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文學常識 簡歷 公文文書 文學名著 實用文 人生哲理 作文 熱點話題作文
當前位置:文萃咖 > 法律文書 > 上訴狀

民事上訴狀成功案例

欄目: 上訴狀 / 發佈於: / 人氣:2W

下面是CN人才網小編給大家分享的民事上訴狀成功案例,歡迎大家閲讀與參考。

民事上訴狀成功案例

民事上訴狀成功案例

上訴人 甘肅A石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蘭州市城關區酒泉路檢察大廈16樓。

法定代表人 李瑞英 該公司董事長。

被上訴人 B副食公司 住所地:蘭州市城關區酒泉路382號。

法定代表人 蘭基武 該公司經理。

上訴人因房屋拆遷糾紛一案不服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蘭法民一初字第93號民事判決書,特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蘭法民一初字第93號民事判決書;

2、駁回被上訴人B副食公司訴訟請求;

3、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B副食公司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房改售房應按建築面積計算,公攤部分應一同出售、分攤到各成套住户,不應獨立存在、獨擁產權。

本案標的公攤(僅指過道和樓梯)按《建築面積計算規則》和建設部1995年發佈的〈〈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 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試行)第5條規定“商品房銷售面積=套內建築面積+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甘肅省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規定“出售公有住房均按建築面積計算”、經甘肅省人民政府甘政發(1993)9號文件“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批覆”同意的《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規定“出售公有住房一律按建築面積計算”、經蘭州市人民政府蘭政發(1995)34號“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轉發《蘭州市公有住房出售暫行辦法》的通知”同意的《蘭州市公有住房出售暫行辦法》第9條“…出售公有住房一律按建築面積計算,建築面積的計算按照國家頒佈的〈〈建築面積計算規則〉〉的規定執行”的規定可見,出售公有住房須按建築面積計算,且必須包含分攤的共用建築面積。“”

從事實上講,過道、樓梯和房屋具有整體性、不可分割性。作為住户若只擁有套內部分產權,不擁有(公攤)過道、樓梯部分產權,勢必造成其房屋使用功能上的障礙。若過道樓梯部分產權人要處分(比如説拆除)其過道、樓梯,或不讓住户通行,作為住户怎麼實現其財產價值呢?這樣的房屋又有誰敢購買?同時,作為產權房屋須有相對封閉的空間,並有具有實用功能,而本案公攤(過道、樓梯)不具有這一特性,事實上不可能、也沒有成立獨立產權的必要。

由於事實上不能,法律才規定房屋買賣須分攤公攤,對公攤部分採用房屋產權人共有辦法。

二、梯公攤部分作為住户產權於法有據,且事實也由上訴人給了住户。

如前所述,本案公攤應給住户,同時按《甘肅省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 “已取得合法產權證書的房改房可以上市,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房改房不得上市出售:(一)已購公有住房超過其住房面積控制標準部分(不含公攤面積)未按規定以市場價補足差價的;---” 規定可得出兩點結論:1、房改“縮水”部分僅指套內建築面積的縮水,不包括公攤部分;2、對歷史原因造成的公攤“縮水”部分,住户出售時不需再補足差價即可享受公攤部分的利益(出售利益)。可見在房屋拆遷時亦應將其利益(拆遷補償)給予住户。

事實上,基於上述法律的規定和誠信原則,上訴人在拆遷前將這部分公攤補償給了住户,並向一審法院提交了該協議和收據憑證,且依法提出了追加第三人的申請,而一審法院卻閉目塞聽、置之不理!

三、 人不具備被拆遷人資格和條件,不應得到拆遷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9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國家實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及第18條“權利人名稱變更和房屋現狀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二)房屋面積增加或減少的;…”、建設部〈〈關於頒佈全國統一房屋權屬證書的公告〉〉第二條“…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擁有房屋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受國家法律保護。”可見主張該房屋產權唯一合法、有效的憑據只能是合法的、能據以確定其具體權利的房產證書。遺憾的是被上訴人至今沒有拿出302.1平方米的、唯一能證明其主張的.產權憑證。至於被上訴人提供的蘭州市房地產管理局蘭房(城公)產字第51175號產權證書已經失效,不能作為定案依據。依法庭調查可知該產權證項下的房屋已發生房改售房。也就是説該產權憑證已被房改後的41個產權證所代替這應是一個不爭的事實,被代替的產權證自然已屬無效,權利從何談起?如果認定該產權證繼續有效,那麼房改後的這41個產權證就應自始無效?房改也就不能成立!?且該公攤部分無法成套使用、無法確定產權證書所要求的必須記載項目,屬事實和法律均不能。據此可知被上訴人缺少產權憑證,不能證明其的產權存在,不符合被拆遷人資格和條件,要取得拆遷補償於法無據。

四、一審引用“甘房改組字(20xx)4號”文件來説明房改“縮水”合法,“也更加明確了產權人的權利”,純屬一偷換概念、邏輯混合、適用法律完全錯誤之作。

一審法院引用的是甘肅省房改及住房公積金監管領導小組、甘肅省建設廳、甘肅省財政廳、甘肅省地方税務局、甘肅省物價局20xx年7月10日“《關於印發<甘肅省已購公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修改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據該《通知》可得出:1、該《通知》充其量是個地方規章,而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規,不能作為判斷民事行為是否有效的依據;2、《甘肅省已購公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的管理”,而不作為公攤確權依據。適用該規定來確認公攤權屬屬適用法律完全錯誤。

一審法院引用《規定》第七條“房屋產權發證面積按照建設部《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計算。房屋面積以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面積為準。

房改房計價面積按房屋實得建築面積計算,當實得建築面積與購房面積不符的,以實得面積為準。實得面積大於購房建築面積的既可向原產權單位補足購房款(在該購房職工住房面積控制標準範圍內的部分,按購當年房改成本價,超過住房面積控制標準的部分按當年市場價)後上市出售,也可直接上市出售,按差額面積所取得純收入的50%向原產權單位交納。”之第二款之規定,來説明房改“縮水”合法,至少存在 三點明顯錯誤:1、其不應置該條第一款關於房改售房須按建築面積計算之規定於不顧。按建築面積計算,就已充分説明了公攤應計入住户產權項下;2、該條第二款規定的是“套內建築面積”與“實際測定面積”不符時的差額面積處理方式,而不應是公攤怎麼處理問題,不能將兩者混為一談。否則,就不會有《規定》第六條第(一)項“已購公有住房超過其住房面積控制標準部分(不含公攤面積…)”的規定。3、正是因為存在“縮水”房改的違規事實,所以才有國家三令五申禁止“縮水”房改的政令。那種以存在“縮水”房改的政令為由,就推斷“縮水”房改合法的邏輯是完全錯誤的。

從一審引用的《規定》第七條第二款規定來看,套內建築面積“縮水”部分住户也擁有50%的利益,這體現了國家在處理歷史房改“縮水”問題中採用的最大限度保護住户利益的原則。據此可見把“縮水”公攤部分利益給住户應理所當然。上訴人把這部分公攤補償給住户有何不妥?被上訴人再要求該公攤補償有何事實與法律依據!?

五、由於本案所涉標的——公攤補償已給了被上訴人的職工,且被上訴人與其職工、本案標的與上訴人及被上訴人之間有關聯關係。上訴人在一審提出追加公攤實際受讓人為第三人申請被駁回讓人費解。

綜上,上訴人認為一審使用法律概念不清、使用法律完全錯誤。請二審法院依法予以糾正,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甘肅A石化有限公司

二○xx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