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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第五章中外台資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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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徵

企業法第五章中外台資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別規定

概念: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本規定設立的,全部資本由等額股份構成,股東以其所認購的股份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中外股東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外國股東購買並持有的股份佔有公司註冊資本25%以上的企業法人。

公司具有以下特徵:

(1)公司為外商投資企業的一種形式,適用我國法律和行政法規以及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規定。

(2)公司的組織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

(3)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000萬元。中外股東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其中外國股東購買並持有的股份應不低於公司註冊資本的25%。

(3)公司的發起人至少有一個為外國股東。

(二)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

設立公司應符合國家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產業政策的規定。國家鼓勵設立技術先進的生產型公司。

公司可採取發起方式或者募集方式設立。以發起方式設立的公司,除應符合《公司法》規定的發起人的條件外,其中至少有一個發起人應為外國股東。

以募集方式設立的公司,除應符合前款條件外,其中至少有一個發起人還應有募集股份前3年連續盈利的記錄,該發起人為中國股東時,應提供其近3年經過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該發起人為外國股東時,應提供該外國股東居所所在地註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報告。

公司的註冊資本應為在登記註冊機關登記註冊的實收股本總額,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000萬元,其中外國股東購買並持有的股份應不低於公司註冊資本的25%。

股東認購的股份的轉讓應符合本規定第7條所規定的條件。發起人股份的轉讓,須在公司設立登記3年後進行,並經公司原審批機關批准。

(三)掌握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別規定與公司法的銜接

(1)掌握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與《公司法》中股份有限公司的聯繫與區別:

三個方面:適用法律方面;發起人要求方面;註冊資本要求方面。

(2)掌握依照《公司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經申請批准轉變為申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