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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規章制度範文(精選5篇)

欄目: 制度 / 發佈於: / 人氣:3.1W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一般制度是怎麼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公司規章制度範文(精選5篇),歡迎大家分享。

公司規章制度範文(精選5篇)

公司規章制度1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規範公司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 公司簡介(用一兩句話簡單説明公司的投資者、主要產品和生產規模即可)

第3條 公司機構(用一兩句話簡單説明公司的部門劃分、管理層次和主要管理人員即可)

第4條

本規章制度所稱的公司是指×××××有限公司;員工是指×××××有限公司招用的所有人員(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

第5條

本規章制度適用於公司所有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包括試用工和正式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6條

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衞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7條

公司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為員工提供勞動和生活條件、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 員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8條 公司招用員工實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則,特殊工種或崗位對性別、民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9條 公司招用員工實行全面考核、擇優錄用、任人唯賢、先內部選用後對外招聘的原則,不招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

第10條 員工應聘公司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週歲(必須年滿16週歲),身體健康,現實表現良好。

第11條

員工應聘公司職位時,必須是與其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了勞動關係,必須如實正確填寫入職《登記表》,不得填寫任何虛假內容。

第12條 員工應聘時提供的身份證、畢業證、計生證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公司。

公司錄用員工,不收取員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員工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

第13條

公司十分重視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14條

公司用於員工職業技能培訓費用的支付和員工違約時培訓費用的賠償問題由勞動合同另行約定。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和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員工不用支付培訓費用;員工無過錯而由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不用支付培訓費用。

第15條

勞動合同對培訓費用的支付沒有約定時,如果試用期滿在合同期內,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則公司有權要求員工支付培訓費用,具體支付辦法是:約定服務期的,按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員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沒有約定服務期的,按勞動合同期等分出資金額,以員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遞減支付;沒有約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員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

第16條

公司對新錄用的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

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試用期為15天至6個月: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試用期15天;合同期限滿6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30天;合同期限滿一年不滿兩年的,試用期60天;合同期限滿兩年以上的,試用期3至6個月。

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並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17條

公司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入職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18條

勞動合同統一使用勞動局印製的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必須經員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並加蓋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19條

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並生效;勞動合同對合同生效時間或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20條

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2019年以上的員工,可以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公司不同意續延的除外。

深圳户口的員工,男性連續工齡滿25年、女性連續工齡滿20年,且在本公司連續工齡滿5年的,可以與公司簽訂無固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公司不同意續延的除外。

第21條

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按本規定第31條支付);由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責任等。

第22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公司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被勞動教養的;

(6)、公司依法制定的懲罰制度中規定可以辭退的;

(9)、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2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

(4)、公司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按國家及本省、

市有關規定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按本規定第31條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員工的,另多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代通知金);

依本條第一款第(1)項解除勞動合同,除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同時支付員工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50%,患絕症的增加100%。

第24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據本規定第23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可以依據本規定第22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應徵入伍,在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25條

公司與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反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違約金的約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

員工違反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公司下列損失:

(1)、公司錄用員工所支付的費用;

(2)、公司為員工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26條

非公司過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

知悉公司商業祕密的員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不超過6個月)。

員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前兩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自動離職,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本規定第25條第二款的規定賠償公司的損失。

第2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訂的;

(2)、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3)、員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4)、公司依法解散、破產或者被撤銷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終止勞動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法律、法規、規章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28條

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

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本規定第22條的情形除外)。

第29條

勞動合同期滿公司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員工,並在30日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不再續簽的,在合同期滿前書面通知員工,向員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並在合同期滿後3個工作日內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第30條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向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在合同解除後3個工作日內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第31條

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按員工在本公司的連續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發給員工一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發;不滿半年的發給半個月工資。

公司依本規定第21條和第23條第(2)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最高不超過12個月工資;依本規定第23條第(1)、(3)、(4)項等員工無過錯情形解除勞動合同時,經濟補償金可以超過12個月工資(不封頂)。

依本規定第23條(1)、(3)、(4)項解除勞動合同時,員工月平均工資低於公司月平均工資的,按公司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以解除勞動合同前三個月員工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和工資性的補貼、津貼。

第四章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32條

公司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對特殊崗位的員工,經勞動部門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時工作制的另行規定。

第33條 員工每天正常上班時間為:

上午 8:00~12:00,下午 13:30~17:30

第34條

公司根據生產需要,經與員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和安排員工休息日(星期六、日)加班,但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不超過3小時,並保證員工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第35條

員工加班加點應由部門經理、主管安排或經本人申請而由部門經理、主管批准;員工經批准加班的,依國家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

第36條

員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1)休息日: 星期六、星期日;

(2)休假日: 元旦1天、春節3天、五一節3天、國慶節3天。

第37條 員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1)、年休假:

工作滿一年未滿五年者5天,滿五年未滿十年者7天,滿十年未滿二十年者10天,滿二十年以上者14天。年休假與春節假一起連休。

(2)、婚 假: 員工本人結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滿25週歲、女年滿23週歲)增加10天。

(3)、喪 假:

員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喪假3天;員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經公司總經理批准,可給予3天以內的喪假。

(4)、產 假:

女員工生育,可享受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的,

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實行晚育者(24週歲以後生育第一胎)增加產假15天;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的增加產假35天,產假期間給予男方看護假10天。

(5)、探親假:在公司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的員工,與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內回家居住一個白天和一個晚上的,在年休假期間安排探親,不再另行休探親假。

深圳户口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為3至24個月:

(1)、實際工作年限2019年以下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2019年以上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2019年以下的為9個月;2019年以上2019年以下的為12個月;2019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勞務工(非深圳户口員工)的醫療期為15日至90日:不滿一年的,為累計15日;滿一年的,從第二年起每年增加15日,但最長不超過90日。

第五章 工資福利與勞動保險

第39條

員工的最低工資不低於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住房補貼、伙食補貼、中夜班津貼、高低温津貼、有毒有害津貼和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第40條

公司實行結構工資制,員工的工資總額包括基礎工資、崗位(職務)工資、工齡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員工的基本工資(標準工資)包括基礎工資、崗位工資和工齡工資。

工資的決定、計算、增減等事項另行規定。

第41條

員工的加班加點工資以員工的基本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員工的正常日工資=基本工資÷20.92天,小時工資=基本工資÷167.4小時;加班加點工資是正常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法定倍數。

第42條

按勞動法的規定,平日加點,支付基本工資的150%的加點工資;休息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資的200%的加班工資;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資的300%的加班工資。

第43條 休息日安排員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員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44條

公司以現金形式發放工資或委託銀行代發工資,公司在支付工資時向員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單(一式二份),員工領取工資時應在工資清單上簽名。

第45條

公司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員工工資;每月15日前發放前一個月的工資;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3日內一次性付清員工工資和依法享有的經濟補償金。

第46條

公司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1個月內)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員工工資;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發給員工基本生活費,基本生活費的'標準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47條

員工醫療期在一年內累計不超過六個月的,其病傷假工資為:工齡不滿五年者,為本人工資的60%;工齡滿五年不滿十年者,為本人工資的70%;工齡十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的80%。

第48條

員工醫療期在一年內累計超過六個月的,停發病假工資,按下列標準付給病傷救濟費:工齡不滿五年者,為本人工資的50%;工齡滿五年及五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的60%。

第49條

病傷假工資或救濟費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50條

因員工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員工賠償,

並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後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依公司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處罰的罰款可以在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後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罰款和賠償可以同時執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資總額不超過本人工資的20%,扣除後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第51條

員工依法享受節日休假、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員工因私事請假,公司不予發放工資。

第52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減發員工工資而不屬於剋扣工資:

(1)、代扣代繳員工個人所得税;

(2)、代扣代繳員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扣除依法賠償給公司的費用;

(5)、扣除員工違規違紀受到公司處罰的罰款;

(6)、勞動合同約定的可以減發的工資;

(7)、依法制定的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可以減發的工資;

(8)、經濟效益下浮而減發的浮動工資;

(9)、員工請事假而減發的工資。

(10)、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工資或費用。

第53條

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員工的各項福利待遇,改善員工的食宿條件和工作條件,增加各項津貼和補貼。

第54條

公司依法為員工辦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並依法支付應由公司負擔的社會保險待遇。

公司依法為員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六章 勞動安全衞生與勞動保護

第55條

公司努力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為員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衞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員工和未成年工定期進行檢查。

第56條

公司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使員工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意識,熟悉安全生產製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57條

公司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部門經理(或部門主管)對本部門的安全問題負責,法定代表人(或總經理、安全主任)對全公司的安全問題負責。

第58條

公司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不安排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勞動。

法律、法規、

規章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有其他特殊待遇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勞動紀律與員工守則

第59條

員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和辭職制度: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必須自己打卡,不得委託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3)、因公外出、漏打、錯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須由本部門經理或主管籤卡方能有效;

(4)、有事、有病必須向部門經理或主管請假,不得無故曠工;

(5)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並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生證明),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應提早電話、電報或委託他人請假,上班後及早補辦請假手續;

(6)、一次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的,應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7)、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8)、員工因故辭職,應提前一個月向部門經理或主管提交《辭職通知書》,試用期內辭職應提前一週書面通知;

(9)、員工辭職由部門經理或主管批准,辭職獲准後,憑人事行政部簽發的《離職通知書》辦理移交手續。

第60條

員工必須遵守如下工作守則和職業道德:

(1)、進入或逗留廠區,必須按規定佩戴廠證和穿着工作服;

(2)、敬業樂業,勤奮工作,服從公司合法合理的正常調動和工作安排;

(3)、嚴格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

(4)、工作期間,忠於職守,不消極怠工,不幹私活,不串崗,不吃零食,不打鬧嬉戲,不大聲説笑、喧譁等,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5)、平時養成良好、健康的衞生習慣,不隨地吐痰,不亂丟煙頭雜物,保持公司環境衞生清潔;

(6)、愛護公物,小心使用公司機器設備、工具、物料,不得盜竊或故意損壞公司財物;

(7)、提倡增收節支,開源節流,節約用水、用電、用氣,嚴禁浪費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公司內部人際關係,團結友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鬥毆、造謠生事;

(9)、關心公司,維護公司形象,敢於同有損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為作鬥爭。

(10)、上班時間一到即刻開始工作,下班之後無特別事務不得逗留;

(11)、上班時間原則上不準會客和打私人電話,因故而經部門經理或主管許可的除外;

(12)、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商業祕密。

第61條

(1)、生產主管和領班要做好機器設備的保養、維修和用前檢查工作,在確保機器設備可安全使用後,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機器設備時,必須嚴格遵守技術操作規程,保證產品質量,維護設備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設備使用過程中,如發現有異常情況,操作工應及時告知領班和相關技術人員處理,不得擅自盲目動作;

(4)、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要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及時將情況向領班、部門主管或部門經理報告;

(5)、工作場所和倉庫的消防通道,必須經常保持暢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6)、對消防設備、衞生設備及其他危險防止設備,不得有隨意移動、撤走及減損其效力的行為;

(7)、維修機器、電器、電線必須關閉電源或關機,並由相關技術人員或電工負責作業;

(8)、非機械設備的操作人員,不得隨意操作機械設備;

(9)、危險物品必須按規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隨意亂放;

(10)、車間和倉庫嚴禁吸煙,吸煙要在指定場所,並充分注意煙火。

(11)、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險物品進入公司;

(12)、收工時要整理機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確認火、電、氣的安全,關好門窗、上好門鎖。

第八章 獎勵與懲罰

第62條

為增強員工的責任感,鼓勵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公司對錶現優秀、成績突出的員工實行獎勵制度。

獎勵分為表揚、記功、晉升、加薪、發獎金五種。

第63條

員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於職守、遵規守紀,關心公司,服從安排,足為其他員工楷模者,給予通令表揚。

第64條

對有下列事蹟之一的員工,除給予通令表揚外,另給予記功、晉升、加薪、發獎金四種獎勵的一種或一種以上的獎勵:

(1)、對於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執行確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經濟效益,對公司貢獻較大的;

(2)、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經濟效益,對公司貢獻較大的;

(3)、遇有災變,勇於負責,奮不顧身,處置得當,極力搶救,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4)、敢於同壞人、壞事作鬥爭,舉報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使公司避免重大損失的;

(5)、對公司利益和發展作出其他顯著貢獻的;

(6)、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65條

為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

嚴肅廠規廠紀,公司對違規違紀、表現較差的員工實行懲罰制度。

懲罰分為:警告、記過、罰款、辭退四種。

第66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批評教育無效的,第一次口頭警告,第二次以後每次書面警告1次,並罰款20至50元;每警告2次記過1次;一個月內被記過3次以上或一年內被記過6次以上的,予以辭退:

(1)、委託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或早退(每次3分鐘以上)的;

(3)、不戴廠證或不穿廠服進入廠區的;

(4)、擅離職守或串崗的

(5)、消極怠工,上班幹私活的;

(6)、隨地吐痰或亂丟垃圾,污染環境衞生的;

(7)、浪費公司財物或公物私用的;

(8)、未經批准,上班時間會客或打私人電話的;

(9)、非機械設備的操作者,隨意操作機械設備的;

(10)、下班後不按規定關燈、關電、關水、關氣、關窗、鎖門的;

(11)、未經許可擅帶外人入廠參觀的;

(12)、攜帶危險物品入廠的;

(13)在禁煙區吸煙的;

(14)、隨意移動消防設備或亂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的;

(15)、違反公司規定攜帶物品進出廠區的;

(16)、工作時間,與別人閒聊、打鬧嬉戲、大聲喧譁的;

(17)、工作時間打瞌睡的;

(18)對客户的態度惡劣的;

(19)、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67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批評教育無效的,每次記過1次,並罰款50至100元;一個月內被記過3次以上或一年內被記過6次以上的,予以辭退:

(1)、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公司正常調動或上司的工作安排的;

(2)、無理取鬧,打架鬥毆,影響公司生產秩序和員工生活秩序的;

(3)、利用工作或職務便利,收賄賂而使公司利益受損的;

(4)、上班時間打牌、下棋的;

(5)、將公司內部的文件、帳本給公司外的人閲讀的;

(6)、在宿舍私接電源或使用電爐、煤油爐的;

(7)、私自調換牀位或留宿外人的;

(8)、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68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

經查證屬實,批評教育無效的,予以辭退:

(1)、一個月內累計曠工超過5日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10日的;

(2)、提供與錄用有關的虛假證書或勞動關係狀況證明,騙取公司錄用的;

(3)、違反操作規程,損壞機器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造成公司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

(4)、盜竊、侵佔或故意損壞公司財物,造成公司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

(5)、違反公司保密制度,泄露公司商業祕密,造成公司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

(6)、在異性宿舍與異性員工同宿的;

(7)、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69條

員工違規違紀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除按規定處罰外,還應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對員工的罰款,每次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

第九章 保密制度與競業限制

第70條

為了維護公司利益,保護公司的商業祕密,特制訂本保密制度,公司全體員工必須嚴格遵守。

第71條

本規定所稱的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公司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公司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以及公司依法律規定或者有關協議的約定,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

第72條

可能成為公司商業祕密的技術信息包括技術方案、工程設計、製造方法、配方、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件、實驗數據、實驗結果、圖紙、樣品、模型、模具、技術文檔、操作手冊等等。

第73條

可能成為公司商業祕密的經營信息包括客户名單、客户訂單、營銷計劃、採購資料、財務資料、進貨渠道、產銷策略、經營目標、經營項目、管理訣竅、貨源情報、內部文件、會議紀要、經濟合同、合作協議等等。

第74條

任何員工不得刺探、過問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商業祕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的商業祕密。

第75條

嚴格遵守公司祕密文件、資料、檔案的登記、借用和保密制度,祕密文件應存放在有保密設施的文件櫃中,借用祕密文件、資料、檔案須經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批准;不得在公共場所談論公司祕密事項和交接祕密文件。

第76條

祕密文件、資料、檔案不得私自複印、摘錄和外傳。因工作需要複印時,應按有關規定經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批准。

第77條

員工發現公司商業祕密被泄露或者因自己過失泄露商業祕密,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進一步擴大,並及時向總經理報告。

第78條

員工調職或離職時,必須將自己保管的祕密文件、資料、檔案或其他東西,按規定移交給公司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不得隨意移交給其他人員。

第79條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與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商業祕密的員工另行簽訂《保密協議》,保密的內容、範圍、權利、義務、期限、保密費和違約責任等事項從《保密協議》的規定。

第80條

未經公司同意,員工在職期間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同類的營業。

第81條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與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商業祕密的員工另行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約定員工從離開公司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且有競爭關係的產品的其他企業內任職,公司向員工支付一定數額的補償費。

生產同類且有競爭關係的產品的企業的具體範圍、

競業限制期、競業限制補償費和違約責任等事項從《競業限制協議》的規定。競業限制期限最長不超過

3年,競業限制補償費按年計算為員工離開公司前一年從公司獲得的報酬總額的三分之二。

第十章 宿舍與食堂管理

第82條

宿舍內嚴禁私接電源和使用電爐、煤油爐;

第83條

保持宿舍清潔衞生,不得亂丟果皮雜物,不得亂倒飯菜,不得往樓下倒水、拋物。

第84條

未經宿舍管理人員批准,不得私自調換牀位,不準留宿外人。

第85條

上班前要自覺關燈、關風扇,用水後要自覺關水龍頭。

第86條

晚上12時前必須回到宿舍休息,並且12時準時熄燈。

不準在宿舍喝酒、吵架、打架、賭博;嚴禁異性同宿。

第88條

伙房作業人員必須講究衞生,衣着整潔,不隨地吐痰,經常清潔伙房地面、牆壁、炊具、餐具,將米、肉、菜認真清洗乾淨。

第89條、

伙房作業人員盛飯盛菜必須一視同仁,憑卡供應,儘量公平均勻。

第90條

憑公司飯卡用餐,非本公司員工,非經公司領導特別批准,一律不準在公司食堂用餐。

第91條

遵守秩序,文明就餐,自覺排隊,不得插隊擁擠,不得吵鬧喧譁。

嚴禁非伙房人員擅自進入夥房打飯、盛菜。

必須在食堂內用餐,不得將飯菜端出食堂以外地方用餐;

第94條

愛護公物,講究衞生,不得故意損壞餐桌、炊具、餐具,不隨地吐痰,不亂倒飯菜。

第95條

嚴禁在伙房、食堂內吸煙、喝酒、嬉戲、吵架、打架。

第十一章 附則

第96條

本規章制度是與員工勞動合同相配套的補充規定,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有牴觸的,以勞動合同為準。

第97條

本規章制度是勞動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具體化,本規定與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有牴觸的,以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98條

本規章制度未盡事宜或法律規定更新時,

通過通告的形式補充或更新。

第99條、

本規章制度已由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和審議通過,並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備案,且已向全體員工公佈。

全體員工閲讀後簽名,並以此作為已向員工公示的證明。

第100條 本規章制度自2019年3月24日生效。

公司規章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製定。

第二條本章程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本公司是由一個自然人/法人股東出資設立,為自然人/法人。

獨資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注:公司股東為自然人獨資的,增加下款:

本公司股東承諾:⑴在申請設立本公司前,未曾設立登記自然人獨資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⑵只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公司。⑶本公司不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公司名稱:市和平鋼材有限公司。

第五條公司住所:市東道主路325號;

郵政編碼:529500。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六條公司經營範圍:鋼材。

公司經營範圍用語不規範的,以登記機關根據前款加以規範、核准登記的為準。

公司經營範圍變更時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七條公司註冊資本:20萬元人民幣。

第五章股東姓名(或名稱)

第八條股東姓名(名稱)莫金,

住所(址):坎坷市可天區建山一路16號,證件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證件號碼:220xx21655812194010

第六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股東以貨幣出資20萬元,總認繳出資20萬元,佔註冊資本的100%;全部認繳出資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前一次足額繳納。

第七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資產收益、重大事項的決策和選擇公司管理者等權利;

(二)按《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轉讓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權;

(三)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

(四)查閲、複製公司章程、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五)在公司辦理清算完畢後,享有剩餘資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股東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前一次足額繳納出資額;

(二)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户;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

(三)在公司辦理清算時,以出資額對公司承擔債務;

(四)公司註冊登記後,不得抽逃出資;

(五)遵守公司章程;

(六)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八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公司不設股東會。

第十三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擇和更換公司管理者,決定有關公司管理者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工作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併、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股權轉讓事項作出決定;

(二)其他職權:股東作出前款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字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四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任命產生。

第十五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並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併、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其他職權:。第十六條(執行)董事任期三年(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一)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三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二)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三)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四)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五)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百分之八十以上通過。

第十八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

董事長由股東(任命)產生,任期三年(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九條公司設經理一人,由股東(任命)產生。

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注:須少於三人),由股東任命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其他職權:

第九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二十三條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第十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公司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

第二十五條公司清算辦法。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而解散的,應按《公司法》規定進行清算。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二十六條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十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於20xx年二月二十八日訂立,自公司登記機關核准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未規定的事項,按《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公司規章制度3

一、服務承諾

1、凡聘我公司家政服務人員,完全依照雙方簽訂的合同履行。

2、客户因合理需要需更換服務員,以客户要求為準。

3、家政人員服務水準不到位,可隨時進行再培訓再上崗。

4、服務人員如有違法亂紀的,經查實按法律程序交有關部門處理。

5、服務人員上崗後,一切入鄉隨俗,確保家政平安和睦。

6、服務人員與用户不協調時,本公司將隨時配合客户加以教育並可考慮換人。

二、客户合同簽訂制度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公司與客户雙方在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基礎上,簽訂合同。

2、合同內容包括客户基本信息以及選擇的服務項目、時間、費用等,根據您的需要為你選派合適的家政服務人員。

3、家政服務員按照合同內容本着客户至上,誠信為本的宗旨為客户提供服務。

4、根據合同客户有權合理選定、要求調換家政服務員,有權追究家政服務員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其造成的損失。

5、客户應按合同約定向家政服務員支付工資,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剋扣其工資。

6、客户不得強迫家政服務員從事約定服務項目以外的服務。

7、服務期滿若客户續用本公司家政服務員,應提前10天與本公司續簽合同。

三、家政工作人員守則

1、遵守國家法令,遵守社會公德,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2、努力學習科學文化知識和服務技能,不斷提高專業水平和服務質量,按時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規程,遵守勞動紀律;講究職業道德。

3、初入客户家中,一定要按客户意願行事,積極主動做好份內的工作,儘快熟悉客户家庭環境和生活習慣,牢記客户忌諱的事情及特別要求。

4、在客户家中工作,給業主及家庭要做到説話輕走路輕關門輕、移動物品輕拿輕放。

5、家政人員要始終擺正自己的位置,任何時候不要喧賓奪主。在業主及其家人在談話、看電視、吃飯時,做好份內工作後應自覺迴避他人必要的私人空間。

6、公司及業主的叮囑和交代要記清。因語言原因未聽清和聽懂的,一定要問清楚,不要不懂裝懂。做事要有程序,不要丟三落四。

7、不要打業主的電話,如急需應徵得業主的同意或到公用電話亭,更不能把業主的電話告訴他人。

8、做人要誠實,不能欺騙公司及業主,更不要把自家煩心事講給業主聽。切記自己是來賺錢養家的,不是出來找麻煩的。

9、工作時儘量小心仔細,如損壞東西應主動認錯,爭取公司及業主諒解,切不可將損壞的東西扔掉或推卸責任。

10、本人的生活用品不得留置辦公室及業主家。不得使用業主專用的生活用品,更不可動用主人化粧品或好奇而翻看公司及業主的私人用品。

1、注意細節,不經業主同意不要進入主人卧室,如要進去工作必須先敲門,徵得主人同意方可進入,出來時應輕輕把門扣上,平時應衣着簡樸,不可穿太透太緊太短的衣服,更不宜化粧或佩戴首飾。

2、不可把外人帶到業主家中來,也不可把業主家的地址及家庭情況透露給他人。

3、不得在顧客家中看電視、聽音樂,喝茶,喝酒,抽煙等其他與工作無關的事。

4、給公司和業主採購物品時,要記好明細賬,不得虛報冒領,要幫助公司及業主節約各種開支。

5、與業主發生不愉快和矛盾時,不論誰對誰錯,都不得擅自與業主爭論,應及時向公司彙報,由公司出面協調處理。

6、不得擅自要求業主增加工資,接受業主的小費,向業主借款。

7、外出施工不能留自己的號碼,一律以辦公電話為中心。手機自備。

8、完成任務後,離開顧客家時,一定要留下本公司的辦公電話便於更好的為客户下一步服務。

四、獎勵和處罰制度

1、出勤天數控制:員工全年出勤天不能低於300天,低於300天者降低全年期內的工資表準版元天。

2、新員工試用期90天,在試用期內工資標準為正常工資標準的60%天。90天以上者按正常工資標準計付,出勤天數按有關規定核算。協議期內的正常工資在當月付50%,其餘部分300天后一次付清,中途不在預借工資。特殊獎勵和處罰按規定增減。

3、員工在試用期90天內,紀律鬆散、不遵守制度、思想麻痺、鼓動他人、怠慢工作,有損公司效益及形象的,將予以辭退。

4、損壞、丟失的財物一律照價賠償;造成返工的活,一律不計工資,並如實修復完工,造成材料損失的一律照價賠償。

5、收麥當月和農曆____月,分別出勤天數在29天以上者分別每月獎勵300元。農曆正月出勤天數在25天以上者本月獎勵800元。平均工資以年出勤天數計算。

6、請假需提前有請假條,負則按曠工對待。無故曠工一次倒扣一天工資。

7、遲到、早退一次扣工資20元。

8、不能耽誤零星小活(限時20分鐘必須聯繫到用户)否則將扣發20元工資。

9、標誌服連續兩天不穿的扣工資20元。

10、員工在工作期間幹私活走後門(只要是收費的發生交易的均視為私活),偷賣材料,造成損失一律按原價付清,並以私活及材料價格的10倍扣發工資(凡參與此活的人均視為責任人,按人頭計算份額)。

1、員工在進本單位十天後公司將為你辦理保險一份,合作期滿或300天后可與報銷,提前離開本單位的不予報銷。

五、風險防控制度

1、家政服務員必須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出示原件、提交複印件、個人彩色相片三張),交予公司人事人員核對身份證件的真實性。

2、家政服務員必須提供衞生部門指定的檢查單的有效體檢合格證明且不能患有傳染病、精神病等;同時客户有義務告知家中是否有傳染病、精神病患者。

3、家政服務員並須參加企業對其進行的職業道德、工作技能、服務水平的培訓管理服務,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做到持證上崗。

4、職業保險、意外保險:公司要為員工設立相應的社會保障機制,儘可能為客户、經營者、家政服務者提供相應的保障,化解彼此的風險。

5、聯合誠信:家庭服務消費者、經營者、服務者三方都要誠信。

首先,經營者要誠信經營,提供誠信服務,對消費者和家政員;

其次,消費者得誠信消費,不得唆使家政服務員脱離企業的管理;再者,家政人員要誠實服務,要具有責任心和愛崗敬業。

6、法律服務:在家政服務過程中受到損害的,應尋求正當的法律途徑進行糾紛解決。

7、公司的管理風險防範:員工化管理,簽訂勞動合同,對員工進行培訓,持證上崗,為員工做醫社保,投保一些相應保險;加強管理人員的培訓,提升管理水平,引進高素質的專業管理人才

六、其他本規章制度自公示之日起適用於全體員工。

企業規章制度也可以成為企業用工管理的證據,是公司內部的法律,但是並非制定的任何規章制度都具有法律效力,只有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才具有法律效力。

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工資支付憑證、社保記錄、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以及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都由企業舉證,所以企業制定和完善相關規章制度的時候,應該注意收集和保留履行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的證據,以免在仲裁和訴訟時候出現舉證不能的後果。

公司規章制度4

前言

公司管理,現制定《xx市xx有限公司》規章制度。各部門必須嚴格按照本制度執行,當本規章制度與國家、地方有關法律法規相矛盾時,按照國家、地方的法律法規制度執行。由於公司的發展與經營環境的不斷變化,本規章制度中規定的政策可能隨之做相應的修改。不過,任何政策的變動我們都將及時通知您。您有不明確的地方,可隨時提出自己的疑問。我們希望您作為xx市xx有限公司的一員感到愉快。本規章制度的解釋權屬於xx市xx有限公司,xx市xx有限公司每一位在崗員工都應遵循本規章制度。

第一章 招聘與錄用

第一條:本公司各部門如因工作需要,必須增加人員時,應先依照人員招聘流程提出申請,經部門主管和總經理批准後,由人事部統一納入招聘計劃並辦理招聘事宜。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的招聘,以學識、能力、品德等適合工作所需要條件為準,採用面試。

第三條:面試人員經面試合格後,由人事部辦理入職手續。

第四條:試用人員報到時,應向人事部送交以下證件:

1、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2、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3、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4、一寸半身免冠照片二張;

5、健康證原件及複印件;

6、其它必要的證件。

第五條: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錄用:

1、年齡未滿16週歲者(絕對禁止,嚴格管控);

2、持虛假身份證、學歷證、資格證書應聘者;

3、擅自從其他單位離職,尚未解除勞動合同者;

4、xx尚未恢復者;

5、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緝,尚未結案者;

6、吸食xx或有其它嚴重不良嗜好者;

7、xx、拖欠公款,有記錄在案者;

8、患有精神病或傳染病者;

9、因品行惡劣,曾被政府行政機關懲罰者;

10、體檢不合格者。經總經理特許者不在此列。

第六條:試用人員如因品行不良,工作欠佳或無故曠工者,可隨時終止試用,予以辭退。

備註:當個人資料有以下更改或補充時,請您在一個月內到人力資源部出示相關證明的原件並留下複印件,以確保與您有關的各項權益:1、姓名或身份證號碼;2、户籍;3、婚姻狀況。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管理

第一條:公司依法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以確立雙方的勞動關係;基於管理及留才的需要,公司與員工簽訂其他補充協議、條款作為勞動合同的補充,員工應配合執行。

第二條:勞動合同簽約方規定如下:

甲方:員工薪資單位所屬法人公司之全稱

代表人:授權代表簽署或加蓋法定代表人印鑑

乙方:員工本人(嚴禁他人代簽)

第三條:勞動合同必須依規範填寫並由員工親筆簽名。

第四條:合同必須在員工入職一個星期內完成簽訂,並於員工入職1個月內分發給員工本人簽收。

第五條: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公司與員工本人各執一份。

第六條:不願簽訂《保密協議書》者,合同期內公司可調整其工作崗位。新進人員不願意籤勞動合同的,不給予辦理入職手續。

第七條:公司因發展及生產經營的需要,經過徵求員工意見後可以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跨國家或地區變更工作地點(或多個地點),不視為公司違反合同。

第八條:合同約定雙方均有權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員工本人不願續簽勞動

合同的,應當於合同期滿前向公司提出書面終止意向。

第九條:公司員工不能勝任當前的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公司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條:合同期滿後,如果員工考核不合格;工作表現不能適應公司的發展;

或因人員調整;或因個人的意願離開公司,公司給予終止雙方的勞動合同。

試用管理

第十一條:凡入職公司者,需先行試用。經試用合格者,方得正式任用。

第十二條:新員工的試用期為3個月,表現優秀者可向總經理提交提前轉正申請表。

第十三條:員工試用期只能約定一次,且不得延長試用期。

第十四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向員工説明理由。

辭退

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員工,人事部經過調查並核實後,公司將予以辭退。辭職、辭退經過審批後,離職者須在離職之前辦離職手續。

員工有以下之一情形,予以辭退

1、連續曠工累計三日以上;

2、盜竊公司或同事財物,經查明屬實;

3、無故損毀公司財物,損失重大或損毀公司重要文件;

4、對同事暴力威脅,影響公司秩序;

5、散播不利於公司的謠言或挑撥公司與員工之間的感情,情節嚴重者;

6、未經許可兼營與本公司同類業務或在其他公司兼職;

7、向第三方或未經授權方泄露公司機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

8、營私舞弊,挪用公款,收xx賂;

9、利用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使公司名譽受損;

10、其他違反國家任何形式刑事法律、法規。

交接工作

1、交還所有公司資料、文件、員工卡及其他公物;

2、報銷公司帳目,歸還公司欠款;

3、如果與公司簽有其他協議,則按其他協議約定辦理。

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後,公司向員工結算工資。

公司規章制度5

一、公司所有的員工需要公司章程、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決定。

二、公司倡導樹立統一意識思想,禁止任何部門和個人做出損害公司利益、形象、聲譽的事情。

三、通過發揮全體員工的積極性、創造性,提高全體員工的技術、管理、經營水平,不斷完善公司的經營、管理體系,實行多種形式的責任制,壯大公司實力和提高經濟效益。

四、通過全體員工刻苦學習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為員工提供學習、深造的條件和機會,努力提高員工的整體素質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新、作風硬、業務強、技術精的員工隊伍。

五、需要鼓勵員工積極參與公司的決策和管理,鼓勵員工發揮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議。

六、需要實行“崗薪制”的分配製度,為員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證,並隨着經濟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員工各方面待遇;公司為員工相對公平的競爭環境和晉升機會;公司推行崗位責任制,實行考勤、考核制度,評先樹優,對做出貢獻者予以表彰、獎勵。

七、公司提倡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厲行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倡導員工團結互助,同舟共濟,發揚艱苦奮鬥精神,增強團體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八、員工必須維護公司紀律,對任何違反公司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的行為,都要予以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