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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起訴狀範文

欄目: 起訴狀 / 發佈於: / 人氣:2.32W

起訴狀是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或民事、行政案件的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指控被告的書狀。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起訴,應當遞交起訴狀。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大家的詐騙起訴狀範文,歡迎大家閲讀與參考。

  詐騙起訴狀範文1

被告人陶某,系xxx礦業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於20xx年9月30日被達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經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黃某,系xxx礦業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於20xx年10月1日被達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經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達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陶、黃涉嫌詐騙罪,於20xx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xx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表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法定代表人和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xx年11月30日因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退回達茂公安局補充偵查完畢,於20xx年12月5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xx年9月,被告人陶、黃以非法佔有公司財產為目的,由被告人陶指使他人偽造內容為宇宏公司收到包頭海巖公司預付鐵粉款200萬元假收條,自己製作訴前財產保全擔保承諾書。被告人黃偽造了包頭市海巖礦產有限責任公司購買宇宏公司200萬元鐵精粉假合同一份,及海巖公司假財產保全申請書一份,騙取海巖公司法人代表鬱某加蓋海巖公司公章並複製海巖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告人黃將假合同、假申請書、海巖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及其父親的房證交給被告人陶。20xx年9月12、13日陶帶着假收條、假合同、假申請書、以及海巖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擔保承諾書和擔保財產相關證件,騙取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信任,在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辦理訴前財產保全法律手續,並交5000元費用,包頭市中院於20xx年9月29日下達(20xx)包立—保字第61號民事裁定書,扣押宇宏公司鐵精粉500噸。

認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一) 報案材料;

(二) 證人證言

(三) 被告人陶、黃的供訴材料;

(四) 書證材料;

(五) 二被告人的户籍證明。

本院認為,被告人陶、黃,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二人共同故意,合夥製作、偽造假合同等手續,騙取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信任,通過訴前保全措施,非法佔有公司財務,數額特別巨大,二被告人的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因二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詐騙未得逞,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屬詐騙未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訴訟原告人:xx

  20XX年xx月xx日

  詐騙起訴狀範文2

原告:xx

性別:男

文化程度:初中

住址:

工作單位:

聯繫電話:

訴訟代理人:原告兒子。

被告:

法定代表:

地址:

電話:

訴訟起因:

原告因被告的保險業務員推銷誤導欺詐,於20xx年1月25日“購買”了被告的保險產品,險種為:,已有一年時間。在今年被告催交保費時,才於近期發現該保險產品的事實真相。原告認為被告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蓄意實施保險合同欺詐。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現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權訴訟案。

訴訟請求:

1、原告與被告的保險合同不是依法簽訂,保險合同不成立,請求確認保險合同無效。

2、判令被告依據無效保險合同佔有原告“保費”的行為侵權。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被告在提供服務或推銷產品(泰康永利兩全保險B款(分紅型)保險產品)時,通過在訂立、履行“保險合同”的過程中,隱瞞保險真實情況,告訴虛假情況,實施保險合同欺詐,騙取原告保費人民幣20.54萬元。

3、判令被告承擔民事欺詐的法律責任,既雙倍返還賠償。

4、由於騙取的數額巨大,已構成刑事詐騙罪,請求移交公安機關追究違

法刑事責任。

5、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及理由:

20xx年1月前後,被告的保險推銷員多次找到原告,謊稱其“保險產品”:泰康永利兩全保險B款(分紅型),非常適合原告目前的身體狀況,建議投保。聽了推銷員的介紹,原告表示願意投保。由於原告年齡已近60,文化程度不高(初中),就由推銷員代筆填寫了投保單,原告在投保單上的簽名處簽了名。涉及到被保險人及投保人,即原告的告知欄及健康告知書的有關狀況,均由推銷員按可以順利通過審查的要求進行了打勾(投保單填寫日期:20xx年1月25日),並讓我提前交納了保費20.54萬元。

兩個月後,保險推銷員送來了保單合同(保險單製作日:20xx年3月20日),説是公司已經批准了審查。原告沒有多想,直到今年2月份,推銷員來催交保費,經核實才發覺跟他告訴我的情況不一樣,才發現是上當受騙,於是要求返還已經交納的保費20.54萬元。他説保險合同已經生效,只能按退保處理,結果被告知要損失10多萬元,這才發現事態嚴重。依據法律規定,原告根本沒有簽訂保險合同,那來的合同生效?後經過仔細研究保單合同條款,才發現這是保險公司惡意設置的圈套。為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不受無效保險合同的綁架侵犯,經爭議無果後,才向人民法院提起本案侵權訴訟!

訴訟的法律依據:

一、根據《合同法》及《保險法》,保險合同必須依法訂立

《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訂立

第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十三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

《保險法》第二章保險合同

第十一條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應當遵循公平互利、協商一致、自願訂立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十四條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第十七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説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並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依據上述的法律規定,本案中被告與原告簽訂保險合同的過程違法,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投保單是表示投保人願意投保的資格説明,其主要內容為投保人的身體狀況,其作用是用於保險公司審查投保人是否有簽訂保險合同的主體資格。本案原告在保險公司的“投保單”上的簽名,其真實意思的表示是願意投保,是“簽定合同”的意向表示。

2、如果保險公司審查後認為投保人有資格和條件可以簽訂保險合同,其保險推銷員應該向投保人説明保險條款的真實內容,即要約。如果投保人對保險條款的真實意思搞清楚後,沒有異議,就可以書面訂立保險合同了,而簽名就是對合同要約的承諾。什麼叫簽訂合同?沒有“籤”名,就不可能“訂”立合同。

3、原告與被告沒有簽訂該保險合同。保險公司推銷的是保險產品,合同條款是保險公司製作的格式條款,是保險人的合同要約,如果被保險人對此合同進行承諾,在保單上簽名才是對該合同要約的承諾方式。但本案中,保單上沒有投保人的簽名。訂立任何合同,雙方都要在合同上簽字是常識,保險合同當然也不例外,只有那一方的簽字,合同是不成立的。

由此可見,原告與被告沒有簽訂保險合同,只是表達了願意簽訂,但沒有實際簽訂,合同不成立,當然就沒有法律效力。

二、證據證明

證據一:“投保單”——原告簽字的意思表示是願意投保;證明的事項是投保“意向”。

證據二、“保單及保險產品合同條款”——證明的事項:一方面是沒有簽訂,找不到原告的任何簽名,至始至終合同不成立,當然也沒有法律效力;而另一方面,同時證明了被告用無效保險合同佔有原告交納的保費違法。

證據三、繳費憑證——證明事項:一方面證明了被告收到保費20.54萬元的事實;另一方面證明了合同沒有成立就收取保費的欺詐事實(使用欺騙手段,造成既成原告錢財被事實上的違法佔有)。依據:《保險法》第十四條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保險公司將訂立保險合同的過程分成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利用業務員或者第三人的花言巧語騙取投保人的信任,説得天花亂墜,騙取受害人的投保申請書,也就是所謂“投保單”上的簽名,並實際交費——建立在告知虛假情況的基礎上,違背職業道德和《保險法》的規定第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二階段冒用投保人的名義自己訂立保險合同,將受害人的名字打印在保單上,從而將不平等保險合同強加給受害人,用掠奪性的不公平條款綁架受害者進行搶奪,以達到非法佔有的目的——建立在合同條款書面真實情況的基礎上,已經撤除了包裝,露出本來的真實面目。

第一階段裝扮成“天使”,第二階段才展露其魔鬼的本性!是現代版的聊齋《畫皮》:精心設計的保險合同欺詐步驟和模式,根本性違反了《合同法》關於合同訂立的法律規定,不知坑害了多少消費保險產品的消費者。

在本案中,原告只是表達了投保的意願,而且是在保險推銷員虛假宣傳,隱瞞真實情況的條件下,“簽名”提交了願意“投保”的申請,是被告業務員侵犯原告知情權的結果,並騙取的“保費”。可惜原告並沒有實際“簽訂”所謂的“保險合同”,被告渾水摸魚,偷樑換柱,並不能在法律的立場得逞。

“保險合同”的正本及“保單”,沒有原告的簽字,所謂合同根本始終就不成立,不成立的合同也就始終沒有任何法律效力,對原告是沒有約束力的,原告不認。而對於非法侵佔,已經事實上侵犯了原告的財產權!被告用不成立也沒有法律效力的“保險合同”對原告被欺騙所交納的“保費”進行佔有是不合法的',是非法佔有。被告在簽訂、履行保險合同的過程中,隱瞞保險產品真實情況,告訴虛假情況,騙取原告保費人民幣20.54萬元,必須承擔合同欺詐,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法律責任。原告是要消費保險產品,但卻受到了被告的欺詐,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權和財產權,被告就必須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有道是,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三、要求法院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一章總則

第二條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

第四條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國家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國家採取措施,保障消費者依法行使權利,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消費者的權利

第七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第八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第十條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第十一條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六章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四條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或者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

第四十九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請求人民法院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讓侵權、擾亂保險正常秩序的被告受到應有的法律的嚴懲!

  原告(簽名):xx

  20xx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