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加強公司合同專用章的管理,規範合同專用章的使用和保管行為,滿足公司經營活動的需要,維護公司
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公司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公司簽訂的'各類購銷合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合同專用章管理是指公司對外簽訂(變更、解除)合同時所使用的專用章的管理。 第四條使用範圍:
合同專用章只限用於公司日常經營的各類購銷合同簽訂,禁止在其他範圍蓋用合同專用章。 第五條合同專用章的刻製程序:
1. 由業務部門打申請報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批准,交總經辦留檔; 2. 專用章的刻制由公司總經辦專人負責刻制,其他部門一律不得擅自刻制。 第六條公司合同專用章設專人保管(後附使用部門清單,保管人簽字,總經辦留檔)。 第七條合同專用章的使用
需要籤蓋合同專用章的合同,應由合同承辦人到合同專用章保管人處用印,如保管人遇出差等特殊情況,需交出合同專用章,並由其指定保管人,不得將合同專用章放置於辦公室公共場合。
第八條合同專用章管理部門(人員)職責:
妥善保管合同專用章,不得遺失、毀損或擅自交與他人;
2. 合同專用章保管人要嚴格做好用章登記手冊;
3. 不得擅自將合同專用章攜帶外出簽訂合同,也不得在空白合同書上加蓋合同專用章,特殊情況經本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批准的除外。
第九條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造成經濟損失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
其刑事責任。
第十條本辦法由公司總經辦負責解釋、修訂。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