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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制定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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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制定公司財務會計制度?下面就由CN人才網小編給大家講講吧,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如何制定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八章 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一節 公司財務會計制度概述

一、公司財務會計制度的概念及意義

1.公司財務會計制度的概念

公司財務會計制度是公司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的統稱,具體指法律、法規、行業通行規則及公司章程中所確立的一系列公司財務會計規程。

公司財務制度,是指關於公司資金管理、成本費用的計算、營業收入的分配、貨幣的管理、公司的財務報告、公司納税等方面的規程。

公司會計制度,是指會計記賬、會計核算等方面的規程。

根據《公司法》第164條規定,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2.建立公司財務會計制度的法律意義

建立規範的公司內部財務會計制度的積極意義在於:

1)有利於保護公司股東的利益

公司的特點之一是“兩權分離”,即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股東雖然投資於公司,但卻不一定親自經營,特別是在股份有限公司,絕大多數股東都沒有機會直接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公司的經營活動由董事會及經理層控制。通過統一規則的財會制度,可使股東及時掌握公司的經營狀況及自身的投資境況和權益,以便對董事、經理的經營行為實行有效的監督。

2)有利於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最顯著的特點之一就是以其全部資產對外承擔責任。因此,公司債權人的最大保證就是公司的資產。要想較為明確、規範地反映公司資產對外往來的變動及盈虧情況,就必須建立健全統一的公司財會制度,以便債權人及時、準確地瞭解公司的財務狀況,並在必要時依法採取相應的措施來保護自身權益。

3)有利於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

政府各有關部門,依其職責負有在法定範圍內監督、管理公司經營活動的義務,從而更好地維護社會交易的安全。而這一職責的有效履行也有賴於規範的公司內部財會制度的建立與健全。

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1.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內容

財務會計報告,是指企業對外提供的反映企業某一特定日期財務狀況和某一會計期間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的文件。

財務會計報告分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財務報告。年度、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財務情況説明書。季度、月度財務會計報告通常僅指會計報表。

1)會計報表

會計報表應當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及相關附表。

(1)資產負債表。資產負債表是反映企業在某一特定日期財務狀況的報表。它是根據“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這一會計等式,按一定的分類標準和一定的秩序,把公司在特定日期的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項目予以適當排列,並按規定的編制要求編制而成的。

(2)利潤表。利潤表是反映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經營成果的報表。利潤表應當按照各項收入、費用以及構成利潤的各個項目分類分項列示。

(3)現金流量表。現金流量表是反映企業一定會計期間現金和現金等價物的流入和流出的報表。

(4)相關附表。相關附表是反映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補充報表,主要包括利潤分配表以及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其他附表。

2)會計報表附註

會計報表附註是為便於理解會計報表的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及主要項目所作的解釋。會計報表附註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1)不符合基本會計假設的説明;(2)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及其變更情況、變更原因及其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3)或有事項和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的説明;(4)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説明;(5)重要資產轉讓及其出售情況;(6)企業合併、分立;(7)重大投資、融資活動;(8)會計報表中重要項目的明細資料;(9)有助於理解和分析會計報表需要説明的其他事項。

3)財務情況説明書

財務情況説明書至少應當對下列情況作出説明:(1)企業生產經營的基本情況;(2)利潤實現和分配情況;(3)資金增減和週轉情況;(4)對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2.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

公司在製作上述財務會計報告時應注意下列幾個法律問題:

1)關於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製作時間及結賬日期

《公司法》第165條規定: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根據《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第8條:“年度會計報告應在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報出”,公司每一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最遲應在次年的4月30日前製作完成並依法提交給有關主體。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年度結賬日為公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結賬日分別為公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後一天。

2)關於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依據

公司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據真實的交易、事項以及完整、準確的賬簿記錄等資料,並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編制。任何公司不得違反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隨意改變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授意、指使、強令公司違反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改變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

3)關於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形式問題

《公司法》第172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公司若違反法律規定,在法定的會計賬簿外另立會計賬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關於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的審計

根據《公司法》第165條的規定,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3.股東對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查閲權

我國《公司法》明確賦予股東對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查閲權。《公司法》第34條和第98條分別就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財務會計報告查閲權作了規定。

《公司法》第34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僅有權查閲、複製公司財務會計報告,還可以要求查閲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閲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説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閲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閲,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15日內書面答覆股東並説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閲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閲。

《公司法》第98條僅賦予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查閲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權利,並未給予股東對公司會計賬簿的查閲權。顯然,這與公司的性質有關。不同種類公司的股東應按相應的規定來行使財務會計報告查閲權。

股東對公司財務會計報告查閲權的實現需要公司履行相應的配合義務。《公司法》第166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20日前置備於本公司,供股東查閲;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公告其財務會計報告。各類公司必須按法定要求履行提交財務會計報告的義務,以確保股東查閲權的順利實現。

第二節 公積金制度

一、公積金的定義

公積金,是公司依照法律、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從公司營業利潤或其他收入中提取的一種儲備金。

我國《公司法》確立了公積金制度。

二、公積金的種類及來源

1.公積金的分類標準

1)以是否依法律規定強制提取為標準,可把公積金分為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

法定公積金,是指依據法律規定而必須提取的公積金。其提取比例(或數額)及用途,都由法律直接規定,法律所管轄範圍內的所有公司都必須遵守,不允許任何公司以公司章程或股東大會決議的形式予以取消或加以變通。故法定公積金亦稱“強制公積金”。

任意公積金,是指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股東大會決議而於法定公積金外自由設置或提取的公積金。任意公積金是否設置以及如何提取和使用全憑公司自由決定,法律不加干涉。但是,任意公積金的提留不得影響或擠佔法定公積金的提留。任意公積金的設置與否及其提取比例和用途,由公司章程或股東大會決議確定,非經修改公司章程或通過新的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者不得任意取消或設置任意公積金,也不得任意改變其提取比例或用途。

2)以公積金的來源為標準,可把公積金分為盈餘公積金和資本公積金

盈餘公積金,是指公司從其税後的營業利潤中提取的公積金。故其來源只能是來自公司的盈餘。

資本公積金,是指從公司非營業活動所產生的收益中提取的公積金。資本公積金的主要來源有:(1)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的溢價收入;(2)公司資產評估後的增值額;(3)處分公司資產所得的溢價收入;(4)因公司合併而接受被吸收公司的財產減去公司因合併而增加的債務和對被吸收公司股東的給付後的餘額;(5)公司接受贈與的財產。

2.我國公積金的種類及其來源

我國現行《公司法》規定了“法定公積金”、“資本公積金”,並允許公司自設任意公積金。

1)法定公積金

我國《公司法》第167條規定的“法定公積金”,實際上屬於學理上的法定盈餘公積金的範疇。其提取的比例及總額,按《公司法》第167條的規定,應為公司當年税後利潤的10%。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資本公積金

《公司法》第168條對資本公積金及其來源作了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超過股票票面金額的發行價格發行股份所得的溢價款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列入資本公積金的其他收入,應當列為公司資本公積金。”資本公積金包括股本溢價、法定財產重估增值、接受捐贈的資產價值等。由此可知,我國法律對資本公積金的來源及設置是有明確規定的,我國的資本公積金,實際上屬於法定公積金的範疇。

3)任意公積金

《公司法》第167條第3款規定:公司從税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税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法》中提到的任意公積金屬於盈餘公積金的範疇,其來源是公司的税後利潤。另外,任意公積金,具體提取的順序必須是在公司依法提取了法定公積金之後,而不得在此之前。

三、公積金的用途

依我國《公司法》第169條的規定,公積金的用途主要是:

1.彌補虧損

公司的經營活動不可能總是一帆風順的,當公司出現虧損時,必須設法彌補,否則有違資本維持原則的要求。但用於彌補虧損的,只能是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資本公積金不得用於彌補虧損。

2.擴大公司生產經營

公司要提高自身的競爭實力。就必須不斷求發展;要發展,就得不斷擴大生產經營規模。在不增加資本的情況下,用歷年所提取的公積金來擴大公司的生產經營,無疑是一條方便而又快捷的重要途徑

3.增加資本

公司可在需要時將公積金轉增股本。但用公積金轉增股本時,應注意以下幾點:(1)轉增股本前須由股東大會就此問題通過決議。董事會無權擅自決定用公積金轉增股本。(2)轉增股本時,應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3)法定公積金轉增股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25%。

4.特殊情況下可用於分配股利

一般來説,公司當年無利潤時,不得分配股利。但公司為維護股票信譽,在已用盈餘公積金彌補虧損後.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可按不超過股票面值6%的比例用盈餘公積金分配股利,但分配股利後,公司法定盈餘公積金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5%。

《公司法》中的“法定公積金”和“資本公積金”都屬法定公積金的範疇,故其用途只能限於法定範圍。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任何違背法定用途使用法定公積金或資本公積金的行為都屬違法行為。任意公積金的用途由公司自主決定。

第三節 公司分配

一、公司分配的原則

“公司分配”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廣義上的公司分配,是指公司將其經營所得依法進行分割的整個過程,包括“納税”、“彌補虧損”、“提取法定公積金”、“向股東分配股利”等內容。

狹義上的公司分配,僅指公司向股東分配股利。

“公司分配的原則”,主要是指公司向股東分配股利時所應遵循的基本準則。

1.非有盈餘不得分配原則

這一原則強調的`是公司向股東分配股利的前提條件。公司當年無盈利時,原則上是不得分配股利的,除非法定原因出現。公司當年有盈利的,也並非一定能分配股利,因為此時還要看公司是否有歷年遺留的尚未彌補的虧損。從《公司法》第167條第3款的規定來看,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税後利潤有剩餘的,股東才能依法定或約定比例分配。雖有盈利,但若公司有尚未彌補之虧損存在時,則不得將虧損遞延而先行分配股利。

2.按法定順序分配的原則

按我國《公司法》的規定,通常,公司應按下列順序分配:

1)依法繳納所得税。

2)用當年的税後利潤彌補歷年所留的虧損。

3)提取法定公積金。公司税後利潤補虧後的餘額,應當作以下分配:先提取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達到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時,可不再提取。

4)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後,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提取比率由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確定。

5)向股東分配股利。公司利潤在彌補虧損、提取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之後,即可向股東分配股利。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實繳的出資比例或者按照全體股東約定的比例分取紅利;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分配。

《公司法》未涉及優先股的問題。按《股份制試點企業財務管理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第47條的規定,公司若發行優先股的話,其税後利潤在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後,應當支付優先股股利,然後再提取任意公積金,最後支付普通股股利。因此,若從狹義上去理解公司分配的話,按法定順序分配的含義是,優先股股東有優於普通股股東而先得到分配的權利,公司在向優先股股東分配股利後仍有盈餘時,才能向普通股股東支付股利。

經以上各項順序分配後所餘利潤,可由公司以未分配利潤結轉到下一會計年度。

3.同股同權、同股同利原則

同股同權,是指公司應給予所有持有相同性質股權的股東以同一順序分配的機會;而同股同利則是指:除非公司全體股東有約定或者公司章程有規定,否則,所有股東都享有按其出資或所持股份比例參加公司税後利潤分配的權利。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二、公司分配的形式

公司分配形式是指公司將其利潤作為股利分配給股東的具體方式。我國《公司法》對此問題沒有作出具體規定,從學理上及公司實務來看,公司分配形式主要有以下四種:

1.現金股利

現金股利,是公司以現金形式支付給股東的股利,是公司股利分配中最常見的一種形式,也是最受股東歡迎的一種分配形式。

2.股票股利

股票股利是通過發給股票的形式向股東支付股利。這是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常用的一種分配方式。這種股利通常是按現有股東所持股份的比例分派的。因此,獲得股票股利的股東,其所持有的股票數量雖有所增加,但他在公司所佔權益的份額依舊不變。從公司的角度看,發放股票股利,既不減少公司資產,也不增加公司負債,股東權益總額並不改變。股票股利並沒有增加股東的實際收人,股東獲得的只是增加未來股利收入的一種可能性。而要實現這種可能性,則有賴於公司未來時期的良好業績。股票股利除了具有現金股利替代物的作用外,還有調整公司股票市價的作用。

3.財產股利

財產股利,是公司以現金以外的財產向股東發放股利。通常是以支付公司所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證券這一方式來實現的。被公司用作支付股利的證券的作價,一般以市價為準。

4.負債股利

負債股利,是指公司以負債方式向股東發放的股利。因其通常是以應付票據的形式來支付的,故負債股利亦稱票據股利。作為票據股利的票據,有的帶息,有的不帶息;有時有規定的到期日,有時無到期日。發放負債(票據)股利,多是因公司已經宣佈發放股利,但又面臨現金不足,處於難以支付的困境,為了如期發放股利,不得不採取的權宜之計。

我國《公司法》及有關法規,對公司分配形式問題並未作明確規定。公司實務中較常見的分配形式是現金股利和股票股利。

三、違法分配的法律責任

公司違法分配行為的種類,應包括所有違背公司分配原則的行為,如無盈餘而分配,不按法定順序分配,同股不同權或同股不同利等等。從學理上看,對各種違法分配行為,除了追究有關主體的法律責任外,還應對違法分配的後果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以達到懲罰違法者、警示其他公司的目的。

我國《公司法》第167條和第204條指出了公司的兩種違法分配行為:一是“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法律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二是“公司不依照本法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的”。

對於公司在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違法分配行為,《公司法》規定的補救措施是“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而《公司法》對公司違法分配行為的第二種情況(即不接照本法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的)所規定的法律責任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如數補足應當提取的金額,可以對公司處以20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