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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監督檢查工作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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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監督檢查工作守則【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河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以下簡稱監督檢查)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河南省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工作規範(以下簡稱《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所稱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是指河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局”)及市、縣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市縣局”),為監督產品(食品及相關產品除外,下同)質量,依法組織對本省行政區域內企業生產、銷售的產品進行有計劃的隨機抽樣、檢驗,並對檢查結果公佈、處理的活動。

第三條 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包括監督抽查、定期監督檢查、日常監督檢查、跟蹤監督檢查等形式。監督抽查可以根據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開展;定期監督檢查每年按預定的計劃分批次組織實施;跟蹤監督檢查在相關企業整改完成後適當時候進行。

第四條 監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業收取檢驗費用,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部門安排專項經費解決。定期監督檢查、跟蹤監督檢查中所需檢驗費用,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省局負責統一、管理全省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工作;負責組織實施省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彙總、分析並通報全省監督檢查信息。負責審批下一級局申報的監督檢查計劃;指導、監督市縣局的監督檢查後處理工作;組織、指導、監督檢驗機構承擔的省監督檢查工作。

第六條 市縣局負責按照批准的計劃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市、縣監督檢查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產品質量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的處理及其他相關工作;負責配合做好上級質監部門組織實施的監督檢查工作;按要求向上級質監部門報送監督檢查信息。

第七條 受省局和市縣局委託承擔監督檢查工作的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承檢機構”)按照委託協議開展監督檢查的相關工作。包括為監督檢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按照省局和市縣局下達的監督檢查計劃抽封樣品;檢驗檢查產品的質量;向被檢查企業與相關質監部門送達檢驗結果;彙總、分析、總結並上報相關信息;發送監督檢查檢驗報告等。

第二章 監督檢查的組織

第八條 省局和市縣局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質檢總局)頒佈的《國家監督檢查重點產品目錄》的基礎上,圍繞涉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結合本行政區域產業分佈和產品結構,根據當地經濟發展中心任務、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和監管工作需要,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

第九條 監督檢查計劃要突出重點,關注民生,堅持科學性、實踐性和通用性,在實施產品質量安全分析的基礎上制定。必要時,徵求政府有關部門、行業協會、技術機構及專家意見。市縣局和有關檢驗機構可以根據上年度監督檢查結果及行業發展狀況,在每年度年底前向質量監督部門提出下一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建議。監督檢查計劃以《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計劃建議書》(附件1)的形式上報。

第十條 定期組織實施的監督抽查、定期監督檢查,由組織實施該計劃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分批次向承檢機構下達監督檢查任務。

不定期實施的監督抽查、跟蹤監督檢查,質量監督部門根據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的需要,隨時下達監督檢查任務。

第十一條 國家質檢總局頒佈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實施規範》(以下簡稱《實施規範》),是我省實施相應產品監督檢查的工作規範。

對沒有相應《實施規範》的產品,或因技術原因需要偏離《實施規範》的產品,承檢機構可臨時制定該產品的本年度《河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組織監督檢查的部門組織相關專家對承檢機構制定的《實施細則》進行評審,評審通過後,作為承檢機構承擔本次監督檢查任務的工作規範。《實施細則》原則上參照《實施規範》的形式制定。

第十二條 組織監督檢查的質量監督部門(以下簡稱“任務下達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委託承檢機構承擔監督檢查相關工作,並與被委託的承檢機構簽訂《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委託書》(見附件2),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內容。

承檢機構應根據被委託的工作任務制定相應的監督檢查工作方案(多家承檢機構共同承擔監督檢查任務的,由牽頭承檢機構負責制定,),對承擔的監督檢查任務加以分解與規範,上報任務下達部門,以確保按時保質完成監督檢查任務。組織監督檢查的部門組織相關專家對承檢機構制定的工作方案進行評審,評審通過後,作為承檢機構承擔本次監督檢查任務的工作要求。

首次承擔監督檢查任務的承檢機構,任務下達部門要對其工作狀況進行考察和書面材料的審查,還應向任務下達部門提交《承擔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任務承諾書》(見附件3)。

第十三條 省局負責制定監督檢查通用的標準工作文書,主要包括:《產品質量監督檢查通知書》(附件4,以下簡稱《監督檢查通知書》)、《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企業須知》(附件5),以下簡稱《企業須知》)、《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抽樣單》(附件6,以下簡稱《抽樣單》)、《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樣品確認通知書》(附件7,以下簡稱《樣品確認通知書》)、《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檢驗結果通知書》(附件8,以下簡稱《檢驗結果通知書》)、《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企業拒絕監督檢查認定表》(附件9,以下簡稱《拒檢認定表》)、《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異議複檢委託書》(附件10,以下簡稱《異議複檢委託書》)、《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結果異議處理通知書》(附件11,以下簡稱《異議處理通知書》)、《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結果彙總表》(附件12)、《產品監督檢查經費核算表》(附件13)、《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上報材料評審意見表》(附件14)、《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移交處理通知書》(附件15,以下簡稱《移交處理通知書》)、《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後處理工作登記表》(附件16,以下簡稱《後處理工作登記表》)、《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責令改正通知書》(附件17,以下簡稱《責令改正通知書》)、《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整改複查申請書》(附件18,以下簡稱《整改複查申請書》)、《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整改現場複查驗收表》(附件19,以下簡稱《複查驗收表》)、《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複查檢驗委託書》(附件20,以下簡稱《複查檢驗委託書》)等。

第三章 監督檢查的實施

第一節 抽 樣

第十四條 監督檢查的抽樣人員應為承檢機構的工作人員。抽樣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標準、抽樣方法和有關規定,並經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從事抽樣工作。

第十五條 抽樣人員不得少於2名。抽樣前,應當向被檢查企業出示《監督檢查通知書》、監督檢查計劃下達文件複印件、《企業須知》和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或工作證);向被檢查企業告知監督檢查的性質、檢查產品範圍、實施規範或實施細則等相關信息後,再進行抽樣。

抽樣人員應當核實被檢查企業的營業執照信息,確定企業持照經營。對依法實施行政許可、市場準入和相關資質管理的產品,還應當核實被檢查企業的相關法定資質,確認檢查產品在企業法定資質允許範圍內後,再進行抽樣。

抽樣人員現場發現被檢查企業存在無證無照生產等不需檢驗即可判定明顯違法的行為,應當終止檢查,並及時將有關情況報送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相關部門進行處理。

抽樣人員抽樣時,應當公平、公正,不徇私情。

第十六條 監督檢查的樣品應當由抽樣人員在市場上或者企業成品倉庫內待銷的產品中隨機抽取,不得由企業抽樣或指定樣品抽樣。抽取的樣品應當是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產品。

監督檢查抽取樣品應當按有關規定的數量抽取,沒有具體數量規定的,抽取樣品不得超過檢驗的合理需要。備用樣品應在相同條件下一併抽取。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抽樣:

(一)未列入監督檢查計劃的;

(二)被檢查企業不生產《監督檢查通知書》或者相關文件所列產品的;

(三)有充分證據證明擬檢查的產品是不用於銷售的;

(四)產品不涉及強制性標準要求,僅按雙方約定的技術要求加工生產,且未執行任何標準的;

(五)有充分證據證明擬檢查產品為企業用於出口,並且出口合同對產品質量另有規定的;

(六)產品或者標籤、包裝、説明書標有“試製”、“處理”或者“樣品”等字樣的;

(七)同一產品經上級部門監督檢查檢驗合格且未超過六個月的(依據有關規定為應對突發事件開展的監督檢查除外);

(八)產品抽樣基數不符合監督檢查方案要求的。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被檢查企業可以拒絕接受檢查:

(一)抽樣人員少於2人的;

(二)抽樣人員無法出具《監督檢查通知書》、相關文件、有效身份證件的;

(三)抽樣人員姓名與《監督檢查通知書》不符的;

(四)被檢查企業和產品名稱與監督檢查通知書不一致的;

第十九條 樣品一經抽取,應立即進行封樣, 抽樣人員封樣時,應當採取防拆封措施,以保證樣品的真實性。

第二十條 抽樣人員應當使用規定的抽樣單,詳細記錄抽樣信息。《抽樣單》必須由抽樣人員和被檢查企業有關人員簽字並加蓋被檢查企業公章。對特殊情況,應註明相關情況,雙方簽字確認即可。

《抽樣單》填寫應當字跡工整、清楚,容易辨認,不得隨意塗改,需要更改的應當由雙方簽字確認。

《抽樣單》一式三聯,第一聯承檢機構留存,第二聯被檢查企業留存,第三聯與檢驗報告一併裝訂後發送至負責監督檢查後處理工作的質量監督部門。

第二十一條 被檢查企業無正當理由拒絕監督檢查的,抽樣人員應當填寫《拒檢認定表》,列明企業拒絕監督檢查的情況,由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抽樣人員共同確認後上報任務下達部門。

被檢查企業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積極配合涉及轄區內企業的監督檢查工作,不得故意推脱或幫助企業逃避檢查。

企業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的,由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處理,取消評優、評先資格,並在質量信用評價和分類監管中做降級處理。質監部門要對拒檢企業實施跟蹤監督檢查,實施許可證管理的產品生產企業拒檢的,應將拒檢情況記入企業年審記錄,列入年審實地檢查對象。

第二十二條 在市場抽取樣品的,抽樣單位應當以《樣品確認通知書》的形式書面通知產品包裝或者銘牌上標稱的生產企業,並將《抽樣單》送生產企業一份,由生產企業依據規定確認企業和產品的相關信息。

生產企業對需要確認的樣品有異議的,應當於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任務下達部門或者其委託的異議處理機構提出書面異議申請,並提供證明材料。逾期無書面回覆的,視為無異議。

任務下達部門應當核查生產企業提出的異議。樣品不是產品標稱的生產企業生產的,移交銷售企業所在地的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未抽到樣品情況的處理:

(一)與上級監督檢查計劃重複的企業,應及時將情況上報任務下達部門,請示處理意見;

(二)因企業轉產、停產或暫不生產檢查計劃所列產品等原因導致無法完成抽樣的,抽樣人員應通過查驗生產、銷售記錄以及現場查看生產車間、庫房等,確認無誤後請企業出具情況説明,加蓋公章。並經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確認後上報任務下達部門;

(三)同一產品經上級部門監督檢查質量合格且未超過六個月的,請企業出示抽樣單或檢驗報告原件,並出具加蓋企業公章的情況説明,抽樣人員將抽樣單或檢驗報告複印件和情況説明帶回上報任務下達部門;

(四)由於企業破產、倒閉或其它客觀原因抽不到樣且無法出具企業證明的,由抽樣人員出具抽樣過程情況説明,並經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確認後上報任務下達部門。

第二十四條 抽取的樣品需送至承檢機構的,應當由抽樣人員負責攜帶或者寄送。需要企業協助寄、送樣品時,企業應予以配合。對於易碎品、危險化學品、有特殊貯存條件等要求的樣品,抽樣人員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樣品運輸過程中狀態不發生變化。

抽取的樣品需要封存在企業的,由被檢企業妥善保管。企業不得擅自更換、隱匿、處理已檢查封存的樣品。

第二節 檢 驗

第二十五條 承檢機構應當制定並嚴格執行有關樣品的接收、入庫、領用、檢驗、保存及處理的工作制度。

接收樣品時應當檢查、記錄樣品的外觀、狀態、封條有無破損及其他可能對檢驗結果或者綜合判定產生影響的情況,並確認樣品與抽樣文書的記錄是否相符,對檢驗和備用樣品分別加貼相應標識後入庫。

在不影響樣品檢驗結果的情況下,應當儘可能將樣品進行分裝或者重新包裝編號,以保證不會發生因其他原因導致不公正的情況。

第二十六條 承檢機構應當妥善保存樣品。制定並嚴格執行樣品管理程序文件,詳細記錄檢驗過程中的樣品傳遞情況。

第二十七條 檢驗過程中遇有樣品失效或者其他情況致使檢驗無法進行的,承檢機構必須如實記錄即時情況,提供充分的'證明材料,並將有關情況上報任務下達部門。

第二十八條 檢驗原始記錄必須如實填寫,保證真實、準確、清晰,並留存備查;不得隨意塗改,更改處應當經檢驗人員和報告簽發人共同確認。

第二十九條 對需要現場檢驗的產品,承檢機構應當制定現場檢驗規程,並保證對同一產品的所有現場檢驗遵守相同的規程。

第三十條 除第二十七條所列情況外,承檢機構應當出具監督檢查檢驗報告,檢驗報告應當內容真實齊全、數據準確、結論明確。

承檢機構應當對其出具的檢驗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禁止偽造檢驗報告或者其數據、結果。

第三十一條 監督檢查檢驗報告除承檢機構存檔外,還應分別寄送被檢查企業、負責後處理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並將結果彙總情況及時報告任務下達部門。市場抽樣的還應寄送產品包裝或者銘牌上標稱的生產企業及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第三十二條 對檢驗結果不合格的產品,承檢機構應當立即將《檢驗結果通知書》及《檢驗報告》以信函、特快專遞等方式送達被檢查企業(對市場抽樣的產品,應同時送達產品包裝或者銘牌上標稱的生產企業),並書面告知其法定權利。《抽樣單》、《檢驗結果通知書》和《檢驗報告》應同時抄送負責後處理的部門。

第三十三條 被檢查產品的備用樣品在被檢查企業有權提出異議的期限內應保持完好。

檢驗結果為合格的樣品應當在檢驗結果異議期滿後及時退還被檢查企業。檢驗結果為不合格的樣品應當在檢驗結果異議期滿三個月後退還被檢查企業。

樣品因檢驗造成破壞或者損耗而無法退還的,應當向被檢查企業説明情況。被檢查企業提出樣品不退還的,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三節 異議複檢

第三十四條 被檢查企業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接到《檢驗結果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組織監督檢查的部門或者其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書面異議申請。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承認檢驗結果。

第三十五條 有關部門接到企業異議申請後應當做好如下工作:

(一)協調被檢查企業與承檢機構溝通,由承檢機構通過核查不合格項目的檢驗記錄及有關證據,並得到被檢查企業認可的,維持原檢驗結論。

(二)需要複檢並具備複檢條件的,組織監督檢查的部門應當向檢驗機構下達《異議複檢委託書》,由原承檢機構複檢的,檢驗應當在承檢機構技術負責人的現場監督下進行,必要時由組織監督檢查的部門和企業進行現場監督;另行指定承檢機構的,應對樣品的傳遞做出安排。

第三十六條 承擔異議複檢的承檢機構應當按原監督檢查工作方案對留存的樣品或抽取的備用樣品進行復檢,並出具檢驗報告,送達企業、委託異議複檢和負責後處理的部門,複檢結論為最終結論。複檢結論與原結論不一致的,承擔複檢的機構應向委託複檢的部門寫出專題報告,對有關情況進行説明,對出現結論不一致的原因進行分析,並提出管理建議。

第三十七條 委託異議複檢的部門應根據複檢結論或調查核實的情況作出異議處理決定,開具《異議處理通知書》,並轉交負責後處理的部門辦理送達手續。

第三十八條 複檢結論表明樣品合格的,複檢費用列入監督檢查經費。複檢結論表明樣品不合格的,複檢費用由提出異議的單位承擔。

第四節 檢驗結果彙總與工作總結上報

第三十九條 承檢機構工作任務結束,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通過信息化系統填報有關數據,確保數據真實、準確、一致。同時,要向任務下達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監督檢查產品質量分析報告(電子版與書面版);

(二)監督檢查結果發佈材料(電子版與書面版):

1、監督檢查結果公告(電子版與書面版);

2、監督檢查結果彙總表;

(三)未抽樣企業(如有)清單及相關證明材料;

(四)拒檢企業(如有)認定表及相關證明材料;

(五)產品監督檢查經費核算表;

(六)信息化系統生成的數據庫(電子版)。

上述第二款材料,應經承檢機構負責人籤批並加蓋單位公章後上報。

第四十條 監督檢查產品質量分析報告應以承檢機構單位文件的形式上報,內容主要包括:

(一)監督檢查工作概況:包括任務來源、計劃完成情況、產品檢查合格率情況等;

(二)被檢查產品基本情況介紹及行業概況分析;

(三)檢驗工作概況。包括監督檢查依據、重點檢驗項目、檢查結果總體評價(實物質量合格率、標識合格率等情況)等。對涉及質量安全、重要性能項目不合格的應重點進行描述;

(四)質量分析。對檢查發現的突出問題或存在共性的問題進行重點分析;

(五)指導企業整改和提高產品質量的建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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