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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檢和風險監測工作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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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食品安全監管,及時發現食品安全隱患,查處食品生產經營違法違規行為,提升食品安全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根據省局相關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計劃。

食品安全抽檢和風險監測工作計劃

一、工作任務

20xx年市級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任務共1759批,其中:食品生產環節909批(含風險監測100批),食品流通環節500批,食品消費環節350批(含風險監測115批)。食品生產環節以糧食及其製品、炒貨及堅果製品、糕點、食用油、茶葉、肉製品等為重點品種,食品流通環節以嬰幼兒配方乳粉、豆製品、糕點、炒貨、節令食品(粽子、綠豆糕、月餅)等為重點品種,食品消費環節以熟肉製品、涼拌菜、盒飯等為重點品種。保健食品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任務另行安排。

二、工作分工

市局承擔風險管理的科室負責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工作的綜合協調和方案制定,收集、彙總全市食品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問題樣品或不合格樣品後續處置情況及結果等相關信息,負責全市食品抽檢工作考核;相關科室、直屬單位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市局食品相關科室負責涉及本環節食品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計劃制定及抽檢工作的協調、落實,收集、彙總本環節食品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相關信息。市食品藥品稽查支隊負責國家省市三級抽樣、送樣統籌工作,收集填報抽樣信息和檢驗數據;彙總全市監督抽檢結果,形成分析報告;組織問題樣品或不合格樣品的核查與查處;負責縣區級(開發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抽樣業務指導、培訓。各縣區(開發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落實本轄區食品流通消費環節抽樣、送樣任務。市食品藥品檢驗中心及有關承檢機構負責食品生產環節抽樣,並實施相關樣品收樣、檢驗、結果報送等工作,市食品藥品檢驗中心安排專人負責配合稽查支隊做好相關抽樣工作。

三、抽樣檢驗

(一)時間安排。原則上全年均衡分配,國家級、省級抽樣時間擬安排於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的首月即4月、7月、9月三個月抽樣(節令性食品,如綠豆糕、粽子、月餅除外),市級抽檢食品生產、流通環節分季度安排,食品消費環節分月度安排。20xx年12月10日前完成全市食品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任務(附件1、2、3)。季節性生產銷售的食品或存在季節性質量安全風險較高的食品在相應季節增加採樣量。節令性食品應在節前1個半月開展。專項整治抽檢及抽檢計劃調整,由市局按有關要求另行發文通知。

(二)區域分佈。抽樣區域應覆蓋全市各縣區(開發區)以及25%的鄉鎮和行政村。同時,突出食品生產聚集區、食品及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食品問題多發區、大型集體餐飲場所,以及農村、城鄉結合部、中小學校園及周邊等重點區域。生產環節抽樣應對全市食品生產加工企業492家(獲證共601張)至少覆蓋1次。食品流通環節採樣涵蓋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商場、超市、小食雜店等不同業態。食品消費環節採樣重點為學校和托幼機構食堂以及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小型餐飲、旅遊景區餐飲服務單位等。抽樣時,除了乳製品外,其他抽樣品種應避免出現與國家級、省級重複抽檢。2014年食品安全抽檢監測中發現的不合格或問題樣品,20xx年實施跟蹤抽檢。餐飲食品以餐飲服務單位加工自制產品為主。

(三)樣品規定。採樣時應嚴格遵照省局《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工作規範(試行)》以及《省20xx年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實施細則》規定,採樣量應滿足檢驗、複核、留樣需要。抽樣時,原則上1個食品生產企業在同1個獲證單元內抽取1批次樣品,最多抽取3個不同產品各1批次樣品;對於乳製品生產企業可根據任務情況合理安排增加抽樣頻次。1個食品經營單位原則上最多抽取3個不同產品各1批次樣品。1個餐飲服務單位只抽取1批次樣品。

(四)檢驗單位。食品消費環節樣品檢驗全部由市食品藥品檢驗中心承檢,流通及生產環節樣品檢驗由市食品藥品檢驗中心及相關機構承檢(附件4)。承檢單位應嚴格按照省局《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工作規範(試行)》以及《省20xx年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實施收樣、檢驗、結果報送等工作。原則上應在收到樣品20日內出具檢驗報告,節令性食品檢驗應在收到樣品10日內出具檢驗報告,承檢單位對其出具的檢驗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五)後處理。承檢單位發現不合格樣品或問題樣品中含有非食用物質或其他可能存在較高風險的,應當在確認檢驗結果並簽發檢驗報告後24小時之內報告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局應在24小時內啟動核查處置,及時開展執法檢驗,對存在違法行為的,依法嚴厲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涉及重大食品安全違法案件及時報告省局。對於其他不合格樣品或問題樣品,市局收到承檢機構的報告後,涉及監督抽檢項目的`,5個工作日內組織對不合格食品及其生產企業進行核查處理;涉及風險監測項目的,按照省局《食品化粧品安全風險監測問題樣品核查處置流程(試行)》有關要求組織開展問題樣品核查處理工作。市食品藥品稽查支隊分別於20xx年7月10日、12月10日前向市局相關科室報送《不合格產品查處情況彙總表》(附件7)。

四、工作要求

(一)各縣區(開發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食品藥品稽查支隊、市食品藥品檢驗中心、市局食品相關科室要高度重視、密切配合,明確責任分工、抽樣程序及信息上報時間節點,確保採樣及後續處理工作有序開展。同時,各單位應以問題為導向,提高問題發現率、處置率和上報率,切實發揮抽檢監測的監管實效。市局將對抽檢監測工作適時督查,並納入年度目標考核。

(二)抽檢工作應嚴格執行省局《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工作規範》和《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實施細則(20xx版)》,對於僅涉及風險監測項目的品種,採樣過程可簡化執法相關程序。食品抽樣結束後,應按要求填寫《樣品抽檢信息登記表》(附件5)分別報送至市局相關科室及檢驗單位(電子版以Excel表格形式報送)。餐飲消費環節每月採、送樣應提前和市食品藥品檢驗中心業務室聯繫,原則上必須在當月10日前完成。承檢單位應嚴格按照抽檢計劃完成檢驗工作,並將檢驗報告書(合格為一式三份、不合格為一式五份)、《樣品抽檢信息登記表》(附件5,填寫完整)、《不合格產品信息彙總表》(附件6)及結果分析報告以紙質和電子件兩種方式報送至市局承擔風險管理的科室。

(三)市食品藥品稽查支隊執行國家級、省級抽樣任務時,應與縣區(開發區)建立良好的溝通平台,及時(一般食品每月,節令食品每週)上載抽樣信息(包括被抽樣單位、樣品名稱、生產批次等信息)以供縣區(開發區)食品抽樣人員查詢,避免同企業、同品種、同批號食品的重複抽樣。各縣區(開發區)根據企業生產許可證副頁及實際生產的食品品種,補差補缺,負責轄區食品生產企業的全覆蓋。

(四)參與抽檢監測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發布有關抽檢監測的信息,不得在開展抽樣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檢單位,不得將監測結果用於有償活動、牟取不正當利益。

(五)各縣區(開發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實施,並參照本計劃,爭取政策、資金支持,制定本轄區食品安全監督抽檢與風險監測計劃,分別與7月10日、12月10日前上報監督抽檢與風險監測信息,並於20xx年12月10日向市局報送年度工作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