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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地方補助管理辦法(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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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十三五”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計劃,天津市出台了天津市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地方補助管理辦法(2017年),下面是條例的詳細內容。

天津市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地方補助管理辦法(2017年)

天津市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地方補助管理辦法(2017年)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關於加快新能源汽車發展的總體部署,進一步推動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新能源汽車,是指納入國家2017年起發佈並執行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符合《關於進一步加強在津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安全服務保障的通知》(津新能源推廣〔2017〕2號)規定,在本市銷售並初次登記的純電動和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乘用車、專用車、客車,以及燃料電池汽車。使用財政資金購置的新能源公交車不屬於本辦法補助範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新能源汽車地方補助,是指市區兩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對我市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給予的補助。

第四條 市財政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各區財政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及我市有關規定,做好新能源汽車地方補助管理工作。

市財政局、區財政局分別負責市、區新能源汽車補助資金的管理與撥付。

市工業和信息化委負責在津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管理,受理新能源汽車地方補助申請,並與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地方補助申請的審核。其中,個人用車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委負責審核,非租賃用車由購車單位註冊地所在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審核,租賃用車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委會同購車單位註冊地所在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共同審核。

第五條 新能源汽車地方補助資金的管理及撥付遵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接受社會各方面監督。

第二章 補助對象和標準

第六條 新能源汽車地方補助的對象是消費者。申請補助的新能源汽車應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間,完成車輛銷售、開具發票及車輛上牌等事項,並接入市級監測平台且能夠實現車輛監測數據實時交換。其中,非個人用户購買的新能源汽車申請補助,累計行駛里程須達到3萬公里(作業類專用車除外)。對當年行駛里程不達標的新能源汽車,應在達標後申請補助,補助標準和技術要求按照獲得行駛證年度執行。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銷售企業在銷售新能源汽車產品時,按照扣減國家和地方補助後的'價格與消費者進行結算。

第七條 新能源乘用車和專用車地方補助標準按照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關於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中,國家補助標準的50%執行;新能源客車地方補助標準按照上述國家補助標準的25%執行(附件1)。

對每款新能源汽車,國家和地方補助總額不得高於車輛指導價格的50%。對按照上述補助標準計算出現的超出部分,相應減少地方補助金額。對外省市車輛生產企業在津推廣的新能源汽車,在核定我市地方補助金額時,相應扣減企業所在地現行政策在銷售環節規定的各級地方財政補助。

第八條 個人用户購置新能源汽車由市財政給予補助,非租賃單位購置新能源汽車,由購車單位註冊地所在區財政給予補助。租賃單位購置新能源汽車,由市和購車單位註冊地所在區財政各按50%的比例給予補助。

第九條 個人用户購車每年補助不超過2輛。非個人用户購車原則上每年補助不超過10輛,年度購車超過10輛的,應於購車前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委進行規模性購車備案,説明車輛用途。未按規定履行規模性購車備案程序的,不得享受地方補助。

第十條 申報地方補助的新能源汽車,自在本市初次登記之日起3年內,不得跨省(市、自治區)轉讓過户。個人用户購車自初次登記之日起2年內不得過户給非個人用户。非個人用户存續期內,所購車輛2年內不得轉讓過户。

第三章 補助資金申報、審核和發放

第十一條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是地方財政補助資金申報的責任主體。

在本市註冊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可直接申領地方補助。

非在本市註冊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對所屬同一產品商標車輛,須按照乘用車、專用車、客車等車輛類型,授權委託唯一一家在本市註冊登記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汽車銷售企業,統一負責地方補助的申領,並作為生產企業代表,承擔相關責任和義務(附件2)。授權期內,如被授權銷售企業發生變化,須由生產企業、原被授權企業和新被授權企業三方共同提出變更申請,並提交書面説明材料(附件3)。

第十二條 新能源汽車地方補助每兩個月集中申報一次。市工業和信息化委於每個單月初10個工作日內,受理汽車生產企業及銷售企業(以下簡稱“申請單位”)當期地方補助申報。申請單位需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一)天津市新能源汽車補助資金申請書(附件4);

(二)天津市新能源汽車補助資金申請信息表(附件5);

(三)車輛銷售發票、機動車登記證、行駛證複印件、車輛接入市級監測平台認定證明;

(四)購車單位營業執照及購車個人身份證複印件;

(五)非個人用户車輛(作業類專用車除外)地方財政補助資金申請書、信息彙總表、累計行駛里程達到3萬公里證明材料(附件6);

(六)申報單位銀行賬户存根表(附件7);

(七)申請地方補助信息真實性承諾書(附件8)。

以上材料需加申報單位公章,一式三份。

第十三條 申請單位所報材料審核通過後,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和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審核職責分工,分別將審核結果及擬補助金額等信息在入門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並將公示無異議的補助意見分別函告市、區財政局,市、區財政局據此撥付地方補助資金。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按照《關於進一步加強在津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安全服務保障的通知》相關規定,不具備申報地方財政補助資金條件的生產企業和產品自認定之日起,不再享受地方補助。

第十五條 生產企業會同申請單位確保申報材料準確、完整、規範。對申報材料超過規定期限的車輛將延後兑現補助資金。對連續兩次或一年內累計三次出現申報材料不準確、不完整、不規範的申請單位,將暫停其三個週期的申請受理。

第十六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委會同市財政局將委託第三方機構,定期對獲得地方補助的新能源汽車運行情況開展跟蹤檢查。如發現車輛信息與申報材料不符,車輛產品與《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一致性不符,提供虛假技術參數和銷售信息,騙取地方補助等違法違規行為,發生爆炸、起火、漏電等重大安全事故且未及時處置,產品質量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車輛獲得地方財政補助資金後長期閒置等情況,一經查實,將收回或扣減相應財政補助資金,並視情節輕重採取暫停地方補助,取消商標車型在津推廣應用資格,取消生產企業和產品在津推廣資格等措施。

第十七條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其產品經國家相關部門檢查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並做出處罰決定的,其在津所涉及車輛給予同步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第十九條 《天津市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地方補助管理暫行辦法》(津財建一〔2016〕117號)同時廢止。

附件1:天津市2017年新能源汽車地方補助標準和技術要求

附件2: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授權委託書

附件3: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授權變更説明

附件4:天津市新能源汽車地方補助資金申請書

附件5:天津市新能源汽車地方補助資金申請信息表

附件6:非個人用户車輛地方補助資金撥付申請書

附件7:申報單位銀行賬户存根表

附件8:申請地方補助信息真實性承諾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