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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經營證明辦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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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經營證明辦理程序

外出經營證明辦理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税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持税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税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税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税務管理。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納税人外出經營的,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税務登記手續。"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納税人辦理納税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寫納税申報表,並相應報送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和異地完税憑證。這裏的從事生產、經營納税人是指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業户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

從事生產、經營納税人應當按照規定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税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辦理税務登記,在辦理過税務登記後,如果有到外縣(市)臨時開闢營業地,納税人就必須首先持税務登記證副本向主管税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主管税務機關審核後,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核發《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該證明有一定的期限,按現行規定納税人到外縣(市)銷售貨物的,證明的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到外縣(市)從事建築安裝工程的,證明的有效期限為一年,因工程需要延長的,應當重新申請。

其次,納税人應當在到達經營地進行生產、經營前向經營地税務機關申請報驗登記,接受營業地税務機關的管理,即持税務登記證副本和《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到指定的税務機關驗證一下納税主體的合法性,不是重新辦理另一個税務登記。

最後,納税人外出經營活動結束後,納税人應當向營業地税務機關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並按規定結清税款、繳銷未使用完的發票。經營地税務機關應當在此證明上註明納税人的經營、納税及發票情況。納税人應持證明,在證明有效期屆滿10日內,回到所在地税務機關辦理證明繳銷手續。一旦納税人外出經營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則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税務登記手續,而成為營業地主管税務機關的固定業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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