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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遞協議服務安全管理辦法下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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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郵政局近日出台的寄遞協議服務安全管理辦法將於下月起施行,下面是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寄遞協議服務安全管理辦法下月起施行

國家郵政局近日發佈的《郵件快件寄遞協議服務安全管理辦法(試行)》將於今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辦法對寄遞實名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辦法內容對協議服務和協議用户做出了界定,明確協議服務指提供寄遞服務的企業(以下簡稱“寄遞企業”)向協議用户提供的郵件、快件寄遞服務;協議用户指委託寄遞企業長期、批量提供寄遞服務,並與其簽訂安全保障協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此辦法對寄遞實名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寄遞企業與用户簽訂安全保障協議前,用户應當出示可以證明其法人或其他組織身份的證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相關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寄遞企業核對後留存證件複印件;企業用户應當對經營範圍進行審查。辦法還要求,寄遞企業應當在安全保障協議中告知協議用户如實填寫寄遞詳情單,包括寄件人、收件人名址和寄遞物品的名稱、類別、數量等;告知遵守國家關於禁止寄遞、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在協議用户在場則當面驗視交寄物品,檢查是否含禁止或限制物品,物品名稱、類別、數量是否與寄遞詳情單一致。

附:

  郵件快件寄遞協議服務安全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規範郵件、快件寄遞協議服務安全管理,保障寄遞渠道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以及《快遞市場管理辦法》《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對象】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和使用郵件、快件寄遞協議服務,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定義】 本規定所稱協議服務,是指提供寄遞服務的企業(以下簡稱寄遞企業)向協議用户提供的郵件、快件寄遞服務。

本規定所稱協議用户,是指委託寄遞企業長期、批量提供寄遞服務,並與其簽訂安全保障協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地方郵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出台有關長期、批量的具體標準。

 第四條【原則】 寄遞企業協議服務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與便民高效相結合原則。

第五條【簽約前的審核義務】 寄遞企業與符合本規定第三條要求的用户簽訂安全保障協議前,應當對用户的經營範圍以及用户遵守郵政法律規範的情況進行必要的審查。寄遞企業發現用户生產、銷售的主要產品屬於禁止寄遞物品的,或者曾有違法交寄行為的,以及存在可能影響寄遞安全的其他情形的,不得為其提供協議服務。

第六條【寄遞企業的實名登記義務】 簽訂安全保障協議時,寄遞企業應當要求用户出示以下有效證件:

(一)用户為法人的,應當出示可以證明法人身份的有效證件,寄遞企業核對後留存複印件;

(二)用户為法人以外的其他組織的,應當出示可以證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寄遞企業核對後留存證件複印件;

寄遞企業可以根據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類型及經營範圍等,決定是否要求其出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件,並留存複印件。

用户不出示有效證件、拒絕留存複印件或者拒絕提供前述身份信息的,寄遞企業不得與其簽訂安全保障協議和提供協議服務。

第七條【協議用户的實名義務】 簽訂安全保障協議時,用户應當依據第六條的規定提供真實、有效的證件以及其他證明材料

第八條【寄遞企業的填寫告知義務】 寄遞企業應當在安全保障協議中告知協議用户如實填寫寄遞詳情單,包括寄件人、收件人名址和寄遞物品的名稱、類別、數量等。

 第九條【協議用户的如實填實義務】 協議用户應當根據寄遞企業的要求如實填寫寄遞詳情單。

第十條【寄遞企業的禁限寄告知義務】 寄遞企業應當告知協議用户遵守國家關於禁止寄遞、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不得通過寄遞活動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寄遞企業對協議用户的培訓】 為提高寄遞安全,鼓勵寄遞企業向協議用户提供國家關於禁止寄遞、限制寄遞規定的培訓,特別是航空運輸中關於禁止寄遞的危險品、違禁品的培訓。

 第十二條【協議用户的安全寄遞承諾】 寄遞企業應當要求協議用户在協議中承諾不交寄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禁止寄遞、限制寄遞的物品。

 第十三條【收寄驗視的義務】 寄遞企業應當在協議用户在場的情況下,當面驗視交寄物品,檢查是否含有國家禁止或者限制寄遞的物品,物品的名稱、類別、數量等是否與寄遞詳情單所填寫內容一致,以及是否屬於安全保障協議約定交寄的物品範疇。

協議用户交寄的物品是批量同類物的,寄遞企業可以統一登記該批物品的品名、屬性、數量、該批次物品寄遞詳情單的號段等。

對不能確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寄遞企業應當要求協議用户出具相關部門的安全證明原件,核對無誤後,方可收寄。

第十四條【寄遞企業過機安檢的一般義務】 寄遞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與國家有關規定,配置安檢設備,對協議用户交寄的郵件、快件進行過機安檢。

 第十五條【批量同類物抽樣安檢的程序】 寄遞企業對於協議用户交寄的批量同類物採取抽樣方式過機安檢的,應當與郵政管理部門簽訂安全責任書,載明抽樣安檢的適用對象與抽樣比例等,並對抽樣安檢的結果承擔主體責任。

對協議用户寄往重點地區、重點部位、重大活動所在地的郵件、快件,寄遞企業必須全面過機安檢。

第十六條【批量同類物抽樣安檢記錄】 寄遞企業應當對抽檢的郵件、快件加蓋安檢戳記。

寄遞企業應當建立每批次的.批量同類物過機安檢檔案,檔案中載明每批次同類物的品名、屬性、數量、該批次物品寄遞詳情單的號段、抽樣比例、樣品寄遞詳情單單號等內容。

第十七條【寄遞企業收件後的安全義務】 寄遞企業在已經收寄的郵件、快件中發現禁寄物品的,應當立即停止發運和投遞,視不同情況報告相關政府部門,並在二十四小時內報告當地郵政管理部門。

 第十八條【協議用户建檔與信息安全】 寄遞企業應當建立協議用户檔案,檔案中應當包含安全保障協議、協議用户的詳細信息及證明材料等。協議用户信息發生變化時,寄遞企業應當及時更新檔案內容。

寄遞企業應當加強對協議用户檔案的安全管理,落實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加強從業人員教育管理,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確保協議用户信息安全。

第十九條【協議備案】 寄遞企業應當將安全保障協議報郵政管理部門備案。協議用户發生調整的,寄遞企業應當自發生調整之日起二十日內將調整後的安全保障協議報郵政管理部門備案。郵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地行業發展的實際情況,確定備案的形式與要求。

第二十條【協議用户分級管理制度】 寄遞企業可以根據協議用户遵守安全保障協議的情況,對協議用户實行分級管理,採取不同強度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條【對協議用户的檢查】 郵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據寄遞企業報送的安全保障協議,查看協議用户檔案,瞭解協議用户的基本情況。

寄遞企業與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用户簽訂安全保障協議的,郵政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時,將之視為普通用户。

第二十二條【對安全保障義務的檢查】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寄遞企業落實安全保障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寄遞企業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以及《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協議服務的終止】 寄遞企業發現協議用户存在違反國家禁止寄遞、限制寄遞規定交寄物品的,應當根據本規定第五條,終止對該用户的協議服務。

郵政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協議用户存在違反國家禁止寄遞、限制寄遞規定的,可以將檢查結果通知寄遞企業,寄遞企業應當根據本規定第五條,終止對該用户的協議服務。

 第二十五條【生效時間】 本規定自 2017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