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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訴流程及材料

欄目: 上訴狀 / 發佈於: / 人氣:2.29W

民事上訴的流程及所需材料是什麼?不知道的話,下面請看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民事上訴流程及材料,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上訴主體:

1.雙方當事人和第三人都提起上訴的,均列為上訴人。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確定第二審程序中當事人的訴訟地位。

2.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的對方當事人包括被上訴人和原審其他當事人。

3.必要共同訴訟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訴的,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上訴僅對與對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分擔有意見,不涉及其他共同訴訟人利益的,對方當事人為被上訴人,未上訴的同一方當事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

(2)上訴僅對共同訴訟人之間權利義務分擔有意見,不涉及對方當事人利益的,未上訴的同一方當事人為被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

(3)上訴對雙方當事人之間以及共同訴訟人之間權利義務承擔有意見的,未提起上訴的其他當事人均為被上訴人。

4.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當事人提起上訴。

5.上訴案件的當事人死亡或者終止的,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其權利義務承繼者參加訴訟。

需要終結訴訟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

二、上訴期限:

1.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三、上訴材料:

1.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理,但一審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

2.一審宣判時或者判決書、裁定書送達時,當事人口頭表示上訴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其必須在法定上訴期間內遞交上訴狀。未在法定上訴期間內遞交上訴狀的,視為未提起上訴。雖遞交上訴狀,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內交納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四、上訴流程:

1.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2.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3.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五、上訴審查:

1.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六、開庭方式:

1.開庭審理的上訴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進行審理前的準備。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閲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2.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七、處理情形:

1.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3)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是指:

❶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❷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未迴避的;❸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的;❹違法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2.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八、裁判形式:

3.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的處理,一律使用裁定。

4.對當事人在第一審程序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或者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第一審程序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者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或者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雙方當事人同意由第二審人民法院一併審理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一併裁判。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後,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併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雙方當事人同意由第二審人民法院一併審理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一併裁判。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案件,認為依法不應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審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銷原裁判,駁回起訴。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應當製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後,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即視為撤銷。

5.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的,是否准許,由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

6.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除依照本章規定外,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

7.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8.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案件,認為第一審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違反專屬管轄規定的,應當裁定撤銷原裁判並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9. 第二審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起訴裁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

10.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下列上訴案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可以不開庭審理:

(1)不服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和駁回起訴裁定的;

(2)當事人提出的上訴請求明顯不能成立的;

(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的;

(4)原判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需要發回重審的。

10.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雖有瑕疵,但裁判結果正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在判決、裁定中糾正瑕疵後,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予以維持。

11.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基本事實,是指用以確定當事人主體資格、案件性質、民事權利義務等對原判決、裁定的結果有實質性影響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