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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量器具製造許可制度

欄目: 制度 / 發佈於: / 人氣:2.04W

測量器具是日常的一種用具,但有時它偏差可能會導致重大的損失。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計量器具製造許可制度,請閲讀。

計量器具製造許可制度

計量器具製造許可制度:以銷售為目的,製造列入《目錄》實施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管理的計量器具,必須取得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

(申請製造許可證的條件)申請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工商營業執照;

(二)有相應的計量器具型式批准證書;

(三)有固定的生產場所和相應的生產設施;

(四)有完整的技術文件、產品標準和相關的技術規範等;

(五)有保證產品質量的出廠檢驗條件;

(六)有滿足生產需要的技術人員和檢驗人員;

(七)有必要的質量保證制度和計量管理制度。

申請製造許可證受理部門:申請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應當按照規定向當地省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計量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書,並附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的證明材料

申請製造許可證的許可程序:受理申請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是否受理。受理後,由受理申請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申請事項進行評審,並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評審結果的審核。審核合格的,自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審核不合格的,書面告知申請人。

製造許可證期限: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持證者應當於證書有效期滿六個月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原發證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在有效期屆滿前完成對申請事項的審查。審查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符合條件的,准予延續,續期為五年;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延續,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按照規定申請延續或者申請延續經審查不合格的,不得繼續製造相應的計量器具。

製造許可證的有效性: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只對批准的項目有效。新增項目的,應當另行辦理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

製造屬於擴大量程或者提高準確度等超出已取得的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範圍的相同類型的計量器具,應當重新辦理計量器具型式批准和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

製造者的生產條件發生改變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

計量器具製造者更名、兼併、重組未造成生產條件改變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變更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辦理變更手續。

委託製造計量器具的規定:以銷售為目的,委託其他單位制造列入《目錄》實施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管理的計量器具的,被委託方應當取得與委託製造的計量器具相應的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

計量器具的出廠檢驗:計量器具的製造者必須對製造的計量器具進行檢驗,保證產品質量合格,並對合格產品出具產品合格證。

計量器具標註的規定:製造列入《目錄》實施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管理的計量器具,製造者應當按照規定在其製造的計量器具、外包裝或者產品説明書上標註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標誌、編號、製造者在工商營業執照上的名稱和地址等信息。

型式批准要求:以銷售為目的,製造列入《目錄》實施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管理的計量器具的,應當由製造者按照規定向當地省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計量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計量器具型式批准,提交申請書,並提供計量器具樣機及有關技術文件。

進口列入《目錄》實施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管理的計量器具的,應當由境外製造商或者其代理商按照規定向國務院計量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進口計量器具型式批准,提交申請書,並提供計量器具樣機及有關技術文件。

型式批准程序:受理申請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是否受理。受理後,由受理申請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經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進行型式評價,並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型式評價結果的審核。審核合格的,自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計量器具型式批准證書或者進口計量器具型式批准證書。審核不合格的,書面告知申請人。

型式評價應當依據計量器具型式評價大綱進行。用於出口的計量器具,合同對型式評價要求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受理型式批准和負責型式評價單位的義務:負責計量器具型式批准或者進口計量器具型式批准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和從事型式評價的計量技術機構,應當對申請人提供的樣機及有關技術文件保密。

型式批准證書的有效期:計量器具型式批准證書或者進口計量器具型式批准證書的有效期為十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持證者應當於證書有效期滿六個月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原發證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在有效期屆滿前完成對申請事項的審查。審查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符合條件的,准予延續,續期為十年;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延續,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計量器具型式批准證書或者進口計量器具型式批准證書有效期屆滿,未按照規定申請延續或者申請延續經審查不合格的,不得繼續製造或者進口相應的計量器具。

型式批准的有效性:計量器具的製造者應當保證所製造的計量器具與型式批准的型式相一致,不得隨意改動、變更已經批准的型式。對已經通過型式批准的計量器具在結構、材質等方面作出改動、變更,影響計量性能的,應當重新辦理計量器具型式批准。

計量器具型式評價大綱發生變化導致已經通過型式批准的計量器具不符合新的技術要求的,應當重新辦理計量器具型式批准。

型式的廢除:對不符合計量法制管理要求或者技術水平落後的計量器具,國務院計量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通過公告的形式,廢除原批准的型式,原發證機關同時註銷相應的型式批准證書和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

修理計量器具規定:從事計量器具修理、改造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修理、改造後的計量器具的質量負責,保證計量器具的計量性能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使用殘次零配件修理、改造計量器具;不得借修理、改造計量器具之便對計量器具加裝欺騙功能。

計量器具的修理者應當按照規定建立計量器具修理檔案,並將修理情況定期報告當地縣級計量行政主管部門。

禁止規定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製造和銷售列入《目錄》實施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管理,但未取得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的計量器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口和銷售列入《目錄》實施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管理,但未取得進口計量器具型式批准證書的進口計量器具。

 禁止規定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型式批准證書、進口型式批准證書以及國際組織或者其他國家頒發的同類證書。

禁止規定三: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製造、銷售質量不合格的計量器具;不得製造、銷售殘次計量器具零配件;不得使用殘次零配件組裝計量器具;不得開發、銷售、安裝和使用以欺騙為目的的計量軟件和裝置。

禁止條款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計量器具的準確度;不得破壞封印;不得弄虛作假。

非法定計量單位計量器具的禁止性規定:未經國務院計量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製造、銷售、進口國務院規定廢除的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和禁止使用的其他計量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