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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申訴狀格式及範文

欄目: 申訴狀 / 發佈於: / 人氣:2.85W

你知道如何起草經濟糾紛申訴狀嗎?不知道沒關係,下面是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的經濟糾紛申訴狀格式及範文,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經濟糾紛申訴狀格式

◇首部

申訴狀的首部,包括標題和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等兩項結構內容。

·標題。一般用“經濟糾紛申訴狀"或“經濟申訴狀”作為標題;也可用文種“申訴狀’’直接代替標題。

·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一般只寫明申訴人或者他們的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況。有時根據申訴的需要,也可寫出被申訴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況。這些基本情況的寫法,與經濟糾紛起訴狀,上訴狀相同,即要依次寫明這些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和工作單位、住址等。

◇正文

經濟糾紛申訴狀的正文,包括案由、申訴請求、申訴事實和理、由等三項結構內容。

·案由c主要寫明申訴人因何案不服何地人民法院何字何號的判決或裁定而提出申訴。並常用下列形式表述:“申訴人因不服××人民法院X法經字(20 X×)第X號民事(或行政)判決(或裁定),特依法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明確提出申訴請求的目的,如請求法院撤銷、變更原審判決或裁定,請求重審或再審,以糾正原審的裁判不當。

·申訴事實和理由。這一部分是經濟糾紛申訴狀的重點之所在,其寫法比較靈活。有的先概括寫明原審判決或裁定所認定的事實和裁判意見,然後針對原裁判在認定事實和運用法律方面的錯誤進行申辯和反駁。也有的先陳述客觀事實和相關證據,然後再列示原審裁判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方面的'主要錯誤,分條列

項逐一進行申辯和反駁。總之,這一部分無論內容怎樣安排,材料如何組織,都要將案件的客觀情況敍寫清楚。尤其應該注意儘量提供新的事實,以支持申訴請求。同時還要注意針對原審裁判中的主要錯誤,依據客觀事實和正確的法理分析,進行辯駁論證和糾偏改正。

◇尾部

經濟糾紛申訴狀的尾部與上訴狀基本相同,也包括致送法院名稱、署名及日期以及附項等三項結構內容。與上訴狀不同的,只是在署名時將“上訴人"改為“申訴人"即可。

  經濟糾紛申訴狀範文

申訴人:xx市XX村一隊經濟合作社

所在地:廣東省xx市XX村。

負責人:李XX,系該村村長。

被申訴人:xx市XX村。

負責人:陳XX

申請事項:因不服(20xx)佛中法民一終字第X號民事判決書,申請對該案再審。

申請理由:

一、(20xx)佛中法民一終字第X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事實有如下錯誤。

(一)二審判決書第19頁但根據本案證人歐XX的證言,李XX表示出售的泥所得款項是分給村民,且XX村一隊也開具了收據確認收到10000元挖泥款。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承包地挖泥出售是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亦沒有證據證明李XX在此次事件中獲得利益的情況下,應認定李XX將涉案承包地泥土出售的行為代表XX村一隊。該認定有以下錯誤:

1、片面引用和採納歐XX證言。歐XX出庭作證明確指明,李XX當時擔任X洲果場的廠長,在王X挖泥事件中代表X洲果場的。因此,該判決書認定李XX將涉案承包地泥土出售的行為代表XX村一隊,從邏輯上犯了以偏概全的錯誤,這是辦案法官對歐XX證言斷章取義主觀推測的結果。

2、關於歐XX到楊X鎮經管站寫10000元收據的事情經過,歐XX出庭證明,該款並不是王XX在挖泥前交給村委會的,而是王XX偷挖陶瓷泥的事情被村民發現敗露後,王XX才交到楊X鎮經管站,然後因歐XX當時是村委兼會計,楊X鎮經管站通知歐XX到鎮經管辦開具的。XX村一隊45户家庭代表共45人兩次寫證明,證明在王XX挖泥前村民並不知情。上述事實證明,歐XX開出收到10000元挖泥款收據並不能説明村民同意挖陶瓷泥。

3、一審判決書稱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承包地挖泥出售是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亦沒有證據證明李XX在此次事件中獲得利益的情況下,應認定李XX將涉案承包地泥土出售的行為代表XX村一隊。這一推斷十分幼稚可笑和十分荒唐。

首先,不可能有任何法律對在農業承包地挖泥出售行為是否要經過集體討論決定作規定,這是一個簡單的常識。二審判決書以此作為判案的理由十分幼稚。説白了,就是為了達到偏袒X洲果場的目的,在沒有理由的情況下找理由。其次,姑且不論李XX在此次挖泥事件中個人是否實際獲取利益,即使李XX沒有獲得利益,也不能得出李XX在此次事件中就不代表X洲果場的結論。因為,李XX個人是否獲得利益和他是否能夠代表X洲果場之間沒有因果關係。二審判決書作出這種推斷是十分荒唐的,犯了邏輯上的低級錯誤。

關於李XX代表在王XX偷挖陶瓷泥事件中代表X洲果場,我們在法庭上還提供以下證據,沒有被採納。

(1)本案在一審中,X洲果場在庭審中承認XX村一隊原村長李XX曾經在X洲果場處從事管理工作,故X洲果場關於不知道開挖塘泥出售牟利的辯解法院不予採納。(見一審判決書)

(2)XX村一隊在二審開庭時提交新證據,證明X洲果場從2001年起至20xx年期間聘請李XX為工作人員,給你發放工資並交納社會保險,李XX與X洲果場存在事實上的勞動合同關係。20xx年10月23日,XX村一隊家庭代表李X華等45人簽名證明李XX從1996年X洲果場承包果園後,就一直聘請李XX當場長,王XX在2008年挖土仔尾陶瓷泥時,李XX是代表X洲果場同意挖的。這一證明和歐XX出庭作證的證言是完全吻合的。

(3)高明市招用社會勞動力用工許可證原件,證明李XX是X洲果場勞動用工監管人。遺憾的是二審判決書寫成是複印件,這個證據證明X洲果場勞動用工都是李XX負責,也印證了歐XX和全村家庭代表證明李XX擔任X洲果場場長的事實。

(4)李XX代表X洲果場與簡X橋、簡X熾二人簽訂的轉包魚塘協議書。簡X橋、簡X熾在複印件上親筆書寫證明:本人是耕養X洲果場的魚塘約40畝,合同是X洲果場委任李XX籤的。

(5)XX村一隊李X華等45户家庭代表簽名證明。

上述證據充分證明李XX在X洲果場的地位和作用,李XX在王XX挖陶瓷泥事情中只代表X洲果場,不能代表XX村。沒有任何人同意只交10000元,卻挖走價值2561280元的陶瓷泥。我們村民是善良的,但任何人都不是傻瓜!

二、二審判決中認定所挖泥土為塘泥而非陶瓷泥是十分錯誤的。

(一)在王XX偷挖陶瓷泥的事件因被村民發現敗露後,在李XX的授意下,王XX到楊X鎮經管站交了10000元,交的是挖陶瓷泥的錢,在經管辦讓歐XX開的收據上寫明是挖陶瓷泥收款。

(二)承包地上究竟是什麼泥,村民最清楚,全村家庭代表簽名作證就是最有力的證據。二審法官不顧民意,對全村家庭代表簽字作證的證據不採納是錯誤的。

(三)究竟挖走的是一般泥,還是陶瓷泥?XX村一隊全體村民請辦案法官到現場調查一下去看一眼就會十分清楚。請不要坐在法庭上犯官僚主義主觀主義的錯誤。即便法官不去現場調查瞭解,坐在法庭上仔細想想也會明白。如果王XX當時挖走的是普通塘泥,他需要跑到距離村子二十幾公里之外X洲果場承包的荒山坡裏去挖泥嗎?請法官仔細想一想,挖泥現場周圍幾乎沒有路,而王XX不顧道路崎嶇的去荒山僻壤挖泥?而且一挖就是8068立方,16008噸,如果挖的不是陶瓷泥,會這樣下大工夫嗎?而且為了不被人發現,繞過村外修了小路。如果沒有很大利益的話會去偷挖麼?如果挖普通泥會走去那麼遠挖嗎?這樣簡單的道理,法官能不明白嗎?

綜上所述,二審法官認定李XX將涉案承包地泥土出售的行為代表XX村一隊屬於認定事實錯誤,是法官主觀臆斷,故意偏袒X洲果場。二審判決書認定事實不清,錯誤下判。XX村一隊全體村民認為審判不公,堅決要求xx中院重審此案,還原事實真相,大白天下,還公道於民心。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XX村一隊經濟合作社

  代理律師:XXX

  20xx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