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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黃埔區中小學招生指南

欄目: 小學教育 / 發佈於: / 人氣:1.63W

為進一步規範我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管理工作,促進學校均衡發展,鞏固義務教育的普及成果,促進我區義務教育更好地為人民羣眾、社會和諧發展和經濟建設服務,以下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廣州黃埔區中小學招生指南的詳細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加強招生工作的組織領導和招生行為管理

(一)招生工作要貫徹“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遵紀守法,廉潔自律,自覺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二)區招生考試委員會、區教育局負責制定本區招生政策並監督、協調、指導各學校的招生工作。具體管理工作由區教育局基礎教育科、區招生辦負責落實。

(三)各中小學要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學校招生管理工作。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校的招生工作並受理招生投訴。學校有關招生工作事宜,須由本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集體研究決定,並形成會議紀要。

(四)各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要採取多種形式,做好招生的生源情況摸底和政策宣傳工作,做到制度公開、辦事公開、張榜公示。對社會和家長普遍關心的問題,要認真解釋,以取得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

(五)公民辦義務教育學校要嚴格遵守義務教育免試入學規定,在屬地區範圍內、按照屬地區教育局核定的招生計劃招生。在完成招生計劃後,需擴大招生的,由學校將擴招計劃報區教育局批准。未經批准,公辦學校不得超計劃跨地段招生。

(六)嚴禁擇優性質的電腦派位、集團化辦學擇優直升、九年一貫制學校擇優直升及其他擇優直升的做法。

(七)區屬公辦外國語學校招生方式應與轄內其他區屬公辦中小學一致,即採取由屬地區確定的單校劃片或多校劃片的方式進行招生。

(八)各校要嚴格遵守招生紀律,所招新生必須先報區教育局審批後再入學,不得出現違規招生現象。

(九)學校要均衡編班,不得舉辦任何名義的重點班,不得按學生成績進行編班,不得為編班進行任何形式的考試或測試。

(十)學校要嚴格落實“一人一籍,人籍一致,籍隨人走”的學籍管理要求,嚴禁“人籍分離”、“雙重學籍”等情況出現。

(十一)從2020年起,全面取消義務教育階段各類特長生招生。嚴禁義務教育學校以“國際部”、“國際課程班”、“境外班”等名義招生。

(十二)義務教育階段公、民辦學校要同步招生,公辦、民辦學校不得提前選拔生源。

二、公辦小學招生

(一)小學招生實行屬地管理,免試相對就近入學。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當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年滿6週歲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應當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因疾病或特殊情況,需要延緩入學或免予入學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向户籍對應的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加具意見後報區教育局批准。延緩入學期滿,應即入學。

(二)小學的學位分配以實際居住地為依據,人户必須一致。“實際居住地”是指適齡兒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擁有的有效產權並實際居住的地點,或適齡兒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廣州市11區均無房產,但居住在祖輩房產或合法租賃並實際居住的唯一地點;“人户必須一致”是指適齡兒童與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住在一起、户口也在一起,並且户籍地址與房產或租賃地址一致,户籍户主與房產業主或承租人一致,是適齡兒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適齡兒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廣州市11區均無房產,需居住在祖輩房產的,户籍户主與房產業主或承租人一致,必須是適齡兒童的祖輩。

申請入學的適齡兒童,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規定時間登錄廣州市義務教育招生報名系統進行網上報名,並按時到指定負責審核的學校提交審核材料: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與其子女(被監護人)同一户籍(户主須為適齡兒童法定監護人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的本區居民户口簿以及與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户籍一致的有效居住證明(房產證、購房協議、宅基地證明、集資房證明、拆遷協議);若適齡兒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廣州市11區均無房產,需租住房屋的,須提供住建部門認可的房屋租賃備案登記表,同時,提交與租住地一致的户籍資料,所租房屋應為父(母)或合法監護人在本市的唯一居住地。地段新住户、拆遷户、二手樓入户時間必須在當年4月30日以前(含4月30日)。

(三)按小學服務地段對口入學和統籌安排入學的原則。區教育局根據本區的生源及學校綜合佈局調整情況劃定各小學招生服務地段。我區對按學校服務地段對口入學生源和統籌安排入學生源的界定,按照以下辦法執行:

1、服務地段對口入學:

(1)屬手續完備的一手房,能提供與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同一户籍的本區居民户口簿,以及與該户籍一致的房產證或購房發票和購房協議(即户主與業主一致,均為適齡兒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且房產為適齡兒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所擁有的。

(2)屬手續完備、已經辦理各種交易手續的二手房的,只要該住宅單元以往業主沒有小孩在對口地段小學在讀1—3年級,且房產為適齡兒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所擁有,並能提供與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同一户籍的本區居民户口簿,以及與該户籍一致的房產證或購房發票和購房協議的。

(3)屬祖輩房產,適齡兒童及其父(母)在廣州市11區均無房產的,能提供適齡兒童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與祖輩在同一户籍(户主須為該同户同住祖輩)的本區居民户口簿,以及與該户籍一致的房產證或購房發票和購房協議(房產須為該祖輩全權所有),且該住宅單元以往業主沒有小孩在對口地段小學在讀1—3年級的。

(4)適齡兒童及其父(母)均屬廣州市黃埔區集體户,集體户口與實際居住地址一致,適齡兒童及其父(母)在廣州市11區均無房產的;且該適齡兒童自出生前,其父(母)已落户該集體户,該適齡兒童出生後首次入户落户該集體户。

(5)符合廣州市義務教育階段政策性照顧學生條件(具體條件見附件2),並經審核批准的照顧學生,能提供其在小學招生地段範圍的實際居住地的房產證或購房發票和購房協議、或須提供住建部門認可的房屋租賃備案登記表等有效居住證明。

2、統籌安排學位

(1)本區户籍,屬手續完備且在租賃合同有效期內的租住户適齡子女,該住房系適齡兒童與父(母)在廣州市的唯一居住地,且適齡兒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廣州市11區均無房產,能提供住建部門認可的房屋租賃備案登記表,承租人為該適齡兒童的祖輩、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的。

(2)適齡兒童及父(母)均屬廣州市黃埔區集體户,其父(母)在廣州市11區均無房產,集體户口與實際居住地址不一致的,或屬於出生後遷移户籍至該集體户者。

(3)因適齡兒童及其父(母)在廣州市11區均無房產,而將户籍掛靠在本區户籍居民名下的。

(4)因本區拆遷原因造成户口地址與實際居住地址不一致者。

(5)同一户籍及同一房產或同一租住房,在其對口服務地段學校已經有學生在讀1—3年級的(原則上同一户籍地址、同一房產、同一租住房只在轄內學校對應安排一個學位,多子女户除外)。

(6)父(母)持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萬能捷通卡”者,持卡人和其適齡子女均屬非穗户籍。

(7)父(母)被認定為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科技領軍人才、創新創業領軍人才者,被認定人和其適齡子女均屬非穗户籍。

(8)符合廣州市義務教育階段政策性照顧學生條件(具體條件見附件2),父(母)在我區企業工作,但不在我區實際居住的非穗户籍適齡兒童。

(9)參加我區來穗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小學起始年級積分入學,獲批准取得入學名額的適齡兒童(具體辦法另行通知)。

(10)具有本市其他區户籍,在本市無自有產權住房,且在我區租賃房屋所在地系唯一居住地,該房屋以往業主或住户沒有小孩在我區公辦小學在讀1—3年級的,須持住建部門認可的房屋租賃備案登記表,合同須同時滿足至本年度4月30日已租住本房屋滿一年或以上、且往後租期不少於3年的承租人適齡子女。

(四)設有分校區的小學,要全面負責統籌管理其分校區的招生工作。

(五)各小學要按規定嚴格控制班額,小學每班不能超過45人。

三、公辦初中招生

(一)具有本市的常住户籍(含十一區),在我區公辦小學應屆畢業的在籍學生(含經批准的政策性照顧學生),遵循“免試就近入學”原則,繼續採取單校劃片或多校劃片方式,在畢業學校對口中學升學或電腦隨機派位分配學位。

(二)在區外就讀並具有我區户籍的應屆小學畢業生因特殊情況申請回我區升學(即外地返穗生和跨區生),由學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當年規定時間向區招生辦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資料: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與其子女(被監護人)同一户籍的本區常住居民户口簿,入户時間截至當年4月30日;

2、該户籍的房產證或購房協議(所購房應為父或母或合法監護人唯一居住地);若學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房產,需租住房屋的,須提供住建部門認可的房屋租賃備案登記表及房地產交易登記部門打印適齡兒童及父母三人在廣州市的《個人名下房產登記情況查詢證明》

3、加蓋畢業小學公章的“全國學籍學生信息表”(由畢業學校從全國學籍管理系統中打印,在廣州市其他區就讀的只需要提供廣州市學籍信息表)。

4、跨區申請表。經審核,對符合條件者可按本區小學畢業班學生的升學辦法安排升學。

(三)對於具有本區户籍的本區民辦小學畢業生,或具有本區户籍在本區其他地段公辦小學就讀的小學畢業生,符合“人户一致”條件,申請回户籍所在地段對口的公辦初中跨地段升學的,家長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後,由學校統一集中向區招生辦申報跨地段。經審核後,對符合條件者按對口中學升學或電腦隨機派位分配學位。需要提交的材料為:

1、户口簿原件和複印件;

2、有關居住證明原件和複印件(房產證明、購房協議、宅基地證明、集資房證明、拆遷協議、租賃合同等);

3、房地產交易登記部門打印適齡兒童及父母三人在廣州市的`《個人名下房產登記情況查詢證明》;

4、跨地段申請表。

(四)對於具有本市其他區户籍並在我區小學畢業的學生,要求到户籍所在地公辦初中就讀的,應回户籍所在區申請入學,按該區升學辦法入學。

(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應屆小學畢業生,可統籌安排入讀我區公辦學位或政府購買民辦學位:

1、非本區公辦小學畢業生,但父(母)持有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萬能捷通卡”者。

2、非本區公辦小學畢業生,但父(母)被認定為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科技領軍人才、創新創業領軍人才者。

3、非本區公辦小學畢業生,但符合廣州市義務教育階段政策性照顧學生條件,且父(母)在我區工作或實際居住者。

4、參加我區來穗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初中起始年級積分入學,獲批准取得入學名額者(具體辦法另行通知)。

5、非本區公辦小學畢業生,但具有本市其他區户籍,在本

市無自有產權住房,且在我區租賃房屋所在地系唯一居住地,該房屋以往業主或住户沒有小孩在我區公辦初中學校就讀,須持供住建部門認可的房屋租賃備案登記表,合同須同時滿足至本年度4月30日已租住本房屋滿一年或以上、且往後租期不少於3年的承租人適齡子女。

(六)各校要按規定嚴格控制班額,初中每班不能超過50人。

(七)從2020年起,全面取消初中學校各類特長生招生。

(八)市屬公辦外國語學校初中採取“學生自主報名,學校組織電腦派位”的方式進行招生。

四、民辦中小學招生

(一)核定招生計劃。

1、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原則上不得跨區招生,其招生計劃由區教育局直接核定。本區生源的界定依據為:穗籍學生,以其户籍或其小學畢業學籍界定屬地區;非穗籍學生,以其本人或父或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其中一方的《廣東省居住證》地址,或其小學畢業學籍界定屬地區。

2、有寄宿條件且確有跨區招生需求的民辦學校,其跨區招生計劃先報區教育局初核;區教育局根據學校近年生源分佈、宿位數等情況,並結合區域內學位供求情況等研判,初步核定學校的跨區招生計劃後,報市教育局核准。各校跨區招生計劃不超過總計劃的50%,面向市內外區招生。

(二)網上信息採集和填報志願。

1、適齡兒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規定時間內登錄“廣州市義務教育學校招生報名系統”,點擊“民辦小學報名(或民辦初中報名)”按要求填寫學生相關信息,完成報名信息採集工作。適齡兒童可依其户籍、學籍或有效證件地址,選定其中一個區填報志願。

2、報名系統根據民辦學校招生區域、學生有關信息(包括學籍、户籍地址、居住證地址等信息)自動匹配符合條件的學校供適齡兒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選擇報名,可填報1至2個平行志願。不具備網上報名條件的學生家庭,可向擬報名的民辦學校提出申請,由學校提供網上報名服務。適齡兒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報名時應充分了解民辦學校辦學條件、收費標準等情況。

(三)電腦派位和錄取。

1、報名人數小於或等於招生計劃數的民辦學校直接錄取。民辦學校在“廣州市義務教育學校招生報名系統”向擬錄取的新生髮出預錄取通知,適齡兒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收到預錄取通知後完成網上確認程序,民辦學校直接確認錄取名單。

2、報名人數大於招生計劃數的民辦學校,實行電腦派位錄取。電腦派位工作由區教育局統一組織實施。電腦派位結束後,區教育局主動公佈電腦派位結果。

(四)網上確認和現場註冊。

已確定電腦派位錄取資格的適齡兒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規定時間內在“廣州市義務教育學校招生報名系統”進行錄取確認,並按要求到擬錄取學校進行註冊。逾期未註冊的學生,視為放棄錄取資格。任何民辦學校不得拒絕接收經電腦派位確定錄取資格且在規定時間內報到註冊的學生。

(五)審核。

區教育局對民辦學校新生註冊情況進行審核。

(六)補錄。

未完成招生計劃的民辦學校可按規定時間進行補錄。補錄不需要在網上報名,家長可直接帶齊相關材料(户口簿、學籍表(小升初)、房產證或租房備案證明及學校要求的其他材料)到學校現場報名,學校將補錄學生信息明細表遞交教育局審核。

五、關於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工作的其他規定

1、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要堅持免試就近入學的原則,不準招收擇校生,嚴禁把捐資助學與學生入學掛鈎。

2、切實保障殘疾兒童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各校要妥善安排殘疾兒童入學,並努力為不同類型和不同程度的殘疾兒童提供多種形式的學習機會。對較為特殊的殘疾兒童,需要延緩入學或免予入學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向户籍對應的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加具意見後報區教育局批准。

3、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要按政策共同做好來穗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義務教育工作。來穗務工人員隨遷子女需在我區接受義務教育的,按有關規定執行。公辦學校因學位緊張無法安排來穗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入學的,應指引其到就近的民辦學校就讀。

4、父(母)為非穗户籍的港澳籍適齡兒童,入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可通過積分入學申請我區公辦學位,也可報讀民辦學校。

5、要切實履行義務教育控輟保學法定職責,做好疑似失學輟學適齡兒童情況排查和勸返復學工作,確保實現“義務教育有保障”。

六、對違規招生行為的處罰措施。

對於未落實國家、省、市相關政策,出現違規招生行為的學校,區教育局將視情況給予約談、通報批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等處理。其中,公辦學校違規的,視情節嚴重程度,對學校及校長、相關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整改,取消評優評先資格,對校長及相關責任人予以行政處分;民辦學校違規的,與年檢掛鈎,視情節嚴重程度,對學校及校長、相關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取消評優評先資格,減少學校次年招生計劃或責令停止招生,並建議解聘校長、相關責任人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