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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調解協議書

欄目: 仲裁協議書 / 發佈於: / 人氣:1.9W

在審判人員主持下,雙方當事人通過平等協商,自願達成了調解協議,需要寫法院調解協議書,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法院調解協議書樣本,僅供參考。

法院調解協議書

法院調解協議書

  __________人民法院

  調解協議

時間: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時

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審判員:_______ 書記員:__________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院於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訴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協議的內容)

……(訴訟費用的負擔)

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本調解協議經雙方當事人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原告:(簽名或捺印) 被告:(簽名或捺印)

  第三人:(簽名或捺印)

  審判員:(簽字)

  書記員:(簽字)

  _____年____月___日

附:領取民事調解書的時間和地點時間:地點:注:

1.本樣式供一審法院適用簡易程序調解民事案件時使用。

2.本調解協議的內容應當明確、具體,便於履行。

3.當事人要求摘抄或複製本調解協議的,應予准許。

4.當事人要求郵寄送達民事調解書的,人民法院可以在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次日起十日內將民事調解書按照開庭前當事人提供的送達地址發送給各方當事人。

法院調解協議的效力

法院調解協議的效力,是指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平等協商達成的調解協議,經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認可後所產生的法律後果。同時,也涉及到調解協議發生效力的時間。

1.調解協議生效的時間

調解協議生效的.時間,因法院是否製作調解書而不同。

首先,關於調解書的生效時間。《民事訴訟法》第89條第3款規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這一規定包括兩個方面的要求:一是調解書必須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據此,調解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本人,不適用留置送達和公告送達的方式。二是調解書必須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才能生效。如果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拒絕簽收的,應當視為調解不成立,調解書不發生法律效力。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的案件,人民法院調解時需要確認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承擔義務的,應經其同意,調解書也應當同時送達其簽收。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在簽收調解書前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其次是記入筆錄的調解協議的生效時間。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0條第2款規定,不需要製作調解書只記入筆錄的調解協議,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2.調解協議生效後產生的法律後果

調解書和只記入筆錄的調解協議生效後,可以產生以下幾個方面的法律後果:

第一,結束訴訟程序。法院調解是人民法院的結案方式之一。調解協議生效,表明人民法院最終解決了雙方當事人的糾紛,民事訴訟程序也因此而終結,人民法院不得對該案繼續進行審理。

第二,確認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調解協議生效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在調解協議中得到確認,民事爭議已得到解決,當事人不得對此法律關係再發生爭議。

第三,不得以同一訴訟標的、同一的事實和理由再行起訴。調解協議生效後,民事糾紛已依法解決,當事人不得以同一訴訟標的、同一事實和理由,向人民法院再次提起民事訴訟。但是,對於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或者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原告如果有新情況、新理由,在6個月屆滿後,還可以第二次起訴,請求法院審理解決。

第四,不得對調解協議提出上訴。調解協議是在雙方當事人自願的前提下達成的,當事人一旦接受調解協議,就意味着放棄了上訴權。因此,無論是在一審、二審還是再審程序中達成的調解協議,均不能提起上訴。

第五,有給付內容的調解協議書具有強制執行力。調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願達成的,一般情況下當事人都能自覺履行。如果具有給付內容的調解協議生效後,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義務時,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