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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數據管理辦法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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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安徽省教育數據管理辦法的內容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安徽省教育信息化中長期發展規劃(2013-2020年)的通知》(皖政〔2014〕25號)和教育部教育信息化推進辦公室《關於印發〈教育管理信息化建設與應用指南〉的通知》(教信推辦〔2014〕20號)精神,進一步加強安徽省教育數據(以下簡稱“教育數據”)管理,支撐全省教育教學管理改革和科學決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教育數據管理是對教育數據內容、採集、應用、維護和安全等工作進行規範,明確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的職責,提高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有效性,提升教育數據利用率,切實保障教育數據安全。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教育數據包括學校、教職工、學生基礎數據和常態數據,為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的教育教學管理工作提供信息化支撐。

第四條教育數據管理總體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籌審核原則。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根據各自職能分工,統籌做好各類教育數據的審核把關工作,並自下而上逐級上報、審核、彙總,確保數據之間的有效關聯及數據的準確性、唯一性和時效性。

(二)歸口管理原則。教育數據按業務屬性由省教育廳事業統計部門統籌協調,各業務處室(單位)歸口管理。

(三)分級負責原則。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按照各自職責和權限分級做好教育數據管理有關工作。

(四)授權共享原則。教育數據由省級統一管理,市、縣(區)和學校可通過授權方式申請獲取相應範圍內教育數據共享應用服務和技術支持。

(五)安全管理原則。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確保數據在採集、存儲、應用、維護等過程中的安全。

第二章 組織架構及職責

第五條教育數據管理組織架構包括省、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及其內設機構和學校。

第六條省教育廳統籌規劃全省教育數據管理,建成省級教育數據庫,統籌做好全省數據採集、更新、應用、維護和安全等工作。

第七條市、縣(區)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制定本地區的數據管理實施細則,負責本地區的教育數據管理工作。組織轄區內學校做好數據採集、更新,並逐級審核上報,根據授權做好數據應用和推廣。

第八條學校配合教育行政部門做好教育數據採集、填報工作,根據授權做好數據的應用和管理。

第三章 數據內容

第九條教育數據涵蓋學校、教職工、學生基礎數據和在此基礎上拓展形成的常態數據。

第十條學校機構(代碼)信息數據包括學校(含學前教育機構)基本信息。根據國家標準對學校進行統一編碼,學校“一校一碼”。

第十一條教職工信息數據包括教師和職工的基本信息、工作信息、考核信息、學習經歷信息、獎懲信息、簡歷信息等。根據國家標準對教職工進行全國統一編碼,教職工“一人一號”。

第十二條學生信息數據主要包括學生基本信息、學籍信息、學習經歷信息、綜合評價信息、資助信息和畢業信息等。根據國家標準對學生進行全國統一編碼,學生“一人一號”。

第十三條常態數據包括省教育廳各業務處室(單位)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研發建立的業務應用系統所產生的數據。常態數據是在學校、教職工、學生基礎數據上的拓展,為各類教育機構的管理和教學提供信息化支撐。

第四章 數據採集

第十四條教育數據採集是保證數據真實可靠的重要環節,應按照統一部署、歸口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實施。

第十五條省教育廳各業務處室(單位)負責歸口管理數據的採集發起、彙總審核。

各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有關單位要根據職責分工協同開展各類教育數據的採集、審核工作。教職工數據、學生數據以學校機構(代碼)信息數據為基礎採集形成。負責學校審批業務的職能部門與代碼管理部門共同負責各級各類學校(機構)代碼信息的維護管理;基礎教育和職業教育部門以學校機構(代碼)信息數據為基準採集、審核學生數據;師資(人事)部門以學校機構(代碼)信息數據為基準採集、審核教職工數據。各項教育法定報表中涉及到的學生數據和教師數據,必須按照報表規定的統計時點和口徑,根據教育數據庫對應數據進行採集和審核,確保數據的準確性和唯一性。常態數據採集應以學校、教職工、學生基礎數據庫和已有的常態數據為基礎形成。

學校要根據教育行政部門部署的數據採集工作,協調好內部職能部門共同做好數據錄入、審核和上報工作。

省電教館(信息諮詢中心)負責數據的轉換、對接後統一進入教育數據庫。

第十六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保證數據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嚴格執行教育數據採集的規範程序。

第十七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認真落實數據質量責任制、逐級審核制和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發制和安全承諾制,嚴把教育數據質量關。

第十八條堅持“誰採集誰更新”的原則,確保數據來源的及時性。其中,學校機構(代碼)信息數據由省教育廳事業統計管理部門根據教育部統一部署,實行季度更新制度;教職工數據由省教育廳師資管理部門每年更新1次,更新的時間節點為10月底;學生數據由省教育廳學籍管理部門每年更新2次,更新的時間節點為3月底和10月底;常態數據由省教育廳有關業務處室(單位)根據業務應用需求實行動態更新。

第五章 數據應用

第十九條教育數據應用指將數據通過業務系統進行展現或二次加工用於教育管理、決策和對外發布的行為。

第二十條教育數據在教育管理、決策支持、監測監管、評估評價、公共服務等方面發揮作用,促進教育管理水平和現代教育綜合治理能力的提升。其中,學校、教職工、學生基礎數據為省級教育管理信息系統提供基礎數據支撐,實現各業務系統間數據的有效流通與共享;常態數據為相應業務管理提供數據支撐和服務。

第二十一條教育數據庫面向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提供應用接口,方便其通過授權方式獲取有效數據,實現各地各校特色化應用系統的'建設與應用。各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可向省教育廳申請授權,獲取有關數據。數據授權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十二條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加強教育數據應用管理工作,各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指定專人妥善保管授權的用户名和密碼,不得將其泄露或借予他人使用。

第二十三條各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做好教育數據的保密工作,尤其要確保教職工和學生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照片等關鍵信息不外泄。

第二十四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用數據時,要以教育數據庫裏的數據為準,遵循數據更新的時間節點,保障數據的準確性,避免數據混亂、“數出多門”或前後數據不一致的現象發生。

第二十五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用數據時,原則上只能將數據用於與教育事業有關的事項。教育數據信息公開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規定執行,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和公開所獲取的教育數據。

第二十六條教育數據應用單位應在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有關規定的前提下合理使用數據,不得將數據應用於以贏利為目的的活動

第六章 數據維護

第二十七條教育數據維護是指從管理和技術層面確保數據始終可用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全省教育數據應集中存儲在安徽省教育數據中心,由省教育廳電教館(信息諮詢中心)進行統一的技術管理,並從技術層面保障數據安全。各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通過授權獲取的數據應存儲在本級教育數據維護管理部門。

第二十九條教育數據維護管理部門應確保數據的準確性和完整性,及時更新數據,並保障提供正常的數據應用服務。

第七章 數據安全

第三十條教育數據安全管理是指從管理和技術層面保障數據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按照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要求,建立健全並嚴格落實安全保障措施。完善教育數據運行管理維護制度和應急處置預案,定期開展預案應急演練,確保教育數據安全、穩定、可靠運行。

第三十二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建立教育數據監控機制和備份災難恢復制度,一旦發生意外應能夠及時恢復並追溯根源。

第三十三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不得違規修改、濫用、非授權使用、未經許可擴散所獲取的教育數據,因管理和應用不當造成安全問題的,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解釋權歸安徽省教育廳。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暫行期限為一年。

來源:安徽省教育廳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