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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訴狀範例精選

欄目: 上訴狀 / 發佈於: / 人氣:1.1W

怎樣才能寫好一份民事上訴狀呢?下面請看CN人才網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民事上訴狀範例精選,供大家閲讀參考。

  民事上訴狀範例精選1

上訴人:XX(xx)XX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職務:董事長

住址:xx市XX區XX路375號

被上訴人: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職務:總經理

住址:xx市XXX路58號880室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20XX)X民三(民)初字第XX號判決,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第一項、第二項,依法改判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幣92619.56元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表現於以下方面:

一、原審法院依據原告提供開工日期的證據,認定內外架工期的起算日期為開工日期,且以此推定內外架工期起止時間一致且不可分,該認定與原審法院查明事實中雙方合同的約定不符:

1、根據原審法院查明事實,雙方約定外架工期從搭架開始,內架工期從木工通知正式進場開始,從該約定上看,內外架工期起算時間不同具備合同依據;

2、合同履行過程中,並非所有腳手架搭建在同一開始時間全部搭建完成,既然合同約定外架工期從搭架開始計算,那麼地上部分腳手架外架的工期也應從地面部分腳手架外架搭架時計算,而不應為原審法院認定的開工日期;

3、關於內架工期起始事宜,原審法院以合同未約定內架與外架延期是否分開計算為依據,認為內架延期時間同外架一致,缺乏依據。首先,內架的工期起算時間同外架不一致;第二,合同履行中,內架使用方式同外架也大不相同,內架並非一次性全部搭建,而是根據施工需要,分樓層循環搭建,邊拆邊搭;

總之,原審法院僅憑被上訴人提供的開工日期,機械認定開工日期為所有腳手架工期的起算時間,並以此計算延期費用,違背雙方合同的約定之意。

二、原審法院查明雙方對賬的事實,卻不對雙方對賬的性質做出認定,得出結論違背雙方的合意,事實上縱容了被上訴人的.毀約行為。

原審法院查明“xxx年1月20日,原告出具説明一份,言明:從xxx年1月至xxx年1月20日,被告方已付原告23萬元,餘款34824元未付……”,該説明雖為被上訴人單方出具,但事實上雙方皆按照該説明履行,為雙方的合意;按照雙方的合意,上訴人履行了合意所約定的付款義務,xxx年1月20日之前雙方約定的合同債務,上訴人已經履行完畢;退一步説,假設上訴人真存在延期的事實,雙方為合同履行所達成的真實意思的表示,亦同合同一樣,受法律保護;然而,原審法院卻罔顧雙方合意的事實,依舊判決上訴人承擔從開工後210天至xxx年1月20日的延期費用,實際上縱容了被上訴撕毀雙方合意的不誠信行為。

三、總之,原審法院違背事實機械認定了工期起止期間,又罔顧雙方合意,判決上訴人承擔所有腳手架從xxx年7月19日至xxx年1月20日之間的延期費用,認定事實不清,截止至xxx年1月20日,雙方已對之前所產生的工程款項結算並履行完畢;上訴人所未付工程款為部分2#房外架從xxx年1月20日至實際拆除之日的部分使用費用。

懇請貴院依法改判為感!

  此致

  xx市第X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x)XX材料有限公司

  日期:

  民事上訴狀範例精選2

上訴人:趙XX,男,19XX年8月2日生,漢族,居民,住xx市興安街道XX村XX號。

被上訴人:楊XX,男,19XX年8月28日生,漢族,xx市興安街道XX居民委員會居民,住該村。

原審被告:劉XX,男,19XX年1月15日生,漢族,個體工商户,住xx市健康路161號。

上訴人因不服山東省xx市人民法院(xxx)安民初字第996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xx市人民法院(xxx)安民初字第996號民事判決書,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民事上訴狀範本精選由精品學習網提供!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原審判決認定:劉XX將涉案房屋退還給楊XX波,楊XX作為XXXX居委會的成員即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這是真正的顛倒黑白,是明顯大錯特錯的。

首先,劉XX與楊XX的轉讓協議是一份無效協議!(xxx)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4頁倒數第1—2行)明確記載:原告(劉XX)對該房屋無所有權,其向被告(趙XX)主張騰房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既然劉XX無房屋所有權,那麼他所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是否合法?他有沒有權利來簽訂該房屋的所有權轉讓協議呢?有點法律常識的百姓都會做出正確的判斷,他顯然無權簽訂該房屋轉讓協議。另外,被上訴人楊XX在(xxx)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中,是作為劉XX的證人蔘加訴訟,是劉XX一家人為了在購房時省點錢的頂名者。他既不是買賣關係的當事人,也不是建造人,與涉案房屋沒有任何關係,該房原始購買者名義上是劉XX。xxx年1月16日,楊XX與劉XX簽訂協議,約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權自始至終屬於楊XX所有,與事實完全不符,該約定沒有效力。但原審法院卻置生效判決這樣的法定證據於不顧,錯誤的認定該協議有效,並認為退還給楊XX是有效的。顯然是大錯特錯。楊XX自始對該房就沒有任何權利,怎麼會出現一個退回房屋給楊XX的結論呢?

其次,原審法院沒有查明被上訴人是基於何種法律關係要求上訴人騰房。上訴人自xxx年11月將此房屋裝修後入住該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審中,原審法院沒有查明上訴人是如何實際佔有該房屋,是基於購買還是租賃還是強佔,是用合法的手段還是非法的手段。如果上訴人是購得此房,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自然應予駁回。如果是租賃,是在租賃期限以內還是已過租賃期限。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礎法律關係原審法院卻不予審查,卻徑直作出判決,顯然是不考慮客觀事實。

二、原審判決適應法律錯誤。

房屋所有權的取得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無需登記。二是繼受取得,主要是通過房屋交易等法律行為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必須經過登記,否則,即使房屋實際交付佔有,房屋所有權也不發生轉移。(xxx)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四頁22—23行):爭議房產系XXXX居委會開發的小產權商品房。也就是説,該房屋沒有進行產權登記,還沒有確權。轉讓房屋之人沒有所有權,受讓人卻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原審法院如此確認顯然錯誤適應法律。

三、原審法院審判程序違法。

1、原審判決雖然名義上採用普通程序審理,但事實上在審理過程中自始至終只有一名審判員審理。

2、判決送達時間嚴重超過法定期限,判決書雖然載明判決時間為xxx年4月20日,但送達給上訴人的時間為xxx年5月16日,這距離判決作出之日已經過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審法院是出於什麼原因。

四、本案顯然為劉XX與楊XX惡意串通,為了非法利益採用的所謂合法手段製造的蹩腳的伎倆。

上訴人於xxx年自劉xx之母張XX手中以16萬的價格購得此房,裝修後居住至今。當時劉XX年僅16歲,為在校學生,還不具備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購房者是其母親,這是不言而喻的事實。上訴人在購房時雖然沒有與張XX簽訂書面協議,但張XX、張XX收下了上訴人的10萬元現金,上訴人實際佔有該房,並進行徹底裝修。從常理推斷,上訴人與張玉環的關係顯然是房屋買賣關係。張XX、張XX雖稱該款是借款,但上訴人與張XX經營的是一樣的業務,是競爭對手,流動資金都不夠,憑什麼借給張XX8萬元後又借給其姐姐張XXX2萬元?何況條也註明是收到現金而非借條。劉XX一家就是因為2007年下半年房價暴漲,在上訴人沒有與其簽訂書面購房協議的情況下,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XX村委補交款47850元,並將購房人改為劉XX,以劉XX名義起訴上訴人。在xxx年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敗訴後,為了達到其目的,又與楊建波炮製了本案。民事上訴狀範本精選由精品學習網提供!

綜上,原審判決顛倒黑白,違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嚴重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上訴人不能妄猜其中的關係,但是上訴人極其憤怒。請二審法院認真查明事實,依法主持正義,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趙XX

  xxx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