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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請書範文「彙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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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人才網小編為大家蒐集整理的仲裁申請書範文【彙總】,歡迎大家閲讀與借鑑,希望能夠給你帶來幫助。

仲裁申請書範文「彙總」

  仲裁申請書範文【彙總】1

申請人:饒##,男,xxx年##月出生,湖北省武漢市人,原武漢##有限責任公司員工,住武漢市洪山區##號。

被申請人:武漢##有限責任公司,住武漢市洪山區##。

法定代表人:王##,董事長。聯繫電話:##

仲裁請求:

1、裁令被申請人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應支付申請人加倍工資16100元;

2、裁令被申請人支付拖欠申請人xxx年6月的工資1610元;

3、裁令被申請人出具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

4、裁令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經濟補償金8855元;

5、裁令被申請人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應支付申請人賠償金17710元;

6、裁令被申請人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繳費比例補辦補繳申請人xxx年2月至xxx年6月養老保險,若補辦補繳不能,則被申請人一次性支付申請人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補償費22346.7元;補辦補繳醫療保險,若補辦補繳不能,一次性賠償申請人醫療保險損失1442.6元;補辦補繳失業保險,若補辦補繳不能,一次性賠償申請人失業生活補助費損失2887.5元。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於xxx年2月6日進入被申請人處工作。在工作期間,被申請人未與申請人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未依法為其辦理各項社會保險,拖欠申請人xxx年6月份的工資。申請人多次要求被申請人為其辦理各項社會保險,被申請人一直拒絕。xxx年6月期間被申請人要求申請人自己每月支付300元的社保費用為條件才為其辦社保,申請人拒絕了被申請人的違法要求。同月29日被申請人以申請人拒絕其違法要求為由違法解除與申請人的勞動合同。

現申請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向貴委依法提起仲裁。懇請貴委依法裁決。

此致

  洪山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年 月 日

附:申請書副本 份;

書面證據材料 頁。

  仲裁申請書範文【彙總】2

申請人:張開盛,男,1963年1月生,漢族,早應退職而仍未退職的教師,住餘姚市低塘街道洋山村南區72號。電話:。郵編315491。

被申請人:1、餘姚市歷山初級中學,法定代表人:黃智萬,校長。

第三人:1、餘姚市教育局,王標,局長。

2、餘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周樹剛,局長。

3、餘姚市信訪局、低塘街道辦事處等,毛溪浩,市長。

仲裁請求:1、責成被申請人履行五個工傷認定申請案的人身損害賠償。

2、責成第三人對加害行為,和不認定為工傷行為負法律責任。

3、被申請人和第三人依法連帶賠償損害。

事實和理由:xxx年12月26日26日,申請人向餘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了三個工傷認定申請,至今未果,並被餘姚市信訪局等兩次協調報浙江省教育廳認定工傷加害。而朱開權代表的餘姚市教育局於xxx年3月9日又實施兩次僱兇綁架傷害的工傷行為,xxx年3月7-17日繼續實施了多個部門實施的攔訪行為,可是這兩次的工傷認定申請,仍被餘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不法行為侵權。特一趣提出仲裁申請如下:

一、對xxx年6月20日的傷害,歷山中學於xxx年5月22日簽名冊有協議。即不用機動車賠了全部有其賠償了,結果至今昔對比仍未賠償一分錢。這就是造成申請人家破人亡的前因之一。可是,餘姚市教育局紀委書記的'方曉英還違法要求申請人,要對這一不依法處理的行為“感恩”,如此是非不分的人,其還能在餘姚市教育系統內公正執紀執法嗎?請裁決。

二、餘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於4月2日口頭告知:仍仍要請上級機關的複議機構、法院來做孃舅。為此,請裁決第三人協調的被申請人兩次報請浙江省教育廳認定工傷的決定違法。要賠償對申請人所造成的損害。又對第五個工傷認定申請案,是餘姚市的司法部門長期不作為放縱攔訪的加害的,特別是被申請人也參與了其中的陷害壓制行為,特請直接裁決,由被申請人承擔人身損害的侵權之債,和合同之債的賠償。

三、對第三、四個已經法院對工傷認定申請被亂作為的多次訴訟,都是與被申請人中的吳建嶽、黃智萬作偽證相關聯的,因而請裁決被申請人在前面兩種人身損害的賠償之外,對相關複議、訴訟及上訪的損害也承擔賠償的責任。

特依法提出上述獨立法律關係的仲裁請求。

此致

  餘姚市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張開盛

  20xx年x月x日

  仲裁申請書範文【彙總】3

案由:工傷待遇爭議

申請人:xxx。性別:男。年齡:26。工作單位:x藥業集團公司。用工性質:聘任制。住址:北京市xx區xx路。電話: xxxx。郵編:100000

被申請人:xx藥業集團公司。法定代表人::xxx。性別:男。年齡:26。職務:總經理。地址:北京市tt區tt路。電話:xxx xxx。郵編:100001

勞動仲裁請求事項:

1、請求裁決先予執行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醫療費4962.1元;

2、請求裁決先予執行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扣發的工資(5899.83元)及其25%的補償金共7374.78元;

3、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6031元;

4、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護理費1400元;

5、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交通費2272元;

6、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承擔申請人申請仲裁的一切費用包括誤工費、交通費;

7、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承擔全部仲裁費用.

事實與理由:

申訴人於xxx年1月10日參加被申請人組織的籃球賽致膝關節嚴重受傷。xxx年8月1日至14日在北醫三院住院治療,xxx年11月22日由tt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xxx年12月29日經tt區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為傷殘六級。由於被申請人未能及時為申請人申報工傷,致使申請人在工傷認定前被迫自費承擔了醫療費4962.1元(見醫療保險手冊及有關的醫藥****)。《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申請人工傷治療期間,被申請人於xxx年3月扣發了申請人工資564.42元(税後)、xxx年8至11月份扣發了申請人工資5335.41元,合計5899.83元(見本人的工資存摺本)。在勞動保障部門作出工傷認定結論後,被申請人遲遲不予補發,拖欠申請人工資至今。根據《xx市工資支付規定》的有關規定,被申請人應當向申訴人支付所欠工資25%的補償金。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一條的規定,申請人受傷前的平均工資為3907,本人應該獲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56977元.由於被申訴人未給申請人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致使申訴人僅獲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50946元,相差6031元.根據《xx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少報職工工資,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造成工傷職工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降低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用人單位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後,重新核定工傷保險待遇.重新核定前工傷保險待遇的差額,工傷保險基金不予補支."因此,被申請人還應支付申請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6031元.

申請人在xxx年8月6日住院治療治療手術後的兩個多月的時間內,生活不能自理,需要生活護理(見鄰居肖某的書面證實).其中,從8月6日至9月中旬的一個多月時間內,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動方面均需要護理);從9月中旬到10月中旬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穿衣、自我移動方面需要護理).《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北京市xxx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24045元/12個月=xxx.75元.因此,被申請人須向申訴人支付護理費1400元.

申請人治療工傷期間共花費交通費2272元(見相關車票),應由被申訴人承擔.

由於被申請人未能依照有關規定落實申訴人的工傷保險待遇,給申請人帶來極大的傷害.為維護申請人的正當權益,特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請求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北京市tt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簽名):

  20xx年x月x日

附件:

1、申請書副本1份

2、身份證複印證一份

3、勞動合同一份.

4、醫療證實材料及相關醫藥****.

5、正常上班的工資條與受傷治療期間的工資條

6、單位實發的傷殘補助金財務憑證

7、交通費****

8、工傷認定書一份

9、工傷傷殘鑑定書複印件

10、鄰居肖某的證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