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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晉城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欄目: 辦法 / 發佈於: / 人氣:3.34W

為防治機動車排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制定了晉城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2016年晉城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歡迎閲讀。

  晉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晉城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

  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委、辦、局: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二手車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13號)的相關規定,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新修訂完善後的《晉城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原《晉城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晉市政辦〔2012〕111號)文件同時廢止。

  晉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6月17日

  晉城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防治機動車排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人民羣眾身體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山西省減少污染物排放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本辦法所稱機動車排氣污染,是指由機動車排氣管、曲軸箱和燃燒系統蒸發排放的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公安、交通、質量技術監督、工商、商務、物價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本辦法的規定,做好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全市環境保護規劃,城市綜合交通規劃與城市建設總體規劃應當體現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要求。

 第六條 機動車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定期接受依法受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機動車環保檢測機構的排氣污染檢測。檢測合格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發放機動車環保檢測合格標誌;未取得合格標誌的,不得上路行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和所有權變更等手續。

 第七條 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和不同類別機動車排氣污染程度,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提出黃色環保標誌機動車限制行駛的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實施。

第八條 新購置機動車註冊登記前,機動車所有者應當在擬註冊登記地申請核發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環保檢驗合格標誌核發人員應當依據環保達標車型查詢系統的查詢結果,憑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以及機動車購置發票,核發環保檢驗合格標誌。

 第九條 在用機動車經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後核發環保標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機動車取得環保標誌的信息實時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塗改、偽造、轉讓、出借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誌,不得使用超過期限的`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誌。

第十條 符合國家在用機動車排放和安全標準,在環保定期檢驗有效期和年檢有效期內的二手車均可辦理遷入手續。

第十一條 鼓勵使用低污染低排放車型,加快淘汰高污染高排放的機動車。鼓勵、支持和推廣使用優質車用燃油和清潔車用能源。

第十二條 車用燃油及其燃油清潔劑銷售時應當明示質量標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不符合規定質量標準的車用燃油及其清潔劑。

 第十三條 按照《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管理規定》,從事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的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取得省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的計量認證和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技術規範、排放標準、檢測方法進行排氣污染檢測,不得在檢測中弄虛作假;

(二)按照物價部門依法核准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取檢測費用;

(三)不得從事機動車排氣污染治理業務,不得以向車主指定排氣污染治理單位和治理產品等變相方式從事機動車排氣污染治理業務;

(四)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懸掛計量認證證書、委託證明文件,公示檢測方法、標準和收費項目、標準;

(五)定期對監測儀器進行校準,並將校準結果報送環保部門;

(六)接受環保部門不定期對儀器設備的密碼標準樣校對。

第十四條 機動車排污檢測機構對機動車排放污染物的檢測應當接受省、市和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檢測信息應實現聯網上報。

第十五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機動車停放地對在用機動車的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也可以對被舉報的車輛或冒黑煙的車輛進行監督抽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對機動車污染物排放進行道路監督抽測。機動車排氣污染監督抽測不得收取費用,上路抽檢或在停放地監督抽測時不得妨礙道路交通的暢通。對上路抽檢或在停放地監督抽測的,應當將檢測結果記錄在案,並出示書面檢測結果,定期公佈抽測結果報告

第十六條 定期檢測不合格的機動車應當限期進行維修治理。

 第十七條 從事機動車排氣污染維修治理業務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交通運輸部門相應的經營許可,按照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的有關要求和技術規範對機動車進行維修治理。

第十八條 違反國家、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管理有關規定的,由環保、工商、質監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公職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由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給予治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機動車排氣污染行為和排氣污染檢測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

 第二十一條 市政府法制辦負責對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政策、措施制定的指導工作。

第二十二條 市環保局負責對全市機動車尾氣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牽頭落實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措施,負責機動車尾氣污染檢測通告工作;負責對機動車尾氣檢測站的考核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市公安交警部門負責對符合環保達標要求的新車和外地轉入車輛的註冊工作;依法淘汰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輛;協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為機動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部門提供必需的車輛基本信息和相關報表業務;協助環保部門對在用機動車輛開展路檢工作;按市政府批准的黃標車限行方案劃定限行區域,設立限行區域標誌。

 第二十四條 市物價局按規定權限負責對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治理收費標準進行核定和審批,並做好對企業收費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市質監局依據計量認證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機構實施監督管理;協助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本市生產銷售的車輛,進行排放標準執行情況的執法檢查。

 第二十六條 市交通運輸局按規定權限負責對從事道路運輸的客貨營運車輛、城市公交汽車、出租汽車的機動車排氣污染實施監督管理。大力推進公交優先發展戰略,鼓勵使用清潔車用能源,推廣使用節能環保車型,逐步淘汰高污染,高耗能的營運機動車。負責對機動車維修企業的監督管理,督促維修企業建立完整的維修檔案,實行維修服務承諾和竣工出廠質量保證期制度,提高維修質量。為機動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部門提供必要的維修企業和維修車輛情況的基本信息。

 第二十七條 市工商局負責對本市銷售機動車銷售市場和成品油銷售市場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銷售無合格證或未達到國家強制標準的機動車輛和劣質燃油;負責對汽車零部件銷售企業的銷售行為進行監督檢查,規範銷售市場;協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機動車輛銷售企業和油品銷售單位進行執法檢查。

第二十八條 市商務局負責老舊汽車報廢拆解和油品升級及油氣回收綜合治理工作,組織實施老舊車報廢工作,促進運營車輛更新,鼓勵提前報廢和淘汰。對污染物超標且無法修復的在用機動車,依法註銷拆解;負責成品油市場運行和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根據國家車用汽(柴)油標準實施進程,確保全市成品油經營企業銷售符合國家標準的成品油。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滿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