭審理及相關工作應注意的事項。在指導教師的指導下,我參加案件開庭審理,對庭審中發現的問題以及自己的意見認真做好記錄,對案件所涉證據予以重視,注意其在庭審中的運用。庭審結束後,我及時地和指導教師交流,並請指導教師對庭審情況進行點評和指導。在指導老師的指導下,我製作的法律文書格式規範,表述妥當,邏輯嚴密,層次分明。在實習中,我特別注重向指導教師學習調解的方法,增強調解意識,明確調解規範,培養調解能力,並實際參與案件調解工作。這使我牢固樹立起和諧司法的理念,在案件處理過程中以案結事了做為衡量自己工作成敗的重要指標。

(四)在執行局實習期間

在指導教師的指導下我還直接參與案件的執行。在指導教師的指導下,我對執行案件的各個環節進行認真細緻地學習。包括立案、案件閲卷、做好閲卷筆記、製作執行綱要、對執行風險作出評估並做好相應預案。在執行中,強制與説服教育相結合,促使被執行人主動履行或者雙方達成執行和解。經過教育仍然拒不執行的,依法採取強制措施,強制被執行人履行義務。在指導教師的指導下,我通過辦理具體執行案件,熟悉了依法查詢被執行的銀行存款、房產及機動車登記情況等財產狀況信息,依法查封、扣押被執行人的財產、對執行異議組織聽證,依法追加、變更被執行人、依法採取搜查、拘留等強制執行程序,掌握執行的技巧和藝術,靈活運用執行措施,增強司法效率意識,迅速、及時、高效地履行職責。

通過在四個部門的實習,我的司法實踐經驗得到極大的提升,工作態度及工作方法得到實習指導老師的一致肯定。但是其中還是存在一些問題的,主要表現在對於法院審判工作困難性的認識不夠充分,面對較複雜的案件有畏難情緒,應對突發性事件的處理欠妥。

經過一年的預備法官培訓,我運用法律理論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和水平得到提高,同時我也發現了自身存在的不足。千里之行,始於足下,預備法官培訓是我審判生涯的良好開端,相信在司法為民理念的支持下我必能在以後的審判工作中取得更長遠的進步。

法官實習總結3

1、實習檢驗了我的法學知識,培養和提高了自身的實踐能力。

實習階段一個很重要的學習活動是參加開庭審理,當我第一次坐在那高高的審判台上,立即有一種威嚴感與神聖感。在庭審中觀察原、被告是如何進行舉證、質證的,應該如何掌握和調度整個庭審的進度和秩序?案子的真相是如何的?應該如何進行判斷和判決?我知道作為一名法官必須具備駕馭庭審的能力。庭審的過程不是一帆風順,有時候庭審過程就像是在菜市場吵架,如果駕駛不好,庭審就無法進行下去,也就無法查清案件事實,影響到案子的裁判。通過實習,我向其他有豐富庭審經驗的同事們學到了不少知識。他們告訴我,一旦發現當事人不服從指揮,任意表達自己的意志的時候就應該制止,否則,他們會越吵越激烈,勢必會影響整個庭審的順利進行。

製作裁判文書是實習的重中之重,也是難點。通過裁判文書,可以看出法官的責任心以及法律運用能力,可以説裁判文書是法官的“臉面”。

在校期間雖學習過法律文書的寫作,而且也拜讀過大量的裁判文書,可一旦自己製作裁判文書可不是那麼容易的事。我打印過判決書、調解書和裁定書,每一種文書體式都是不一樣的,在打印的時候,判決書要詳細,對於雙方提交的證據要寫清楚證據名稱、證明的內容等,要從證據中查明案件的事實,然後寫明法院的判決理由和事實,判決的結果。調解書對於法院判決的理由就不用書寫,但是要根據調解筆錄將調解結果寫好,最後要在調解書最後將調解書的效力寫入。裁定書應該説是較為簡單的。判決書和調解書要寫得既簡潔又要豐滿有力,除了格式要正確,表達也要通順,一份判決書或者是調解書也是一份作文,要多讀、多修改,我將裁判文書寫好後交給指導老師,他們通常修改很多次,連標點符號也不放過,因為法律工作是嚴謹和神聖的,法律文書裏的一個字一個標點都代表着法律的神聖,不容有錯。

2、實習讓我對民事調解有一個深刻的認識。

今年恰逢“調解年”,各個法院都在力爭調解率,我院的調解率一直偏低,院黨組經討論決定要下大功夫加大調解力度。調解結案的糾紛主要是生活中的糾紛,因而調解的方式在民事案件中被頻繁使用。

很有調解經驗的法官説要做好調解工作法官要具備三種力量:一是人格的力量,調解工作的主持者應該是通曉法律知識,有法學素養,有一定的威望,説話有分量的人,他能夠以自己的言行使大家信服,能服眾。調解員本身的人格魅力能使當事人對其產生信任感。二是智慧的力量,調解員要思維敏捷,處理事務的方法多樣,反應能力迅速,擁有這樣的智慧才能對矛盾作出反應,才能抓住矛盾的中心,幫當事人找出解決的途徑。三是情感的力量,法官被要求在審判中不要帶個人的感情色彩,在調解中要公正、公平,但是這並不是説調解者就應該板着一張臉,很嚴肅的對待當事人,或者是對矛盾不聞不問,漠不關心,這樣並不能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大家都是人,都有感情,因而應該以情動人,試着去了解當事人的感情,以情動人,才能解決好矛盾。

調解工作在庭前、庭中、庭後都可以進行,有很多的案件在開庭以前就調解結束了,在開庭的過程中如果雙方當事人有和好或將矛盾解決的可能,也會當庭進行調解,庭後調解的也有。要做好調解工作,不能就事論事,這樣會陷於被動。調解應積極做好預防工作,預防民間糾紛的發生,將糾紛化解於萌芽狀態。對已發生的糾紛,在進行調解的同時,要特別注意防止激化,防止糾紛的惡性轉化,調解員的工作方針是調防結合、以防為主,要寓防於調,以調促防,以防保調,在進行調解工作時,要時刻注意預防工作,化被動為主動。調解要尊重當事人的選擇,當事人雙方都要自願,調解的過程中要合法,平等對待當事人,尊重當事人訴訟權利。

調解的進行應該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前提下進行,當事人有時候會情緒激動,説話沒有仔細考慮,語氣十分惡劣,法官面對的當事人經常是這樣子,經常可以聽見當事人生氣的聲音以及指責的聲音,法官要好好的勸解他們,將他們再帶回到矛盾的焦點上。看着法官們辛苦的調解,真的是又佩服又自慚,自己要學習的東西還有很多的。

3、實習增強了我的綜合素質。

實習期間,經常有當事人諮詢也經常有電話打進來進行諮詢案件的情況,我時常接待各種各樣的當事人,與不同性格的法官打交道,在處理和這些人的交往中提高自己的交際能力、對人待物的`能力。而處理文書和參加庭審,提高了我書寫的能力,鍛鍊了口才,也讓自己更加謹慎、細緻,嚴謹程度有了一定的提高。

4、通過實習,我對法院工作有了新的認識。

前幾年輿論認為法院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法院是花錢的當事人的傳話筒,法院腐敗是最大的腐敗,對法院的影響很壞。可是現在法院不是人們以前眼中的形象,隨着法官們綜合素質的提高,法官們嚴肅地約束自己的行為,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實施。他們不僅有豐富的法律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而且還具有較高的法律素養,為當事人盡心盡力辦事,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法官實習總結4

XX級法學專業學生的實習工作已經結束,作為白沙法院實習學生的帶隊老師,我見證了學生們從初到白沙的陌生、不適,到克服了生活、工作中的種種困難逐漸融入到新的環境,通過認真學習和觀察領悟,他們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鍛鍊,而我本人也從這次實習活動中收穫頗豐,以下是我的總結與體會。

一、組織管理方面

本次實習工作既受到了法學院領導的高度重視,又得到了白沙縣法院的大力支持,此外法學院學工辦李昌鬱老師對實習工作的很多細節都作了統籌安排,使得這次實習從整體情況來看,組織管理有序,後勤保障無憂。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白沙法院作為法學院新的實習基地,對我院學生的實習工作考慮得非常周到細緻,法院領導和各位法官對學生們的熱情接待和親切關照也為大家更快地適應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礎。好的管理制度是成功的前提和保障,這次實習活動又印證了這一點。

二、實習工作實施方面

在白沙法院實習的共有六名同學,二女兩男,經過與法院辦公室李主任溝通和協商後,我們初步決定六位同學分成三組,分別到案件較多的三個法庭(民庭、刑庭、執行庭)實習,經過一段時間後,再進行輪換,以使他們儘可能多地接觸不同的案件。按照學院要求,學生在實習過程中要遵守法院紀律,每天寫心得體會,記錄典型案例,外出要請假報告;帶隊老師要貫徹執行實習計劃,按照實習計劃安排實習日程,嚴格要求並督促檢查學生的實習進度,指導實習學生進行實習工作,關心學生的思想、工作、生活和身體健康,與實習所在單位保持密切聯繫等。在整個實習工作過程中,師生均都按要求完成了實習任務:學生虛心求教,勇於實踐,取人之長,補己之短,書寫了實習日記,記錄了典型案件,實習材料完整規範。作為帶隊老師,我也用各種方式及時和法院以及學生聯繫、溝通,以確保學生人身安全、思想穩定、學有所獲,以使實習目標得以實現。

三、實習的收穫

1、對法律知識的學習有了更多的興趣和動力

實習的學生普遍認為,在實踐中應用法律與書本中所學到的並不一樣。本來根據法學理論和法律規定被認為是無可置疑的東西,在他們辦理案件時往往會遇到挑戰。當同學發現在現實生活裏,他很難直接原裝使用在法學院學到的法律概念,同時又發現現實生活裏有很多在法學院裏沒有接觸過的新事物的時候,就會促使他們“尋找”法律,增加其學習的動力和熱情。在學生以往的認識中,常常有法條、法理可以直接套入並解決問題的誤解。但在實務中,碰到案件時,如果沒有紮實的基礎知識和分析、解構和適用這些知識的能力,那麼問題不可能得到解決。學生要麼發現自己的知識不夠,要麼發現能力不足,解決案件的壓力會促使他們更自覺地學習。

2、法律實務技獲得了鍛鍊和提高

法學專業本科教育不僅要求學生掌握基本理論和基礎知識,更要掌握從事法律實務的基本技能和基本方法,實習活動是獲得實務技能的重要環節。法律實務技能包括的內容很多,但非常重要的是其中的法律表達技能和對法律事實的探索與解決技能。法律表達技能可以分為口頭表達能力和書面表達能力兩個方面。法律人在其職業活動中總是需要以口頭的方式與他人進行交流,表達自己對特定事實或問題的認識和看法,也都需要以書面的形式表達自己的法律意見,記載特定的法律事實和法律關係。因此,法律表達能力是法律人必備的重要能力。準確、精練的表達是法律人必須具備的職業技能素質,而深刻的、雄辯的、創造性的表達則是法律人優秀的法律思維能力和高超的法律表達能力的具體體現。實習學生通過參與庭審,發表審理意見,書寫案件彙報材料,協助法官作出裁判結果,無一不是在進行着表達能力的訓練,其目標是使他們具備準確、精練地表達自己的思想和所涉問題的能力。對法律事實的探知和解決技能是一項綜合技能,學生通過調查、蒐集、製作、組合、分析、認證等方法探知法律事實,獲得解決案件的經驗和方法,是實習活動的重要環節。在這個過程中,瑣碎的事務,對實習學生來説都具有積極的意義,如傳票何時送達、如何送達,當庭反訴該怎麼處理等等。

四、存在的問題和改進建議

1、實習時間較短,學生親身感知有限。應結合假期,增加實習時間。

2、缺乏對實務技能的專門和系統訓練,學生學到什麼全憑運氣,案件多就學得多,案件少就學得少。可否考慮在學生實習中期,由帶隊老師和指導法官就實務方面的一些具有普遍性的技能進行專門授課和系統培訓,學用結合。

總之,通過為期兩個月的實習,學生普遍感覺到自己的環境適應能力,為人處事的能力,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實際工作能力等方面都有明顯的進步,實習豐富了實踐學習的內容,補充了學校理論學習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