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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民事起訴狀

欄目: 起訴狀 / 發佈於: / 人氣:3.39W

《婚姻法》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那麼,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離婚)民事起訴狀,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離婚)民事起訴狀

  (離婚)民事起訴狀1

原告:王某,男,漢族,xxx年8月17日出生,住xx市xxx東段72號開元小區2號樓。手機:

被告:米某,女,漢族,xxx年5月19日出生,住xxxx局友誼東路家屬院,手機:

案由:離婚糾紛

訴訟請求:

一、 判令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 二人共同財產均分;個人物品、影訊資料、證件歸個人所有;

三、 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被告於xxx年8月16日登記結婚。由於婚前相互缺乏深入瞭解,感情基礎薄弱;婚後生活中發現被告性格、生活習慣、為人處世、對待親人等方面差異很大;無法溝通,經常為瑣事發生爭吵,導致感情日益淡薄。婚後被告經檢查(因婚前一直拒絕進行婦科檢查)發現患有婦科疾病加之其心理障礙,所以,從xxx年8月26日至今雙方之間既無親密行為,更無性生活。從婚後不同牀居住,到xxx年8月被告離家至今,我們因感情不和實際分居已兩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了。由於雙方性格不和,被告常將“離婚”二字當口頭禪,去年給原告母親發短訊説“好合好散”要與我離婚(證據一),根據她提出的離婚要求,原告於xxx年10初起草了《離婚協議書》送交被告,但其故意拖延、不予表態,而其實際上在做着離婚準備,為達到離婚之目的,她卻採取了先下手為強的如下行動:

1、被告又將婚後家庭共同財物非法佔為己有。原告方為與被告結婚,從裝修新房、辦婚事(含彩禮3萬)已花費二十餘萬元,而今落個人財兩空。婚前被告就將原告家的全部傢俱家電拉回她家,計有(海爾冰箱、松下洗衣機、東芝50寸背投電視機、格蘭仕微波爐、美的飲水機、音響5.1聲道、1.5米大牀、1.0米小牀、牀墊、沙發、茶几、得意灶具、帥康抽煙機、西貴電熱水器、落地窗簾等);婚後被告於 xxx年 8月25日當我不在家時,將我們新婚不久的夫妻共同財物非法轉移一空(證據二)至今未歸,據説是分兩輛車運走的,包括:汽車(鑰匙、發票、產權證)及婚房內的部分家電、傢俱(證據三)包括原告的身份證,不知去向,被告的行為實現了其金錢至上、物質第一的價值觀。

2、嚴重侵犯我的名譽權。被告為了達到離婚之目的,不惜採取造謠污衊的手段,對我進行人身攻擊,致使我的名譽權和身心受到極大的損害,使我非常苦惱,抬不起頭、説不起話,在單位和社會上造成極其負面的影響。被告的行為充分反映了她冷漠無情、損人利已的人生觀。

3、由於被告婚後對家庭極不負責的態度和其為所欲為的行為,已經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和家庭和睦,對我和家人(父母、爺爺、奶奶、姥姥、姥爺)造成不可彌補的精神傷害和經濟損失。原告實在無法忍受,已經喪失了共同生活的信心,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夫妻感情,確已徹底破裂、婚姻關係名存實亡。

綜上所述,原告認為,由於婚前彼此不夠了解,缺乏感情基礎;婚後因雙方的人生觀、價值觀存在差異,既無法共同生活,更無法建立感情。且被告亦多次提出離婚。為了使原告早日從痛苦的婚姻中解脱,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2條之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市新城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王某

  xxx年七月二十三日

  (離婚)民事起訴狀2

原告xxx,女,19xx年x月13日生,住xxxxxxxxxxxxxxxxxxxxxx,電話:xxxxxxxxxxxxx

被告xxxxxx男,xxxxx年xx月11日生,住xxxxxxxxxxxxxxxxxxxx,電話:xxxxxxxxxxxxx

訴訟請求:1、判決原、被告離婚

2、婚生子由原告撫養,被告給付撫養費500元/月

事實與理由:

原、被告於xxx年認識,xxx年3月7日登記結婚,婚後生一子顏寶慶。自xxx年認識原、被告均在xx打工 。

由於原、被告結婚前瞭解不夠,婚後發現雙方性格嚴重不合。尤其讓原告難以接受的是,被告不認真工作,上班三天打魚兩天曬網。大部分時間泡在彩票點,從不教育孩子和操持家務。並且有家庭暴力,只要在外有什麼不順心的,對原告輕則辱罵,重則毆打。原告的身心處於極度的壓抑狀態。這一切嚴重傷害了原被告間的夫妻感情。感情確已破裂,無法共同生活。原告特訴來貴院請求判決如訴所請 。

此致

  xx市瑤海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xxxx

  年 月 日

相關知識

提起離婚訴訟至離婚判決生效,要經歷三個必經階段。

第一階段:起訴階段。

這一階段包括以下三個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並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並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階段: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並作出判決。

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第三階段:開庭審理階段。

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序:

1、法庭調查;

2、法庭辯論;

3、法官主持調解;

4、調解無效、判決。

離婚訴訟結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決(調解),可以在收到判決書(調解書)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調解)書生效。對生效的離婚判決(調解)不服的,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不能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相關離婚的法律法規:

《婚姻法》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