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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大全

欄目: 仲裁申請書 / 發佈於: / 人氣:1.23W

勞動仲裁申請書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員會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自做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並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説明理由,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大全

  勞動仲裁申請書範本

申訴人:王**,男,1970年9月19日生,漢族,*****有限公司**縣分公司職工,住**縣**鎮***村

聯繫電話:

被訴人:******有限公司××縣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經理

單位地址:**縣城 (辦公室)。

請求事項:

請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裁決:

1、被訴人補足2002年10月至2004年12月期間低於最低工資標準部分的勞動報酬4160元及經濟補償金1040元共計5200元;

2、被訴人支付1996年1月至2006年11月休息日加班勞動報酬及經濟補償金;

3、被訴人支付2002年1月至2006年11月延長工作時間和法定休假節日加班的勞動報酬及經濟補償金;

4、被訴人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13500元及額外經濟補償金6750元共計20250元;

5、本案的仲裁費用由被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縣郵電局於1998年9月16日分為**縣郵政局和**縣電信局兩家,1999年11月份,中國移動通信有限公司**分公司從**縣電信局分出,後**縣電信局先後更名為山東省通信公司××分公司和中國網通(集團)有限公司**縣分公司。

我自1995年9月16日到**縣郵電局工作,雖用人單位歷經幾次分離、更名,但我一直在被訴人處工作,勤勤懇懇、兢兢業業,以局為家,認真工作。

誰知,被訴人卻無視勞動法律、法規與不顧,強行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勞動合同履行期間,被訴人嚴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強行按排職工加班加點,而且除春節輪流值班外,其他法定節假日和週六、週日都正常上班,被訴人不但不按排補休,也從未向我支付任何加班勞動報酬。2002年10月至2004年12月,被訴人支付給我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部分的勞動報酬4160元。

綜上所述,被訴人的行為已嚴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侵犯了我的合法權益。故特申請貴院依法仲裁,以實現我的仲裁請求。

此致

**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王**

  20××年*月*日

 勞動仲裁申請書範本二

申請人:××,女,漢族,出生年月日,住址:××

被申請人:×××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電話:×××

 申請事項:

一、請求依法裁決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交社會養老保險費及滯納金合計15000元人民幣

二、請求依法裁決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交醫療保險費滯納金合計25000元

三、請求依法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雙倍的工資合計30000元( 2008年1月至今)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於2005年3月8日開始至今一直在被申請人處工作, 現擔任公司的銷售經理,雙方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係。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工作至今,被申請人從未給申請人交納過任何的保險,同時也未與申請人簽定書面的勞動合同。

申請人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併為勞動者交納各類法律規定的保險,而被申請人卻一直未給申請人交納各類保險,此行為已違反了法律的規定,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利益,申請人曾多次要求其交納保險,但被申請人卻拒絕交納,致使申請人的保險費用產生了高額的滯納金,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未簽定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雙倍的工資。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利益,現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請求裁決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交保險及滯納金並依法向申請人支付雙倍的工資。

此致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年 月 日

  勞動仲裁申請書範本三

申請人:李某,男,漢族,1986年××月××日生,住××

被申請人:北京**有限公司

住址:北京市××

負責人: 聯繫電話:

 請求事項:

1. 請求確認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的.勞動合同關係已解除;

2. 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3921元;

3. 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所欠工資和各項補貼12700元;

4. 裁判被申請人支付賠償金5870元;

5. 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加班費300元;(2009年4月份加班費)

6. 裁判被申請人根據合同約定向申請人按比例發放年績效工資7230元;

7. 裁判被申請人根據合同向申請人按比例發放第13個月工資3210元;

8. 裁判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繳2008年12月25日至2009年9月份社會保險費;

9. 裁判被申請人承擔申請人的律師代理費1000元。

 事實與理由:

2008年12月25日申請人到被申請人處正式工作,並於同日與被申請人簽訂了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一份,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期限為2008年12月25日起至2011年12月24日止,其中約定試用期為3個月;工作內容為工程師;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工資報酬為年薪*****元,支付方式:年薪中80%約定為年基本工資,共計*****元,按13個月發放,第13個工資參照當年業績評定進行發放,約定月度基本工資為3210元,試用期工資為每月****元,年薪中的20%約定為年績效工資,共計****元,在財年度發放;《勞動合同》還對其它事項進行了具體約定。合同簽訂後,由於申請人工作表現出色,被申請人於2008年1月5日提前轉為正式工並提升為用服部經理。

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努力工作,但被申請人自申請人用工之日至今一直未予辦理社會保險。且自2009年5月份起也未向申請人足額發放工作及支付福利待遇(每月200元交通及誤餐補助,300元的電腦補助);更為氣憤的是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協商一致,於2009年6月25日未擅自變更了申請人的工作崗位;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行為嚴重違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為維護申請人的正當權益,特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北京市**區勞動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

附:證據:

1.申請人身份證和被申請人營業執照;

2.勞動合同,調崗協議;

3.工資條複印件;

4、律師代理費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