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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離婚答辯狀範文

欄目: 答辯狀 / 發佈於: / 人氣:3.24W

今天,CN人才網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是優秀離婚答辯狀範文,僅供閲讀參考。

優秀離婚答辯狀範文

  優秀離婚答辯狀範文1

答辯人:佘xx,男,漢族,1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

答辯請求:

一、同意解除與原告王xx的婚姻關係。

二、請求判令婚生子佘xx由答辯人撫養,原告每月支付答辯人6xx元撫養費。

三、如法院判決孩子由原告撫養,那麼答辯人可以承擔的撫養費為每月6xx元至孩子成年,原告訴求的撫養費15xx元數額過高,超過答辯人的經濟負擔能力。

四、共有房產為答辯人與原告王xx婚前購置,因答辯人的出資比例佔主要部分,請求判令答辯人應占7x%產權。

五、請求判令涉案房屋屋內的傢俬、家電全部歸答辯人所有。

因原告王xx訴答辯人離婚一案,案號為(xxxx)x民一初字第xxx號,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與原告王xx的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的可能,同意解除與原告王xx的婚姻關係。

(一)、答辯人與王xx雖自願結婚,但婚後性格不合,共同生活期間又未能做到互諒互助,致使夫妻感情日益淡薄,產生矛盾,現原告堅持要求離婚,答辯人表示同意。

(二)、原告在訴狀中稱答辯人“拋妻棄子”,對家庭不負責任,又“惡言辱罵”、“毆打、傷害”原告及“與他人有不正當的男女關係”的事實與實際情況不符。

實際上,答辯人從xxxx年12月開始,便患有精神障礙,就診於中山大學附屬第三醫院,治療期間答辯人的病情一直處於不穩定狀態,精神也容易受外界刺激,且由於生活所需,答辯人一直未接受住院治療,本來身患疾病是需要家人的關心與體諒,但原告不僅沒能從生活及精神上給予幫助,反而經常責怪答辯人,併為一些家庭瑣事與答辯人爭吵,不斷地刺激答辯人,以致答辯人的病情一直未有好轉,精神壓力也不斷增大;同時,因答辯人經常出差,雙方缺少溝通,原告便多加猜疑,並對答辯人施加種種限制,因此,原告所述的事實與實際情況不符。

二、婚生子佘xx由答辯人撫養,原告每月支付答辯人6xx元撫養費。

本案中,原告稱將來的經濟收入不穩定,自身無經濟能力撫養小孩,考慮到原告由於工作原因無法與小孩共同生活,而答辯人目前有固定收入,工作較穩定,答辯人父母也願協助撫養小孩,因此,請法院判令婚生子佘xx由答辯人撫養。

三、如法院判決孩子由原告撫養,那麼答辯人可以承擔的撫養費為每月6xx元至孩子成年,原告訴求的撫養費15xx元數額過高,超過答辯人的經濟負擔能力,理由為:

(一)、孩子尚年幼,一直在湛江市與原告的父母共同生活,從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來看,小孩每月的.撫養費在15xx元顯然過高,也與小孩目前的實際花銷不符,並且孩子的撫養費是雙方均應承擔的義務,原告不應將撫養的義務全部推給答辯人。

(二)、答辯人目前也沒有太多的經濟能力支付兒子的撫養費。

答辯人自xxxx年12月開始至今,每月所支付的醫療費約在xxxx元左右,而答辯人現每月的固定的工資收入約在26xx元(考核工資是不固定的),答辯人除了日常的生活支出外,因小孩在湛江生活,答辯人仍需支付每次行使探望權的長途費用,因此,支付兒子6xx元的撫養費已超出答辯人的經濟能力範圍,請法庭慎重考慮答辯人自身的負擔能力。

四、原告要求將婚前共有房產歸原告所有並不得向其追討房款沒有法律依據。

本案涉案房產系答辯人與王xx以兩人名義在婚前購買取得,並且已經國家房地產權利登記部門登記確認,屬於共有房產,由於該房產在購置時,答辯人的出資佔主要部分,且房產的內部裝修費用均由答辯人承擔,因此,在共有關係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應根據法律有關規定,按雙方的出資比例分割,現原告將訴求的房產歸其所有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五、涉案房屋屋內的傢俬、家電全部應歸答辯人所有。

本案涉案房屋屋內的全部傢俬、家電,均由答辯人婚前購買,該財產應屬於答辯人婚前個人財產,根據法律有關規定,該財產應歸答辯人個人財產,因此,請求法院判令該財產歸答辯人所有。

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採納。

此致

  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

  xxxx年 月 日

  優秀離婚答辯狀範文2

答辯人:**,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

就##訴答辯人離婚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答辯人不同意離婚,懇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根據本案的法律事實,夫妻雙方不存在感情破裂的情形,不具備《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理由是:

1.本案原告與答辯人於xxx4年在深圳認識並確立戀愛關係,經過一年多的相互瞭解,彼此接納了對方,xxx6年農曆正月十二,答辯人按照福建老家當地的習俗舉辦婚宴,將原告迎娶進門,xxx7年4月5日兩人登記結婚。婚前漫長的相識相愛過程,使得兩人建立了牢固的婚姻基礎,原告提出“雙方未進行充分的瞭解就匆促結合,共同生活期間矛盾不斷”不符合事實。

2.原告在訴狀中提出“原、被告性格不合,沒有共同語言,加之被告脾氣暴躁,對原告極不信任,經常無端猜疑原告,致使夫妻感情日漸淡薄,現已經到了無法共居的地步”,對此説法答辯人不同意。原告與答辯人覺得彼此合適才會結婚,雙方婚後一直關係不錯,xxx7年x月兒子出生後,一家人更是其樂融融,令旁人羨慕。xxxx年夫妻二人來到長沙後,雖然由於生意上不太順利,雙方偶爾發生口角,但都是一些雞毛蒜皮的小矛盾,是很多家庭都存在的現象。

3.自從今年7月原告不顧答辯人的反對到酒店上班之後,開始與一些男性朋友聊天時語氣曖昧,甚至夜未歸宿(以前從未有過),面對答辯人的詢問言辭閃爍。答辯人並非無端猜疑原告,原告為人單純,現在的社會各種誘惑很多,答辯人對原告某些言行舉止的方式提出善意的批評,也完全是為了家庭幸福着想。原告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故意在語言上誇大了雙方的分歧和矛盾,憑心而論,答辯人和原告一起走過x年,有苦有樂,互相扶持,感情一直都還不錯,不應該隨隨便便就談離婚。

4.原告起訴離婚後,答辯人曾幾次去岳父岳母家看小孩,每次都會呆上兩三個小時。因為原告上班的地方離答辯人住處很近,答辯人也常常去她上班的地方找她,原告雖然有時態度惡劣,但有時態度也很好,並且曾説過即使離了婚以後還是可能復婚。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原告起訴離婚,有明顯的意氣用事的成分,也與這兩年家庭經濟條件較差有一定的關係。雖然原告提出離婚,但雙方遠未達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不管是從珍惜夫妻感情的角度還是從愛護孩子的角度,答辯人都堅決不同意與原告離婚。温格·朱利的《幸福婚姻法則》中有這樣一句話:“在這個世界上,即使是最幸福的婚姻,一生中也會有兩百次離婚的念頭和五十次掐死對方的想法。”懇請法院綜合考慮本案事實與情節,駁回原告的起訴,維護我們這個本就不該解體的家庭。

二、本着澄清事實的目的講一下原告訴狀中其他不符合實際情況的地方。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兒子自出生以後並非一直隨原告居住在外婆家。xxx7年小孩出生後到xxxx年回長沙之前都是一家三口在一起,父子的感情至今一直很好。xxxx年回長沙後,原告執意要把孩子放在外婆家,答辯人一直是不同意的。在這種情況下,原告每月要去孃家x、x天,小孩週末不上課的時候就回父母的住處,來回跑很不方便,對小孩上學和門面生意都有影響。

2.原告稱:“原告一直未參與經營(油漆生意),故這筆借款應全部由被告個人償還。”對此答辯人不同意。答辯人夫婦回長沙後,由於行業經驗不足,加上起步資金比較緊張,希望夫妻兩人能同心協力,共同把門面經營好。原告與答辯人屬於共同經營,是“夫妻店”,原告對生意的開展、借貸等情況都是清楚的。退一步説,答辯人做油漆生意是為了家庭共同生活,即使原告未實際參與經營,這筆借款也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而非答辯人個人債務。當然,答辯人目前生意已見起色,作為一個丈夫和孩子的父親,無論如何,答辯人會擔起家庭的責任,通過自己的努力去還清借款,不斷充實家庭經濟基礎,希望原告能給答辯人一些時間。

3.答辯人夫妻共同債務共有2x萬元。答辯人夫妻在這幾年做生意的過程中,陸續向銀行和雙方的親戚朋友借了2x萬元用於週轉,這些借款原告都知道,起訴後還一度承認過,只是鑑於親友的關係,當時很多借款都沒有寫借條。包括原告起訴狀中提到的1x萬元,有2萬沒有寫借條,另外x萬是在起訴前原告讓答辯人補寫的。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答辯人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請,判決不準離婚。

此致

  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