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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股份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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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編給大家分享的是關於最新股份公司章程,希望大家喜歡!

最新股份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的中文名稱為 集團有限公司。

第三條 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註冊資本為 萬元。集團公司法定地址為 。

第四條 集團公司是經 批准,在 登記註冊的公司制企業,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依法經營,其經營行為受國家法律約束,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五條 集團公司的企業類型為國有獨資公司。 作為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的授權方(以下簡稱授權方),授權集團公司為國有資產投資主體,代表授權方行使所有者職能,享有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依法對集團公司授權範圍內的子公司和參股企業的國有資產實施股權管理。

第六條 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集團公司建立健全黨委會,發揮政治核心作用,保證監督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在集團公司的貫徹執行。

第七條 集團公司職工依法組織工會,集團公司為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集團公司充分發揮職工民主管理作用。工會代表職工與集團公司進行平等協商簽定集團合同,建立協調和穩定企業勞動關係的有效機制。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經營範圍

第八條 經營宗旨:

第九條 集團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章 授權方與集團公司的關係

第十條 集團公司下列重大事項由授權方研究決定:

(一) 委派或更換集團公司董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集團公司董事長和副董事長,決定集團公司董事的報酬及獎懲事項;

(二) 批准集團公司董事會擬訂或修改的集團公司章程;

(三) 根據需要向集團公司派出監事會;

(四) 決定集團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增減資本和發行集團公司債券等;

(五) 國家規定的授權方的其他權利。

當集團公司發生重大決策失誤及重大經營失誤,授權方有臨時處臵權。

第十一條 授權方對集團公司承擔下列義務:

(一) 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集團公司的有限責任;

(二) 保持集團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不干預集團公司對法人財產的獨立支配、自主經營的法人財產權;

(三) 幫助集團公司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產品質量,開拓國內外市場;

(四) 國家規定的授權方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集團公司經授權方授權,依法享有授權範圍內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授權範圍包

括集團公司直接佔有的國有資產,全資子公司佔有的國有資產,控股子公司和參股企業中股權屬於集團公司的國有資產,以及經授權方授權的其他國有資產。

第十三條 集團公司對授權方承擔以下義務:

(一) 接受授權方的宏觀經濟調控;

(二) 遵守行業管理的各項規定;

(三) 確保授權運營和投資形式範圍內的國有資產的安全的增值,完成授權方或授權方指定的部門下達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

(四) 執行授權方制定的國家資產管理制度;

(五) 接受有關部門的依法監督;

(六) 國家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授權方或授權方指定的部門審驗、確認集團公司以價值形態表現的國有資產佔有總量;授權方或授權方指定的'部門出具國有資產經營委託書,並與集團公司簽訂資產經營責任書。

 第四章 董事會

第十五條 依據《公司法》集團公司設董事會不設股東會。董事會是集團公司的決策機構,決定集團公司的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董事會由 人組成(含職工代表 人),

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 名。董事由授權方委派或更換,董事中的職工代表由集團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授權方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董事會可視需要下設辦事機構。

集團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未經授權方的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營組織的負責人。

第十七條 職工董事必須誠信、勤勉、熟悉業務、有相應的工作經驗和決策能力,能夠代表職工反映職工意見,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董事每屆任期為 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 董事會對授權方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審定集團公司的經營方針、發展規劃、投融資方案年度經營計劃;

(二) 審定集團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針;

(三) 決定集團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 聘任或解聘集團公司總經理,決定其報酬和獎懲事項。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五) 制定集團公司的基本規章制度;

(六) 決定集團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臵;

(七) 依照法定程序和規定收取集團公司國有資產投資收益;

(八) 根據授權範圍決定集團公司重大投資決策和資產經營方針;

(九) 擬訂國有資產產權轉讓或產權收購方案;擬訂集團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對子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本集團公司的決定;

(十) 批准全資子公司章程。決定全資子公司的董事人選,指定董事長,副董事長,並決定其收入;向控股子公司、參股企業委派代表並對其進行考核。

(十一) 授權方授予集團公司董事會的其它職權等

第二十條 董事會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兩次。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到會時,可以指定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為召集和主持。董事會召開會議前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為召集和主持。董事會召開會議前 天應書面通知所有董事,並同時通知會議時間、地點、內容。

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集團公司總經理提議,可以臨時召開董事會會議,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上應載明授權範圍。

第二十一條 出席董事會的法定人數為全體董事的 分之 人數,不夠 分之 人數時,其通過的決議無效。但如決議由缺席董事的審閲追認,連同追認董事的人數達到全體董事的 分之 人數時,仍屬有效。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作出決議,由全體董事的過半數以上通過,當贊成和反對的票數相等時,董事長具有決定權。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確認,並歸檔保存。董事長對董事會決議的結果承擔有關法律法規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下列事項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

(一) 擬訂和修改集團公司章程;

(二) 制定集團公司基本規章制度;

(三) 擬訂集團公司的轉讓、解散或與另一經濟組織合併、兼併及其方案。

第二十四條 董事長是集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職權如下: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董事會團會期間行使董事會部分職權;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並向董事會提出報告;

(三)簽署集團公司的股票、債券、重要合同及其他主要文件;

(四)董事會決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 集團公司董事會下設財務委員會、審計委員會、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和管理髮展委員會等,作為集團公司董事會的智囊參謀機構。

第二十六條 各專業委員會的人數根據需要由若干人組成,各專業委員會至少有 名董事參加,其他人員根據工作需要吸收部分非董事參加,有關專業委員會可以吸收社會上有關方面專家參加,專業委員會主任由集團公司董事長指定 名董事擔任。

第二十七條 各專業委員會的主要工作方法是調查、研究、分析、諮詢和建議,其具體工作制度由集團公司董事會另行制定並監督執行。

第五章 監事會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是授權方根據需要派出的對集團公司財產保值增值狀況實施監督的組織。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由 人組成。其中集團公司職工代表 人。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集團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授權方委派和政府其他部門派出的監事人數不得超過監事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集團公司董事會成員、集團公司總經理和財務負責人不能兼任監事。

第三十條 監事會主席由授權方在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三十一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 年,監事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對授權方負責,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查經註冊會計師驗證的集團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審查集團公司資產經營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監督、評價集團公司經營效益和集團公司財產保增值狀況;

(二)根據工作需要,查閲集團公司的財務帳目和有關資料,對集團公司董事、總經理和有關人員提出質詢。

(三)對集團公司董事會的經營業績進行監督、評價和記錄,向派出監事會的授權方提出對集團公司董事聘任、解聘及獎懲的建議;

(四) 根據集團公司董事會的要求,提供諮詢意見;

(五) 對侵犯集團公司經營權的行為進行監督。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的議事規則

(一)監理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 次,會議必須有 分之 以上的監事出席。經監事會主席或者 分之 以上監事提議,或者應集團公司董事長的請求,監事會可舉行臨時會議。召開監事會會議,須在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監事,通知應説明會議事由。

(二)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方席召集和主持,主席缺席時,可以委託其他監事代其主持會議,監事會會議建立會議記錄,記錄各監事在討論時的意見和表決的意見。監事會決議由監事記名錶決。監事會決議須經過到會全體監事過半數同意方為有效,監事應在決議上簽名確認。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及監事應當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忠實履行監督職責。

第六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五條 集團公司實行董事會重大決策、總經理執行的運行機制。集團公司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 人。

經授權方同意,集團公司董事可以兼任總經理。總經理未經授權方的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營組織的負責人。

第三十六條 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集團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對董事會報告工作,組織實施集團公司董事會會議。

(二)組織和制訂集團公司年度經營計劃、投融資方案和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等,報董事會批准實施;

(三)根據董事長的授權,代表集團公司對外簽署合同和協議;

(四)定期向董事會提交經營計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向董事會提名聘任或解聘集團公司的副總經理和財務負責人;

(六)聘任或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七)提出內部管理機構設臵、調整和撤消的意見,報董事會批准;

(八)簽發日常行政、業務和財務文件;

(九)由董事會或董事長授權處理的其他有關事宜。 總經理有權拒絕非經董事會或董事長授權的其他任何董事對集團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的干預。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七條 副總經理的主要職權:

(一) 協助總經理工作,並對總經理負責;

(二) 負責分管部門工作;

(三) 總經理不在時,受總經理委託代總經理行使職權。

第三十八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和有關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實行年薪制,具體辦法由集團公司董事會研究制定。

第七章 財務、會計、審計

第三十九條 集團公司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制定集團公司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

第四十條 集團公司會計年度採用公曆年制,每年公曆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會計年度。集團公司一切憑證、帳簿、報表用中文書寫,採用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

第四十一條 集團公司財務部門應在每一年度終了時,

製作財務會計報告,提交集團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

財務會計報告應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 資產負債表;

(二) 損益表;

(三) 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 財務情況説明書;

(五) 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二條 集團公司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報送報表,年度會計報告須經註冊會計師審查驗證。

第四十三條 集團公司執行國家有關税收制度,依法向國家交納税收。

第四十四條 集團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設會計帳冊。不得以任何名議設立帳外資金帳户。未經授權方批准同意,不得以公司資產對外提供擔保。

第四十五條 集團公司實行內部審計制度,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對集團公司的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第八章 利潤分配

第四十六條 為促使集團公司的發展,保證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集團公司實現的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 依法向國家交納所得税;

(二) 彌補虧損;

(三) 按10%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

(四) 按5%-10%提取公益金;

(五) 根據需要提取任意盈餘公積金;

(六) 轉增國家資本金。

集團公司的法定盈餘公積金累計額為集團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後,可不再提取;

集團公司的法定盈餘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集團公司虧損的,在依照上述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九章 勞動人事、工資福利及社會保險

第四十七條 集團公司遵守《勞動法》及國家勞動人事法規、勞動保護法規、勞動保險法規等。

第四十八條 集團公司有權決定招聘職工的條件、數量和招聘時間。

第四十九條 集團公司根據經營管理的需要,實行勞動合同制,管理技術人員實行聘任制,內容實行靈活多樣的分配形式,合理確定各類職工的工資收入。

第五十條 集團公司依法參加勞動保險,職工依法享受勞動保險待遇。

第五十一條 集團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經授權方同意後,應予以終止並進行清算:

(一)因出現重大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的因素而受到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二)經營失誤,導致嚴重虧損或瀕臨破產;

(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銷。

第五十三條 集團公司終止時,依法成立清算委員會,其成員由授權方指定有關部門提名交授權方研究決定。

第五十四條 清算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算集團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

(二)處理清理集團未了業務;

(三)負責清理集團公司債權債務;

(四)制訂清算方案,報授權方批准;

(五)執行清算方案,清理和處理集團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六)代表集團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七)在集團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五十五條 集團公司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 執行清算所需費用;

(二) 所欠職工工資獎金和勞動保險費用;

(三) 所欠税款;

(四) 集團公司債務。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六條 以下變動構成集團公司章程的修改:

(一) 變更集團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 更改、擴大或縮小集團公司的經營範圍;

(三) 集團公司章程條款的更改;

(四) 國家規定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集團公司董事會提議,授權方做出決方議。有關各項實施細則,由集團公司董事會另行制定,並頒佈施行。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的修訂由集團公司董事會提出,報授權方批准。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集團公司董事會。

第六十條 本章程經授權方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註冊登記後生效。

授權方(出資人):(蓋章、法定代表人簽字)

20XX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