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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享有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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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休假規定

員工享有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有哪些

第二十三條 員工享有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元旦、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國慶節、中秋節、婦女節、青年節)及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哺乳假、看護假、計劃生育假等假期。

第二十四條 法定節假日

1、元旦1天; 2、春節3天; 3、清明1天; 4、勞動節1天; 5、端午節1天; 6、國慶節3天; 7、中秋節1天。 第二十五條 年休假

一、連續工作滿12個月的員工可享受年休假。

二、年休假天數以員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員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有關規定視同工作期間,計為累計工作時間。新進員工需提交個人累計工作時間的有關證明,員工累計工作時間需經公司確認。 三、累計工作時間:

1、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四、員工新進公司且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公司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 1 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公司剩餘日曆天數÷365天)×員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五、員工累計工作時間滿第1年、第10年、第20年的當年年休假天數根據累計工作時間的滿日曆日期,實行前後分段折算確定, 折算合計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為:(滿日曆天數÷365天)×滿日曆日期前標準確定的全年應休年休假天數+(當年剩餘日曆天數÷365 天)×滿日曆日期後標準確定的全年應休年休假天數。

六、享受年休假的幾項具體規定:

1、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2、年休假期間,所有工資項目照常計發;

3、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探親假、婚喪假、生育假的員工,不影 響享受年休假待遇; 4、系統內調入員工、退伍、復員和轉業軍人,剔除其在原單位已休的年休假後,未休的年休假可在公司安排休假;

5、每年年休假從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當年內休完。

七、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如員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則不享受

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1、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2、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3、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八、 在不影響生產任務和施工進度的情況下,考慮員工本人意願,公司統籌安排員工的年休假,並在年初做好當年年休假計劃,報人力資源部和分公司綜合部備案。人力資源部和分公司綜合部做好員工年休假的動態管理工作。 1、待工期間應優先安排員工年休假;

2、年休假在一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3、公司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員工休年休假的,經員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員工休年休假。對員工應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公司按要求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年休假工資報酬計算方法為:(員工本人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21.75天)×員工本人當年應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數×300%。在公司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前述月平均工資不含加班工資。

4、公司安排員工年休假,因員工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公司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九、公司與員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員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按照員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折算後不足 1 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公司已過日曆天數÷365天)×員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員工本人提出辭職申請或自動離職的,取消其當年應休而未休的年休假且不予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十、上述按日曆計算天數如無法記錄到具體日期的,均以當月1 日為記錄日期。 第二十六條 探親假

一、工作滿1年的員工,與配偶不在同一個市內生活,而又不能在休息日團聚(連續一年及以上);或者與父、母都不在同一個省內生活,而又不能在休息日團聚(連續一年及以上)的可以享受探親假: 1、探望配偶,每年享受30天探親假;

2、未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年享受20天或每兩年享受45天探親假; 3、已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享受20天探親假。

二、探親假期間發放其崗位工資(約定工資的按其基本工資)、年功津貼、生活補貼,績效工資按實際上班天數和績效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並按照火車硬座的標準報銷往返路程費用。 三、法定節假日、休息日計入探親假假期。 四、探親假當期有效,連續使用,不得跨期使用。

第二十七條 婚假

1、員工本人結婚,給予 3 天婚假,實行晚婚的,增加婚假 10天; 2、婚假應在婚姻登記之日起1年內安排,過期不予補休; 3、法定節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婚假假期;

4、三天以內的婚假,員工的所有工資項目照常計發;超過三天部分的婚假,發放其崗位工資(約定工資的按其基本工資)、年功津貼、生活補貼,績效工資按實際上班天數和績效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婚假期間的往返路費,由個人承擔。

第二十八條 喪假

1、員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養父母、配偶方父母死亡,可給予1-3天喪假; 2、喪假期間員工的所有工資項目照常計發。喪假期間的往返路費,由個人承擔; 3、法定節假日、休息日計入喪假假期。

第二十九條 產假、哺乳假、看護假、計劃生育假

1、女員工正常生育,享受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晚育增加15 天,辦理獨生子女證的增加35 天,難產(剖腹產)增加 30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胎增加15天。 2、女員工懷孕不滿2個月流產,享受產假15天;懷孕2個月以上,4個月以下流產,享受產假30天;懷孕滿4個月以上引產,享受產假45天。

3、配偶正常生育,並辦理獨生子女證,男員工享受看護假 10天。

4、哺乳假:有不滿一週歲嬰兒的女員工,每天給予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 5、產假、看護假、計劃生育假期期間,發放其崗位工資(約定工資的按其基本工資)、年功津貼、生活補貼,績效工資按實際上班天數和績效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其中,參加了生育保險的女員工產假的其他待遇,按當地生育保險規定執行; 6、法定節假日、休息日計入上述假期。

        第三十條 事假

員工因私事或者其他個人原因不能正常出勤的,可請事假。當月事假累計在10個工作日以內,當月崗位工資(約定工資的按其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按實際工作天數計發;當月事假累計達到或超過10個工作日,當月崗位工資(約定工資的按其基本工資)按實際工作天數計發,不發放當月績效工資。事假期間年功津貼和生活補貼照常發放。

        第三十一條 病假

一、病假是指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享受的醫療期。

二、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公司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3、法定節假日、休息日計入病假假期。

三、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四、病假工資發放標準:

1、醫療期在一個月及以內的,發放崗位工資(約定工資的按其基本工資)、年功津貼、生活補貼,績效工資按實際上班天數和績效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2、醫療期超過一個月的,按照下列標準發放: 第四章 休假管理

第三十二條 員工請休假必須填寫《員工請假審批表》,辦理請假手續,未辦理請假手續,不得先行離崗。

第三十三條 除年休假、探親假、喪假外,其他休假均須提供有效證明方可享受假期。 第三十四條 請假流程

1、員工請假須由本人填寫《員工請假審批表》,其中本部部門副職(分公司二級部門副職)及以下崗位員工請假的,交所在部門經理審核。

2、本部部門正職及分公司總經理(書記)請假的直接交由公司總經理審批;分公司部門正職及以上崗位員工請假的直接交由分公司總經理審批。

3、請事假三天及以內的,由所在部門經理批准;請事假三天以上的,需經公司(分公司)總經理批准。

事假須報人力資源部(分公司綜合部)備案。4、一般情況下員工應按年休假計劃休年休假,並在計劃規定休假開始日期前一週提出休假申請,經部門經理批准後,報人力資源部(分公司綜合部)備案。

5、請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計劃生育假及探親假的,經部門經理批准後,報人力資源部(分公司綜合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